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并网调度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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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电网企业
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
4.5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
4.6主网直供用户
直接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用户或通过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用户。
4.7拟并网方
准备将设备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主网直供用户。
4.8并网申请书
由拟并网方向调度机构提交的要求将其设备或电网与南方电网并(联)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4.9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企业与电网适用者就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所签订的协议。
在协议中规定双方应承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以及双方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4.10互联电网调度协议
互联电网双方调度机构就电网运行管理所签订的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双方应承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以及双方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5.各单位职责
5.1调度机构职责
5.1.1参与新建厂站及其接入系统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评审,参与与系统安全稳定有关的设备选型、设计联络和设备技术规范书审查等工作。
5.1.2负责《并网调度协议》、《互联电网调度协议》的主办和管理工作。
5.1.3负责划分调度管辖范围并下达设备调度命名编号。
5.1.4负责计算并下达与系统安全稳定相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5.1.5负责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的调度端设备调试,组织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系统联调工作。
5.1.6负责新设备并网、电网联网工程调度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5.1.7负责协调和调整所有并入电网的发电厂、电网和主网直供用户的设备运行方式。
5.2拟并网方职责
5.2.1负责向调度机构提交并(联)网调度所需的资料。
5.2.2负责明确新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签订运行维护合同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5.2.3组织成立新(改、扩)建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启动工作。
5.2.4编制并(联)网调试大纲、调试方案并组织实施。
6.并(联)网调度管理
6.1并(联)网条件
6.1.1凡申请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设备和电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电网的统一规划要求和并网、联网的技术要求。
6.1.2凡申请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设备和电网,必须签订相应并(联)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后方可并入电网,杜绝无协议运行和无合同交易。
6.1.3设备并网、电网联网的运行方式和设备参数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6.1.4设备并网、电网联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及南方电网技术要求。
6.1.5设备并网和电网联网前所有待启动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
6.1.6联网应经过安全稳定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所提出的保证联网安全稳定的措施应得到落实。
6.2并(联)网程序
6.2.2拟并网方应与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或《互联电网调度协议》。
6.2.1新(改、扩)建发、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90日前,拟并网方应向调度机构提供本规定附录D所列资料,并提交并网申请书。
调度机构应对并网申请书予以书面确认。
并网申请书内容包括:
a)工程名称及范围;
b)计划投运日期;
c)试运行联络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及运行人员名单;
d)安全措施;
e)调试大纲;
f)现场运行规程或规定;
g)数据交换及通信方式。
6.2.3调度机构对并网申请书予以确认后,应在首次并网日前60日向拟并网方发出确认通知。
发出通知后,完成下列工作:
a)15日内下发调度管辖范围和设备命名、编号;
b)在首次并(联)网日30日前向工程单位提交调度运行技术组织措施;
c)投运前根据启动验收委员会审定的调试大纲和调试方案,编制并下达调试调度方案;
d)调度机构在首次并(联)网日15日前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定值单,并在收到实测参数7日后,确认是否更改定值;
e)通信的工作:
调度机构通信部门应依据通信系统设计方案和调试大纲的要求,于并(联)网日30日前完成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单的下达和测试、开通工作;
f)自动化的工作:
在首次并(联)网日7日前与拟并网方共同完成调度机构的自动化系统与拟并网方自动化设备的联调;
g)其他工作。
6.2.5拟并网方在收到并(联)网确认通知后20日内,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编写并(联)网报告,并与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联)网的具体时间和程序。
调度机构在首次并网日前20日应对并(联)网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6.2.6拟并网方应于系统联合调试前7日向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调度机构应于系统调试前一日批复。
6.2.7首次并网日前5日,调度机构应组织完成拟并网方并(联)网条件的认定。
6.2.8当拟并网方满足并网条件时,调度机构应书面下达允许并网通知书,并附有该工程的调试调度方案。
6.2.9拟并网方根据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启动方案,按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完成并(联)网运行操作。
