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773334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69KB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其中,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占比达到25%的法人合伙人(包括单一法人合伙人出资额占比达到25%以及多个法人合伙人合计出资额占比达到25%的情形),应在我区商事登记为法人商事主体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营主业(不包含房地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
(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
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旅游会展、物流业等行业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四)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
(五)年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800万元(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旅游会展、物流业等行业企业年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400万元)。
三税地方留成指的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
(六)集团母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区域外;
2.从事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本区域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
3.净资产不低于2.5亿元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旅游会展、物流业等行业企业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或交易额不低于800亿元)。
企业将集团母公司迁入我区的,不受本项第1点集团母公司“在本区域外”的条款限制。
(七)母公司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100强、台湾地区百大企业的,或央企以及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经区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现有总部企业”,下同),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本办法出台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旅游会展、物流业等行业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符合第四条中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我区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予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七条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我区的制造、研发、营销、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四中心”,下同)。
(一)在我区办理商事登记并实行统一结算的商事主体,且在我区缴纳所得税。
(二)符合第四条第
(二)至(四)项规定。
(三)在我区集中结算或销售产品(服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我区营业收入占母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全部产品(服务)或同品牌产品(服务)营业收入的30%及以上,或者在我区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2)将在外地销售的产品(服务)在我区集中开票结算并纳税,且在我区营业收入(或产值)较上年度环比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
(四)母公司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100强、台湾地区百大企业的,或央企以及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经区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我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一)在我区办理商事登记并实行统一结算的商事主体,且在我区独立缴纳所得税。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并通过。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属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含冠以“基金”的企业),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冠以“基金管理”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300万元。
对于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需扣除相应财政出资额后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认定。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其中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定向增发(即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以上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包括市、区两级政府有回购承诺、具有“明股实债”性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出台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根据本办法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开办及增资补助。
1.按企业注册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开办补助: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内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
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4%给予补助。
奖励资金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兑现。
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增资补助:
实际增资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
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
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
奖励资金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兑现。
3.单户企业可享受的开办及增资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经区政府同意,对在我区法人金融机构的开办及增资补助可适当加大力度。
企业取得开办及增资补助后5年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由企业退回或由财政部门追回减资部分已享受的补助资金。
5年内剔除股东分红因素后净资产减少量超过到位资金的50%的,参照减资追回净资产减少部分对应的补助资金。
(二)经营贡献奖励。
根据本办法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奖励,其中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
三税区级分成指的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分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下同。
(三)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2.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
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3.在商务运营中心等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房补助,其中第1年按照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第2年按照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
在我区其余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40%给予租金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
单户企业租金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参照企业申报前一年商务运营中心的月平均租金)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享受补助的总部企业,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本条款补助与用地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已在我区享受用地优惠的,不再享受本条款补助;
已享受本条款补助的,不再在我区享受用地优惠。
第十条 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我区设立的、根据本办法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增资补助。
现有总部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增资补助:
单户企业可享受的增资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经区政府同意,对在我区法人金融机构的增资补助可适当加大力度。
企业取得增资补助后5年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由企业退回或由财政部门追回减资部分已享受的补助资金。
(二)经营贡献奖励。
对我区现有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环比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若该企业被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前,已在我区享受用地、购房优惠的,不再享受本条款奖励。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四中心”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1.从区外新引进的“四中心”,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奖励,其中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
母公司(或同一绝对控股股东)在我区已设立的企业在新引进“四中心”后,年度三税区级分成较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在计算新引进“四中心”年度三税区级分成时扣除存量企业减少的三税区级分成部分。
2.本办法出台前在我区注册的“四中心”,按其年度三税区级分成环比增量部分给予80%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办公用房补助。
可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3点的租房补助。
第十二条根据本规定认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第六条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新引进总部企业及现有总部企业)、“四中心”类总部、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人才奖励政策:
(一)企业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享受本条款政策。
高层次管理人才(以下简称“高管”)是指企业的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同级别职务的人才。
(1)自认定当年起,按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离职的,以实际任职时间为限)。
(2)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化个人限售股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研究给予奖励。
(3)子女在区属中小学、幼儿园享受就学优先照顾。
(二)经认定的企业可申请享受市、区两级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措施,对人才提供落户及安家支持。
人才同时符合市、区两级多项人才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优惠。
第十四条同时符合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的扶持意见》及本办法确定的总部企业(“四中心”类总部企业、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鼓励其优先申报市级总部企业(“四中心”类总部企业、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及申请相关市级扶持政策。
经市级认定后,可直接视同为我区总部企业,并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企业申请并享受的市级扶持政策与本办法扶持政策类同时:
若按照本办法可获得的扶持资金高于市级,我区将补足差额;
另以企业根据市级扶持政策获得的扶持资金(不含注册资本金补助部分)为基数,额外给予2.5%的奖励(补助)。
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包括额外给予的奖励(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市级扶持政策或本办法对应条款规定的最高限额(市级扶持政策与本办法限额不同时,按就高原则计算)。
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根据市级扶持政策获得的投资奖励及风险补助,仅对其中投资于我区企业的部分给予额外奖励(补助)。
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按照市级扶持政策第二部分第(三)项第4点获得的经营贡献奖励,不再给予额外奖励。
(二)对获得市级扶持政策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股东或出资人,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20%给予额外奖励。
(三)按照本办法可享受的扶持政策与市级扶持政策非类同的,企业仍可申请享受。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申报总部企业(“四中心”类总部企业、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认定的,应由企业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
第十六条区领导小组于每年6到8月份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四中心”类总部企业、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首次认定相同,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四中心”类总部企业、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上年度因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可以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原则上对总部企业(“四中心”类总部企业、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的补助、奖励于每年6到8月份进行申报办理,申报程序如下:
(一)总部企业(“四中心”类总部企业、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的补助、奖励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会同区商务局进行初审。
高管人才奖励申报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
(二)经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初审后,由区财政局对补助、奖励金额进行核算。
(三)区财政局将核算结果反馈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奖励年限,均按企业首次获得认定的年度作为起始年度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企业依据本办法年度可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上限视企业对地方贡献情况核定,当年可奖励金额超出企业当年贡献的部分可延期至以后年度视企业贡献情况兑现。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四中心”类总部企业、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转移往区外,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的,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停止兑现扶持政策,并追回企业依据本办法已取得的各项补助和奖励所得。
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补助、奖励资金,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促进 总部 经济发展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