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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有必要,需与场馆协调后在指定时间及地点进馆。
3.12如参展企业不欢迎国内人士参观自己的展位,请于展位门口处明示,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展会形象。
3.13闭馆后不允许参展商在场馆逗留,发现偷拍或偷窃行为将取消该人和该企业的参展资格,并向主办方通报该情况。
3.14展会期间(含布、开、撤展)禁止12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展厅。
如因其在上述时间内进入场馆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由其监护人负全责,场馆方不负任何责任。
4.0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2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1)各参展企业应指定本展位展会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该负责人应由企业现场主管领导担任,负责协助展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各参展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有关防火管理规定,提高防火意识,加强检查、管理,消灭事故隐患;
4.3展区内全面禁烟,凡在摊位、走廊、通道、楼(电)梯、卫生间等场所吸烟者,视情节从重处罚。
4.4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严禁将展品悬挂在消防、配电、空调设施或天花上,违者,展馆有权要求无条件立即整改;
造成设施损坏或引致严重后果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不得堵塞通道、疏散出入口、电梯门、电箱以及通向消防设施的过道及遮挡监控镜头;
违者,展馆有权要求参展企业将物品移开,由此而引起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该企业承担;
(3)消防栓正面1米和灭火器周边1.5米范围内不能摆放任何物品。
(4)严禁围拦、占用消防栓位置;
严禁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
4.5展馆内装修、搭建须经消防技术审核:
(1)参展企业自行装修或搭建,须事先向展会相应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2)木质结构的展台,必须采用难燃的防火板(提供采购发票及材料的检测报告),否则,对所有使用木质材料的展台,按每平方米涂0.5公斤的防火漆处理,所需费用由相关单位负责;
(3)展馆内禁止使用未经阻燃处理的草、竹、藤、木、泡沫、可燃塑料板、可燃地毯、布料及普通夹板等物品作装修、装饰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如需采用的,必须经过市消防局指定持有资质认证的单位进行阻燃处理合格后才允许进入场馆使用,并提供相关阻燃处理检测合格报告、相应的发票及相应的复印件提交给场馆方检查、备案。
(4)展馆内装修构架顶须与天花保持0.5米以上的净空;
所有摊位的装修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以确保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的正常运转;
(5)所有展位装修不应以任何形式封顶;
4.6电器设备的安全防火规定参照《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4.7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进入展区:
4.8包装材料要及时清出馆外:
为保障消防安全,各参展企业使用的展品包装箱,包装填充物等杂物,必须及时清理出馆,严禁将其存放在摊位内、柜顶、板壁的背面或其它隐蔽的地方;
4.9认真做好闭馆前的清场工作,确保闭馆期间安全:
(1)清除易燃杂物、火种及其它火灾隐患;
(2)切断电源;
4.10本规定如有疏漏之处,以《消防法》为准。
5.0用电管理规定
5.1布展及开展期间,各参展企业,凡需接装施工、设备用电,增加照明灯具或使用复印机、灯箱等较大功率用电设备,一律要办理用电申报手续;
参展商不得私自装接,违者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2参展承办方凡需增加用电设备负荷,须如实向场馆方申报;
如发现实际用电量与申报情况不符,场馆方有权不予安装;
5.3开展后,若发现参展商的设备实际用电量与申报情况不符,场馆方有权按超出部分用电加倍收费,并按情节和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5.4在安装施工中,展商聘请的施工单位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安装;
