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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肉类检查标志的复制权力
7.21进口肉制产品的标签
7.21.1强制要求
7.21.2已注册外国商标列表
7.22《肉类检查条例》制定的肉品标准
7.22.1蛋白质含量要求
7.22.2来源于牛奶的成分
7.22.3凝胶的使用
7.22.4猪或者家禽皮的使用
7.22.5机械分割肉(MSM)的使用
7.22.6威尔特熏肉Wiltshire
7.22.7部分脱脂剁碎牛肉和猪肉的使用和标签
7.22.8低温加热操作制得的部分脱脂剁碎牛肉和猪肉的使用和标签
7.22.9肉品制备中磷酸盐及水的使用
附件A标签、记号及包装(加拿大)注册申请表
附件B标签、记号及包装(外国)注册申请表
附件C圆柱形容器(罐)上主要版面
附件D混合品牌及产品的标签、记号及包装注册申请表
附件E注册印章
附件F负责检查员检查标签
附件G肉品检验标志复制权
附件H服从声明
附件I图表
附件J配料——标签要求的配料及成分表
附件K肉品生产中使用磷酸盐和/或水的问题与解答,《食品与药品条例》表778修改版的影响
操作手册中这一章的目的,是进一步解释申请注册或进境肉制品(可食和不可食)包装和标签的制定要求。
同时,也涉及到非肉制食品成分,如配料、调料、食品添加剂等注册的制定要求。
有关注册标签政策,见7.5。
有关检查员检查标签,见附件F。
非食品成分,如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使用的化学成分的注册制定,见4.12。
以下条例和规则可适用于准备申请注册或进口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
(a)肉类检查条例和规则。
(b)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和规则。
(c)食品和药品条例和规则。
(d)加拿大农产品条例和规则制定依据。
为减少本章内容,这些条例和规则中包含的详细信息不再罗列。
肉品检验标志仅允许连同注册公司的可食肉制产品一起使用。
注意,准备用来出口的肉制品,可能不用具备符合在加拿大食用的标准,也可能使用肉品检验标志标识,前提是包装容器上标有“为出口”的标识。
参见《1990肉类检查条例》,122
(2)。
肉品检验标志不能用于不可食肉制品或不可食肉制品的包装容器上。
肉品检验标志可应用于:
(a)可食肉制品的标签;
(b)直接应用于胴体、半扇、四分之一、初级分割胴体、次级分割胴体及器官;
(c)直接应用于肉制品的天然肠衣。
见《1990肉类检查条例》,表
和见7.6.5。
基本上,我们分成两种包装:
零售用包装和非零售包装。
(a)零售型包装
袋
肠衣(天然和人造)
纸箱
单一杯
折叠纸板
玻璃杯
小袋
罐
包
(b)非零售型包装
油罐卡车
集装箱
箱
袋,包括针织袋
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区别了以下标签种类,参考以下代码:
A-人造包装
B-印刷袋
BL-不干胶标签(pressure-sensitivelabel)
C-单件包装板纸盒和单一杯盖
CB-集装箱
D-带钢印的产品描述(桶,桶盖,桶和鼓)
DC-展览集装箱
EC-可食肠衣
F-熏肉折叠纸板或包
G-玻璃杯的纸标签
HB-麻布袋
HL-要点标签(悬挂)
I-插入标签
K-kemex标签
L-纸标签
M-胸标;
袋或肠衣的小夹标签
P-小袋,膜,箔或纸
PB-家禽袋
PL-运输车、罐、卡车的张贴标签
PS-直接消费产品大小的不干胶标签
RS-航运容器的印章、钢印或不干胶标签
S-航运容器
SB-管印
SL-航运标签
T-彩印罐
W-包,赛璐玢,箔或纸
X-航运标签
Y-针织料
Z-天然肠衣的标签
注意:
仅有用于未经盖章的肉制品的密封容器上的不干胶标签必须有防伪标识。
防伪标识即指不干胶标签全部不可去除掉,或者使用后未经明显声明又重复使用。
其他所有不干胶标签不全需要防伪标识,但是必须保证牢固粘贴于船运纸箱或紧贴于容器上。
(a)通则
不透明袋,肠衣或其他可接受彩色包装,包括家禽的胴体包装用。
彩色透明和半透明的袋,某些允许条件下用包装膜(见项目(b))。
Vexar网或者其他相似物,必须同其所包装物品颜色明显对比。
包装不得采用对产品颜色、质量、品种的颜色引起误解的设计。
透明或半透明包装,如切片熏肉或者新鲜(未经蒸煮)肉制品,不得设计出线或红等颜色,给这种产品造成薄的印象。
