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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管理人员是指产品管理科工作人员、武装保卫科工作人员、网络中心工作人员、计量站电脑操作人员、洗煤厂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用户是指与销售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的乙方代表、承运单位以及运煤车辆的驾驶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认真遵守装煤流程,即:
车辆矿外排队→登记发卡→查车进矿→过磅除皮→刷卡开具装车单→装车→二次刷卡确认→品种检查→重车过磅→交款→收出门票放行。
第七条、保卫科负责车辆矿外排队、登记发卡、查车进矿、收取购煤卡和出门证,确认无误后放车出行环节;
负责维护煤场装煤秩序、治安秩序;
制止车辆加带水箱、放水、加私、压磅等现象;
对煤场内里勾外连、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事件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产品科按照购煤卡和除皮单负责开具装车单,再按装车单所开品种负责指挥车辆装煤以及品种监督监管工作;
负责调度指挥矿内车辆翻煤、翻矸和铲车装煤、翻矸工作;
负责落地各品种煤的分类堆放;
负责煤场及矿内洒水降尘工作;
对车辆倒换品种、倒换车皮、倒换牌号、放水作弊、闲散人员偷拿产品等违纪、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事件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计量站负责车辆除皮、重车过磅及品种监管工作;
负责煤场智能监视设备的配置、维护;
对撬磅、压磅等违纪、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事件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洗煤厂负责配合产品科放煤、翻矸工作,及时观察并通知储煤仓和储矸仓储存情况;
负责管理和维修2#贮煤仓仓口及电动操作按钮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对有意破坏放煤设备等违纪、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事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调度室网络中心负责煤场电脑的使用和维护;
负责智能管理系统的安装、维护以及对该系统使用的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煤场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煤场各项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跟班、值班制度。
煤场实行三班倒8小时跟班制度。
严禁值班期间脱岗、睡岗和串岗。
跟班科长,班长要充分发挥煤场监督监管作用,积极维护煤场装车秩序。
第十三条、煤场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禁销售环节的工作人员随意离岗和请假外出,确保运煤车辆快速装运。
第十四条、保卫科要严格加强用户车辆进矿时的检查工作力度,对拉煤车辆要按照《运煤车辆排队、稽查工作标准》严查,细查,并及时建立和严格执行《xx煤矿车辆信息采集易碎标签申请单》,从而使那些有问题车辆从源头上得到杜绝。
第十五条、保卫科要加强对进矿后未装煤车辆的监管力度,严禁轻磅前停放车辆,防止无任何手续或手续不全的车辆混入煤场。
第十六条、进矿拉煤车辆绝对不允许车厢内加带水箱。
刹车水淋灌只能为1个,并且长度不许超过1.2米,并将这一规定作为刚性规定长期坚持下去。
第十七条、产品科、计量站空磅管理员要做好原始除皮记录和车辆信息采集的确认,做好监督。
特别要加强对驾驶室内坐人、压磅、撬磅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保卫科要加强查处煤场工作人员里勾外连、不履行职责的现象;
产品科要抓好装煤过程中的车辆管理,防止营私舞弊、偷拿矿产品的现象;
计量站要抓好干部跟班制,做好车辆在除皮过重过程中的作弊现象。
第十九条、煤场相关单位要加强装煤效能,积极主动办理装煤手续,尽力缩短车辆在煤流系统停滞的时间,尤其对外地来我矿运煤的社会车辆,保卫科要主动办理信息采集手续,产品科要主动解释场内装煤流程,指引和督促司机快速装煤,避免因装煤手续失误造成煤卡失效而使车辆滞留煤场。
第二十条、煤场相关单位要加强密切配合,科室之间、班与班之间必须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协调会、碰头会,及时发现问题,讨论解决问题。
既要责任包干,各负其责,又要团结力量,群防群治。
第二十一条、保卫科严格维护煤场治安秩序和装煤秩序,积极配合产品管理科加强煤炭装运监督监管,杜绝车辆偷盗煤炭产品现象的发生,防止产品流失。
第二十二条、计量站除皮时,严格实行“一卡一票一车”管理制度,即除皮单要与车号、卡号相符,严禁撬磅、压磅以及倒换车皮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产品科、保卫科与计量站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汽运销售管理办法》操作装煤。
