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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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东莞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经营范围:
房地产评估;
3、注册资本:
以工商注册为准;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甲方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丙方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收购东莞市xx评估有限公司及合作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三、职务和分工:
甲方担任合作公司的董事长,主管决定合作公司的经营项目和内部事务;
乙方担任合作公司的董事兼任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职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丙方担任合作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经营财务收支事宜;
四、利润分配方式:
经营收益在除去现金出资成本和经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均按照甲方占%、乙方占%、丙方占%的比例分红,盈利的余额部分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五、经营资金的增加:
如合作公司出现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的情况,各股东应按照各自分红的比例增加出资;
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或不愿意再增加出资的情况,则该股东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股权,三方股份则实际出资重新相应调整。
是否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应该以董事长和至少一名其他股东同意为准。
六、退股方式:
合作公司的股东自公司成立三年之内不得退出股份。
每个合作股东的现金出资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
股东退股时,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按照分红比例结算,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出资退回,其他股东对退出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合作公司没有盈利,则根据合作公司现有财产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退回该股东。
七、因一方违约,给合作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给赔偿并支付没股东5万元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联系地址:
电话:
年月日证件号码:
合伙人:
甲(姓名),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址:
×
市(县)×
街道(乡、村)×
号合伙人:
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项目名称),总投资为×
万元,甲出资×
万元,乙出资×
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
%。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
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一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日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股东协议书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拟设立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1.股东依照实际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享有公司股权,依照股权比例享有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包括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
2.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规定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3.法人代表不愿负责管理与经营的,股东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人员负责经营公司各项事务。
第三条公司注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万元。
(1)甲方出资万元,占启动资金的%;
(2)乙方出资万元,占启动资金的%;
(3)丙方出资万元,占启动资金的%;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
账号:
),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2.注册资金万元。
(1)甲方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2)乙方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3)丙方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3.各股东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在公司办理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公司存续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股东认购、出资转让、退股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以按比例认缴出资。
2.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无需其他人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如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3.股东发生以下情形可以退股:
(1)与股东会经营理念不合、并反对股东会决议的;
(2)股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股权的;
(3)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失去偿债能力的;
(4)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股东并经全体股东过三分之二的表决同意的;
(5)有其他正当原因、且退股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股东退股后,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第六条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的权利1.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权利:
(1)对外开展业务和订立合同;
(2)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招聘人员及培训;
(4)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帐分离,不能管理帐务。
2.股东的权利:
(1)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意见;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和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5)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3.公司经营产生的盈余股息、红利,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股东的义务1.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向公司赔偿。
2.禁止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股东会同意方可。
如因违反本条对公司造成损失,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本协议因以下原因终止:
(1)公司经营期限已满;
(2)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公司;
(3)公司违反法律被撤销;
(4)法院判决解散;
(5);
(6)出资人一致决议解除的。
2.协议终止后,公司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未能设立的情形和后果:
1.公司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设立:
(1)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2)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设立的;
(3)申请设立公司未获有关部门批准的;
(4)因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2.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在30日内予以返还。
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后,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如不能承担,可从出资中抵扣。
第十条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选择第种方式进行解决:
(1)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如与公司章程相冲突,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见证人保存。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全)公司企业股东合作协议书本协议基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
第一章㈠总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㈡合作基础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公司名称为:
《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__年___月___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②公司住所为:
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④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本协议经过《有限公司股东会第2014080001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住址:
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丙方:
____________丁方:
____________第三章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第二条公司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
持股比例:
_____%;
丁方:
注:
宋**先生所占_____%的股份中,12%为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宋先生个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执行董事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总经理
(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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