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液化石油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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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措施
(一)液化石油气充装
1、坚决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并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充装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严禁充装报废和超期未检气瓶,在专项治理期间,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
3、充装单位要自觉送检气瓶,对超出使用年限的气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
有关执法单位在充装单位检查发现超期未检和报废气瓶,一律封存扣押,依法强制检验和报废。
(二)气瓶运输
加强对液化石油气运输的道路检查,对违法车辆坚决予以扣押和处罚。
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应当做到:
1、气瓶运输车辆应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应具有上岗资格证。
气瓶运输单位建立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驾驶、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2、气瓶运输时应具有托运人(气瓶充装单位)的托运证明。
3、对已经充装的气瓶运输时,押运员要对运输的气瓶进行检查,所有气瓶要标志明显,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液化石油气经营
1、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检查力度。
瓶装气体销售点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要切实与有充装资质的瓶装气体充装企业签订合同,销售有资质的企业充装的气瓶。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有关执法单位在瓶装气体销售点检查中发现超期未检和报废气瓶,一律封存扣押,依法强制检验和报废。
3、为了明确气瓶安全中的主体责任,瓶装气体销售点(包括充装站和供应站)要与气瓶使用单位签订《气瓶安全协议书》。
(四)液化石油气使用
1、加强对气瓶使用单位安全检查,重点是餐馆、食堂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廊、大排挡等气瓶使用单位和经营场所。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辖区内对上述单位和经营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和全面检查,对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行为进行劝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城管、市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
督促气瓶使用单位与瓶装气体供应单位签订《气瓶安全协议书》。
现场发现的在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应当场予以扣押,指定有资质的充装单位倒空气体后,依法强制检验和报废。
2、严厉打击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在专项整治期间一经发现,依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3、对居民个人家庭使用的气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发现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以劝阻纠正为主,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按照危害公共安全予以扣押,强制检验或报废。
(五)气瓶检验
1、气瓶检验单位要严格依照安全技术规定要求气瓶实施检验,定期将检验数据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加强对气瓶检验单位的检查,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处理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宣传教育
1、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和供应单位要履行好安全宣传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次专项治理期间,集中向气瓶使用者宣传气瓶使用的安全知识。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好本辖区的液化石油气安全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的严重性和事故的危害性,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3、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行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强化舆论导向。
宣传报道有关液化石油气的法规政策和安全使用常识,让使用者学会鉴别合格、不合格气瓶,形成拒绝使用超期未检气瓶的良好氛围。
五、整治工作时间和步骤
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国庆节前,主要是专项治理;
第二阶段是国庆节后,主要是建立长效机制。
(一)第一阶段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7月25日—7月31日)
(1)研究制定全区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召开全区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全区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治理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抓好动员部署。
(3)气瓶充装、销售和使用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自查整治,签订《气瓶安全协议书》。
2、集中治理阶段(8月1日—8月31日)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做好宣传发动,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与供应单位签订《气瓶安全协议书》。
(2)各有关部门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和联合检查。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8月底前听取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3、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1)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区各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对不符合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二)第二阶段工作安排
1、对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
2、积极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机制创新的试点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促进行业资源合理配置。
3、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和强化属地职责,使市场能够长期规范运行。
4、依托我区现有的资源优势,积极推进气瓶无六电子标签管理系统的应用,采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组织领导和整治工作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专门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高言杰为组长,安监、市政、质监、城管、消防、交通、商务、旅游、建委、广电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区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负责全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作为分管领导,指定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二)治理工作责任分工
1、区市政管委负责此次专项治理组织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并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2、区质监局负责对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监督检查,对《气瓶安全协议书》的签订等有关情况进行汇总;
3、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液化石油气销售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4、区交通局负责做好气瓶运输环节的检查工作;
5、区消防支队负责做好气瓶充装、经营、使用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6、区商务委、旅游局、建委分别牵头做好餐饮企业、工地食堂等重点使用单位的检查;
7、区安监局负责做好综合监管、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
8、区广电中心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相关的电视宣传报道;
9、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隐患排查和气瓶安全检查;
督促辖区内所有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和经营性场所签订《气瓶安全协议书》;
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宣传活动。
七、有关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治理成效。
2、要加大检查力度,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既要依法处罚,更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强制整改措施。
3、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全区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依法制止和依法处罚相结合,形成属地依法管理和部门依法处罚的合力。
附件2
房山区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区委常委、副区长 高言杰
副组长:
区市政管委主任 苗宗启
区安监局局长 周德运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钱希杰
区广电中心主任 李晓梅
成 员:
区安监局副局长 刘细秋
区市政管委副主任 张炳臣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宋同飞
区建委副主任 郭长泉
区交通局副局长 付建华
区旅游局副局长 杨进宇
区商务局助理调研员 赵忠平
区城管大队副大队长 靳小强
区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臧桂丛
各乡镇(街道)安全主管副职
附件3
《气瓶安全协议书》签订情况汇总表
乡镇、办事处:
年月日
使用单位
供应单位名称
气瓶数量(只)
名称
地址
电话
15kg
50kg
附件4
充装站名称: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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