第二十四条、装煤前,煤场管理员要做好车辆排队工作,除煤场工作人员和司机外,其他闲散人员严禁在煤场、煤仓下逗留;
煤场停放车辆必须单排单向停车,严禁双排或多排停放堵塞进出场区交通,防止堵车及意外交通事故发生。
对不服管理的野蛮车辆,有权拒绝装煤,情节严重者,报公司销售部终止运煤。
第二十五条、开票员开具装车单时,详细核对除皮单所开车号,品种要与该车号、购煤卡相符时,方可开具装车单。
第二十六条、装煤时,保卫科,产品科要加强产品监管力度。
班长、场管员、放煤工及铲车司机必须认真检票验票,对装车单、除皮单、车号、提煤卡认真核实查对,严格以装车单所开品种对应品种装煤、放煤并签字确认。
严禁误装错装,更不能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七条、保卫科、产品科严格加强私家车及闲散人员管理,有效发挥煤场桥头挡车门作用,实行“一车一杆”管理制度,除公司和本矿领导车辆进入煤场外,严禁其他私家车和闲散人员随意进入煤场。
彻底杜绝“强拿、明要、暗偷”行为。
第二十八条、严禁多油箱或大水箱车辆装煤,杜绝装半车煤过磅,杜绝已过磅付款了的车辆二次添煤,对装半车煤的车辆、二次添煤的车辆以及煤场长停车辆必须实施“跟踪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产品科、保卫科要加大煤场巡查、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和车辆“清场”制度,要手拉手、面对面将装车数量及可疑车辆如实交接清楚,确保不留隐患,不留问题。
对放水、倒换车牌等加私行为要强行制止,发现可疑车辆立即与保卫科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产品科跟班科长要认真监岗,各班班长要亲自确认装煤车辆《信息采集易碎标签单》,要对当班的装煤记录、装车单登记表、装车流程督察登记台账、当班装车汇总单以及票据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或损坏。
第三十一条、产品科认真发挥空车挡车门的监管作用,每班必须设专人负责,对所有装煤车辆进行核对登记并收缴皮单,实施控管,对手续不清的或未办理装车手续的问题车辆,坚决清理出场。
第三十二条、产品科开票员二次刷卡确认时必须核实班长、装煤工是否签字确认,签字不全严禁二次刷卡确认,绝不允许开票人员一次刷卡确认,严禁代签字现象。
第三十三条、产品科对当班装好煤二次确认了又准备卸煤的车辆,必须现场当面查对确认皮单、小票、车号、品种无误后,现场监督卸煤。
对擅自卸煤的车辆不得作废,并及时向保卫科联系进行处理。
另外,对进场不装煤的空车作废,也要查对确认皮单、小票、车号无误后,再办理作废手续,并监督出矿。
第三十四条、核票员要严格执行华亭煤电华矿发[2007]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场及产品销售管理的规定》的“四对口”工作流程,把票据核对情况每10天一上报,每月一汇总,报科长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调度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煤场进行调研,对装车流程进行信息维护,探索和改进系统,使装车流程更安全,更快捷。
第三十六条、根据煤场现有状况,煤场场地划分为2号、3号、4号煤场(即选煤楼仓下区域为2号煤场、大炭机筛区和洗煤厂为3号煤场、中小块机筛区和混煤堆放区为4号煤场)。
第三十七条、各场地的交通道路必须畅通,场地的各种交通标志牌、品种标志牌要清晰醒目。
工业卫生整洁,无淤泥积水,无杂物。
第三十八条、煤场各开票房等办公场所必须文明整洁,窗明地净,规范整齐。
煤场内各种制度板牌悬挂整齐,字迹清晰醒目。
煤仓口的品种标志牌明显,照明设施完善。
第三十九条、严格加强煤炭产品管理,根据不同的质量、品种分类储存、堆放,不得混存。
达到品种规范、整洁自然。
第四十条、产品科班长、场管员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车辆进矿时的先后顺序进行装煤,杜绝乱插队装人情车。
第四十一条、严明劳动纪律,不得脱岗串岗、迟到早退,严禁煤场管理人员吃拿卡要、循私舞弊、接受司机的小恩小惠等行为。
第四十二条、煤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要加强业务培训学习,提高煤流系统操作业务能力,要求工作熟练、反应快速、计量准确,记录详实。
要求举止大方,热情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要统一服装,亮明身份,挂牌上岗,坚持并落实好“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三条、坚持“顾客至上、质量第一、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宗旨,科学文明、优质高效发挥窗口服务作用,想用户之所想,急用户之所急,体现煤场文明形象。
第四十四条、进场流程:
治保科负责车辆进场前的检查工作,主要针对车辆本身是否符合标准,水箱装水有无超限,有无规定外加装,马槽是否干净等一切影响车辆自重的事宜,对不符合进场要求的车辆,治保科有权阻止该车入场;
符合进场条件的车辆,治保科发给相应流程卡片,准予进场。
第四十五条、除皮流程:
