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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汉江横贯全省,加上亚热带湿润气候,形成境内水网密布,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
全省总人口5907.2万,其中农村人口4294.6万。
耕地3327.2千公顷(1998年末实有),其中水田1789千公顷,旱地1538.2千公顷,人均占有耕地0.056公顷。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丰富,北方的小麦、玉米、大豆、薯类、棉花,南方的水稻、茶叶、药材及亚热带水果在湖北均有种植。
粮食作物主要有水稻(早稻、中稻、晚稻)、麦类(小麦、大麦、荞麦)、玉米、薯类(马铃薯、甘薯)、豆类(蚕豆、豌豆、绿豆等)、谷子、高梁等;
大田经济作物主要有棉花、油菜籽、芝麻、花生、红麻、黄麻、苎麻、烟叶等;
特产作物主要有茶叶、桑树、柑桔、甜橙、苹果、桃、梨、银杏、香菇、木耳等。
全省耕作制度以一年两熟为主,三、四熟为辅。
鄂西北和鄂西南山区以麦稻、麦苞为主;
江汉平原和鄂东以麦棉和油稻稻、肥稻稻为主,粮、棉、油重点产区主要分布在江汉平原和鄂中北丘陵岗地。
湖北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全国重要的粮、棉、油、猪生产基地,农业生产总量大。
在不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情况下,全省可达到年产粮食2400万吨,棉花50万吨,油料175万吨,出栏肉猪2500万头的综合生产能力。
2003年,虽然受到灾情影响,湖北省粮食总产量仍达到1921.02万吨,居全国第10位;
棉花总产量为32.5万吨,与2002年相比增产0.24万吨,增幅为0.7%,居全国第5位;
油料总产272.72万吨,增产27.43万吨,增幅为11.2%,居全国第3位。
(二)湖北省农业面临突出的自然风险
湖北地处长江中游,属亚热带季风气候,自然条件南北有别、东西迥异,春季阴晴不定、夏季湿热、秋高气爽、冬季干寒,有明显的南北过渡性。
总的看来,湖北省自然灾害频发,1993—2003年,湖北省各类灾害合计受灾面积占全国各类灾害合计受灾面积的5.56%,成灾面积占全国成灾面积的5.70%,1993—1998年间,自然灾害的发生程度相对不稳定,波动范围较大,受灾面积占全国受灾面积的比例在3.43%—6.74%之间波动,波动幅度为3.31个百分点,成灾面积占全国成灾面积的比例在2.12%—8.88%之间波动,波动幅度为6.76个百分点,说明农业“靠天吃饭”现象十分突出,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程度很高,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
随后的几年中,随着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业投入的增大、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相对有所减少,1999—2003年间,自然灾害的发生,较之以前相对稳定,受灾面积占全国受灾面积的比例在5.53%—5.85%之间波动,其波动幅度缩小至0.32个百分点,成灾面积占全国成灾面积的比例在4.96%—6.40%之间波动,波动幅度缩小至1.44个百分点(见图一)。
资料来源:
1993-2000年的数据摘自《中国农业年鉴》1994-2001年各期2001、2002、2003年的数据摘自《中国统计年鉴》2002、2003、2004年
湖北省的致灾因子有很多种,以洪涝、干旱、低温和病虫害等灾害最为严重。
洪涝是湖北省的主要灾害,占本省总灾害的43.6%。
由于湖北省三面环山,中间低平,湖泊河流众多,又处于梅雨带内,每当初夏梅雨来临时,常连降暴雨,造成山洪爆发,平原湖区也因四周雨水汇入和本地的强降水,导致江湖水位猛长而泛滥成灾。
局部性的洪涝灾害几乎每年都有,大范围的严重洪涝在近四十年内也多次发生,如1954、1969、1980、1983、1991、1996、1998年都发生过严重的洪涝灾害。
各地洪涝灾害大多发生在4—10月。
洪涝开始的时间,鄂东南最早可出现在4月,鄂西北一般要到5月以后。
从分区统计的洪涝出现频率(不含偏涝出现频率)看,大部分区域均以初夏洪涝出现最多,频率为19—24%,盛夏次之,频率为17—22%。
鄂北、鄂西北则盛夏洪涝多于初夏,鄂东南是春季洪涝多于盛夏。
各区秋涝出现都较少,即使是多秋雨的鄂西,秋季洪涝发生频率也仅10%左右。
近11年来,湖北省因洪水导致的受灾面积合计达到全国受灾面积的8.87%,成灾面积达到全国成灾面积的8.99%,最高时为1999年,受灾面积高达全国受灾面积的15.16%,成灾面积高达全国成灾面积的14.42%;
总体而言,因洪水导致的损失发生程度始终波动较大,11年来,受灾面积占全国受灾面积的比例在2.31%—15.16%之间波动,波动幅度为12.85个百分点,成灾面积占全国成灾面积的比例在1.41%—14.42%之间波动,波动幅度为13.01个百分点;
2000年后波动幅度相对减少,受灾面积占全国受灾面积的比例在6.19%—12.38%之间波动,波动幅度为6.19个百分点,成灾面积占全国成灾面积的比例在6.56%—12.59%之间波动,波动幅度为6.03个百分点(见图二)。
说明湖北农业的防洪防灾能力近年来虽然有所提高,但总体而言依然较差。
干旱也是湖北省的主要灾害,占本省总灾害的38.4%。
干旱四季均有发生,危害大的是持续时间长的夏伏连旱或伏秋连旱。
近四十多年来,湖北省干旱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大旱年有1959、1966、1972、1978、1981、1988、1995、2000及2001年,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从本省分区统计的干旱出现频率(不含偏旱的频率)看,鄂东和江汉平原以伏旱和秋旱出现最多,而且常常是伏秋连旱,伏秋两季干旱发生总频率为40—50%;
鄂北和鄂西北以春旱和初夏旱最多,也常春夏连旱,春旱和初夏旱的总频率达43%左右;
鄂西南各季干旱出现的都比较少,每年干旱发生频率都只有10%左右,是湖北省干旱出现最少的区域。
近11年来,湖北省因干旱导致的受灾面积合计达到全国受灾面积合计的3.98%,成灾面积达到全国成灾面积的4.13%;
比例最高时为2001年,受灾面积占全国受灾面积的6.14%,成灾面积达到全国成灾面积的7.19%,其他年份均未超过这一比例;
总的看来,旱灾导致的损失程度波动范围始终较大,11年来受灾面积占全国受灾面积的比例在1.08%—6.14%之间波动,波动幅度为5.06个百分点,成灾面积占全国成灾面积的比例在1.05%—7.19%之间波动,波动幅度为6.14个百分点(见图三)。
说明湖北农业的抗旱能力依然较差,“靠天下雨”的局面未得到有效改善。
大风、冰雹灾害,是本省常见的局部性灾害天气之一,其危害程度一般小于洪涝和干旱。
大风一年四季均有发生,冰雹则主要发生在春、夏季节,而且往往是大风和冰雹并发。
大风、冰雹灾害均以春季,特别是4月出现最多。
湖北省养殖业的风险主要源于各种疫情,如猪瘟、口蹄疫、禽流感、肺疫、丹毒等。
目前,随着全球气候进一步恶化,致灾因素相应改变,湖北省已成为全国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省份之一。
农民“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现象十分普遍。
(三)湖北省农业保险发展处于相对停滞状态
发展农业保险,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风险保障,是保险业面临的新任务,也是保险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然而,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不容乐观。
目前,湖北省内只有一家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1983年湖北省开始试办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经营,开办的险种主要有耕牛保险、养鱼保险、烟草种植保险、蔬菜种植保险、牲猪保险等。