6.2.10新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行前,应完成附件C包含的系统调试工作;
调试结束后,向调度机构提供详细的调试报告,经评审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2.11《并网调度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B.调度指挥关系
C.调度管辖范围界定
D.拟并网方的技术参数
E.并网条件
F.并网申请及受理
G.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H.调度运行
I.调度计划
J.设备检修
K.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L.调度自动化
M.电力通信
N.调频调压及备用
O.事故处理与调查
P.不可抗力
Q.违约责任
R.提前终止
S.协议的生效与期限
T.争议的解决
U.并网点图示
6.2.12《并网调度协议》和《互联电网调度协议》详细内容详见附件A、附件B。
6.3资料报送
6.3.1拟并网方应按本规定要求向调度机构报送投产资料。
6.3.2设备并网和电网联网资料的报送介质均按以下原则执行:
若电子资料为最终审核确定版本,且有签名及盖章,则仅报送电子资料即可,否则,需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应为最终审核确定版本,并需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若报送电子资料,则应以刻录光盘的形式报送,并提供所需字库,光盘背面需简要注明资料内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同时注明报送日期)。
6.3.3上报资料的内容和时间详见附件D。
6.4调度管辖范围和调度命名编号
6.4.1新(改、扩)建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和接入系统设计阶段初步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可行性研究后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向调度机构推荐厂站及线路等主要设备的调度命名并提供相应资料,调度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6.4.2调度机构在收到完整电气安装总平面图、电气一次主接线图及厂(站)用电接线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新设备调度预命名编号,经运行维护单位核实后正式下达新设备调度命名编号并正式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6.5启动调试和试运行
6.5.1设备并网、电网联网前,调度机构应对拟并网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适时编制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并协调组织实施。
6.5.2在启动验收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由调度机构调度员按启动方案下令或许可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启动和调试操作。
6.5.3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应按照启委会批准的启动方案、并网调试方案、试运行方案及有关调度措施执行。
若启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调度机构调度员可立即指令暂停启动,出现方式及情况变化时,应及时联系修改有关启动方案,修改后的启动方案应经启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6.5.4对同一工程涉及两家及以上建设单位的,启动调试方案应经各家启委会批准或经共同组织成立的启委会批准。
6.5.5新并联网工程连续带电试运行达到规定时间,由启委会根据调试试运情况确定并联网工程能否转入正式运行,若不具备正式运行条件或需停电消缺,应通过运行维护单位向调度机构提出申请,否则新设备将自动转入正式运行。
6.5.6并(联)网工程投入运行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有关单位在一个月内向调度机构提交竣工资料,具体包括:
工程竣工图纸、调试报告、试验报告、试运行报告等。
6.5.7设备并网、电网联网的启动调试项目详见附件C。
7.统计考核
7.1设备并网、电网联网的统计考核按《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8.附则
8.1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8.2南方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并网管理实施细则。
8.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A并网调度协议内容
1.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电网运营企业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经济和合理的原则;
2)电网运营企业应努力保证电网的安全,把电网相关问题及时通报拟并网方;
3)根据电网调度规程、检修规程和拟并网方提出的设备情况,电网运营企业应适时安排拟并网方的设备检修;
4)电网运营企业应对拟并网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电网运行方式、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技术服务,拟并网方应接受该业务指导和协调;
5)拟并网方并入电网后,应服从电网运营企业的统一调度,遵守电网的调度规程,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
6)拟并网方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任何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并将其为防止影响电网安全运行而制定的安全措施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7)拟并网方应按电力可靠性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机组和设备的可靠性水平;
8)拟并网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运行信息,并保证所发送信息的准确性;
9)拟并网方应根据电网安全稳定的需要,新增安全稳定装置,对不满足电网安全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相应的技术改进措施,并负责实施;
10)拟并网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厂用电措施,确保电厂安全运行。
2.调度指挥关系,调度管辖范围界定;
3.拟并网方的技术参数;
4.并网条件;
5.并网申请;
6.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7.调度运行;
8.调度计划;
9.设备检修与停运;
10.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控制装置;
11.调度自动化;
12.电力调度通信;
13.调频、调压及备用;
14.事故处理与调查分析;
15.不可抗力;
16.违约责任;
17.提前终止;
18.生效与期限;
19.争议的解决;
20.并网点图示;
21.其他。
