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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部分的重点,是法律的本质问题,同时也涉及法律的起源、作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的制定和运行等许多内容。
因此,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要充分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任务。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1.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在人类的漫长历史中,法律的历史是很短的。
原始社会的历史很漫长,但那时没有产生法律。
没有法律并不等于没有社会行为规范,原始人类的生产、生活需要大家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人类只有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社会才能运转与发展。
在原始社会,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收获和交换的东西都要归公,没有个人和集团的经济利益要特别保护,因而也就没有产生法律的经济社会条件。
后来,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了,社会产品有了一定剩余,一些人将这些产品据为己有,于是社会开始出现占有者阶级;
同时由于战争的俘虏不再被杀而出现了奴隶(也有很多穷人成为奴隶),这样就导致阶级对立的形成,随后又出现了暴力机关(国家)。
最早的国家是代表和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而对奴隶则实行压迫和统治。
但要有效地进行统治,客观上就需要法律。
于是奴隶主阶级以国家名义把原始社会的一些规则、习惯确定为法律,这就是习惯法。
奴隶主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还不断制订出新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这就有了成文法。
成文法既是统治者的有效统治工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
由此看来,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关系和阶级关系,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一定的占有关系和阶级的出现,就没有法律的产生。
2.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明确揭示了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前面提到,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是国家的意志,但是,国家是谁的国家?
是统治阶级的国家。
所以,说到底,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意志是什么?
就是有目的的意识,也就是一定的愿望和要求。
被统治阶级也有意志,但他们的意志一般情况下都不能上升为法律。
可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也有保护劳动阶级利益的条款,如工人有罢工的权利等,这应如何理解呢?
这主要是劳动群众长期斗争的结果,是统治阶级为了稳定统治而对劳动人民的让步与妥协。
以上这些是我们了解法律本质应明确的首要内容。
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是否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实现他们的愿望呢?
显然是不可以的。
这里就涉及到时代条件问题,也就是说人们不能超越时代条件凭空实现意志(即不能违反规律)。
法律是由统治阶级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用马克思的话讲:
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之中。
物质生活关系,又称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科技状况、生产关系情形、人口状况、地理条件等等。
除此之外,统治阶级要制定和推行法律,还受到历史文化传统、上层建筑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总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就是法律的本质。
3.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参见教材P125)
国家认可:
即国家把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符合统治阶级利益要求的风俗、习惯、道德等确认为法律(不成文),使公民都必须遵守。
如我国的春节、中秋节等,国家是认可的,人们也乐于遵守。
但对于某些有害的风俗(如建国初期某些民族中流行的抢婚风俗),国家是不认可的,要求破除。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道德、宗教等有明显的不同。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具有如下特征:
(1)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解释。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具体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则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承担。
(2)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而其他社会规范并不都是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直接表现为国家意志,对法的违反,表现为对国家意志的挑战,因此,对违法者必须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强制性制裁。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
法的调控不是针对某个人的,也不是局限于某一个固定的时间,而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连续的某一时期均有效力。
要按程序制定法律,按程序执行法律,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都要遵循程序,而不允许随意更改或变化。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法律产生以来,由于社会制度的变更,先后形成了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具体是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前三种是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后一种是在消灭了剥削阶级之后的社会条件下实施的法律。
所以是有根本区别的。
我们在这里要着重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们可以概括为四句话: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被上升为国家意志。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方面,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关于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四个基本特征,亦即“四个统一”:
①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②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③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
④权利确认和权利保障的统一。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及其相关概念
我们理解法律体系,就涉及法律的渊源。
所谓“法律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来源,是法律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的渊源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国参与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等。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渊源按照部门法的效力等级所构成的位次分明、相互和谐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是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手段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
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
我国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力争到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
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如国防、外交、公安、人事、民族、宗教、文化、教育等方面都有行政法律法规,这都是针对特定部门的行政法。
(3)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和一般民众关系最密切的法,通俗地讲,是调整老百姓事务纠纷的法。
在我国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还没有制定出民法典(第八章对民法有专门讲述,这里不多讲)。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以往的法律体系中,商法不够突出,近几年有所加强。
目前我国的商法主要有《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等。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6)程序法(诉讼法)。
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运用。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适用)等环节。
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
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原则
(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2.法律制定(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1)立法机关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们要从广义上全面理解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负责行政法规的制定,而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本区的法律。
但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冲突。
(2)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即法律的制定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
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这一阶段从提出的立法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主要是指围绕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有关的调查研究,草拟具体的法律条文,按照立法技术的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同有关机关、组织和人员协商、征求意见等,直到把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讨论,准备阶段即告结束。
第二,确立阶段。
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通过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各种立法活动主要是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较之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第三,完善阶段。