保险责任主要是自然灾害和病虫害。
整体看来,湖北省农业保险规模较小,农业保险自开办以来至2004年9月,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5046.5万元,累计赔款36946.1万元,平均赔付率为82.02%,若加上业务费用率(约为20%左右),20多年来的平均综合成本率为102.02%。
同时,农业保险又缺乏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力的政策支持,所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就使得以赚取利润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业务逐年萎缩。
农业保险处于农民不愿买、保险公司不愿卖的尴尬境地。
湖北省安陆市的情况有一定的代表性。
1996年人保公司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以后,农村财产保险业务主要有车辆保险、农房及禾场火灾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
1996年,全市农村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18万元,到2003年下降为98万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占60%以上),农村财产保险深度很低,由1996年的0.12%下降到2003年的0.05%。
农村保险密度很小,而且呈下降趋势,由1996年的2.72下降到2003年的2.12。
在机构人员方面: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全市农村保险队伍有50多人,全市18个乡镇办事处都设有保险站。
1996年分业经营以后,由于政府转变职能,保险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撤销了各乡镇的保险站,保险员以个人代理人的身份开展工作,人保公司在全市农村的个人代理人下降到18人。
近年来,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呈现下降趋势(见图四)。
开办农业保险以来的22年中,保费收入最高时也只有1992年的5004.6万元。
保费收入的总体变动趋势表现为先升后降:
1983年—1992年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逐年增加,1992年达到最高峰,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5004.6万元。
此后,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
从近两年的情况看,2002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046.7万元,仅占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0.017%。
2003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39万元,仅占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0.012%。
2002年农民人均农业保费支出0.48元,仅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02%。
2003年农民人均农业保费支出0.39元,仅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015%。
资料来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历年业务统计资料
湖北省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较高(见图五),22年来的平均赔付率为82.02%,并且赔付率十分不稳定,波动范围很大:
最高时为1988年,赔付率为134.09%,最低时为1984年,赔付率为32.59%。
近几年来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之以前有所下降,并趋于相对稳定:
1997年—2004年9月,赔付率在51.43%—88.54%之间波动。
湖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与湖北农业大省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农业保险发展的滞后,必然会影响湖北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农业基础的薄弱又会制约整个湖北经济的长远发展,所以努力探索如何建立适合湖北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探讨如何为湖北农业提供有效的损失补偿机制、提高本省农业的抗风险能力,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国内外农业保险模式评析
国内外围绕农业保险的模式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
分析现有农业保险模式可为湖北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国外农业保险模式评析
目前,国外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法国模式。
美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模式是80多年以来不断探索和完善的产物。
美国政府于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成立隶属美国农业部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但政府经营农业保险亏损较大,仅1974年至1980年,受灾补偿金平均每年使政府增加支出5.1亿美元。
为此,美国政府于1980年又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通过补贴、免税等措施鼓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
1994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通过改革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
从1996年以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逐步退出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私营保险公司在政府有关政策和补贴的激励下经营或代理全部的农业保险直接业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制定规则,履行稽核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
到2000年,政府完全退出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将直接业务全部交给了私营公司经营或代理。
政府向承办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补贴、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上的优惠,并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
