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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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
3企业取得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3提供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要求应该做的燃气调压器(箱)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由审查部留存)。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燃气调压器〔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非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中、高压城镇燃气调压器(箱),低压城镇燃气调压器(箱)〕,“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的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
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附件原件。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由审查部和企业各留存一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
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燃气调压器(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
附件填写申证单元,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获得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21-204-×
×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21表示行业编号,204表示产品编号,×
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78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及产品标准
序号
申证单元名称
产品标准和产品范围
1
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CJ50-2001《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中规定,进口压力为0.03~1.56MPa,2.80±
0.50kPa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
2.
非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CJ50-2001《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CJ28-1999《中餐炒菜灶》标准中规定的.进口压力为0.03~1.56MPa,出口压力5.00±
0.90kPa的非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
3
低压城镇调压器(箱)
GB16802-1997《城镇燃气调压器》中所规定的进口压力为0.005~0.2MPa用于居民小区、楼栋、表前、集中使用的调压装置以及以该产品为主要核心部件的调压箱、柜。
4
中、高压城镇调压器(箱)
GB16802-1997《城镇燃气调压器》中所规定的进口压力为0.20~1.6MPa适用于城市门站、大范围居民区、工业锅炉使用的调压装置以及以该产品为主要核心部件的调压箱、柜。
附件2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1、企业应必备的家用、非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检验仪器设备
用途
(检验项目)
仪器设备名称
种类及规格
种类
规格、量程
准确度
大气压力测量
大气压力计
―――
86~107Pka
10Pa
2
计时
秒表
0.1s
气密性
气密试验台
压力表
检漏仪
0~4.0MPa
0~20kPa
1.5级
壳体强度
强度试验装置
0~4.0MPa
5
调压特性
测试装置
0~1.0MPa
0.4级
流量计
根据产品确定
压力计
0~10kPa
6
橡胶件耐腐蚀试验
浸泡装置
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
天平
0~100g
1mg
7
耐用试验
耐用试验机
0~1.0MPa
计数器
8
螺纹检验
环规
M22×
1.5左
6g
9
扭力试验
扭力扳手
0~100N·
m
5%
10
室温
温度计
0~50℃
0.5℃
11
介质温度
12
几何尺寸
卡尺
0~150mm
0.02mm
注:
申请家用、非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生产企业应必备以上检验仪器设备。
2、企业应必备的城镇燃气调压器(箱)检验仪器设备
序号
检验项目
86~107kPa
0~50℃
0.1s
气密试验装置
0~2.0kPa
压力表
0~40MPa
满足产品最大流量量程
1.5级
膜片成品检验
膜片浸泡装置
0~100g
耐用试验装置
符合标准要求
附件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申证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生产厂、点名称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附件4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
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八、为顾客服务共8章25条45款进行审查评价。
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
“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
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测量设备、6.3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目,不允许有严重不合格;
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21条39款)中
(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
(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5款,审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1.1
组织领导
1.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企业最高领导层应有一名专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并对其职责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1、查有关文件(如任命文件和职责规定等)
2、座谈。
2.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1、企业应设置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且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或人员。
2、各组织机构或人员的职责应明确。
1、查有关文件(如任命文件、职责规定和组织机构图等)
1.2
方针目标
1.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1、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和可量化的质量目标。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形成文件,经批准后贯彻实施。
查有关文件(文件化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及正式批准手续等)。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应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各级人员必须知道并理解。
2、质量目标应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
1、查宣贯记录
2、查质量目标分解文件
3、与各级人员交谈,了解其理解程度
1.3
管理职责
1.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质量活动应处于受控状态。
2、对重要的质量活动和关键岗位的工作应制定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或作业指导文件。
3、应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查质量手册
2、查程序文件
3、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文件
4、查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文件规定
2.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企业应通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手段对质量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质量体系的有效性。
2、应严格实施并纪录。
1、查质量体系审核记录
2、查管理评审记录
3、审核和评审之后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
检查其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能否满足正常的生产要求
2.2﹡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必备生产设备。
检查企业是否具有满足所申报产品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
如:
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企业应有压铸机;
生产城镇调压器的企业应有必要的机加工设备;
并有能满足200m3/h生产能力要求的空压机和储气罐。
生产调压箱的企业应有电、气焊设备。
按申证范围,现场检查企业是否具有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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