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后续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立法解释;
法的修改和补充;
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
法的废止;
法的整理;
法的汇编;
法典编纂。
3.法律的遵守、执行和适用
(1)法律的遵守。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或权利以及履行职责或义务的活动。
简单讲,守法就是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
守法的关键在于人,因此我们要明确守法的主体。
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即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党派和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任何组织、任何个人没有任何理由不遵守法律。
中共作为执政党更要带头严格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守法的意义在于:
它直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有利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改革发展,有利于三个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2)法律的执行。
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如工商、公安、税务、物价、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等。
另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如实施、检查、监督等。
(3)法律的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条件:
首先,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法律适用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三,法律适用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和公民的干涉与妨碍。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一般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
正确,是指在处理案件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合法,就是要求依法办事,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标准处理案件。
及时,就是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规定的时间办案、结案。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治原则);
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平等原则);
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司法独立原则);
④事实求是,有错必纠及国家赔偿的原则(有错必纠原则)。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这个词在我国近几十年间被广泛使用,它的含义首先是指的法律和制度,同时也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依照法律制度办事。
法制是以民主为基础的,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特征的。
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和民主政治密切相联系的。
它主张依法治理国家,而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代法治国。
我国现在同时使用“法制”、“法治”两个概念,含义虽有重大不同,但也有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关于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论争由来已久。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有法家和儒家等诸多学派,其中儒家主张人治,以德治国,施“仁政”,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故有孔孟之道之说;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做到令行禁止、法度严明。
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等。
在西方的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徒之间也有治国上的分歧。
柏拉图的名著《理想国》就反映了他的德治、人治思想:
由哲学王治理国家。
亚里士多德的著名格言是: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他虽然不反对德治,但却不赞同他老师一味地强调“德治”(人治),他明确提出了治理国家要靠法律的主张。
人治,就是由具有高尚品德的圣君、贤王来治理国家,封建主义国家都是搞人治的,但事实上国王、皇帝未必都是贤德之人,而且有不少人也不会治国。
人治的阴影在我国解放之后很长时间都没有消失,现正在改变。
现代人充分认识到,治理国家从根本上讲必须依靠法治,要依法办事。
但是,与此同时,也需要道德的调整。
应当说,历史上比较成功的统治者都是将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治理国家的。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这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十六字方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四个方面是一个统一整体,我们要切实理解与掌握。
案例:
某公安局侦查诽谤案成被告
山西省某公安局在侦查一诽谤案时,怀疑某工业局打字员陈某有作案嫌疑,于是借故将其诱出工业局大楼,押到派出所,让其在传唤证上签字,随即秘密收审,后又转到公安局看守所。
在收容期间,公安局多次询问陈是否打印匿名信的事,陈都否认。
20天后公安局将其释放。
陈由于受到惊吓,出现心慌、头晕、哭闹、不能入睡等症状,患了“神经官能症”。
于是她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误工、医疗等经济损失。
后经法院审理,判令公安局赔偿陈某损失4913元。
问:
本案的判决说明了什么?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已有了基本把握,主要有如下一些方面:
(1)是具有人们可以遵循的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体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富有时代精神和切实可行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
(2)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力的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人员,有着崇尚法治的人民群众的国家。
(3)是法律有崇高权威,权力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司法,公民依法活动,立法、行政机关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保障的国家。
(4)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积极参与国家决策管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
(5)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追求共同富裕的国家。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
具体讲,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和对立法的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巩固。
(2)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人阶级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要求中国共产党切实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
(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反腐倡廉,努力建设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详见教材P131)
(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正和独立的司法体制。
(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和社会监督体系的功能。
(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
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教学小结:
我们这次课主要讲了法律的概念和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任务等内容。
内容较多,信息含量较大,也很重要。
请大家课后结合阅读教材加深理解。
尤其对法律本质、法律体系(涉及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治(法制)、法律适用、法治国家等关键问题要切实体会消化。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法治观念”与“法制观念”的区分:
本节标题使用的“法治观念”是一个“大”概念,包括广泛的内容(如下面所讲),主要强调的是依法治国的理念;
而“法制观念”则是一个相对“小”的概念,主要是就法律与法律制度讲的,着重强调的是法律制度对社会与公民的作用。
因此,学习本节要注意区分这两个概念的不同。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民主是个多义词,它可以指国家的政治制度,也可以指公民的民主权利,还可以指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但是,就其基本含义而言,民主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
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民主的本意是大多数人的统治。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
各国的民主是由内部生成的,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如前面所讲,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同时也包含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的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目标,要求有充分的民主,完善的法制。
正如江泽民所说:
没有民主与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2.民主与法制的观念
民主与法制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观念。
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权原则,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要求发展人民民主,切实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的有序参与。
法制观念虽然是一个老话题,但在今天显得非常重要。
它不仅仅是法律领域的事情,而是对全社会的共同要求。
和谐社会首先要求公民和组织具有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法律秩序和法治社会,真正实现监督制约公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
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
(1)发展民主、制定法律需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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