由此可见,美国农业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给政策、政府与私营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代理”四个阶段,在经营体制上实现了从“单轨制”到“双轨制”、再到“单轨制”的演进,即从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再到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的转变。
美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成功运作,得益于政府的参与。
一方面,政府通过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农业保险的发展。
美国先后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和《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等五部涉及农业保险的法律,以法律约束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行为,为联邦政府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政府直接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如政府直接参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通过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免征税费等形式对农业保险给予扶持;
政府承担最后保险人的责任,有效降低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大限度的分散,保证农作物保险制度的平稳进行。
美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成功运作也得益于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有促使农民投保的强制条件,如保费补贴、农户信贷、生产调整、价格补贴等都与是否参加农业保险相联系。
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避免逆选择;
另一方面,可扩大承保面,有效地分散风险。
与美国不同,法国采取的是农业互助保险的模式。
19世纪中叶,法国农业曾历经危机,一些农业行会组织应运而生。
辛迪加、合作社和相互保险组织加强了与农村社会的联系,试图满足农民的不同需要。
在保险领域,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法国农民发起并设立了地方相互保险公司以应付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1900年7月4日,有关行业组织法律地位的法令实施之后,农业相互保险得到蓬勃发展。
从1900—1936年,成立了4万多家相互保险公司,为农业提供牲畜死亡、火灾、冰雹和意外事故的保险,政府负责对商业保险所无法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农业自然灾害)进行必要的干预。
20世纪40年代后,政府对互助机构进行了联合、合并,并成立了中央的互助保险机构。
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
1984年,法国政府建立了农业灾害基金,对互助保险组织不能承担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
1986年,法国成立了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下设四个保险公司,即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
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保全国农民的所有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中断期间的损失;
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农村的屠宰商、面包商、手工业商、小商业者的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
农民寿险公司承保农民和非农民的人寿保险和死亡保险业务;
农业再保险公司负责对内对外的分保业务。
集团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市场特点,在险种设计上按市场和保户的需求,并通过自然和经济两个区域因素设计“一揽子”保险吸引保户。
集团公司将农业作为一个系统进行承保经营,范围可扩大至人身保险。
到目前为止,该集团净资产达45亿欧元,保费收入122亿欧元。
法国的农业保险是以互助保险合作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模式,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政府在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府制定《农业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的项目,用法律或法规确定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并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
同时,农业保险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大麦、果树等,主要饲养动物,如,牛、马、猪、蚕等实行强制保险。
美国和法国的农业保险模式有与其相适应的条件:
一是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的。
二是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三是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四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
五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及其风险的地域差异决定在我国不可能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模式,必须探索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因此,美、法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可为湖北省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方式上提供借鉴。
(二)国内现有农业保险模式评析
我国目前有五种农业保险模式:
一是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二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三是外资公司经营模式。
四是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五是商业性公司代办模式。
1、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有两家,即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日被批准筹建,这是全国首家诞生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
该公司采取“以险养险”的经营思路,通过其他有效益险种的收益来贴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促进公司的持续经营。