除皮环节由司磅员经刷卡输入车牌号后,于销售公司司磅系统及xx煤矿煤场管理系统核对车辆历史信息,治保科民警(有条码的车辆经民警读取条码信息符合后)再次检查车辆无误后由司磅员打印车辆皮重单据刷卡除皮。
第四十六条、1、车辆上磅后皮重高于司磅、车辆管理系统任一历史皮重的,都不能进行除皮,由治保科检查,事实在合理范围内加装的,并在销售公司更改皮重的,由治保科出示证明,经计量站、产品科、调度室信息中心及主管矿领导签字后,删除该车信息,给于重新入皮的处理,否则,治保科要查明原因,对有意破坏煤场运煤秩序的,要严肃处理;
2、条码车辆的条码信息不符,或不能扫描的,不予以除皮,待补办条码后,且与历史申请记录符合后方可装煤;
3、首次进矿车辆在计量站办理好新车入皮手续后,方可除皮;
4、流程卡片不能读取的,经治保科证实后更换同品种流程卡,并保存故障卡片通知信息中心处理;
5、除皮时发现车辆马槽有明显杂物,水箱未清理干净等违规行为的,不予以除皮,待符合要求后恢复除皮。
第四十七条、对无故扎磅车辆,治保科要马上处理,并在查明原因后对该车辆按情节严重给以处罚,以维护运煤秩序;
因车辆故障不能行驶的车辆,治保科要督促车主尽快处理故障,及时恢复车辆运行。
第四十八条、非装煤车辆进场时,要有有效入场证明,并经治保科证实后发放非煤卡进场。
在除皮环节选择非煤车辆除皮流程进行入场登记。
第四十九条、运煤车辆经除皮环节后进入装煤环节,由产品管理科负责对不同煤品的车辆进行装煤管理。
第五十条、运煤车辆凭流程卡及皮重单据在相应的装煤窗口领取装车单,操作人员再次核对皮单和流程卡内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装煤确认刷卡。
若皮单和流程卡内信息不符,产品科有权将该车迁回到除皮环节,由治保科和计量站再次核查,确定是违规车辆的,按规定对此车做相应处罚;
是系统故障的要及时通知调度室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处理。
第五十一条、运煤车辆装煤完成后,在相应装煤处要进行二次装煤确认刷卡。
严禁一次刷的现象。
第五十二条、正常过磅流程:
计量站司磅员经刷卡对上磅车辆流程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重磅过重单据,并确认车辆过重;
车辆下磅,在营业室窗口缴费换取发票后在计价环节刷卡等待出场。
第五十三条、运煤车辆在过磅过程中若出现无量、需要添加减煤等一切合理的返场要求时,启用返场流程,由司磅员确定确实需要返场的,在返场操作机上刷卡即可。
第五十四条、返场车辆按照不同的要求,选择返场类型,其中车辆需要加减量的选择加煤、减煤功能;
空车出场的选择卸煤功能。
第五十五条、上磅车辆严禁未经返场环节倒车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待处罚后方可再次过磅。
第五十六条、上磅车辆不能无故扎磅,治保科要及时配合处理,并在查明原因后对该车辆按情节严重给以处罚,以维护运煤秩序;
对车辆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行驶的车辆,治保科要督促车主尽快处理故障,及时恢复车辆运行。
第五十七条、车辆下磅后,要在预留两个车位的车道上停靠,以方便后续车辆能顺利通行,未预留车位的,经计量站及时催促挪车的,司磅员在视频监控中发现磅下有车的,要暂停过磅,待畅通后恢复。
第五十八条、运煤车辆在过磅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的,如道闸、道闸杆、摄像机、红外对照等,要照价赔偿,治保科要扣留车辆,并督促缴纳赔偿金。
第五十九条、运煤车辆在未有任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经治保科民警核对车辆信息及煤品信息无误后,收两单:
现金提煤结算单,装煤单,(空车出场时只收取两种皮重单据)抬杆出场。
第六十条、运煤车辆在出场时,经治保科民警核对信息时,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要扣留车辆,彻查原因,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为规范xx煤矿车辆管理系统管理,加强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使进出车辆有序进场、高效出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有车辆管理系统的所有部门,包括保卫科、计量站、产品科。
第六十三条、严格按照计算机开机顺序操作,不得强行开机、违反操作关机、随意重新启动计算机。
第六十四条、严格按照车辆管理系统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规使用系统。
第六十五条、不得在电脑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包括游戏、股票类等),不能在工作期间游戏,将计算机作为娱乐工具。
第六十六条、不能浏览或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不能在工作计算机上随意使用个人U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设备,以避免病毒从上类介质进入电脑攻击系统。
第六十八条、不得随意增加、删改计算机主要设备的驱动程序,以免造成系统崩溃和设备瘫痪,影响产品销售。
第六十九条、不得恶意篡改、删除系统参数数据,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
