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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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续缴费与根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条)
已参加根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续缴费至不少于15年止。
对于未参加根本养老保险人员,有参保愿望的,在本人实际缴费年满15年时,参保人员年龄仍未满70周岁的,可以作为参保对象纳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X围。
上述人员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其根本养老金计发月数依据达到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对原已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已经一次性支付个人某某储存额和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在参保人员全额返还一次性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补缴利息后,重新办理继续缴费手续。
利息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公布的个人某某记帐利率,从返还当期计算至符合领取根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原省直接收理的中直行业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的延续缴费业务,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
对未参加根本养老保险,有参保愿望的人员,应向当地社会经办机构提供居民某某原件与复印件;
已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已经一次性支付个人某某储存额和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人员,应提供一次性支付个人某某储存额与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返还时的原始凭证与复印件。
三、关于局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与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的未参保人员参加根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三条)
本条适用于在省内具有城镇户籍关系的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如下未参保人员:
一是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的人员;
二是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三是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以上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的原件或者加盖提供证明单位的印章的复印件:
一是知识青年下乡登记表;
二是上山下乡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迁出证明;
三是返城后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迁入证明。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其根本养老金应按照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确定的计发方法核定,“统帐结合〞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关于过去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过商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根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四条)
本条适用于全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与职工,原按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省体改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全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执行退休基金社会统筹意见报告>
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14号)精神,曾经参加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经管的商业保险的人员。
以上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劳动部门招工手续与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参保缴费证明,并将在原参加商业保险时的缴费移交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上人员根本养老金标准按以下方法核定:
(一)“统帐结合〞以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应从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起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者,根本养老金按照当地同期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方法核定,加上之后符合规定的调整待遇局部作为核定的根本养老金标准,并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下月起开始发放,以前的局部不予补发。
(二)“统帐结合〞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应从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起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缴费基数是历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当地同期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执行。
“统帐结合〞以前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者,根本养老金月标准按以下方法核定:
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发或使用试点方法的根本养老金+本人退休后当地历年调整的根本养老金。
按以上政策纳入根本养老保险后,原已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应在核定根本养老金标准时,减去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为以上人员发放根本养老金的差额局部,国家与省里出台新规定时按国家与省新规定执行。
五、关于企业临时用工人员参加根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一条)
本条适用于具有城镇户籍关系、非城镇户籍关系,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临时工。
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应当随其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
企业临时用工人员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应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首次参保人员建立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根本养老保险个人某某,为原已参保人员办理根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六、关于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参加根本养老保险与相关政策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出国随任期间,领取根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按照黑劳社发[2007]52号第二十九条“对在国外或某某、澳门、某某定居的已经领取根本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原件为依据确认其生存状况〞。
七、关于“统帐结合〞前按国家有关精神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确定与个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八条)
本条适用于“统帐结合〞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当地个体劳动者政策,足额缴纳了根本养老保险费、且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
这些人员“统帐结合〞前按时足额缴费时间应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与“统帐结合〞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参保的个体劳动者“统帐结合〞之前个体缴费记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某某,但不计算利息。
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其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按某某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黑政发[2005]17号、黑劳社发[2004]67号、黑劳社发[2005]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但在试点过渡期内,只使用国发[1997]26号规定的计发方法(以下简称原方法)与黑劳社发[2004]67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方法(以下简称试点方法)比照,原方法与试点方法计发的根本养老金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某某养老金组成。
省级统筹前,原计发方法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地原政策规定执行;
试点方法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某某相结合年度至领取根本养老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八、关于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统帐结合〞前个人缴费局部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九条)
“统帐结合〞前个人缴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统帐结合〞前按国发[1986]77号规定,原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费;
二是“统帐结合〞前按黑政办发[1993]65号规定,原参保的固定职工个人缴费;
三是“统帐结合〞前按国发[1991]33号规定,局部市县先实行固定职工个人缴费试点期间,固定职工个人缴费;
四是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费。
纳入全省统一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原参保人员业务台帐记录的个人缴费为依据,当参保人员发生转移、继承等业务时,可随时办理,随时补录。
九、关于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后个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条)
本条适用于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缴费(含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根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人员。
对于原为城镇企业职工身份期间的缴费,尚未领取个人某某储存额死亡的人员,个人某某中个人缴费局部的本息和按规定划入统筹基金局部的本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尚未领取完个人某某储存额死亡的人员,个人某某余额按比例继承,纳入基金局部的本金在扣除本人已经领取的根底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后的余额局部可以继承。
原企业划入个人某某按比例局部的余额并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十、关于征收欠缴根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一条)
收取滞纳金主要是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费或代扣代缴〞的一种处罚,收取滞纳金的欠费主要包括单位缴费局部的欠费(含划入统筹基金与划入个人某某局部的基金)、单位应当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欠费局部。
由于单位原因未代扣代缴个人应当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应由企业承当。
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如果由于职工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单位不能与时为其代扣代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主要是指由于参保人员本人拒不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通知,或由于本人主观原因使单位与经办机构无法实现代扣代缴,由此所形成的欠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本人承当相应的责任。
如停薪留职人员、“放长假〞人员、协议保存根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等。
滞纳金收缴方法按照2004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对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含接续根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缴费期间的欠费,不收取滞纳金,但应按个人某某记帐利率补缴利息。
十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欠缴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某某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如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某某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破产企业在破产财产清偿中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根本养老保险费。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之日前的欠费企业,应由清算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清偿协议。
之后,应当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欠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协议。
签订缓缴协议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为其补齐原企业与个人欠费;
主管部门确实无力为其补齐的,应由地方政府为其补齐;
如本人自愿,也可以由其个人补齐。
补齐欠费之后,方可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核定根本养老金;