所使用的电气线材、灯具、器材都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产品3C认证及消防认证;
电气线材、灯具、器材上必须标有3C及消防、阻燃的明显标志,否则不能使用;
5.5各电气回路应设有专用的保护接地,展位灯具及用电设备有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必须做有效的跨接,并设有安全接地。
特装展位的筒灯、石英灯、日光灯等灯具镇流器,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产品3C认证。
展位内的广告灯箱,必须做好对流散热孔对流散热,分体式镇流器不得安装在广告灯箱内,必须安装在灯箱外并做好隔热处理;
5.6展位自装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动作电流在30mA以下,动作时间0.1秒以内的漏电保护开关及空气断路器;
5.7展位电源线应使用交流电压450V/750V等级的(ZR、ZA、ZB、ZC、ZD或其它阻燃型号)-RVV阻燃型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圆形软线、(ZR、ZA、ZB、ZC、ZD或其它阻燃型号)-RVVB阻燃型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平形软线、(ZR、ZA、ZB、ZC、ZD或其它阻燃型号)-BVVB阻燃型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平形电线和采用交流电压6KV等级的(ZR、ZA、ZB、ZC、ZD或其它阻燃型号)-VV阻燃型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力电缆;
如采用(ZR、ZA、ZB、ZC、ZD或其它阻燃型号)-BV/BVV阻燃型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应穿保护套管处理,对发热量大的灯具引出线应套不超过80cm的黄蜡软管、金属蛇皮软管、PVC阻燃波纹软管保护;
不得使用花线、双绞线和铝芯线、音频线等一切非标线材;
5.8木结构和灯箱结构内的电线除采用上述材料外还必须增设套管,展位电线的接驳及与灯具的接驳必须采用阻燃型密封式接线柱;
如采用阻燃型开放式接线柱的在接驳完成后,应再包绝缘胶布,接驳应牢固可靠;
通过展馆地面的电缆线必须穿金属线管或金属线槽、防护踏脚保护,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9所有展位的电气设备安装完后,在未经场馆电工检验并同意合闸送电前,不允许私自合闸,负荷总开关应在断开位置。
只有与场馆电工共同检验确认无误后,经场馆电工同意才能合闸送电;
5.10布展展位上的电源控制箱内的电源总开关及电源引入线应根据用电总功率的要求,选择用电电压、电流等级相符的开关、线材;
5.11在满足用电安全的条件下,并经场馆用电负责人的批准同意后,才能使用超出一个用电等级的总开关,不应使用超出用电安全范围的总开关及电线;
5.12展位的用电收费,不论实际用电量多大,场馆方根据申报的总用电功率所对应开关用电规格表收费项目收取,实际使用若超过开关用电规格档次按高一级开关用电规格收取;
若现场经测量实际用电量超出申报用电量,其超出申报部分用电将按收费标准的双倍计收电费;
5.13禁止在展馆内使用电焊机和风焊机、电锯等会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现场施工;
及不得在展馆内进行打磨、大面积喷漆或涂漆作业;
否则,展馆方有权停止供电,甚至取消该施工队施工资格;
5.14各参展商和施工单位对展馆的接电点及摊位的用电设备,应注意爱护,不得随意拆、撬、打开、乱拉乱接;
违者,将给予停电处罚,并原价赔偿损坏物件;
5.15各参展商在布展前经审核批准的用电图纸和负荷,布展施工时不得更改;
如确需修改的,须重新申报并交纳加急审图费;
5.16普通搭装展位不允许自行安装照明灯具,申报安装的电源插座只能用于25寸以下电视机、录像机、传真机、手提电脑等小功率电器设备;
每个电源插座使用负荷限制在500W(2.5A)内,每一插座只允许接用一个电具,禁止用拖板相互串联使用;
5.17展会期间,参展的展品或设备、设施如需二十四小时供电或要求提供30A/380V及以上电力供应者,须提前15日通过主场承建商向场馆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5.18展会安装的所有电气设备,参展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拆除、移位,更不得私自带出展馆;
5.19内有立柱的展位应合理设计和运用,设有电箱的立柱应避免以任何形式封闭,必须预留电箱口(尺寸不小于60cm×
80cm),以便展馆电工接电和检修;
5.20电路设计不得使用5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各种灯具与展品须保持50cm以上距离,展馆内禁止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电炉和电热器等设备,单相回路总功率不得超过2000W。
若超过应采用三相电源设计,并三相平均分配用电负荷;
5.21所有灯饰装置必须安装于离地2.5米以上。
否则,应有适当的保护设施以保障公众安全;