第七十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到计算机旁有人留守,不能出现系统运行但无人监守此类情况。
第七十一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不得将工作卡信息透漏与无关人员或通过其他方式泄露有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所有用户应按规定的权限使用系统,不得盗用他人及管理人员账号登陆,不得干扰其他用户和破坏系统服务。
第七十三条、当车辆管理系统出现软件运行错误等情况时,应及时与xx煤矿网络中心联系,准确描述出现问题,以便系统维护人员准确诊断问题,及时恢复系统正常。
第七十四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应保护计算机外部安全和清洁,及时清理计算机外部设备(显示器、主机、键盘、鼠标、读卡器)灰尘。
第七十五条、为保证产品销售工作正常运行,若遇道闸故障或其它原因需强行抬杆,车辆出场后,由武装保卫科填写业务联系书,交由部长签字,送调度室分管主任签字确认,网络中心检查无误后处理。
第七十六条、如遇客户将煤卡丢失、损坏不能正常进行装煤流程需补办煤卡时,由客户填写补办煤卡申请书,交由调度室网络中心申请补卡,并交纳50元煤卡工本费。
第七十七条、需要申请的车辆包括:
除我矿内部上站、自用车辆外的所有社会车辆,由车辆驾驶员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十八条、车辆第一次入场时,在出门证入口处提交入场申请,由出门证当班民警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
车辆牌照、放大号、有无水罐、车辆行驶证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十九条、出门证工作人员对车辆检查完毕后,填写《车辆入场申请单》,填写内容包括:
车号、车型、颜色、行驶证号以及发动机号等信息,填写完毕后由检查人员进行签字,并由武装保卫科有关领导签字确认,确认完毕后对车辆发放相应煤卡,并准予入场。
第八十条、若车辆在检查过程中不符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当班民警不予填写《车辆入场申请单》,责令其对车辆进行检查与处理,待符合我矿车辆管理规定后方可提交申请,发放煤卡。
第八十一条、准予进场的车辆在进入空车除皮环节后,由计量站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二次核查,包括车辆的车号、车型、颜色等相关信息并与出门证提供的申请单信息进行核对,手续齐全、信息无误后填写《车辆入场申请单》除皮信息,并由司机对所填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第八十二条、司机核对车辆信息无误签字确认后,计量站为其打印称重计量单(除皮单),在易碎标签张贴工作完成前暂不予对其进行煤卡除皮操作。
第八十三条、司机携带称重计量单(除皮单)、煤卡及《车辆入场申请单》等相关手续由计量站和产品管理科有关领导签字确认。
第八十四条、车辆从进场到到除皮环节由考核办和纪律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监督,考核办和纪委工作人员若对车辆信息核查过程无异议,在《车辆入场申请单》签字确认。
第八十五条、纪委工作人员对车辆信息检查过程确定签字后,申请单由信息中心有关领导签字,核实相关手续和采集信息的完整性,上报本次管理小组领导签字确认。
第八十六条、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凭借本次管理小组领导签字后的《车辆入场申请单》为除皮车辆制作“车辆信息采集易碎标签”,此易碎标签包括车辆所有基本信息,制作完成后由司磅员配合出门证工作人员将此标签贴在车辆驾驶室挡风玻璃及其它不易被外界条件损毁的地方,并由张贴人员签字确认,实行“谁张贴、谁签字、一标签、一责任”的制度。
第八十七条、计量站空磅司磅员在易碎标签张贴完毕后,检查易碎标签张贴规范性,符合规定后对车辆进行煤卡除皮工作。
第八十八条、车辆入场除皮工作完成后,司机驾驶贴有“车辆信息采集易碎标签”的车辆入场,混煤场、品种煤场工作人员对前来装煤的车辆进行易碎标签检查,对标签完整、张贴正规、无破损、无人为撕毁痕迹的车辆进行装煤确认,否则不予装煤。
第八十九条、标签一经张贴,永久生效,车辆二次进场时若标签出现撕动、撕毁、破损等损坏情况时不予入场发卡,并根据相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理,并责令其车主重新办理车辆入场申请单。
第九十条、易碎标签内包含车辆的牌号、车型、颜色、皮重、行驶证号,发动机号等基本信息,张贴后立即生效,一车一标签,不再更改。
此标签作为车辆入场领卡的第一凭证,标签完整、无破损和人为撕动痕迹时方可准许进场领卡,否则不予发卡。
第九十一条、车辆张贴的易碎标签若因外界不可抗拒条件毁坏时,车辆进场前应提供相关手续并再次提交车辆入场申请,按照申请流程重新申请“车辆信息采集易碎标签”,张贴有效后方可入场装煤。
第九十二条、车辆张贴的碎标签若出现破损、丢失、撕动等情况时,视为人为破坏行为,车辆不准许入场,并给予停供十五天整顿的处罚,车辆需按照申请入场流程重新申请“车辆信息采集易碎标签”,张贴有效后方可准许入场。
