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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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
第四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以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为目标,旨在组织、鼓励各类机构参与科普活动,按照新发展阶段科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托各地域和各领域的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资源要素,通过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五条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各类法人单位,均可自愿按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条件》,后附)开展创建工作,适时申请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第六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由《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实施成员单位、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三类单位负责推荐。
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指导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按照《认定申请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认定申请。
第七条申请认定程序。
(一)推荐。
申请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机构可任选第六条规定的三类推荐单位中的一家提交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参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每个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认定申请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确定推荐顺序。
(二)初评。
中国科协依据《认定申请条件》对被推荐的申请单位(机构)情况进行初评,对申请单位(机构)实地抽检。
(三)终评。
中国科协组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按照《认定申请条件》评议确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建议名单。
(四)公示和命名。
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科协予以认定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每五年认定一批。
期间视创建情况,进行补充认定。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从认定命名年份起截止至该批次结束年份。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中国科协是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部门,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承担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推荐单位和中国科协工作指导与考核,主动及时报告科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中国科协和全国学会、各级科协、各有关部门要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要支持,不断提升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鼓励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系统内业绩认定范围,对科普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推介。
(一)中国科协组织相关专家调研考察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创建和发展提出指导意见。
开展科普实践案例和标准研究,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规范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二)中国科协建设全国统一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信息化平台,服务各级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汇聚共享基地数字科普资源,促进科普公共服务智能泛在、资源共享。
(三)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定期交流培训机制,跨类别跨领域举办交流培训,提升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支持科普教育基地跨界跨地域联合开展主题行动(活动),整合资源,打造具有号召力、影响力和示范性的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品牌。
第十一条加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绩效管理。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负责开展年度科普绩效自评,自评报告须在基地单位网站(或新媒体平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信息化平台等向社会公开。
中国科协负责组织年度自评报告抽样检查和定期调研评估等工作,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终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中国科协组织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终期考核,终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经相关程序可直接认定为下一批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终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地,可直接进入下一批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认定的终评程序,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与下一批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命名:
(一)单位(机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不具备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职责;
(四)不参加终期考核或连续两年不参加科普绩效自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科协办发普字〔201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
附件
一、基本条件
1.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法人单位,或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
2.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放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3.具备开展科普公共服务的室内外场所条件,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服务,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培育公众创新思维和能力,积极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4.每年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重要主题日期间举办主题科普活动。
5.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向公众公布开放信息、科普教育活动信息、展教资源更新情况等公共科普服务信息。
6.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或专项科普经费,专兼职科普人员科普教育工作成效纳入本单位个人绩效考评或表彰奖励范围。
7.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8.原则上已持续提供科普公共服务满三年。
二、分类别基本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
1.设施条件
(1)室内展教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
(1)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200天。
(2)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
(3)针对热点科技问题组织公众科普报告、科学家科普讲坛等活动每年不少于8次。
(4)以场馆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青少年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
(5)每年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
(6)利用新技术手段提供互动讲解或线上虚拟展示等服务。
(7)建有专门的科普网站。
通过各种媒介持续传播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展教器具等,具有一批质量好、传播广的优质原创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
(1)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00人。
(2)每年开展专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以及多媒体等,并根据本单位最新科研、重大科技工程成果、国内外科技前沿发展以及经典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更新扩展内容。
(1)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科教资源,能够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
(2)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展示科技界优秀典型、生动实践和成就经验,培育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思维和工程思维,宣传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意义,涵养优良学风。
(3)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4)每年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5)利用本单位特色优质科教资源,开发多种形式的高质量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种媒体广为传播。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参与本基地科普工作的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
(2)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三)“三农”类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并根据最新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科技前沿发展和相关社会热点及时更新扩展内容。
(1)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50天,能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
(2)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弘扬劳动精神,树立相信科学、和谐理性的思想观念,推广普及农业科研成果,培育健康文明乡风,培养农民群众文明生活、科学生产和科学经营能力。
(3)开展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
开展针对欠发达地区农民群众的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4)每年承接青少年农业实践(实习)等活动不少于2次。
(5)制作并传播高质量农业科技、农耕文化、农民生活、农村环境相关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0人。
(四)企业类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室内区域面积(不含厂房)不少于300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互动体验设备、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并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企业或行业装备和技术升级迭代历史,及时更新扩展展教内容。
(2)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展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场景、推广现代化生产技术与工艺,传播先进的管理思想,展示工业遗产文化,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
(3)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基础,承接大学生专业实习、中小学学生职业体验、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4)每年承接职业教育教师、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不少于1次。
(5)围绕行业和企业创新成果、科技前沿,制作并传播高质量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原创科普资源。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5人。
(五)自然资源类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展品、展板、专业说明牌、多媒体等。
结合本单位自然生态资源特色、季节变化等及时更新扩展科普内容。
(2)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禀赋,促进公众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培养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3)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
(4)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组织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
(5)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6)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或自媒体宣传平台,结合自然
资源特色,制作并传播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产品。
(1)有专职科普人员,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50人。
(2)每年开展专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六)其他类
1.设施条件
(1)具有科普内容的展教区域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
展教内容具有科普价值,体现出文化、历史、艺术资源禀赋中蕴藏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并根据科技文化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资源禀赋,促进公众理解科学与文化、历史、艺术等共同的创新智慧,宣传中外历史中杰出科学家,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传承保护意识。
(4)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组织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活动每年不少5次。
(5)每年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6)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
制作科技与文化、艺术、历史等交叉融合的高质量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类媒体广为传播。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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