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推进就业实施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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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组织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对企业新录用人员,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
对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对职业院校学生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其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
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使高校毕业生在获得相应理论知识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以公共实训基地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加快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立足重点行业和主导产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实现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院校的资源功能互补共享。
2021年底前,完成公共实训基地二期建设,初步形成公共培训鉴定服务网络,成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的公共服务窗口,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培养和评价服务,为经济发展输送合格的技能人才。
依托职业(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重点骨干企业,高效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推进专业设置紧密对接产业发展,课程内容紧密对接企业岗位需求,教学过程紧密对接生产过程,学历教育紧密对接职业培训。
组建职业培训联盟,构建网络化、层次化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
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3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10个,争创省重点技工学校2所,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2所,争创省级重点技师学院。
(五)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要求,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引导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企业创新培训模式,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
鼓励有条件企业通过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大力培养技能人才;
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二五”期间,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20个,与产业转型相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3个,评选产生企业首席技师100名、市首席技师30名。
(六)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
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
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结合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
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二五”期间,创业培训人数达4万人。
三、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工作效果
(七)以就业为导向,开展订单、定岗、定向等多种形式培训。
积极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培训模式,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科学确定培训方式和内容,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依靠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对企业新录用的职工,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开展定岗培训;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八)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
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进一步扩大企业内员工职业技能评价的范围,各企业要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积极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参加技能鉴定人数不少于技能劳动者总量的15%,形成企业职工技能成才的便捷通道。
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要把好就业入口关,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从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
劳动监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为。
(九)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活动,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企业要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工种)广泛开展多层次的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对市级技能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相应职业资格。
(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基础管理工作。
建立职业培训教师到大中型企业、院校培训和研修制度,建立教师交流学习机制,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一体化”教师队伍。
到2021年,技工院校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达到80%以上,理实一体化“双师型”教师达80%以上。
研究出台职业培训教师引进制度和招聘办法,实施职业(技工)院校优先选聘在省以上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以上选手任教的制度,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渠道,探索建立外聘教师奖励制度,吸引优秀教师从事职业培训。
实施“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师全员”三大培训计划,全面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学水平。
建立职业(技工)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安排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实践时间不少于2个月。
采取面向社会、多渠道补贴方式,加快选拔培养一批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咨询师。
(十一)强化培训质量监管,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完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严格资质审核认定。
加强培训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绩效考核等制度。
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把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培训结束后需申领政府资助的,个人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凭培训学员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补贴。
建立科学规范的鉴定考核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创新鉴定方式,改进鉴定手段,加强考评员队伍、考务管理人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水平和质量。
健全创业培训考核质量控制机制,提高创业培训结业考核水平。
四、加大配套资金投入,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二)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培训工作资金投入。
从扩大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以及国家、省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等资金中筹措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
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凡在我市工作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累计三年以上,参加高级工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按照高级工4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技师、高级技师按省相关文件要求予以补贴。
加大职业技能竞赛资金投入,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市级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或为参加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而组织开展选拔赛。
每年组织开展5-8个职业(工种)的市级技能竞赛,市财政根据技能竞赛职业(工种)、参赛选手人数、竞赛职业工种材料成本费用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完善和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合理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大学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按规定给予其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用补贴。
(十三)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各企业要按照《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政发〔〕120号)要求,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2.5%标准,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费用不低于企业自留部分的60%。
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企业要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列入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内容。
鼓励校企合作培养,凡以委托培养、提供教学捐助等形式与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联合办学,培训一线在职人员和招录职业(技工)院校学生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20%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返还当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府统筹部分。
(十四)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引入项目化管理、绩效评估等办法,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求,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切实做好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
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补贴资金、以权谋私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十五)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
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参照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
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同的政策。
(十六)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职工凭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制度。
充分考虑技能贡献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发挥重要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方式给予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十七)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制度。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引进紧缺型高技能人才,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完善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
丰富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为技能人才的培训、使用、高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提供技术服务,提升技能人才配置水平。
(十八)加大技能人才竞赛选拔和表彰力度。
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开展市“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首席技师”、“青年岗位能手”等技能人才评选活动。
积极推动职业院校举办技能大赛,引导职业院校学生增强技能水平。
对竞赛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落实“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享受市政府津贴政策。
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社会先进人物,应增加技能人才的比例。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摆在事关全局的突出位置。
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农工办、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财政、城建、农委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技能鉴定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规划;
农工办要积极组织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经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职业培训工作;
教育部门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引导职业院校积极参与职业培训;
科技部门要广泛开展高技能人才技术创新工作;
财政部门要保障职业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管理;
城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技术工人的培训;
农委要加强对农技人员的培训和农民的专业技术培训;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引导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
(二十)制定培训规划。
各县区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目标和培训要求。
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
建立职业培训规划、计划实施情况检查评估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从扩大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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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培训 推进 就业 实施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