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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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8.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
4
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及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设计管理。
强制性标准执行、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等情况。
(二)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相关制度、标准执行落实及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等情况。
(三)质量安全情况。
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行为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实体的质量安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等情况。
(四)竣工验收。
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各专项验收是否已完成,运行养护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等方面情况。
《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5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一)市场准入情况。
是否达到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设定的统一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对从业单位(人员)资格和从业行为管理等情况。
(二)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
(三)招标投标管理情况。
招投标条件,程序,文件编制,清标,评标,定标,投诉处理等招投标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维护及台账管理等情况。
(五)合同履约情况。
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六)其他专项工作。
《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从业资格培训)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
(二)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标准。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有关规定。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质量信誉考核是否达标《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
《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7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一)从业资格是否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三)道路运输从业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8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1.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信、计量等设备;
3.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经营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9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1.客车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是否超过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公交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4.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5.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四)经营行为1.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是否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11
出租车客运及汽车租赁业行业的监督检查
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相关经营法律法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2
客运站经营许可(三级以下)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四)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执行。
1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连锁服务网点)
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环境保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2.停车场地是否符合要求;
3.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15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5.是否属于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形结合的方式
16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2.是否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经营行为
是否严格执行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17
设立经营省、市际道路客运分公司备案的监督检查
18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监督检查
动态监控平台使用情况
《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9
省、市际包车驾驶员信息备案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及包车驾驶员信息备案要求从事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活动。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包车驾驶员信息录入是否完整。
(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包车牌、包车合同等是否超过有效期。
20
道路运输证件的配(补、换)发及年审的监督检查
(一)道路运输证件的配(补、换)发
1.对道路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是否按照一车一证的原则及经营范围进行配(补、换)发。
2.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是否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补、换)发。
3.换发《道路运输证》的,是否收回旧证;
补发《道路运输证》的,是否在所在市级报刊刊登了遗失声明。
4.已运营企业新增车辆的查验业户的年度年审、从业人员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及遵章经营情况,无违规违章的办理相关手续,为新增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有违章行为的,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道路运输车辆的年审1.道路运输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2.车辆违章记录及处理情况;
3.是否按规定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是否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按照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对客车类型等级进行复核;
3.是否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
4.车辆结构及外部尺寸变动是否合法,货运车辆机构及外部尺寸变动是否符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规定;
5.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有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证;
是否按《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悬挂标志灯、牌;
有无必须的应急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GPS等技术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6.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1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工作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3.《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鲁交运【2005】35号)第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
按照本级许可权限对辖区内车辆实施技术管理。
4.<
德州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德交运[2006]10号)第三十七条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夏津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道路运输企业
1.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记录以及车辆定期检测和评定的执行情况;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
每年至少抽查3次.
按比例随机抽查
2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的监督检查
是否严格按照考试要求和大纲内容进行学习考试;
是否有在考试过程中存在欺骗、作弊现象;
是否在日常操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安全规章进行操作;
是否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一)采用远程网络教育形式培训;
(二)按照规定的学时,通过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管理系统计时培训;
(三)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完成后,参加考试。
考试时进行现场抓拍照片;
(四)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整理有关资料,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诚信考核签章。
24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考核项目中,除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进步及先进管理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照考核记分标准扣分。
25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程序。
(二)质量情况。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实体的质量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等情况。
(三)设计管理。
前期工作批复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等情况。
(四)农民减负。
农村公路建设是否增加农民负担,是否损害农民利益,是否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是否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五)工程验收。
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计划全部完成,各专项验收是否已完成。
《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办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站
26
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的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2.《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3.《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德环办【2013】175号)规定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
1、喷漆房。
督促企业安装集气和吸附过滤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
2、危险废物。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维修、拆解和保养机动车企业产生的废漆渣、废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废空调制冷剂、废漆渣、废安全气囊、废电子电器等全部纳入危险废物监管范围。
维修企业
1.申请材料;
2.设备条件;
3.人员条件;
4.设施条件;
5.组织管理条件;
6.质量管理条件;
7.安全生产和坏境保护条件。
每年至少抽查1次;
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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