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机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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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心理咨询的理论与实务》
正文:
从2008年开始,北京市石景山检察院与团区委、区教委心理疏导专家合作,尝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收到了较好的疏导和矫治效果,犯罪嫌疑人普遍认罪悔罪,判后心态平静,主动接受改造,积极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010年,石景山检察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上升为本院的一项工作制度。
本人很认同并赞成石景山检察院此项与心理专家建立长期合作的工作机制,认为这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可以帮助步入歧途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减轻压力,真诚悔过,坦然接受法律的审判。
通过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以及青少年心理特点的角度,剖析其犯罪动因,矫正其错误认知,帮助其调整心态,对未成年犯重新回归社会起到心理学特有的作用,也为未检工作的创新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可借鉴的模式。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此项机制兴趣浓厚,于下文谈谈个人具体想法。
一、对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的理解
先说说心理疏导的概念。
心理疏导就是指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对在心理适应方面出现问题并企求解决问题的求助者提供心理援助的过程。
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是将案件从传统的查明事实、定罪量刑,向帮助失足青少年进行心理矫治的方向延伸,是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感化帮教的有益举措。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心理咨询,就是采用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相关心理学方法,帮助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症结,把握其负面的心理状态,了解其犯罪原因,找准教育的感化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其特殊心理,扭转偏曲性格,促其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增强教育和预防的实际效果。
二、对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的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心理疏导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它提供一个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创造轻松的氛围,既能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消除未成年人的戒备心理,又能使其言无不尽、毫无顾虑的表达自己的心理诉求与真实所想。
能够引导未成年犯理性客观地面对问题,加强自我了解,进而改变偏差行为,使其顺利恢复良性社会功能。
(一)有助于调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触犯了法律即实施犯罪行为以后,要经历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司法机关服刑等一系列过程,在此期间其心理状态也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
特别是检察院受理案件前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存在紧张、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待到判决后又会转向茫然、抵触、抑郁等心理状态。
这些消极情绪的存在,必然会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配合检察院的工作和影响他们今后改造的态度及服刑的行为,使一些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抗拒改造、不思悔改不求上进的抵触行为,严重的甚至萌生自伤自残、了结自己的念头,情绪的长期压抑还会使个别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心理问题一步步转变成心理异常或精神疾病。
这都违背了服刑改造的要义,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理顺思想障碍,提高思想认识,进而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
具体看来,就是要针对他们的心理疑惑和思想上的迷茫与对周围或对社会的不满,通过心理疏导,为其释疑解惑,消除其心理障碍,找准思想轨道,提高思想觉悟,促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谐,使其达到心态平衡,维护和促进其身心健康。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所以,引入心理咨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负性情绪进行调节、疏导必不可少。
(二)有助于检察官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
不但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形态、后果等全面斟酌,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从而决定对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
俗话说:
“攻心为上”,通过恰如其分的心理疏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人际交往、兴趣爱好、自我认知、个人成长经历等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估,就可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找准其心理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而对其是否构成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正确把握。
(三)有助于降低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
心理疏导并不是为未成年人犯罪做单纯的法律解释,而是跟他们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善意的引导,鼓励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主动承担责任,做好自我调整与改善。
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刑后的许多焦虑,都产生于不能清醒的理智的面对犯罪所带来的惩罚。
这样严重阻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上家长宠溺的无原则的纵容或放任,导致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反复率居高不下。
心理疏导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更具人性化的帮教尝试,心理咨询员从专业的角度帮助他们打开心结,成为他们的朋友和倾听者,协助和引导他们认识自身的错误,重塑生活信心,理性坦然的回归社会,不再固执的认为法律是冰冷无情的,从而有效降低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
(四)有助于强化预防犯罪的效果
一般来说,初犯年龄越低,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从监狱里那些难以改造甚至冥顽不化的“二进宫”甚至“三进宫”的犯人身上就很容易得到印证。
有学者研究表明,初次犯罪年龄在11岁以前的人,其再犯率为65%;
在12岁至15岁间的初犯,其再犯率54%;
初犯年龄在16到21岁之间的,其再犯率为46%。
这表明如果把未成年人的工作做好,在未成年人中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
另外,从某种程度而言,许多成年犯罪是从未成年时开始违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尤其是部分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犯罪人往往都是从未成年时就开始违法犯罪,待到其成年以后,己经具有相当长的违法犯罪历史和相当强烈的犯罪意识。
因此,心理疏导介入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解决的不仅仅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问题,而且还做好了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有助于强化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开展心理疏导的方法