禁止在展馆内、展位上使用星星灯、彩灯、霓虹灯、小太阳灯(碘钨灯)及500W以上大功率灯具(经审核批准的舞台演出灯光除外);
5.22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用电安全原则,有特装布展的参展企业,须对其展位的用电安全负责,认真执行展会的安全用电规定;
5.23布展展位的有关用电资料,如电器分布图、电气线路图及所用材料说明等,在报送图纸时,应一并报展馆审核;
5.24布展展位所安装的电器(日光灯、射灯、灯箱等)应按用电规程合理分片、分区管理,达到三相用电分布平衡,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及空气断路器,金属外壳(包括铝合金架)要重复接地线,不允许随意将电源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禁止利用天花、线管、空调风管、空调管道、消防喷淋管道、消防栓管道等各种场馆机电设施悬挂电线;
筒灯、石英灯、日光灯、金属卤化物等灯具镇流器、变压器要求采用阻燃型电子镇流器、变压器;
如需采用电感式镇流器、变压器必须采用由不燃材料或金属壳造成的箱、盒单独放置,同时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所有的镇流器、变压器,不应绑扎在灯具上;
5.25展位的电箱开关必须安装在外侧明显、安全,便于操作的位置处;
5.26展位布展不得遮挡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
如确需遮挡,须报场馆方审核,但必须保证不少于80cm的通道及足够的操作空间,以便安全检查及故障处理;
5.27为保障展会用电安全和提高施工效率,展厅已全面完成了场馆电箱快速接驳电缆接头的增设工程,所有展览会用电都必须使用该设施,施工单位或主场承建商需自备快速电缆接头接驳用电,场馆的用电由场馆电工负责监管,接线工作必须由主场承建商电工负责,禁止私自接电;
5.28本规定如有疏漏之处,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其它地方性法规规定为准。
6.0展位施工管理规定
展位布展分为标准展位(以下简称标摊)和特别装修布展(以下简称特装)两大类。
6.1标准展位
(1)2号馆首层地面承重为600公斤/平方米、二层为400公斤/平方米,展品运输、安置及展品操作等应考虑上述地面承重能力;
若展品的分布负荷或点负荷超过展馆技术规范要求,参展企业应于搬入展品前向场馆方申报,在采取有效措施并征得场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搬入;
所有参展机械进场前,必须准备好整体式的承台,采用手动液压叉车(或3吨以下柴油叉车)拉进展位;
(2)严禁使用展馆内自动扶梯运送任何货物、设备或家具;
参展商不得雇佣馆外临时搬运工,若有需要,可雇佣馆内主办单位指定的服务商;
(3)运输物品时须自行提供地毯、钢板或夹板材料在地面铺设,以避免由于使用搬运工具(如铲车)造成的地面损坏;
禁止用刀子、刀片等利器对地毯、标志、指示等进行直接切割;
(4)所有由展馆提供或租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完好无损归还给展馆,损坏照价赔偿;
任何布展行为如对展馆固有的硬件设施(如地面、墙壁、天花板、管道及其它设施设备等等)造成损坏的,相关单位需根据其损坏程度向展馆作出赔偿或按同等规格将其修复原状;
如违规布展行为造成其它相关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需负责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通常情况下,标准展位配置的非照明插座只能用于25寸以下电视机、录像机、传真机、手提电脑等小功率电器设备;
禁止将照明灯具直接插在插座上使用。
6.2单层特装展位
为保证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及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所有展位装修不应以任何形式封顶,不得以任何形式遮挡、阻拦展馆的消防器材.消防栓正面1米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所有特装设计和布展时,应注意展馆内的空间参数,悬空装搭物距离地面最低下限2.5米,所有悬空安装的灯具,必须离地2.5米以上,插座的安装必须离地面30厘米,电源控制箱应安装在离地高度1.8米~2米以上,无法满足条件时,必须放置在其余人员无法碰触的地方并设专人看管,严禁插座和电源控制箱摆放在地上;
木质结构的展台,必须采用阻燃夹板、阻燃木方(提供有关阻燃处理检测合格报告、相应的采购发票及相应的复印件提交给场馆方检查、备案)否则,对所有使用木质材料的展台,按每平方涂0.5公斤的防火漆处理,如在现场经过展馆提出整改后,两小时内没有开始实施整改的,将由场馆方强制执行,按100元/㎡计收施工费;
特装展台装搭物的高度超过相邻展位的,必须将超高部分作修饰处理,不得将展台结构框架外露。
特装展台面向通道且需围蔽的,同样须作修饰处理;
所有特装设计和制作必须在其展位垂直投影面积内进行布展施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延伸,或影响相邻展位的空间;
任何布展不得用在地面、墙壁上打钉、钻孔、打拉爆螺丝等方式,进行固定展台施工;
不允许利用场馆结构借力吊挂展台或展台构件;
