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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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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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布局、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病畜、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工艺流程合理,能够防止交叉污染,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四)有专用的屠宰工具和装运胴体、头、蹄、内脏的容器;
(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申请报告;
(二)甘肃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审批表;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证明;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水源证明;
(五)屠宰企业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六)屠宰企业厂区地理方位图;
(七)屠宰企业厂区平面图;
(八)屠宰企业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九)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年内开具);
(十一)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十六)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十七)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操作规程文本;
(十八)屠宰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作出受理、补充材料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
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验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通过验收的,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家畜定点屠宰证书和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家现场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
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派1-2名工作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全程参与现场验收,对专家的活动予以监督,但不参与现场评议。
第八条专家现场验收遵循如下程序:
首次会议。
现场验收开始前,专家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专家组首次会议,明确组员分工,宣布现场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现场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
现场验收。
专家组应当严格对照《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验收标准》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时留存影像、文字等相关证据。
综合评定。
专家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专家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汇总表,撰写现场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意见必须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必须由专家组组长和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
综合评定期间,非专家组成员应当回避。
末次会议。
现场验收结束时,专家组组长应当召集末次会议,向申请企业宣布现场验收意见、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和整改意见。
申请企业可就现场验收意见、现场验收不合格项目发表意见。
甘肃省家畜定点
屠宰企业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验收日期:
发证日期:
甘肃省兽医局印制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企业人员
人员
总数
检疫
检验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
建设投资总额
生产经营面积
总面积
待宰间
屠宰间
急宰间
分割车间
排酸车间
冷库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本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属实,请审查验收。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盖章):
审查日期: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意见
专家组现场验收
专家组组长(签字):
现场验收日期:
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审批负责人(签字):
审核日期: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表1
主要设备清单(生产设备、设施)
序号
设备设施名称
主要性能指标
数量
安装使用场所
制造商
生产日期
表2
主要设备清单(检测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名称
检定有效截止日期
表3
主要管理、检疫、检验、屠宰技术人员登记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学历
所学专业
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
发证机关
注:
表中证书是指与企业签订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最高学历证书以及特有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的检验检疫人员还就应当在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一栏中填写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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