心理疏导的根本原则,是要遵循人的思想活动形成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运行的客观规律。
在心理疏导过程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地进行疏通引导,帮助他们克服不良的思维方式,改善思想方法,优化思维素质,从而达到预期目的。
人的思想总是有规律可循的,在心理疏导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人的思想活动形成与发展的规律,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心理与思想实际,而不能想当然的把一些大道理强制性的灌输给他们。
心理疏导的方法,是“疏通”与“引导”。
其实,在实际情况中,有很多未成年人就是因为没有合适的抒发思想问题的机会或者渠道而造成的。
因此,在心理疏导过程中,首先要善于疏通,使他们在畅快的思想表达中逐渐减轻心理负荷。
在心理疏导中,“疏”就是疏通,即指疏通思想渠道,创造良好的环境,营造和谐轻松、平等交流的氛围,使双方充分互动,运用情绪疏泄,感情交流等方式,让未成年人敞开心扉,畅所欲言,把各种意见和观点表达出来,找出他们思想问题的性质、根源和症结。
没有疏通,就无从知道未成年人思想问题的实质与发展趋势,就更谈不上对他们的思想进行良好的引导,因而也就达不到心理疏导的真正目的。
其次,要在疏通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正确的引导。
在系统的了解其思想实质的基础上,通过循循善诱,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其正确的意见,加以肯定与支持,对于不正确的意见与观点,要耐心教育,启发思考,正确引导,把各种不正确的认识以及心态引向顺畅、健康的轨道。
在此,心理疏导不仅要注重疏通,以便发现和理清未成年人思想认识中的矛盾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而且还必须善于引导。
把这些矛盾引向正确的方向,最终促成矛盾的妥善解决。
再次,在这个过程中,“疏通”与“引导”是两个相辅相成的环节。
其中,“疏通”是为了正确的“引导”,是“引导”的前提;
“引导”是“疏通”的目标,是“疏通”的必要继续。
心理疏导要重视沟通,使被疏通了的各种思想和认识沿我们所期望的方向转化和发展。
如果只“疏通”不“引导”,他们内心各种不正确的思想意识就会放任自流,同样难以达到心理疏导的目的。
在心理疏导中,“疏通”与“引导”要紧密结合,互相渗透。
在“疏通”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引导”,在“引导”中有效的“疏通”,以期取得良好的帮教效果。
四、完善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心理疏导制度的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因此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制度仅限于个别检察院的探索实践,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如何开展心理疏导、法庭如何采信心理评估报告、如何参考咨询结论做出恰当的量刑裁决进行规范,这样就导致了心理咨询疏导工作的目的性难以不折不扣的体现。
从实践的成效来看,可以考虑在更多的司法部门和环节加以推广运用,以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利于心理疏导机制的进一步探索与发展,为今后未成年人的相应立法奠定基础。
建议在一些心理咨询疏导开展较为普遍、技术运用较为成熟的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中的心理咨询机制率先做出相关的司法规定,在理论上予以明确,从制度上加以完善,通过加强地方性统一规定,使心理疏导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提高心理咨询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心理疏导过程中,心理咨询的效果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审查起诉前,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会本能地从有利于自己的方面与心理咨询师进行交谈,或者故意提供歪曲的信息,从而提升其在心理咨询师心中的印象,降低了心理咨询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这就要求我们的心理咨询师应保持清醒客观的态度,为疏导对象营造一种放松自然、和谐的气氛,解除他们的防范心理,瓦解他们的心理防线。
同时在咨询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上应根据每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适当进行选择。
建议对心理疏导进行程序化的框架确定,明确心理咨询应当采取的必不可少的流程,以此来确保心理疏导在整个案件审结过程中和未成年人服刑过程中的方向性和功能性。
(三)对选择心理咨询师予以明确规范
专业化的要求必然要求人员的专业化和知识的专业化。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中,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资格是确保公正、有效地开展心理疏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这些专业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行为科学的知识。
我个人认为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师来源主要应当有三个途径:
一是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人民陪审员;
二是检察院专门聘请的心理学专家;
三是获得心理咨询资质的法官。
(四)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
一方面,案件办结后及时走访未成年被害人,对还存在心理障碍的对象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使其尽快走出被他人侵害的阴影;
对经济上确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可以根据其困难程度实施司法救助,或协助他们向有关部门(例如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基金。
通过深入人心的法制教育,让未成年被害人知法、懂法、守法。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是将来社会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
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曾经犯过的错误就对以后的他们丧失信心,更不能鄙视和嘲笑他们。
“知过能改,善莫大焉”,对于刑满释放、改过自新的这一特殊群体,周围人应当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
对于他们来讲,一次善意的点头,一个由衷的微笑都是他们迎接阳光、接纳世界、凤凰涅槃的催化剂。
(五)社会及相关部门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案件的过程中,要立足维权工作,抓好延伸服务,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要重视倾听其心声,通过他们所表达的思想、观点意见与建议,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与症结所在,以人为本,从“爱”出发,从“帮”入手,积极探索对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未成年犯、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挽救、教育,不断拓展维权形式。
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成功的应用于司法实践还需要一个逐步发展与缓慢成熟的过程。
而此项机制的日臻完善,不仅仅要依靠各级司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断创新、尝试与探索,还需要社会各阶层的认可、理解与支持。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让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机制得以顺畅实施,最终达到个体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相协调的目的。
希望个人拙见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实践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进一步促进涉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每个未成年人都是其家庭的一分子,千千万万个家庭就构成了我们生活的社会。
因此,做好未成年人的工作,就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许多个家庭。
家庭美满了,就有助于社会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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