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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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的现状2
1.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3
2.农业发展银行涉农业务逐步拓展3
3.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顺利推进4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4
(一)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建立4
(二)农村信贷市场拓展的深度、广度需进一步提高5
(三)中国农村保险严重缺失,农村经济补偿机制不健全5
(四)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仍需改善5
(五)农村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需进一步完善6
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6
(一)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6
(二)充分利用非正规金融发展农村经济6
(三)完善农业保险7
1.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立法7
2.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7
3.建立再保险机制7
4.建立巨灾风险基金7
(四)应用现代科技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8
(五)加强立法,规范农村金融健康发展8
1.加强保护农业方面的立法8
2.制定有关农业金融的法案8
3.建立农村金融存款保险制度8
(六)发挥地方政府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8
结论9
参考文献10
序言
农村金融的发展创新对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和保持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严重制约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民生活的水平提高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
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中的突出问题,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重新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建立一个更完善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3年)农村金融体系恢复发展阶段,1986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成为在农村中开展储蓄业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
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
第二阶段(1994—1996年)建立系统性农村金融体系阶段1994年我国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剥离出来;
并且农业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改由县联社负责,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监督管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第三阶段(1997—2002年)清理整顿阶段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个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以下机构,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逐渐收缩其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制;
第四阶段(2003—2005年)进一步改革阶段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明确提出了县城区域内的各个金融机构应当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再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到当地,大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大力引导一定比例的邮政储蓄资金返还给农村;
大力拓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
第五阶段(2006至今)农村金融体系深化改革阶段2006年银监会从政策上首先允许四川、甘肃、吉林、青海、内蒙古、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设立村镇银行;
2007年春天开始,在四川、吉林等地先后设立了新型的村镇银行和合作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
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文,在部分省、市、县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
2009年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银监会大力推行“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引导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科学完善农村金融分类监管体制和切实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五项措施,在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二)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经过近30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目前形成了如图1所示的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
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是指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者活动称为。
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所有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行为,称为非正规金融。
包括: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非正规金融体系主要由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高利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组成。
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也是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上均被取缔。
合会(国外称轮转基金)是各种金融会的统称,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性质。
图1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变革和金融创新的强有力推动下,我国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涉农机构通过改革与发展也取得了很大进步。
1.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效明显,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所增强。
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挥,对改善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支农信贷投放显著增加。
2010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8.8万亿元、5.9万亿元,比2002年末分别增长3.4倍、3.2倍。
2010年末,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和农户贷款余额分别为3.87万亿元、2万亿元,比2007年末分别增长77%和68%。
资产质量明显改善,盈利能力大幅提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同时持续下降。
按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比例从2006年末的27.93%下降至2010年末的4.2%。
自2004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实现转亏为盈2010年全年实现利润678亿元。
2.农业发展银行涉农业务逐步拓展
2008年以来,农业发展银行在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两翼的业务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的业务,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2009年6月,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扩大县域存款业务范围和开办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业务的批复》,农业发展银行开办了县域城镇建设贷款和县域内公众存款业务,是其业务范围的又一次拓展。
表12007年以来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拓展情况表
银监会批复时间
新增业务种类
新增业务用途
2007年1月21日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
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
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环节
2007年4月6日
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
农、林、牧、副、渔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的小企业
2009年6月11日
县域存款业务
县域(包括县级市、城市郊区郊县)地区开办吸收除居民储蓄存款之外的公众存款业务
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业务
城镇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和环境设施、便民商业设施和农民集中住房(包括农村集中居住区、棚户区、泥草房
等)改造工程建设
2010年6月11日
咨询顾问业务
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内的存贷款客户和关联企业
2010年9月10日
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
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资料来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涉农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农业发展银行支农信贷大幅增长,支农力度不断加大。
2010年末,贷款余额达到16709.9亿元,比2007年末增加6485.9亿元,增长63.4%;
其中粮棉油收购贷款余额9786.94亿元,占贷款总额的58.6%;
2010年累计投放粮棉油收购贷款2787.93亿元,比2007年增长1.31%;
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余额3075.01亿元,占贷款总额的18.4%,比2007年增长595.29%;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余额1665.92亿元,占贷款总额的9.97%,比2007年末增加46.85%;
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余额1548.72亿元,占贷款总额的9.27%;
农业科技贷款余额86.88亿元,比2007年增长250.32%;
农业小企业贷款余额85.89亿元,比2007年末增长5.13%。
3.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顺利推进
2009年1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2010年7月15日、16日农业银行股票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此次农业银行A+H股同步发行,共募集资金221亿美元。
按照国务院确立的农业银行股改方案要求,为更好地服务“三农”,从2008年3月起,农业银行在甘肃、山东等7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选择部分二级分行开展“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
2009年,试点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扩大。
2010年4月开始,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甘肃、四川等8家分行,按照“三级督导(总行、省分行、地市分行)、一级经营(县支行)”原则完善管理架构;
按照“六个单独(资本、信贷、核算、拨备管理、资金、考评激励)管理”原则完善机制建设,积极开展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
目前,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组织治理架构、单独核算体系、专门信贷制度和产品体系、风险管控制度、有效的绩效考评和投入机制已初步形成。
努力加大重点领域涉农信贷投放。
截至2010年末,农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为1.47万亿元,较2008年末增长了近66%。
其中,支持县域中小企业近3.2万家,贷款余额7300多亿元;
农村城镇化贷款、农村基础设施贷款余额近3000亿元;
农户贷款余额2991亿元,较2007年末增长了174%。
共发行惠农卡6100多万张,授信总额1600亿元,农户小额贷款余额989亿元,惠及580多万农户。
积极开展“三农”产品和服务创新。
2007年以来,农业银行加大“三农”和县域产品研发力度,不断丰富完善服务“三农”产品的种类和功能。
目前“三农”金融统一品牌“金益农”旗下产品达345种,其中“三农”专属产品增加到了70种,包括了惠农卡、农户小额贷款、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绿色家园”农村城镇化贷款、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等一系列新产品。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建立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远远低于发达地区水平,农村金融服务品种也比较单一。