第九十三条、若车辆连续三次重复申请易碎标签,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标签做妥善保管,经常出现标签破损、撕毁的情况,此车辆将给予停供1-2月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若不按照此规定对“车辆信息采集易碎标签”进行张贴,或者拒绝张贴易碎标签的车辆将拒绝入场,并给予其永久停供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自用煤范围包括,矿宾馆、班中餐食堂、锅炉房、小茶炉、外来施工单位、矿外扶贫帮困单位、职工家属生活用煤。
第九十六条、凡拉运或购买自用煤的用户,必须办理正规的提煤单和相关的手续。
第九十七条、职工家属自用煤在计量站开票交款后,再持收据单在产品管理科煤场由专人装取煤炭,严禁随意进入煤场“明要、强拿、暗偷”。
第九十八条、外来施工单位、矿外扶贫帮困单位及矿内职工丧事用煤时,必须经矿长签字,按自用煤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方可计量拉运。
第九十九条、矿锅炉房、宾馆、班中餐食堂及其他单位用煤时,必须按照年初计划,逐月使用时先提交用煤申请,经主管矿领导签字,到产品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计量站计量拉运。
第一百条、煤场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里勾外联偷盗煤炭产品的,一经发现除追回损失外,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矿规、矿纪处罚。
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包括5000元)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一百零一条、煤场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徇私舞弊为其优先装人情煤、倒换品种,一经发现除追回损失外,并处以500元---1500元罚款,且调离工作岗位。
第一百零二条、严禁管理人员参与贩煤、倒卖交易煤票,一经发现处以100-500元罚款,或交矿人力资源科培训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严禁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吃、拿、卡、要”,或收取钱、财、物等礼品,否则,一经发现,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与煤场、销售有关的人员若有拉煤车辆的,应立即停止煤炭经营,并且调离工作岗位。
若给企业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构成违法犯罪的,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煤场管理人员在上班期间,因脱岗或串岗影响了业务操作,若客户反映其不在岗一次者,按脱岗或串岗处理,当班出现三次以上,按旷工处理,且取消本月效益工资。
第一百零六条、机筛承包方管理员对当班生产任务、工业卫生有直接管理责任,所管理的机筛人员如果有违纪违规行为,管理员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各班要对进矿车辆车号及所装品种如实登记,对装车单登记表、装车流程督察登记台账、当班装车汇总记录以及票据妥善保存,若发现一次相关人员未签字者,罚责任人100元,若发现有丢失、损坏票据现象者,罚班长100元,处罚跟班科长带50元。
第一百零八条、入场车辆由场管员按次序调度指挥装煤,严禁司机插队或随意停车,凡出现插队或抢装煤炭的车辆,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电脑操作人员因使用计算机不当造成电脑出现故障者,处以50-200元罚款;
因误操作、随意打印易碎标签并造成车辆不能正常出场者,处以50-500元罚款,并要求更换电脑操作人员或对其进行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允许使用电脑办公。
第一百一十条、电脑操作人员因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者,造成车辆管理系统出现故障,且影响装煤停滞的,处以5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制度》是在华亭煤电华矿发[2011]99号关于《xx煤矿煤场管理制度(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制度》个别条文与华矿发(2007)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场及产品销售的规定》相抵触,以修改完善的《制度》为主。
在试行过程中进一步补充完善。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均有相互监督的权利,并要积极配合上级及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制度》由产品管理科、调度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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