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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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南宁市辖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且能在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中心为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核查、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监督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业务的办理。
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在中心或在广西区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个人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申请贷款时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缴存且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在面谈或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故意欺骗行为和隐瞒相关信息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能提供借款人本人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证明。
(五)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别墅、车库及杂物房。
(六)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生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申请时间可再延长一年;
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七)交足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八)借款人及其共有人同意用所购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进行抵押。
(九)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的,须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
购买单位住房的,原则上8层以下的建筑需建至4层以上方可发放贷款;
8层以上的建筑,需建至三分之二层数以上方可发放贷款。
(十)《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或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报中心同意后,在单位补缴完原拖欠或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并继续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暂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参照受托银行相关规定。
商品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必须等于购房总价;
单位住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可小于或等于购房总价。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借款人最终还款年龄最长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男性不能超过65岁,女性不能超过60岁。
贷款抵押房产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30年,已使用年限从该抵押房产建成当年起按年计算。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二条借款人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四章贷款审批
第十三条开发商和建房单位向中心提交《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项目证照齐全后,借款人可向中心业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中心贷款管理工作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要点包括:
(一)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面谈。
(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
(三)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
(四)贷款抵押审核。
(五)证明资料审核。
(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委托银行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审核和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将借款人资料移交受托银行。
审批不通过的,由中心贷款管理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第五章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由中心确定的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受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属纯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可根据中心资金计划情况确定受托银行。
第十七条受托银行持购房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借款人可自愿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十九条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当前缴存状态应为正常缴存
第二十条受托银行应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权证资料移交中心,并在收到中心放款指令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单位房的,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帐户。
(二)购买二手房、自建房的,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章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注:
不得复写,该表格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
(二)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4份、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各3份,双面复印)。
(三)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未成年子女包括户口本首页和子女本人页3份)。
(四)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判决书复印件2份,未婚声明原件2份。
离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
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声明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由声明人填写并于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五)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该资料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可不需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
(6)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原件1份。
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1份。
(七)购房首期交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3份。
(八)购房合同(购单位房和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3份、购商品房合同原件2份及合同复印件1份)。
(九)如属异地贷款,借款人及配偶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十)承诺书或保证书原件2份(购市场运作房、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须提供)。
(十一)房号证明原件2份(购市场运作房、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须提供)。
(十二)房屋产权证明(购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3份;
购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提供准购证复印件3份)。
(十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成中心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心可根据资金存量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商转公贷款,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可以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二十三条申请商转公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的房产应为南宁市辖区内的房产。
(二)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应当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作为共有人的配偶,并且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房产合法权属的相关证明。
(四)原商业贷款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四条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同时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房价限额,上述三项条件中以金额最低的为准。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小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特殊情况下商转公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年限,并且房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30年。
房龄按评估报告上的房产建成当年起算,不须提供评估报告的,按签订购房合同当年起算。
第二十五条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
(二)借款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户口薄复印件各2份。
(三)婚姻状况证明(含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复印件2份或婚姻状况声明(含未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结婚证遗失)原件2份。
(四)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
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可不需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证明原件1份。
(六)原购房合同复印件2份。
(七)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
(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
(九)借款人原商业贷款最近6个月还款对账单(含本金余额)原件1份。
(十)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原属购买二手房,原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须重新评估;
原属购买一手商品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超过5年的,须进行评估。
)。
(十一)中心认为办理商转公贷款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商转公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相同。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由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自筹资金或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办理垫资手续到原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结清和撤押手续。
审批不通过的,由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借款人结清商业贷款并办理撤销抵押手续后,将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出具的撤销抵押的书面文件交受托银行,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和发放贷款。
第八章异地贷款
第二十七条异地贷款是指在广西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直、区直单位职工因来南宁所辖七个城区内购置自住住房时向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二十八条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第二十九条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暂停受理异地贷款。
第九章北部湾同城化贷款
第三十条北部湾同城化贷款是指在北部湾经济区内(本中心、北海、防城港、钦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区直及中直单位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四个城市购房向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申请北部湾同城化贷款,分为两种情形:
(1)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城市的区直及中直单位职工来南宁所辖七个城区内购房的情形。
此类职工申请贷款除按中心正常贷款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在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证明的回执部分在放款后由贷款地中心交回缴存地中心。
2.申请人及配偶发生逾期时同意划扣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授权书。
(二)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去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城市辖区内购房的,因当地公积金中心个贷率超75%而转为中心受理的情形。
此类职工申请贷款按中心正常贷款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第三十二条北部湾同城化贷款除执行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中心与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地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北部湾同城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暂停受理北部湾同城化贷款。
第十章贷款担保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受托银行为抵押权人。
第三十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和中心同意,借款人无权转让、出租、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间,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中心,并按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
第四十条
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借款人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贷款偿还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再变更。
第四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月利率贷款月数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为每月扣款日。
借款人应在每月扣款日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在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可以申请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但提前还贷次数不能超过6次: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
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
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提前部分还本额度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第四十五条提前归还借款的,需提供借款人或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进行查验,并在中心业务窗口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
批准提前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可在中心营业窗口现场办理还款或预约银行扣款。
第四十六条符合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条件的提前还款申请,可直接在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手续。
特殊情况的提前还款申请则按中心内部控制制度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在发放贷款前停止支付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三)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四)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银行和中心利益的。
(八)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九)发放贷款前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受托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五十条逾期处罚。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心各委托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信息进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系统,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第五十二条借款人或其配偶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取消该职工家庭三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资格。
第五十三条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有关费用和税款。
(二)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失。
(四)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或不足以支付贷款银行的赔偿金时,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五)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自治区审计厅社保处。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综合科2015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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