透明或者半透明的包装,肠衣或袋待包装用,熏制或腌制,熏制或熟制肠制品及切成片待食用的肉制食品,不得将包装设计成红色,产生不适当的增加产品外观的印象。
熏肉切片(腹部或两侧),包装开口处需足够大,以露出2/3(66%)长度的熏肉,同时能完全达到熏肉的宽度。
(b)有色透明或半透明容器的使用
(i)预包装肉制品:
预备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肉制品不应采用有色透明或者半透明的包装,除非:
声明使用彩色包装:
(1)在标签上紧跟产品名字标识(例如“彩色肠衣中牛肉腊肠”);
否则,
(2)在包装容器上以同样方式标识。
和
交接处采用清晰无色膜,露出肉制品原有颜色。
N.B.声明所用文字的大小最小采用产品名字的二分之一大小。
(ii)非预包装肉制品:
这个种类的肉制品是指,不预备装在容器中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而是需要经零售商切片或切分后待售的产品。
这样的产品不需要特别的标记/声明或显示出一个分明的切面。
这将包括出售给熟食店、旅馆和餐厅的肉制产品。
对于这些产品没有重量限制。
可能会对产品的真实颜色产生误解作用的彩色透明或半透明包装,要经“可接受材料和设备参考列表”(程序手册C部分)的鉴定。
所有申请注册的标签需要递交到:
申请注册部
(标签、容器、配方和工艺)
动物源食品部门
CamelotCourt
59CamelotDrive
Nepean,OntarioK1AOY9
(a)来自加拿大的注册公司
(i)盛装可食或内销肉制品容器的标签,除
·
《肉类检查条例》3
(1)(i)中的肉产品
盐浸犹太教食品
盐浸肠衣;
(ii)注明“有机”的肉制品标签。
(b)被授权的可以将肉品进口到加拿大的外国公司
(i)同加拿大的注册公司;
(ii)准备直接出售给加拿大零售商的非准备食用肉产品的容器的标签。
N.B.按照犹太教法用盐和水加工的肉制产品。
当产品特征能够反映出这种产品经过盐渍的时候,不要求产品标签上的成分列表标识出这两种配料。
强烈推荐,在将标签或标签草图提交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待注册前,操作者先将一份推荐标签及一份填好的AGR1478和配方(见附录A)一起呈递给负责注册公司的检查员。
商议时,负责检查员应先检查标签、配方,如果负责检查员觉得满意的话,应通过初始的AGR1478表为注册公司提出建议。
负责检查员将对操作员起到顾问的作用,并且他的评语应该包括在申请表中。
“负责检查员的初始检查”做为一个检查程序,并且是保证负责检查员已被通知,明白操作员开发新产品或改变标签的意图。
一旦收到标签注册资料后,负责检查员应将提出的异议或者评语程交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的高一级的官员,将复印件给区域主管。
以下是需要交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的标签申请表格的复印件份数:
(亦见7.5.6)
所有肉产品(除已经注册标签的)
3份标签草图(校样)
5份申请表
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在校样被通过注册后,发布一个注册编号。
然后操作员可以进行标签打印。
当他们已经按照注册说明做好全部准备工作后,负责检查员应该发布可以使用终标签。
任何与已注册的标签的不符的终标签,应提交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作出最后决定。
操作员应该将注册校样的影印版,连同终标签打印版一起呈递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以做记录用。
如果未在120日期限内将终标签印刷版递交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则标签的注册自动失效。
操作员应该提供终标签给负责检查员,同时,负责检查员也要确定操作员确实将终标签交付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
申请表的复印件不能大量提供给操作员。
操作员可以自行复制额外复印件。
为了方便起见,表AGR1478的复印件,作为附件A附上。
(a)标签申请详细程序
(i)5份AGR1478申请表(附件A)
(ii)2份使用的产品公式,打印有公司笺头或者用电脑打印出后,公司代表签字。
