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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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厅局级以下人员出差如因路途太远或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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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在单位预算经费限额内据实报销。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人员,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轮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100元伙食补助费。
乘坐火车往(返)西昌—成都的,在途期间视同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凭票加发10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校车接送往返西昌火车站、飞机场,每趟计发定额补助20元。
第十三条交通工具的订票费、经批准的签转费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十六条厅局级及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八条会议要求统一安排住宿的,根据会议通知并经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及校长签字凭票据实报销。
会议主办方已免费提供住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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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
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标准见附件1。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参加会议、外出学习等情况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学校不再重复报销食宿费和公杂费;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组织、人事等部门安排的外出学习培训(主要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训中心、师培中心等举办的学习培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学习培训期间,应在举办单位安排的住宿点住宿,所交纳的住宿费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统一安排伙食并要求自行交纳部分或全部伙食费的,所交纳的伙食费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伙食自理的学习培训,15天以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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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按第十九条规定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减半计发伙食补助;
学习培训期间一律不报公杂
费。
学员参加培训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统一收取考察费、统一安排食宿的,考察费可据实报销,考察期间不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经各教学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选派的外出进修学习人员(主要指访问学者、单科进修等非学历教育培训),其差旅费等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经学校统一选派到外单位挂职、基层锻炼的教职工,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挂职、锻炼期间的生活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带领学生外出实习、学科竞赛、比赛、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等人才培育项目的带队教师,10天内(含10天)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超过10天的,超过天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第七章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调入教职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入教职工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条与调入教职工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如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其余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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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报销。
第八章职工探亲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探亲差旅费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政策享受异地探亲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分职级凭据报销直线火车硬卧票费、轮船三等舱票费、普通汽车票费;
通火车而另选乘其它交通工具的,按同直线距离火车硬卧票费报销,超额部分自付。
(二)探亲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因中途必须转车而发生的住宿费,在150元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九章学生出差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学生代表学校出差,交通费按《西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附件1(《西昌学院差旅费报销标准》)规定的“其余人员”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标准按《西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附件1(《西昌学院差旅费报销标准》)规定的“其余人员”标准的50%执行。
第十章差旅费报销控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安排出差和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国内出差天数和人数。
出差天数有会议通知的应与会议通知的天数一致,报到和返回候车时间均最多不超过一天,超过天数发生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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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
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和交通的,只报销往返会议或培训地点的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出差人员使用学校公务车出差,应填写《西昌学院带公务车出差审批单》(见附件4),明确出差人员(出差人员须本人签名)、出差事由、出差目的地、往返时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权限审批后,由车队根据车辆情况安排车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带车出行。
校领导使用公务车出差,由党办、校办安排。
所带车辆所发生费用及司机出差费均在用车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使用学校公务车出差不计发公杂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后,原则上在20日内必须办理完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或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参加会议的须附会议通知单。
第三十九条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机票支出等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
第四十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借出差之名进行公费旅游或办理与出差公务无关事情的;
(三)采用虚假、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
(四)擅自扩大差旅费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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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委(监审)、财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调减该单位差旅费预算额度;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西昌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西学院计〔201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西昌学院差旅费报销标准
附件2: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3:
西昌学院出差审批单
附件4:
西昌学院带公务车出差审批单
西昌学院
2015年4月2日
西昌学院办公室2015年4月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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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差旅费报销标准表
级别
出差地
交通工具
住宿费
伙食补助
公杂费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校级人员
省外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执行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见附件二)
80
省内三州外
430
100
50
省内三州内
120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80
处级及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300
其余人员
280
单位:
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天津
450
320
河北
310
山西
480
内蒙古
460
辽宁
330
大连
490
340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470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姓名
所在
单位
职务
职称
出差
事由
(应写明具体事项)
出差地点
时间
月日至月日(共天)
乘坐交通工具
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学校公务车□
单位负责人意见
分管校领导意见
乘坐飞机及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审批意见
航线:
起止
火车等级:
起止
轮船等级:
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
党委书记或校长意见
用车单位:
年月日
出差事由
出差目的地
往返时间
至
出差人员
(本人签名)
工作单位
出差人员
审批人签字
(根据第五条第三款审批权限)
车队车辆安排
车辆牌照:
驾驶员:
车队派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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