展位内有柱位需要包装修饰的,应以拼装上螺丝形式安装,以便于拆卸,并且注意保护柱上的防火漆,做好垫层保护;
如柱内有公共电箱部分,应留有6080cm电箱口,避免影响展馆电工接电检修。
如柱内有消防出口应急指示牌,应留空该指示牌的位置;
如展位设计有遮顶,必须自行配置悬挂6公斤(ABC)型干粉自动喷淋灭火器;
安装标准为每20平方米配置一个,不足20平方米的也按上述标准配置,依次类推;
展位全封闭设计的,在展位内各门口上方,都必须安装发光的“安全出口”疏散标志,并设置足够的消防应急灯;
所有用电须符合《用电安全规定》。
(2)单层特装展台设计的整体效果:
展位设计应采用简易结构、简单制式,既可重复使用又环保的材料,各展位通道侧墙体,采用半透明材料或制作橱窗,不宜采用全封闭围墙形式。
应充分考虑展位内的空气流通及空调送风环境;
展台如属于围蔽方式的,直线距离超过15米的,南北主通道必须开设两个以上安全出口,以确保消防安全;
所有可见的背板(含相邻展位之间,其超高部分的背板)都必须作修饰处理,建议采用白色的材料做修饰处理,相邻的展位超高部分,面向相邻展位的,不得发布任何广告及宣传信息;
特装布展其展台垂直投影不得超过预留空场的范围;
同一参展企业使用多个展位,其所有展位中间有公共通道的,在设计时不得跨越通道或搭建二层过道。
(3)为了确保展馆消防设施和空调设备的正常发挥,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展馆规定的高度进行设计和搭建,严禁超高、超宽搭建。
(4)重点提示:
※各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场馆方有权不予通电,直至整改符合规范要求为止。
※如因施工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展会不能正常开展的,后果由参展企业和施工单位负责。
※凡搭建双层展台的单位,必须承担所有消防安全责任及施工安全责任,如因展台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发生,必须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装报审资料提交时间:
于布展15天前以A4规格并加盖公章报审。
6.5特装报审及办理施工证件流程
(1)特装报审流程:
提前15天报
通过
未通过未通过
(2)施工证件办理流程:
(5)重点提示:
※所有布展单位对已通过审批确认报审方案,一律不能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必须经中心审批同意,对自行更改方案的布展单位,本中心将不予供电,并依据场馆管理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所有展览与本中心同一类的装搭材料,必须提交进场材料清单,经中心备案,否则本中心有权对其材料不予离场。
6.6特装展位收费标准
(1)特装施工管理费:
(搭建双展台,其上层展台面积同样计收管理费)
※在布展15天前提交特装资料按10元/㎡/展期计收
※在上述规定时间后提交特装资料的,将在原收费基础上加收50%,即按15元/㎡/展期计收
※若特装企业在展会布展期间才报审图纸,则施工管理费一律按20元/㎡/展期的标准收取。
(2)搭建双层展台安全保证金按照展馆颁布的布展施工资质暂行办法相关精神缴纳
(3)施工证工本费:
5元/个(筹、撤展可用)
(4)特装展位用电收费标准:
详见《广州艺术中心展厅服务手册》相关部分的内容
(5)重点提示:
※所有特装展位用电必须按已批复的用电量装接,未经申报及批准擅自增加用电量的,大会有权不予供电,其超出申报部分用电将按双倍计收电费。
6.7特装展位的施工要求及现场管理规定
(1)所有布展施工人员须佩戴本中心统一配置有效施工证件进馆。
(2)全馆严禁吸烟(包括楼梯间、卫生间),如有违规者将取消当事人的施工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标准参照12.8)。
(3)禁止使用电锯大面积开裁装修材料,严禁使用电焊机、风焊机、亚弧焊机、打磨砂轮等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施工,否则将采取暂时没收其使用工具处理。
(4)禁止在现场使用高压气泵进行喷漆油漆污染展馆,不得大面积进行刷涂料,如需少量修补油漆,应做好地面保护措施,否则将按500元/㎡计收清洁费。
(6)所有特装展台的装搭必须按照已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对在现场擅自改方案而影响展馆消防安全(超高搭建的、二层展台超过规定面积的、搭建展位占用通道的);
本中心有权作停电处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并依据场馆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7)布展时不得占用通道,墙边、护栏边等公共位置摆放布展材料,不得在消防设施点、电梯门前、空调机通风口等乱摆、乱贴、乱钉、乱挂各类展品、宣传品或其他标志。
(8)不得利用展馆的地面、天花板、柱子、电线管、空调管、消防管等,以任何形式固定展台,所有悬挂物件,必须租用本中心专用挂钩悬挂,每只挂钩限挂重量25公斤以下的物件,悬挂物最低点不得低于2.5米。
(9)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高空作为规范操作并使用合格安全的提升工具及操作平台,施工人员应做好各种安全措施以保护自身安全。