(iii)5份表AGR2623(附件D)确认以下信息:
商标名称
重量
公司或第一经销商的名字和地址
冷冻声明
部分数。
(iv)每一份申请表,需要3份标签校样复印件。
每个提交申请和注册的标签,需一份终标签复印件。
并且需要一份按照表AGR2623修改的终标签,例如,每个商标一份标签。
含有以下不同点的产品,操作员可能获得同一注册编号:
净重
部分数
公司名称及第一经销商
前提是,产品的配料和工艺相同。
一旦一个注册编号分配给一个标签,修改以上五个中的任何一个参数是不需要做一个新的申请的。
只需要操作员将更新的标签及申请表的复印件提交,以作为参考用。
在所有情况终,根据我们目前的数据处理系统,最多允许一个注册编号有99种产品。
(也就是说,比如最多可以有99种商标名称,等等)
每种申请表仅允许一种类型(cry-o-vac袋,集装箱,桶,航运纸板,熏肉折叠板,肠衣等等)。
(b)以下不需要提交注册:
肉品词典中未出现的,及不符合加拿大工业16号公报中的切割肉;
金属(银,青铜,等等);
带——红、蓝,等等;
控制重量范围的部分;
除了包装商或者第一经销商外的客户名称和地址。
一般标签必须含有《1990肉类检查条例》94
(1)(a)中强制要求的全部信息。
(b)中不包含的所有改动,应该提交给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进行注册。
改进标签的注册申请分为两种:
a)符合强制要求信息中的改动的肉品的改进标签,标注“新创”、“改进”、“更瘦”、“强化”、“低脂”、“无填充料”……,必须递交给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机进行注册,见7.5;
b)为突出竞争、致谢、偿还,“内有赠券”等的改进标签,不需要提交申请注册。
仅适用于已接收注册编号的且没有违反强制要求的改动标签。
这样的标签的样品及原始注册编号,应提交给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以供负责检查员做记录用。
允许使用荧光,只要他们不湮没其他任何一种信息内容。
符合显示哪一种声明,则使用相应的(a)和(b)的操作。
被允许向加拿大进口肉制产品的外国标签的注册和提交程序,基本上与7.5.2种描述相同。
尽管如此,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a)表格CFIA1419将代替表格CFIA1478提交。
这个表格的复印件见本章附录或者附件B;
b)不要求负责检查员的推荐;
c)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直接与公司或者公司的代表交涉;
d)进口商国家的肉品检查权威机构应负责检查出口到加拿大的肉品标签是否符合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的条例。
对于预制备肉制产品,应该提交产品的公式和制备方法(配方)的两份副本,其上应该印有公司笺头以及公司官员的签字和日期。
后来加在文件上的修改和注释应该能够清楚的确认。
以下二个方法中之一能用来标明更改是被赋予权力的:
公司官员对修改内容签字,并在文件上签名(打印名字、标题和日期);
或
公司指定代理人对修改内容签字,并在文件上签名,并且在文件上打印以下声明:
“经与(公司官员的名字和头衔、日期)讨论”。
公式需要全面,生产方法需要详细列出。
对于最小蛋白含量有要求的标准化肉制产品,应该标明总蛋白质含量和肉品蛋白质百分数。
如果可以接受的话,一份复印件将保存在渥太华,另一份将被盖以官方戳(附件E),并回执到申请人。
那份文件上的成分列表及生产方法将被认为是正是文件。
当一个检查官预进一步证实一个公式时,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官方盖戳的复印件。
(适用于1983年1月10日以来的所有注册)
7.6注册公司的可食肉制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为零售用可食肉制品加标签时,必须采用两种官方语言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强制性要求:
以下信息通常认为是强制性要求的信息:
7.6.1肉制品身份;
7.6.2肉制品净数量(除随意包装的产品);
7.6.3成分(可适用的)列表;