具体详见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B联网调度协议内容
互联电网各方应在联网前签订《互联电网调度协议》。
协议中应规定:
1.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控制原则。
2.各电网运营企业黑启动方案的配合方式、运行管理职责和今后整个互联电网总方案的制定原则、编制步骤、实施和协调方式。
3.继电保护定值协调原则。
4.各方低频率、低电压减负荷方案的配合方式、运行管理的职责范围和今后整个互联电网总方案的制定原则、编制步骤、实施和协调方式。
5.电力系统稳定器(PSS)的装设原则、实施、协调方式和运行管理职责。
6.联络线控制原则。
附件C启动调试项目
1.并(联)网调试试验项目内容
1)发电机试验项目
a)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PSS试验;
b)发电机进相运行试验;
c)发电机甩负荷试验;
d)水电机组油压试验;
e)发电机短路试验;
f)发电机空载试验;
g)变压器冲击试验。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试验项目
a)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的各组成部分及整组的电气性能试验;
b)故障录波装置的电气性能试验;
c)继电保护整定试验;
d)纵联保护双端联合试验;
e)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主站调试;
f)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与主站间的联合调试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的检验。
3)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联调试验项目
a)厂站5.2.9.1b)中所列的相关系统和设备的现地测试;
b)厂站远动专线通道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测试;
c)厂站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与EMS主站联调试验;
d)厂站遥测、遥信、遥调、遥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试验;
e)发电厂、机组AGC控制系统现地试验及与EMS主站闭环联调试验;
f)厂站电能量计量装置检验及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能量计量主站系统的联调试验;
g)厂站PMU与电网实时动态监测主站系统联调试验;
h)直接供电用户电力负荷管理终端与电力负荷管理主站系统的联调试验。
4)电力系统通信试验项目
a)并网新建通信电路的设备调试(测试项目按工程验收规定执行);
b)并网新建通信电电路的系统调试(测试项目按工程验收规定执行);
c)并网新建通信电源系统放电和告警试验;
d)并网所需各种通信业务通道的误码率测试和收发电平测试;
e)并网通信设备监控系统试验;
f)并网调度交换机调试和调度电话通话试验。
2.启动方案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及主要新设备技术参数;
2)启动范围;
3)启动的项目及目的;
4)启动时间安排;
5)启动的组织指挥关系;
6)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7)启动前系统运行方式与设备状态;
8)启动的内容及步骤;
9)安全措施与事故处理预案;
10)有关变电站电气主接线图。
附件D上报资料内容和时间
本附录规定了在电力生产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期,并(联)网前期及正常生产运行期等不同阶段,拟并网方与电网企业之间需要交换的资料。
A.1 规划、设计与建设阶段的资料
发电企业和主网直供用户应向拟并电网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a)规划阶段数据。
b)设计阶段数据。
c)建设阶段数据。
A.1.1 在规划阶段,发电企业和主网直供用户应向拟并电网企业提供的资料:
a)本期建设规模,终期建设规模。
b)与电网的连接方式;
出线电压等级,出线方向(落点)和出线回路数。
c)电气主接线方式,可靠性要求,进、出线元件数母线接线型式。
d)发电厂性质:
调峰、调压、调频或基荷电厂,动态有功及无功储备,最小技术出力,发电机动态和静态模型参数、发电机励磁方式及强励倍数等。
水电厂各水文年逐月平均出力,水头预想出力,强迫出力等。
e)期望的日运行方式,有功和无功负荷曲线,无功补偿设备,动态和静态模型参数等。
A.1.2 在设计阶段,发电企业和主网直供用户应向拟并电网的电网企业提供的资料:
a)经批准的本期建设规模。
b)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包括:
审定的接入系统方案,出线电压等级,出线方向和出线回路数,线路长度,线路参数。
c)经审定的电气主接线方式。
d)在系统中定位和作用,包括期望的运行方式、期望的设备年利用小时数、期望的调峰、调频、调压要求、有功及无功出力过程、频率及电压允许范围。
水电厂调节性能、径流资料、综合用水要求等。
e)主设备参数包括:
变压器额定容量,额定功率因数,主变型式及参数,抽头电压范围,无功补偿设备,发电机组动态和静态模型参数等。
f)接入系统方案图。
g)电气主接线图。
A.1.3 在建设阶段,发电企业和主网直供用户应拟并电网的电网企业提供的资料:
a)最终的并网方案。
b)各主要电气设备的铭牌参数,包括:
发电机、主变、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电抗器、电容器、避雷器、阻波器、调相机等。
c)每回送出线路的主要电气参数,包括线路长度,导线排列形式,正序电阻、正序电抗、正序电纳,零序电阻、零序电抗、零序电纳等。
d)基本运行条件:
正常及检修运行方式,设备年利用小时数,调峰、调频、调压要求、有功及无功出力过程、频率及电压允许范围。
e)电气主接线详图。
A.1.4 电网企业应每年以公告形式对发电企业和主网直供用户提供其运营电网的资料:
a)规划期每年可接入和使用电网运营企业电网的条件。
b)电网运营企业电网中最适合进行连接和增大输电量的部分。
c)电网短路电流方面的电网数据等。
A.1.5 电网互联可行性研究阶段联网双方应向对方提供资料:
a)拟建联络线输送容量,电压等级及接线方式,对侧电网期望的联络线运行方式。
b)对另一方电网有功及无功储备,电压及频率波动要求。
c)对另一方电网靠性及紧急事故支援要求。
d)对另一方电网侧其它有关数据。
A.2 并(联)网前期的资料A.2.1系统资料a)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参数。
b)发电厂汽轮发电机、水轮发电机、燃气轮机、核电机组、抽水蓄能机组及调相机,以及相应升电压互感器压器及联络变等设备参数。
c)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无功补偿设备参数。
d)高压直流输电设备参数。
e)接入110kV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子设备参数。
f)负荷构成。
g)运行方式安排。
h)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配置及保护图纸(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
i)发电机通过试验确定的进相运行P-Q曲线和对电网电压对应调整效果的试验数。
j)线路设计路径、杆塔等基础资料。
k)其它参数。
A.2.2电网计算和运行所需资料
a)短路电流计算所需资料:
断路器设备遮断容量及部分系统所需数据所需资料。
b)电磁暂态计算所需资料。
c)电能质量所需资料:
如果电网运行者认为需要,则用户应提供。
d)电压稳定计算所需资料:
e)中长期稳定计算所需资料:
f)继电保护(包括安全自动装置)整定计算所需资料:
1)工程所涉及的保护及故障录波装置配置图、及站内TA、TV的配置图.
