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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讲义
劳动法(讲义)
主讲:
刘焱白
劳动法律体系
⏹1、劳动关系运行制度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
⏹2、劳动基准制度
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
⏹3、劳动保障制度
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职工福利
⏹4、劳动救济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
劳动法的调整模式
一、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
二、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意义
《劳动法》第1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单保护表述”的含义:
偏重保护劳动者(向保护劳动者倾斜),即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大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力度。
■“双保护表述”的含义:
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
■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原因:
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意义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意义
⏹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
劳动者——劳动力资源载体——经济资源——利润源泉——利润最大化
⏹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度——以能增进社会公益与否为判断标准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意义
⏹劳动者保护与投资环境
⏹劳动者保护与人力资源制度竞争
⏹劳动者保护与“流动性过剩”危机
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劳动收入增长缓慢→内需不足
劳动关系
■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内涵要点
▲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关系
▲劳动力使用关系
▲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力交易关系
▲人身关系
⏹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关系
⏹从属性标准
⏹1、人格上的从属性
⏹2、经济上的从属性
⏹3、组织上的从属性
1、实质标志
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
2、形式标志
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雇主资格等
▲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
▲无形式标志的,或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要件,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形成原因: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28条)
⏹劳务关系
⏹当事人依据劳务合同,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而形成的关系。
⏹1、建立的依据不同
⏹2、主体不同
⏹3、隶属关系不同
⏹4、管理不同
⏹5、报酬支付不同
⏹6、风险承担不同
医院护工纠纷案
(1)
A医院陪护人员长期处于无组织状态,患者自己聘请陪护人员,陪护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患者直接支付给陪护人员。
1995年7月,A医院进行陪护管理改革,将陪护人员组织起来,由A医院护理部对原零散的陪护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由护理部登记注册,并发给护工证;其护理工作由护理部根据患者的要求统一安排,实行轮班制度,要求护理人员遵守A医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其报酬由A医院以工资形式发给,并通过银行直接记入陪护人员的工资存折。
同时,还存在着少量的未经A医院护理部登记和安排的自行从事陪护工作的人员。
⏹医院护工纠纷案
(2)
⏹2002年7月,A医院与其经营合作单位B公司签订《关于规范管理陪护工工作的协议》,其中规定:
A医院委托B公司代为管理陪护人员,均为现在医院病区内从事陪护工作的人员;B公司协助A医院搞好护工管理工作,避免不正当竞争,提高陪护人员素质,进行专业培训,尽可能满足患者的需要,保证医疗活动的正常秩序;护工必须遵守A医院的各项有关规定;由A医院对护工进行有关医院规章制度及生活服务方面的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才可从事陪护工作;招聘新的陪护人员,须由A医院进行素质考核,而B公司向A医院提供派往医院陪护人员名单,以备A医院核实确认,如有变更、增减须及时通知A医院。
⏹医院护工纠纷案(3)
⏹2002年9月16日,A医院根据《协议》向各临床科护长发布的《关于规范陪护人员管理的通知》指出:
所有陪护人员于9月30日前到B公司报名登记,由B公司派到各病区从事陪护工作,其工作安排和各项待遇按以往规定执行;从10月1日起,任何人员未经B公司登记和安排都不得在各病区从事陪护工作。
劳动关系
医院护工纠纷案(4)
陪护人员C某等15人从1990年起一直在A医院从事陪护工作,1995年7月经A医院护理部登记注册成为护工,其中有1人还与A医院护理部签订了聘用合同书,但只有护理部公章,没有医院劳动合同专用章,而A医院编制内工勤人员和聘用制医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则由A医院人事部门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
在A医院发出《通知》后,她们认为这是A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与B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故要求A医院按照《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有10人在10月1日前到B公司报到登记。
而A医院认为,护工直接为患者服务,患者向A医院交纳医疗费用时,清单中列明了陪护费数额,A医院对收取的陪护费提取必要的管理费后,全部按各个护工的陪护时间和陪护种类发给了护工,这实际上是代理患者转交陪护费而不是发工资,因而A医院与护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院护工纠纷案(5)
C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机构认定C某等人与A医院有事实劳动关系和A医院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裁决A医院向C某等人按照《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A医院不服该项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C某等人与A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通知》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只是变更护工管理机构,故判决不支持C某等人经济补偿请求。
本案需讨论的问题
1、A医院、陪护人员、患者间的关系应如何定性?
2、A医院、B公司、陪护人员间的关系应如何定性?
3、本案是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还是变更?
4、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5、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变更协议的护工应当如何处理?
⏹雇佣关系
⏹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为判断标准。
⏹2、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为判断标准。
⏹3、以劳动者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为标准。
⏹4、以用人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为标准。
案例:
2005年8月,倪某丈夫颜某到某报社应聘发行员,在“人员登记表”中署名颜某,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报社录用颜某,并安排至芙蓉站任发行员。
后倪某以颜某名义到芙蓉站从事发行员工作,芙蓉站对此无异议,按月发工资,但工资表上的名字和签名都是颜某。
2006年3月,倪某送报时被一无牌摩托车撞倒,肇事者逃逸。
倪某被送院抢救,花费较多医疗费。
报社为倪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用,但不肯支付剩余医疗费。
倪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倪某与报社的事实劳动关系。
⏹下述主体之间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1、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2、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3、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劳动关系主体
⏹一方主体恒定为劳动者
⏹另一方主体恒定为用人单位
⏹劳动者
⏹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具有劳动能力
劳动关系主体
⏹1、已达退休年龄的或已离退休的劳动者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7月)
⏹2、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
⏹3、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就业许可制度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不合格劳动者
⏹一般不能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
⏹双方都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不影响劳动合同法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
⏹由合格劳动者转变为不合格劳动者的情况处理
⏹用人单位
⏹单位雇主
⏹自然人雇主(我国不允许)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承包人
⏹内部承包——企业为用人单位,承包人不是用人单位。
⏹外部承包——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承包人为用人单位;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承包人不是用人单位。
⏹“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人和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
⏹2、非法用工主体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3条
⏹案例
⏹2004年9月,甲建筑公司与乙工厂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建筑公司为乙工厂承建一幢厂房,工程包干价为950万元。
甲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梁某,转包价为900万元,梁某雇佣张某等60多名工人从事该厂房建筑。
2005年4月,梁某领取了900万元的工程转包款后逃匿,留下56万元的工人欠薪。
张某60多名工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建筑公司支付工资56万元。
劳动合同
■定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特征及其法律意义
▲当事人——不平等性(强弱明显)
▲内容——不完全性(对当事人相互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完全)
▲功能——关系性(以确立劳动关系为主)
▲形式——附合性(合同条款一般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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