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分析案例分析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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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厂的负债情况为,流动负债1800万元,其中:
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130万元;
长期负债为800万元。
负债合计为2600万元。
(二)在水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水泥厂均领有编号为第1至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1、2、3、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已于1994年1月5日因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三处房产又于1994年2月1日被水泥厂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
此外,水泥厂将第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于1994年2月28日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
(三)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
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水泥厂职工的费用为600万元。
(四)水泥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根据本例提供的条件,请回答以下问题:
(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债务?
(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
试说明理由。
(3)依照清偿顺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应为多少元(角、分省略)?
三、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告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
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
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
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
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
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短期借款4200万元。
其中:
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
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③应付账款3100万元。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
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
华天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
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
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
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天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
(角、分省略)
四、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月5日,清算组查明:
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
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10万元。
由于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与乙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企业造成了84万元的经济损失。
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缴税金35万元。
4月10日,清算组又查明:
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追回财产。
4月25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
另外,该企业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
根据上述材料,要求:
(1)计算该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2)计算该企业的破产债权的数额。
(3)计算该企业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4)计算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
解答:
(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60+80=270(万元)
(2)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6+110+84=250(万元)
(3)该企业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为270-30-55-35=150万元
(4)甲可获得的清偿数额为150/250×
56=33.6万元
五、某年一月二日,某市达华贸易公司(下称达华公司)向某省三星公司(下称三星公司)发出电报:
“健步牌旅游鞋600双,尺码25,单价18元,月底发货托运。
速答”。
一月六日,三星公司复电:
“货需要,但单价为12元。
一周内答复有效”。
一月十八日,达华公司去电:
“同意你六日电”。
此后三星公司未再来电,达华公司认为合同已成立,即于一月二十七日发运全部旅游鞋,同时通知开户行结算托收货款。
二月中旬,达华公司得知三星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派业务科长季某赶赴三星公司催款。
临行前,达华公司得知市场流行三星公司经销的“白羽牌”滑雪衫,便授权季某订购500套。
季某抵达三星公司后,催款不成,便与三星公司订立了1300套“白羽牌”滑雪衫和300件提花羊毛衫的买卖合同。
事后季某将情况向公司作了汇报。
达华公司经研究,但认可了该合同。
三月一日,滑雪衫和羊毛衫运抵达。
华公司验收后通知三星公司:
“一俟你方付清旅游鞋款,我即付全部货款”。
三星公司数次电催,达华公司均籍此借口拒绝。
不久市场行情骤变,滑雪衫滞销,无人问津。
达华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遂于三月十九日向三星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其退货理由是:
羊毛衫和滑雪衫都是代理人季某自作主张订购的。
此外,达华公司要求三星公司付清旅游鞋款,三星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双方纠纷应如何处理?
(二)达华公司要求退回滑雪衫和羊毛衫的理由是否成立?
应如何处理?
六、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名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后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
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在8月31日前未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
七、2001年6月5日,A外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B服装厂(以下简称B厂)订购价款为500万元的出口丝绸服装。
合同订明,服装交货时限是2001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违约金比例为5%。
合同还约定:
A公司于合同成立后10日内向B厂支付定金50万元。
合同签订后第5天,A公司即如数交付定金50万元。
2001年7月,B厂听闻国际丝绸市场有萧条迹象,担心A公司能否取得配额,即书面向A公司询问。
A公司当即回复,公司已取得配额,合同订货不变。
同年8月,B厂闻知A公司涉及一宗巨额争议案件,极有可能败诉,担心A公司商业信誉下降并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遂于8月30日通知A公司:
由于有确切证据知晓A公司为经济纠纷困扰,B厂将行使不安抗辩权。
随后,B厂停止服装加工。
9月3日,A公司以传真方式回复B厂:
公司虽有纠纷缠身,但与合同订货无关,不影响原合同履行,希望B厂履行合同。
同时A公司还提出愿再支付50万元作为担保。
B厂收悉传真后未予应答。
9月中旬,B厂厂长及管委会成员经过研究认为,该合同危机因素不少,风险太大,决定不再履行合同,并决定将已加工的成品服装转卖给另一出口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加工服装。
2001年10月,A公司致电B厂询问合同履行情况,B厂又未予理睬。
至10月底,A公司催促B厂交货,B厂复电:
合同早于9月份已经解除,不再履行,愿如数退还定金50万元。
A公司认为B厂无权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产生争议,遂诉至人民法院。
后经法院查明:
A公司本年度经营状况正常,资金状况不影响合同履行。
由于B厂不履行合同,给A公司造成损失约25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B厂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B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A公司要求B厂承担违约责任能否获得支持?
B厂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八、甲厂于1994年初开始使用“南陵牌”注册商标生产自行车轮胎,并于同年底开始投资胶鞋等相关产品。
但在此期间,甲厂发现乙厂未经商标注册早已开始产销“南陵牌”胶鞋。
甲厂遂派员与乙厂交涉。
在交涉中双方发生争执。
甲厂主张,乙厂未经商标注册而产销胶鞋,其行为本身构成违法;
同时乙厂使用的“南陵牌”胶鞋商标又与甲厂的“南陵牌”轮胎注册商标相类似,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乙厂则主张,自己早在1993年时即已使用该胶鞋商标,其商标使用权应当在先;
而且,甲厂试制投产的胶鞋也未经注册而使用了“南陵牌”商标,故构成侵权的恰恰是甲厂。
此后,甲乙厂双方将其争议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在提交争议后,双方又于同日内就各自的胶鞋产品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问:
1、如果本案所述属实,甲乙两方的主张何者有法律根据?
2、如果甲乙两方同时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均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商标局依法应核准何者的注册申请?
九、1995年,甲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乙某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
甲乙双方因对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有争议,便于1996年8月在同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及其制造方法申请发明专利。
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丙某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产品和制造方法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丙某已于1995年6月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了同样的申请。
问:
1、根据我国专利初步审查制的要求,对甲、乙、丙三方申请的发明是否可授予专利权?
2、如果本案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应依法将专利权授予何方?
3、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十.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
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后1年内缴足;
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一次缴足;
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三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并说明原因。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分别说明理由。
(4)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十一.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该次会议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王某、张某、李某、陈某;
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10万元;
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董事孙某、肖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
请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3)请问会议记录的制作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孙某委托王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
《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本例中的孙某电话委托无效。
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
《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的,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
因为该项事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并由经理提名的程序也合法。
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共7人。
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的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3)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协商签定一份协议:
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电视机厂,并把厂名定为荣和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
甲以厂房作价1000万元,并以红星牌电视机注册商标作价200万元出资;
乙以现金550万元,并以电视机生产技术作价450万元出资;
丙、丁各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
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2006年5月5日,甲、丙、丁都按照协议办理了出资和产权转移手续,但乙提出资金困难,要求退出。
甲、丙、丁都表示同意,并重新签定一份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改为3200万元。
2006年6月1日,荣和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2006年8月6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少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
荣和公司的股东会经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
2006年11月12日,甲提出将自己的1/3公司股权转让给戊公司。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
(2)对乙的退出行为,甲、丙、丁是否应当接受?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
(4)对甲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符合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出资,其中货币不得低于30%,其他出资方式比例自由。
股东缴资期限可以为一次缴清,也可以2年内分期缴清。
(2)乙的退出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行为。
但经甲、丙、丁同意后,乙可以退出。
甲、丙、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正确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抽回出资。
(4)《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因此甲提出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是可以的。
但是,甲将股权转让给戊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购买甲欲转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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