无论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数量,还是金融服务的品种,农村地区金融覆盖率和服务水平都相对较低,绝大部分村镇都没有金融机构网点,农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民就地就近享受金融服务十分有限。
当前,我国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远未形成。
一是农村地区政策性金融供给不足。
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大量金融需求,其中有部分农村金融需求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金融性质,而当前的政策性金融服务还不能满足其需求。
二是主要涉农金融机构改革仍需深化。
随着涉农金融机构自身改革的不断完善,农村地区商业性金融的实力不断增强。
但商业性金融机构如何在实现服务“三农”的同时又能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是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面临的难点。
三是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离农脱农”的倾向。
目前,部分法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倾向于“做大做强”,取消基层法人,其金融服务有脱离农村、远离农民的倾向,不利于经营优势的发挥。
(二)农村信贷市场拓展的深度、广度需进一步提高
2006年以来,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准入政策逐步放宽,但市场开放程度仍需逐步提高。
一是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仍然受到限制。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资本投资能力逐步提高,非金融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也不断增强,但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了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的积极性。
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众多约束。
相关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提出较严格的要求,使得部分新型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受到限制。
三是农村金融市场“批发+零售”的资金融通渠道有待发展,大型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尚未建立。
(三)中国农村保险严重缺失,农村经济补偿机制不健全
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
种种内生、外生的农村金融风险缺乏有效的保险机制来予以防范和化解,从而导致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都不愿将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
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期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
但全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6年的3.6﹪下降到2004年的0.36﹪左右。
目前,仅有的几家成立不久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方面的保费收入尚不足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1﹪。
(四)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仍需改善
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突出表现在缺乏资产评估、担保公司、征信登记等金融中介机构,金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金融的认识和自身金融意识还比较薄弱。
一是在探索抵押、担保过程中,农村金融中介机构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抵押担保品有限,使用现代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在农村地区开展评估、担保、信用评级等的成本较大,导致在农村开展金融中介业务难度较大,农村金融中介发展滞后。
二是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对金融知识的认识有限,加之农村地区金融教育发展不足和相对落后,导致农村地区整体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使得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不足,各金融机构难以主动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
(五)农村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
一是缺乏针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未对我国农村金融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缺乏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
近年来,多种形式、不同规模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快速发展,但与合作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缺位,不利于规范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三是有关抵押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随着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农村地区的抵押担保物缺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信贷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形成了障碍。
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为了促进新农村的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现存的问
题,必须促进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
(一)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
增强涉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上,发挥支农作用,履行社会职责。
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资本实力和资本质量,提高抵御风险和支农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贴近基层、贴近农户的“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
继续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探索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充分发挥“惠农卡”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农保试点中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
在健全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内控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
利用邮储银行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拓展小额零售业务范围,加强涉农信贷产品创新,不断完善风险管理。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政策,适当降低设立门槛和监管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保持县(市)独立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在撤并了县域法人的地区要及时补充相应的法人机构,防止农村地区出现金融服务空白。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有序发展,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职责。
(二)充分利用非正规金融发展农村经济
非正规金融目前对农村发展提供了最大部分的信贷支持,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而正规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这类资金需求。
因此,必须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
具体措施应包括;
允许正当合理的民营金融组织出现,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发展地方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增强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支持;
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将其纳入农村金融体系范畴;
发展和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款型金融机构,允许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在农村经济的特定领域进行投资。
(三)完善农业保险
中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在许多种植业和养殖业地区,农牧民都有着自然灾害保险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将发展农业保险纳入其中。
应构建以合作保险为基础、政策性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农业保险体系。
1.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立法
从国内多种农业保险试点看,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
应先由各地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
2.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财力有限,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
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
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
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印花税按0.1%先征,按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
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外资保险公司15%的税率征收。
3.建立再保险机制
目前,中再集团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非常谨慎,农险公司购买商业再保险的成本非常高,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建议:
一是国家通过政策支持中再集团承担起国家农业再保险职能,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
二是各保险主体也要积极探寻与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内分散。
4.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农业生产中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需要国家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
设立中央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主要由中央、地方提供财政支持,积累巨灾风险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并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构。
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应包括:
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无大灾年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结余滚存;
国家用来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而储备的风险基金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补贴巨灾风险基金;
将农业保险各种税负优惠的一部分充实到基金。
(四)应用现代科技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计算机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为在农村地区扩展低成本、低风险的基础金融服务提供了条件。
农村经济主体分布比较分散、业务额度较小,这使农村金融服务必然具有高成本特征。
基于现代通讯手段的无分支行网点银行,摆脱了传统银行业务对网点、人员的依赖,可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在农村地区低成本地提供存款、汇款、贷款和保险等基础性金融服务,有利于金融机构在维持财务可持续原则下,不断扩展金融服务覆盖面。
加快推进农村支付体系建设,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善农村地区支付工具和加快支付环境建设。
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方便快捷地提供农村地区经济主体征信服务;
稳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地方特点与条件,整合各方力量,降低农户融资成本,支持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
(五)加强立法,规范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1.加强保护农业方面的立法
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以及中央和地方应给予的政策支持;
按照不同区域各个产业比重状况,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在农业方面的资产运用比例,通过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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