7.6.4生产或者注册肉制产品的注册公司的名字和地址,或者肉制产品提供给的人群的名称和地址,前面以“适用于……(的人/地)”标注;
7.6.5肉品检验标志;
7.6.6贮藏指南;
及哪里可适用:
7.6.7保值期;
7.6.8生产日期或产品编码。
强制性要求信息的详细情况见下,及见《1990肉类检查条例》。
7.6.1肉品身份
(a)基本原则
俗名是通常情况下知道的肉品名称。
有成分标准要求的肉制产品的名字见《1990肉类检查条例》中的规定,应该如下标识:
例如:
“普通牛肉肉浆”。
(regulargroundbeef)
对于肉浆的标签,根据不同的脂肪含量,仅允许使用如下四种名称:
普通“肉”浆(最大脂肪含量30%),中等“肉”浆(最大脂肪含量23%),瘦“肉”(最大脂肪含量17%);
极瘦“肉”(最大脂肪含量10%),“肉”可以用相应动物肉的名称代替,如普通牛肉肉浆。
牛肉胴体、半扇、后四分之一、前四分之一、初级分割肉、次级分割肉,必须按照《家畜和家禽胴体分级条例》(见7.12(3))加以标识。
当一种非肉制品成分,如蔬菜、水果、坚果,干酪,通心粉、腌菜或油橄榄等,添加在一个标准化肉制产品中时,非肉制品成分的名字必须包含在肉制产品的名称中。
肉酱,其中加入了蕃茄,应注明“肉酱和番茄”。
如果一种肉制品中含有来源于不同动物源的肉、肉副产品、机械分割肉或者是这几种肉的组合,主要指明一种动物源肉,然后其他动物园肉品需要进行标识。
一种含有牛肉和羊肉的大块肉,猪肉副产品作为肉品配料,可以标识成“牛肉、羊肉、猪肉”,或者简单的标识成“大块肉”。
在这个例子中,假设牛肉占最大百分含量,羊肉其次,猪肉副产品含量最少,(按其含量降序排列)。
“solid固态切割肉”
“solid固态切割肉”是一种可食肉制品,这种肉制品或者由一片solid肉组成,或者由至少含有80%无骨的、去皮的、每片重约25g的片肉组成。
这种肉制品可以用其俗名命名(如,无骨火腿),而无需更多限定词(如,切碎然后成型)。
重约25g的肉片,是以未加入任何配料的原材料重量为基准的。
可以理解为,后序加工(如,注射盐水,滚揉)导致肉品精华部分(fineparticlesofmeat)的释放。
这是正常反应。
尽管如此,为保证“solid切割肉”的特性,加工操作必须保证终产品中忠实于原材料肉中片肉的比率和大小。
生产者可以选择注入达15%含量的肉馅或乳靡,来代替每25g重需含20%的无骨、去皮肉。
见本手册4.10.3(12)。
(b)名称中“最高级”的使用
当肉品名称中含有表示“最高级的”一些词时,如“第一选择”,“最佳质量”,表示“最高级的”词前必须要加上制造公司、厂家的名称。
“A.Z.PackersBestQualityWieners”可以接受,而“BestQualityWieners”作为名字不能接受。
(c)天然肠衣的使用
特别注意,包装用或作为再加工材料的天然肠衣的来源(见第四章,4.10.3(16))。
如果天然肠衣与肉品原材料来源于不同动物种类,则需要注明肠衣。
天然肠衣的标识可以置于配料表末尾,或者,如果肠衣用来包裹产品,要标识于产品名称中。
如果产品中含有动物名称,而肠衣来源于其他动物,则天然肠衣必须标识在产品名称中。
1)配料表中天然肠衣的标识
如果产品中所用天然肠衣与肉品中的肉来源于同种动物,则不要求在产品配料表中标明。
例1:
产品名称:
“牛肉腊肠”或者“100%牛肉腊肠”或者“纯牛肉腊肠”等。
成分:
“牛肉,猪肉,水,……香辛料”
这个案例中,没有要求标注肠衣,但是肠衣必须来源于牛肉。
如果肠衣来源于其他动物种类,则必须在这个产品的名字中注明。
例2:
“腊肠”或“意大利辣香肠”等。
这个案例中,如果肠衣来源于牛肉或猪肉,则不要求标识肠衣性质。
尽管如此,如果肠衣来源于其他动物,则必须在成分末尾标识。
例如“牛肉,猪肉,水,……香辛料;
天然羔羊肠衣”。
2)用产品名称标识天然肠衣
仅当产品被填充在天然肠衣中时,在产品名称中标识肠衣。
如果产品名称中包含肠衣名,则成分表末尾不需要添加肠衣名称。
“羔羊天然肠衣装牛肉腊肠”或“羔羊天然肠衣装100%牛肉腊肠”或“羔羊天然肠衣装腊肠”
“牛肉,水,……香辛料”
“羔羊天然肠衣装牛肉和猪肉腊肠”或“羔羊天然肠衣装腊肠”
亦可以不注明肠衣的动物种类:
“羔羊腊肠天然肠衣”(采用羔羊肠衣),“猪肉腊肠天然肠衣”(采用猪肠衣)
“意大利辣香肠天然肠衣”
牛肉,猪肉,水,香辛料,食盐,亚硝酸盐。
在这个案例中,天然肠衣必须或者来源于牛肉或者来源于猪肉。
以下情况肠衣必须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
1)产品中含有动物种类;
2)肠衣与产品来源于不同动物。
