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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全国量值
1.5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社会公用;
上级人民
1.6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检定系统表;
计量检定规程
1.7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
就地就近进行。
经济合理;
就地就近
1.8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9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新产品;
省级以上
1.10我国《计量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
其他计量器具。
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禁止使用的
1.11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性能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2我国《计量法》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省级以上;
检定合格后
1.13我国《计量法》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破坏其准确度;
国家和消费者
1.14我国《计量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简易的;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1.15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
国务院计量
1.16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强制检定;
检定、测试
1.17我国《计量法》规定,处理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国家计量基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1.18我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检定、测试的能力;
可靠性
1.19我国《计量法》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并处罚款
1.20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停止制造、销售;
1.21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不合格的;
1.22我国《计量法》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申请检定;
检定不合格
1.23我国《计量法》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经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赔偿损失;
违法所得
1.24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按投机倒把罪追究弄事责任。
欺骗消费者;
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1.25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失职;
行政处分
1.26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发民工有计量事业,用
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现代计量技术;
提供计量保证
1.27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单位和个人;
自行中断其
1.28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公证作用;
上一级人民政府
1.29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同级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
1.30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与其主管部门;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1.31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
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
1.32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行政区划;
部门管辖
1.33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凡易地经营时,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固定的场所;
所到地方
1.34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
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
定型鉴定;
型式批准
1.35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全国范围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样机试验;
合格证书
1.36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样机试验由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技术机构;
所在地的省级
1.37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
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监督检查;
合格印、证
1.38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经营销售;
组装和修理
1.39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
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周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无检定合格印、证;
经检定不合格
1.40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国家法定计量
1.41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1.42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未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
1.43计量检定机构可以分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一般计量检定机构两种。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计量检定机构
1.44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技术机构进行;
样机试验工作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国务院;
当地省级
1.45计量检制检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
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1.46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承接计量器具修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以销售为目的;
面向社会承接计量器具
1.47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上一级;
组织建立计量标准
1.48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
1.49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
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计量纠纷;
实施计量监督
1.50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命题。
具体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
法律知识;
计量技术规范
1.51计量检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迫使其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计量检定规程;
未经考核合格
1.52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检定证书;
检定合格证
1.53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字迹清楚;
数据无误
1.54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
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停止使用。
清晰完整;
磨损
1.55研制计量基准,必须拟定适合国情、科学合理的计量检定系统表。
适合国情;
科学合理
1.56《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证件
1.57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特殊需要;
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1.58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
工作计量器具
1.59“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
公证作用的计量器具。
统一本地区;
公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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