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除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包括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上海市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承诺将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和补贴比例,并在出现大灾时为农业保险提供可靠的财力支持。
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信主要发展政策性的种养两业保险业务不同,吉林安华将在产品和销售模式上有所创新:
产品方面,借鉴法国安盟的经验,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包括种养两业保险、农民家财保险、农民短期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在内的全方位、一揽子的保险保障,走“大农险”之路,最终目标是建成“中国的安盟”。
公司业务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商业性业务;
第二类是代办政策性业务,主要是接受国家和省政府委托,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
第三类是与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业务,主要是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福利性保障进行“嫁接”或分保,不以盈利为目的。
在销售方面,将依托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广阔渠道,深入乡镇基层开展农险业务,以避免层层铺设机构,降低成本。
2、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1982年开始,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始经营农业保险。
同时,也对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进行了大胆探索。
但是,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农业保险年均赔付率高达94.6%,其中,赔付率在100%以上的年份有七年,最高一年的赔付率为136%,最低的年赔付率也在67%以上,远远高于其他财产保险。
农业保险因风险和利润极不相称,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冷落险种,近年来出现逐年萎缩的趋势,200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6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
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即现在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于1986年成立,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农业保险。
该公司利用新疆兵团特殊的管理体制,依靠行政手段对全兵团范围的“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实行种一亩保一亩的统保政策。
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获得了相应的政策扶持:
新疆自治区政府免征一切税收,并从财政预算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作农村风险基金。
另外,农业保险的结余按3:
7的比例,分别建立师(地区)、团(县)两级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专项储存,逐步积累,以备大灾。
三是理赔款分担,即团场受灾时,当年保费支付,不足部分,农业风险基金支付;
仍不足或无积累的单位,由师(局)保险分公司在当年其他商业性保险利润中提取30%予以补偿;
再不足,其余部分由师(局)各自按比例筹措资金。
四是农业风险基金连续二年结余的单位,可以从第三年起,提取当年风险基金结余的40%,用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防灾设施项目的建设和农业科技试验项目的费用等。
在自治区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下,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已承保了疆内大部分农作物,棉花的承保面更达到90%以上。
3、外资公司经营模式
目前在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外资公司只有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该公司提供囊括经济生活各方面的“一揽子”农村保险产品,如农民人身、健康、房屋财产等,并让农民介入核保、理赔、产品开发等保险经营领域,还将推广农家乐旅游、娱乐保险以及蔬菜等农产品的保险,此外,也有针对普通市民的玻璃破碎险、意外暂停险以及烟熏险等。
安盟的销售渠道分成两个网络,主要特点为,城里的代理人卖城市险,农村险由农民来销售。
并在双流、郫县、温江、新都、龙泉设立了5个点,每个点培训了180名农村代理人,并在每一个行政村都设专人负责。
安盟的主要特点在于经营的主要是“农村保险”,而非仅限于种养两业的保险,并且让农民参与产品开发、核保、理赔。
4、其他经营模式
除上述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和外资公司经营模式外,还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和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通过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农业保险合作社或互助统筹会为农业保险主体的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保险互助统筹会经营模式适合我国的国情和民意,符合国务院指出的“保险企业应支持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集股设立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体经营模式”,得到了管理部门的重视。
2004年11月16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获保监会批准在黑龙江筹建,该公司的筹建填补了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也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再次迈出重要一步。
商业性公司代办模式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业务的模式,商业公司对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
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理几种重要农产品(如小麦、水稻、奶牛等)的保险业务。
农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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