2)各保护及故障录波装置的技术资料:
●技术说明书、整定说明及整定方法、调试大纲、装置型式试验报告。
●后台管理机保护软件及使用手册。
●通信规约。
●软件版本。
●程序框图、原理图、配屏图及配内接线图(含AUTOCAD文件)。
3)设计部门完整的二次部分设计图纸(含可编辑标准格式的电子文档)。
4)互联电网间需相互提供等值阻抗,原则要求接口处相邻一级设备提供实测参数,其余部分采用等值参数。
5)联网点处保护定值以及整定配合要求(双方将根据整定计算范围的划分,提供给对方用作备案)。
6)新设备投产对其他方的影响(应提前1个月通知受影响方)。
A.2.3通信系统所需资料要求
a)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
b)设备详细配置。
c)线路、设备和系统测试记录和测试报告。
d)验收报告。
e)通道组织方案、业务承载和组织方案。
f)系统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设备的原理、技术说明和操作维护手则)。
A.2.4调度自动化系统所需资料要求
a)厂、站远动信息表。
b)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设备的原理、技术说明、维护操作手册)、相应的二次接线图、竣工图等。
c)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检验及现场测试报告。
d)发电厂、机组AGC控制策略及现场测试报告。
e)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所需信息要求。
A.2.5水电厂并网运行前应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其他基本资料
a)流域气象水文资料
1)历年降水资料;
2)控制性水文站径流资料;
3)控制性水文站历史洪水资料;
4)流域气象水文特性。
b)流域自然地理特性
1)地形、地貌、电站地理位置图、水库流域图;
2)流域人类活动影响及地区经济发展现状。
c)水库大坝特性资料
1)水库面积特征;
2)水库库容特征;
3)水库特征水位及特征库容;
4)电站尾水位~流量关系曲线;
5)各泄水建筑物的泄水曲线;
6)库区各引水口引用流量关系曲线;
7)重要的大坝设计参数。
d)水电站设计资料
1)电站各机组水头-流量-出力关系曲线;
2)电站水轮机运转特性曲线;
3)机组引水系统水头损失特性;
4)发电机运行特征曲线;
5)发电耗水率曲线;
6)电站重要设计参数(装机容量、保证出力、多年平均发电量、机组利用小时数等)。
e)水库调度方案
1)水库调度原则;
2)水库调度图;
3)各项综合利用要求。
f)水库洪水调度方案
1)设计洪水资料;
2)防洪对象及防洪标准。
g)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资料。
A.3 资料提交及获得程序
a)电网使用者应于首次并网日90天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资料。
b)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应有提交人签名及联系电话。
c)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首次并网日30天前用户可从电网运行者获得相关数据。
d)所获得的数据未经相关各方许可不得扩散。
A.3.1资料更新、修改及假定
a)资料修改。
资料的修改应保留原始记录并作说明,报电网调度机构相关各方。
b)资料更新。
应在每年10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的更新资料,包括新投产机组、一次设备变化及网络结构变化等信息。
A.3.2资料提交形式
a)资料的提交以书面形式提供为主,同时提供按照统一格式的电子文档。
b)资料提交应充分考虑计算分析程序等方面数据格式的不同,有条件的电网调度机构和电网使用者应采用公用数据库的相关文件完成数据交换。
c)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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