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补齐相应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欠缴时间的长短在试点方法计发根底养老金时不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即:
欠费每满一年不计发一个百分点),原方法按每欠费一年2%的比例削减根底和过渡性养老金,个人某某养老金按实际个人某某储存额据实计发;
在其后6个月内补齐欠费的,可以重新核定其根本养老金标准,并补发期间的差额局部;
超过6个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重新核定申请。
十二、关于国有企业“并轨〞人员替企业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四条)
本条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黑社保办发[2005]7号与黑社保办发[2005]13号两个文件规定并轨人员并轨前的欠费补缴的政策差问题,即:
黑社保办发[2005]7号规定,“先补缴应由企业承当的划入职工个人某某局部的根本养老保险费〞;
黑社保办发[2005]13号规定,“经同级财政、国资、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已完全没有补缴欠费能力的企业,所欠缴应由企业缴纳局部和应由企业划入职工个人某某局部的养老保险费,采取挂帐处理〞。
2005年10月25日前,按黑社保办发[2005]7号由个人替企业补缴的欠费,应当由当地政府优先偿还。
国有并轨企业挂账人员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外省的,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某某11%局部必须由原并轨企业或改组、改制后的企业与个人分别全额补齐。
企业确实无力补齐企业缴费局部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补齐;
企业主管部门也确实无力补齐的,应由地方政府为其补齐。
如本人自愿,也可以由个人补齐。
企业与个人欠费全额补齐后,方可办理转出业务;
在省内转移的,对于挂账局部确实无力补齐的,经本人同意,可以“挂账〞转移。
并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补缴个人某某欠缴本息额,(指账户中挂账本息额),假如不补齐,按实际缴费额计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十三、关于招用农民工与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较多的劳动力密集型微利民营私营企业参保缴费问题(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五条)
对于上述企业资格确实认,应由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文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正式文件批复后方可进展实际操作。
一次审批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为两年,两年后企业具备正常缴费能力时应当按照全省城镇企业缴费比例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对不具备正常缴费能力的,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上报审批。
对于审批通过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精神向省厅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厅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根据业务需求变更相关程序。
十四、关于多重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六条)
本条主要适用于在省内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多重根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条款内容也适用于参保人员的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省后,跨省形成的多重根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合并。
对于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下发前,已按当地规定合并的个人某某,不再重新处理。
十五、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到外省就业后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七条)
本条适用于以城镇个体劳动者方法接续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到外省就业的人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为其核定缴费金额,并按规定记录个人某某。
十六、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省内本人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就业根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八条)
需要在省内办理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新就业地就业证明、在新就业地长期居住证明等材料。
十七、关于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后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与接续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十九条)
本条款中原事业单位方法计发的根底退休费(即根本退休费)指按国家、省规定的计发基数和计发比例计算的根本退休费(不含退休后保存的生活补贴)。
“参加城镇企业根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人员5年的根本养老金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按照以上方法核定的退休人员月根本养老金×
12×
5
原按《关于解决省直农牧渔场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黑财农[2003]1号)、《关于解决省直农牧渔场根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黑财农[2003]39号)确定的方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省直农牧渔场,其中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根本养老金,按本条规定重新核定,并从2008年1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以前的差额局部不予补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退休人员原始档案记载的退休审批表中核定的根本退休费为依据核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
十八、关于流动人员参加根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条)
本条适用于按黑劳社发[2005]105号规定的参保人员。
对于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照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续缴费与根本养老金如何计发问题〞相关内容执行。
其中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的人员,均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根本养老保险,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基数按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某某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根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关于流动人员根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统一归口管理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一条)
各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来按照黑劳社发[2005]105号规定办理的以流动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和以流动人员身份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并领取根本养老金的人员,应在2008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给同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属地化管理。
未领取根本养老金的人员,人事档案可以保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档案保管部门,也可以继续存放在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中心;
已领取根本养老金人员人事档案应移交给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具体移交工作由当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
移交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流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全部相关资料要一并移交。
2、流动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全部移交。
具体包括:
(1)流动人员在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前,已在原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前的个人缴费储存额;
(2)流动人员在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重新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参保的,在转移根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移交。
(3)始终未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但以个人身份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流动人员参保手续的(含大学毕业后待分配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移交。
3、已领取根本养老金人员人事档案与有关资料,相关资料要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
4、流动人员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按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方法建立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不移交。
2008年4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上述人员纳入全省根本养老保险“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管理,已领取根本养老金手续人员的根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十、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后职工参加根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二条)
撤销或解散的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城镇企业根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缴费时,应由其单位留守机构或主管部门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含补缴)手续,并提供人事档案。
在国家与省里未出台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前,城镇企业根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钱应按以下方法核定:
视同缴费年限本钱=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从“统帐结合〞年度至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年度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
1.2%。
视同缴费本钱原如此上应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承当。
国家或省里实行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后,再按相关规定进展调整。
二十一、关于根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的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整体下放到地方后缴费与根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三条)
本条仅限于根本养老保险关系随企业整体下放到地方后的参保人员,不含与根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根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十二、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未与时办理退休手续根本养老金标准核定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由于单位原因未按有关规定与时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而继续缴费的,其根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期计发方法核定根本养老金,期间符合根本养老金调整的局部纳入核定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根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对于停产、半停产状况企业的参保人员或者按照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和接续根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企业或者档案保管部门无法与时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本养老金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起按规定补发。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未与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个人多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员。
财务科目处理按财政部下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假如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财会[2003]19号)规定,从支出户退回多收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作为冲减有关收入处理。
退回时,借记“根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十三、关于企业欠缴根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本养老金核定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二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规定全额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计发方法为其核定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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