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管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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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食品安全管理活动
第一责任:
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
地方政府负总责;
部门分段监管与卫生部门综合协调相统一;
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地方政府总负责
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完善落实责任制,对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职责分工,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全社会参与机制
行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社会宣传与监督
举报权、知情权、建议权
鼓励科学研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风险监测制度
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制定计划、省级制定具体方案
风险信息交流与监测计划调整:
有关部门向卫生部通报信息,卫生部核实调整计划
风险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或者危害的食品列为高风险食品,并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透露,将对食品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5类食品将定为高风险食品,重点监管。
乳制品、肉制品、酱腌菜、食醋、饮料5类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部、农业部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三准则
合法:
不违背法律规定——底线
合情:
满足消费者健康需求——核心
合理:
充分考虑社会综合成本——尺度
标准提高(预防为主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三章)
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强制执行
标准涵盖范围:
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因素在内的各类污染及添加物、营养素、标签、生产过程要求、配套检验方法全部包括在内
清理整合现行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没有国家标准的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做好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由质量监督部门受理;
食品流通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餐饮服务许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原料检查验收记录制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原料不得购进或者使用。
如实记录购进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购货日期等内容。
原料检查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签所标示的内容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并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流向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的要求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转基因食品还应当标明其为
转基因食品。
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
对保健食品、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如山药、百合、肉桂、山楂、大枣等。
保健食品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严格食品广告管理
广告真实性规定
不得以广告推销食品机构
监管部门;
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行业协会;
消费者组织
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卫生部规定。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进出口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1、明确了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职责应承担的后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监督管理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处罚
(1)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规定。
未取得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食品和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食品和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同情形的处罚
不同情形
生产经营、进口本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使用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标签所标示的内容,或者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的规定的;
在食品中加入药品,或者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的;
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疾病的;
违反本法规定购进食品、食品原料,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建立并保存查验记录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不安全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召回不安全食品并报告的;
拒绝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检查或者隐瞒有关情况、资料的。
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同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进货或者销售记录的;
食品销售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储存、销售食品的;
食品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进货识别,或者未建立、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答复、记录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处理的。
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其它情形
生产高风险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负责人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经营柜台出租业务的企业、展销会的举办企业
从事食品运输、储存活动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题:
(单选题)
1、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A)活动,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A食品生产和加工B食品流通
C餐饮服务D初级农产品加工
2、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C)制度。
A3C认证BGMP认证
C许可D备案
3、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C)的规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C认证许可D质量安全许可
4、公民发现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有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向(C)部门投诉。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D食品安全委员会
(多选题)1、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凡患有下列传染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BCD
A痢疾
B化浓性皮肤病
C病毒性肝炎
D活动性肺结核
2、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其规定,应当承担(ABC)。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D道德责任
3、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下列食品禁止生产经营(ABCD)。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B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C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D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必须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
(X)
2、从事餐饮服务应当在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
第二节食品安全法违法案例
[案例1]“甜蜜的事业”也苦涩
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人员发现,在湖北武汉的一些超市里,一些“特价”蜂蜜每瓶(1公斤)只售10元左右。
经调查。
原来是蜂蜜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添加了“白蜜”即“人造蜂蜜”糖浆,这种糖浆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过生物技术发酵转化而成,其外观、甜度、口感和蜂蜜极其相似,但没有天然蜂蜜所特有的营养滋补价值。
而根据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蜂蜜》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蜂蜜加工企业必须按新标准生产蜂产品,不得在蜂蜜里添加或混入任何淀粉类、糖类、代糖类物质。
专家介绍说,现在蜂蜜造假的手段五花八门,有的是用白糖加水加硫酸进行熬制:
有的直接用饴糖、糖浆来冒充蜂蜜;
有的利用粮食作物加工成糖浆(也叫果葡糖浆)充当蜂蜜。
造假分子还在假蜂蜜中加入了增稠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化学物质,假蜂蜜几乎没有营养价值可言,而且糖尿病、心血管病患者喝了还可能加重病情。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餐饮服务没有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008年8月接群众举报,x市中区某酒店没有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酒店调查发现,该酒店餐饮部没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操作间灶台上方污秽不洁、天花板霉变,餐工用具保洁柜无防蝇防尘设施,从业人员13人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讯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该酒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酒店员工花名册等。
处罚决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元罚款。
履行结果:
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并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即日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3]没有健康检查证从事食品生产
x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监督员于2008年3月21日对高新区世纪城精品街号检查时发现:
九洲国际商贸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副食干杂、散装糕点、预包装食品、肥肠粉、盒饭供应)。
【收集的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询问笔录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情况说明一份;
5、现场照片6张。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从业从员的健康检查制度,该商贸是否违反了该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者渗性出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4]“苏丹红一号”
2005年3月4日,北京有关方面检测出亨氏中国某批号的辣椒酱里面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一号”。
此后,国家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紧急布置彻查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追查“苏丹红一号”的源头,肯德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受到冲击。
“苏丹红”并非食品添加剂,而是一种化学染色剂,苏丹红里的化学成份中含有一种叫萘的化合物,该物质具有偶氮结构,这种化学结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致癌性,对人体的肝肾器官具有明显的毒性作用。
该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一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5]致命的咸蛋
工业废盐腌咸蛋:
吃过咸蛋的患者都是钡中毒。
咸蛋检测后发现,咸蛋中的钡含量超过国家食品标准含量30~80倍。
据介绍,钡与化学物质反应后生成的可溶性钡盐带有剧毒,会导致食用者中毒。
思考:
该案用《食品安全法》如何处理?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6]食品采购没有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某市贸易公司是主营糖油的专业店,2005年,某市贸易公司从外地购进“豆油”2吨,由于价格便宜,采购人员急于成交这笔交易,没有按法律规定向经销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就签了合同。
“豆油”很快运回该市。
食用这批“豆油”的群众纷纷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豆油”一入锅就冒黑烟,且有异味。
经检验证明,这批“豆油”掺入了非食用油,不能食用。
于是,该市工商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追回已售出“豆油”并加以封存,不准做食用油出售,罚款5000元。
该贸易公司不服,2005年5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售出的“豆油”,含非食用油,不能食用,且没有按法律规定向供货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进行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问题解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案例7】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例分析
2005年中秋节期间,安阳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廉价销售过期的食品。
被市工商管理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查封。
后经立案调查取证,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该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哪一条?
该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三节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概述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进出口食品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验;
《商检法》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我国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的核心——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这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卫生注册登记,是指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是对进出口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监控的一项关键性措施
2.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共性和区别
共性:
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
区别:
保健食品:
①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
②特定人群食用;
③具有规定的每日服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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