产品名称“猪肠衣装牛肉腊肠”,“羔羊肠衣装100%牛肉腊肠”,“羔羊肠衣装牛肉和猪肉腊肠”
(d)腊肠和肉饼名称中“100%”、“全”、“纯”等修饰词的使用
描述诸如“100%牛肉腊肠”,“全牛肉腊肠”,“纯牛肉腊肠”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肉产品是由所指的动物种得来的。
在馅饼中,这样的修饰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前提是:
(1)同腊肠,肉产品成分也得是由所指动物得来的;
(2)限定词“加入调味料”也出现在产品名称中。
“纯牛肉馅饼,加有调味料”
“100%牛肉馅饼,加有调味料”
允许腊肠及馅饼中使用这些修饰语,其他肉制品中不适用。
N.B.需特别注意所用天然肠衣。
例如,“100%牛肉腊肠”不应该包装在其他肉品肠衣中。
尽管如此,其他可食肠衣或任何人造肠衣可以接受。
(e)肉品中限定词的使用
如果烟熏,淋油等限定词加在名称后作为名称使用,必须遵循《1990肉类检查条例》94.101及表
的要求。
大腊肠可能用普通名命名,如“大腊肠”,或者用“烟熏大腊肠”。
酶:
采用蛋白分解酶嫩化的肉品及零售用或直接出售给(旅馆、饭店、机构)的包装肉制品,应该标注“嫩化(肉品名称)”。
所用的酶不需要加在产品名中,但是需要列于成分表中。
采用蛋白分解酶嫩化的并用大容器包装的肉品,应该标注“(肉品名称)用(蛋白分解酶的名称)嫩化”。
大型容器上的成分表中必须标明酶的名称。
调味料:
肉品中加入调味料时,没有必要反映在产品描述中(如产品名称中)。
尽管如此,应该在成分表中作为“调味料”或“人造调味料”标注。
一般来说,不是所有调味料的组分都要列在成分表中,但是有例外(详情见本章7.6.3(a))。
所加调味料(即食用香精或添加剂载体)不应超过产品总重量的1%。
腊肠俗名:
众所周知的腊肠的名称中就不再需要“腊肠”这个词作为产品俗名的一部分了。
所有其他腊肠,无论以那种标记,必须含有“腊肠”添加于产品名称中。
Jagdwurst腊肠,Metwurst腊肠,Thuringer腊肠等。
(f)去内脏及分割加工好的鸡/鸭或部分带有肝脏的鸡、鸭胴体的标签
去内脏及分割加工好的鸡/鸭和部分带有内脏的鸡鸭胴体,包装和出售时,必须标注“可能含有内脏”。
这些胸签、袋或者其他零售或大型容器包装上,应该有标注。
标注应该用最小高度1.6mm的字体。
(g)新创名称
使用一个新创名称前,制造商需核实此标签未在加拿大注册。
越来越多的肉品加工厂热衷于指状食品的生产。
名字通常都包含:
指,块,棒,条等。
因为有很多以上类型的产品,所以给它们分一下类:
用solid切割肉生产的肉制品可以将诸如“块、指等”词用于产品名称中,而不需要根多限制如“鸡块”。
用切碎后成型肉生产的肉制品可以将诸如“块、指等”词用于产品名称中,前提是要在产品名称后注明这样的工艺,如“鸡块,切碎后成型”。
用切碎后填充的肉生产的产品可以描述成“块、指”等,前提是描述性的名字如“块形的鸡肉夹肉饼”,否则,产品名称要用全称。
N.B.前面所提涂面包屑后烹制的产品应该标识上“涂面包屑后烹制”
(h)标识有未经检查员核实的肉制品标签
标签中标识有有关动物活体的加工方法的。
例如“不含激素”。
肉品标签中不允许使用这样的标识。
目前,不允许对这样的标签注册。
N.B.“有机”这样的标识可以注册。
这样的标签必须经农业食品安全和战略部门的加工和配料(标签)机构决定是否可以标识。
(见7.5.1)。
净重声明
∙对净重的声明必须采用公制计量单位,单位符号如下:
g,kg,ml或ML,l或L。
不允许使用标点符号。
操作员可能会搬运散装称重(Catch-weight)的肉制品而不用标出个别包裹的实际重量。
运输箱在运输称重(Catch-weight)产品时要标出产品的净重。
∙法定重量-见《1990肉类检验条例》,表II。
∙有关净重详细内容,见《1990肉类检验条例》,和《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中的介绍。
7.6.3配料表
(a)基本原则:
肉制品中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配料表需反映出肉制品中各个成分所占比例。
水和烟也要作为成分列出。
一些复合配料如混合香辛料,调味品等的组成,也要按照《食品与药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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