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周围要设置安全区,并有专人看护,安全区须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监管人应承担提醒、制止他人进入高空作业区域的责任。
(10)所有特装构件必须在当地预先制作成半成品,其特装构件的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照每平方米涂0.5公斤油性防火漆,以组合形式进行装搭。
(11)所有搭建材料拆箱后,包装箱、碎件、泡沫、木屑、胶膜等易燃剩余碎件必须在施工完毕后自行清理,运离展馆。
否则展馆将按规定收取特装碎件清运费500元/次。
(12)现场施工临时用电,必须由展馆电工指导接电。
不得擅自装接,当施工完毕后,须进行试通电,必须通知展馆电工进行安全检查,方可通电。
(13)所有用电须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在展馆内使用霓虹灯,电热器具(电炉、电饭锅、电烫斗等)及大功率灯具。
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禁用器具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场馆管理规定作出扣除500~1000元处理,施工单位须自备相应电源负荷的电箱和漏电保护开关,所有电气的安装须由持有有效证件的电工装接。
(14)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核的图纸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场馆方的现场监督和检查,若有违规行为,现场监督员将作口头警告及发出《整改通知书》,直至取消施工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布展单位负责。
(15)展台搭建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在接到场馆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回复场馆方。
(16)所有施工人员只允许在其负责的展位内从事其装修工作,不得违规代办搬运,代办收集纸箱保管等经营性的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当事人的施工资格.并对其施工单位收取200元/次的管理服务费。
(17)各参展企业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和布展行为同样受到艺术中心展厅《消防管理规定》、《施工管理规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约束。
6.8特装驻场维护的管理
(1)在展会期间各施工单位必须留守驻场维护人员,目的是确保该施工的展台,在展会期间所有设施正常使用,随时为参展商排除展台的一系列故障。
(2)驻场维护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拍照、拍摄他人展台的装搭方案或展品,如一经发现将暂收其拍摄器材,展会结束后另行处理。
(3)驻场维护人员的一切行为受艺术中心展厅相关管理规定的约束,对任何有损艺术中心展厅的行为将对其施工单位严肃处理。
6.9特装的撤展管理
(1)特装展台的拆卸和撤运必须严格执行:
“先撤展品,后拆展台,再清运”的原则,所有施工单位不得在参展商未撤运完展品时,进行拆卸展台的工作。
(2)特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拆卸、清运展台,必须做好运输车辆的调度和安排。
(3)特装施工单位其行为同样受艺术中心中心相关《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管理规定》、《用电安全规定》的约束。
(4)在撤卸、清运特装物件的过程,施工单位必须对展馆的地面进行清理干净,否则大会将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作为清理费用。
(5)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在施工过程中,污染展馆的地面进行清理干净,否则大会将按每平方米收取500元/㎡的清洁费用。
(6)在撤展过程中2号馆2楼不得直接使用手扶电梯搬运特装构件,请各施工单位做好搬运保护措施。
(7)对在撤展过程中损坏展馆设施的照价赔偿或按同等规格将其修复原状。
(8)所有展台在拆卸时不得出现直接推倒、拉倒墙体等野蛮拆卸行为。
否则,场馆方基于安全生产原因对承建商视情节轻重作出扣除施工保证金2000-10000元的处理。
6.10特装保证金的退款办理
(1)现场验收程序:
参展商撤运展品展台拆卸清理垃圾凭保证金单通知租赁处验收场地展会结束2天后办理退款
(2)重点提示:
※在撤展后必须清理所有特装垃圾,并清洁干净所有污染展馆的污渍,否则将扣除施工保证金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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