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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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统筹做好本市人员管理、培养使用、期满就业等工作;
4。
完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政策落实。
(二)区级职责:
落实相关政策和要求,建立完善本区制度措施;
组织实施本区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
加强本区乡村振兴协理员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
指导协调乡镇、村做好人员日常管理、培养使用、期满就业等工作;
5。
做好人员待遇保障工作。
(三)乡镇职责:
按照市、区要求及劳动合同条款强化本乡镇乡村振兴协理员管理,建立完善乡镇制度措施;
组织开展平时考核工作;
指导村做好人员安全管理、日常管理、培养使用等工作;
与村共同为乡村振兴协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村级职责:
村是管理使用乡村振兴协理员的责任主体,建立完善村级制度措施;
根据乡村振兴协理员职责安排工作,发挥人员作用;
与乡镇共同开展平时考核工作;
做好人员安全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六条 全市乡村振兴协理员总体规模控制在2000人,每年根据基层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乡村振兴协理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有志于扎根农村、服务乡村振兴;
(四)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一般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生态涵养区可结合实际放宽到大学专科学历;
(七)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回原籍、涉农或信息化专业毕业生优先;
(八)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聘工作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
市、区和高校共同做好宣传动员,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报名。
(三)考试。
市、区共同组织考试。
(四)体检、考察和公示。
各区负责组织体检、考察和公示工作。
(五)备案。
公示结束后,各区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乡村振兴协理员与乡镇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5年,参加工作时间从服务期开始之日起计算,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
第十条 各区结合区域实际,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乡村振兴协理员到村工作,组织乡村振兴协理员报到和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协理员人事档案转至工作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党团关系转至工作地所在基层党团组织。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协理员工作生活补贴基本达到本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建立考核奖励机制。
按国家及本市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安家费,组织参加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保证乡村振兴协理员在村工作时间,禁止截留和长期借调。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可有计划地组织参加乡镇阶段性工作或短期岗位锻炼。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可根据需要组织参加市、区重大活动或紧急任务等集中性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请假和考勤制度:
(一)乡村振兴协理员请假3天及以内的,经工作所在村同意后报乡镇批准;
请假超过3天的,经工作所在村同意后报乡镇批准,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村负责对乡村振兴协理员考勤,按月向乡镇报送考勤情况,乡镇定期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考勤结果与工作生活补贴发放挂钩。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协理员实行日常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平时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占参加考核人数的40%左右,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本区同一批次参加考核人数的20%。
考核结果与培养、使用、奖惩等工作挂钩。
(一)平时考核由村、乡镇共同实施,以季度为考核周期。
乡村振兴协理员提交月度工作纪实,村党组织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月度考勤情况提出考核建议,乡镇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平时考核材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二)年度考核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以工作年度为考核周期。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乡村振兴协理员工作实绩、村及乡镇意见、平时考核结果等情况综合评定。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一般在平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三)期满考核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在乡村振兴协理员合同期满时进行。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乡村振兴协理员工作实绩、村及乡镇意见、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综合评定。
期满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一般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乡村振兴协理员填写《乡村振兴协理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乡村振兴协理员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2),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协理员列入本市“三支一扶”计划,任满1个合同期且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国家及本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协理员如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重大情况,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协理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乡村振兴协理员,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明确专人负责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及时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 培养使用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协理员实行分层分类培训,每人每年培训一般不少于80学时,重点培训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村级经济发展等知识。
(一)每年对新招聘的乡村振兴协理员开展市级轮训,组织100名左右乡村振兴协理员参加市级示范培训。
(二)各区负责组织本区乡村振兴协理员培训,其中岗前培训一般不少于40学时。
(三)乡镇和村结合实际,通过集中授课、以会代训、参观学习等形式组织教育培训。
乡村振兴协理员参加脱产学习或培训须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二十二条 乡镇要充分发挥乡镇干部、村干部、老干部和老党员的“传帮带”作用,采取“一师一徒”的方式,为乡村振兴协理员确定1名培养联系人,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乡村振兴协理员依托服务地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在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领域创新创业。
落实工商注册、税费减免、银行开户、融资贷款、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优惠政策和服务。
各区要把乡村振兴协理员创业成效与考核评优、续聘、流动发展等工作相结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十四条 乡镇党委要指导村党组织加强对乡村振兴协理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并注重在优秀乡村振兴协理员中发展党员。
第二十五条 各区要将表现优秀的乡村振兴协理员纳入村级后备人才队伍,支持参选村“两委”班子成员。
担任村“两委”正职且表现特别优秀的乡村振兴协理员,可纳入乡镇后备人才队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推荐综合素质好、议事能力强的乡村振兴协理员,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团代会、妇代会代表人选,畅通乡村振兴协理员参与决策的渠道。
第五章 期满就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乡村振兴协理员扎根农村基层:
(一)任满1个合同期、在村表现优秀的,可根据双方意愿,按规定程序续聘。
(二)当选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可将合同期延长至村“两委”任期届满。
第二十八条 支持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乡村振兴协理员多渠道差异化流动发展:
(一)按规定做好定向考录公务员工作。
(二)组织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工作,乡村振兴协理员工作所在基层的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可直接聘用,并不再约定试用期。
(三)鼓励企业吸纳人才,支持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落实考研加分政策,支持继续学习深造。
第二十九条 各区要准确掌握合同期满乡村振兴协理员就业情况,建立就业台账,登记就业去向,对其中未就业的乡村振兴协理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乡村振兴协理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2:
乡村振兴协理员期满考核登记表
附件1
姓名
性别
照
片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考核起止时间
年月至年月
毕业院校及
专业、学历
个人总结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本考核年度
平时考核
结果
村党组织
评语和考核
等次建议
签名(盖章):
乡镇考核
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意见
附件2
服务起止时间
年月至年月
服务期间
年度考核
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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