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储备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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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预警发布和响应
4.3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响应措施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制度保障
6.3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7后期处置
7.1评估
7.2结算
7.3补充更新
7.4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预案管理
8.3实施时间
8.4其他
1总则
为充分发挥物资储备的作用,确保储备物资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将突发公共事件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有效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发展,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福建省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宁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物资严重短缺时,我市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
上述储备物资包括粮油、猪肉、食糖、医药、成品油、农资、建材等,物资储备部门包括经贸、发改、财政、粮食、盐务、供销等部门。
1.4工作原则
1.4.1健全制度,科学预警。
建立市级物资储备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
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对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并做好全市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工作。
1.4.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市级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物资储备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针对不同情况,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物资储备各单位组织实施。
1.4.3常备不懈,确保供给。
各物资储备部门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品种适宜、质量可靠、数量充足、常备不懈,确保储备物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之需。
1.4.4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各物资储备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做到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映灵敏、快速有效,保证储备物资调得出、用得上。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程度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包括我市在内的3个(含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物资严重短缺的状况。
(2)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
1.5.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设区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物资严重短缺的状况。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
1.5.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在我市所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物资严重短缺的状况。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
1.5.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在我市所辖的1个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物资严重短缺的状况。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
2.1市应急协调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市物资储备应急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外经贸局、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粮食局、供销社、盐务局、铁路、民航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2)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决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
(4)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工作。
(5)研究、落实省经贸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贸委:
负责协调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物资储备的应急响应工作,并视情协调市有关成员单位支持配合县(市、区)有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2)市发改委:
负责做好全市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部分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物资的动用,并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时向国家申请进口重要物资及动用中央储备物资。
(3)市财政局:
根据《宁德市财政局关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对调动市级储备物资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4)市外经贸局:
负责配合做好在国内储备物资资源不足时,组织进出口经营企业进口,涉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会同市发改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迅速组织进口。
(5)市公安局:
负责配合指导、监督市级物资储备相关单位(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存、调出、运输、投放等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
(6)市交通局: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企业为应急物资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渠道和运输工具,并配合做好物资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7)市物价局:
负责加强价格监管,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等应急处置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8)市粮食局:
负责做好市级储备粮油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并根据市场波动情况会同市发改委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或进口粮意见,由市政府向上级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或增加粮食进口,并组织实施。
(9)市供销社:
负责做好市级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和市场供应,组织农资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市发改委组织实施市级储备化肥、农药、农膜的动用。
(10)宁德盐务局:
负责做好市级食盐储备和市场供应,组织食盐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
(11)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1.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分管领导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市应急指挥小组的指示、工作部署;
(2)根据市应急指挥小组的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各项应急工作,为市应急指挥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判断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与响应的方案和对策建议;
(4)起草市应急指挥小组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小组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汇集、上报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报告突发事件调查和处置结果
(6)协调各县(市、区)应急指挥小组、市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7)负责市应急指挥小组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参照市应急指挥部机构和职责,成立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物资储备应急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决定和应急处理需要,依托全市政府实物储备、商业库存储备,对应急储备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动。
3.1政府实物储备。
除现有粮食储备外,逐步建立市级食用油、猪肉、食盐、药品、化肥、农药、农膜的储备,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和市本级财政状况,逐步增加新的政府实物储备品种。
市经贸委负责做好市级猪肉、药品的储备;
市粮食局负责做好市级粮食、食用油储备;
宁德盐务局负责做好市级食盐储备;
市供销社负责做好市级化肥、农药、农膜储备。
以上储备品种应储备规模、储备形式和储备管理办法,由上述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2商业库存储备。
确定一批重点生产和商业企业作为市级商业储备重点联系企业,中石化、中石油宁德分公司必须保持上年总销量的一定比例的成品油商业库存储备;
其他重点联系企业必须保持一定的产成品或商品最低库存量。
3.3增加储备品种。
市级储备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适当增加新的政府储备品种,委托有储备能力的企业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适当调整和增加市级储备物资重点联系企业。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物资严重短缺的报告,应当立即(含非正常工作时间)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有关主管部门。
市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物资严重短缺的报告,应与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对于有可能引起物资严重短缺的苗头信息,应当立即(含非正常工作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做出事态性质的判断,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做出预警,同时抄送省及市直有关部门。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情况发布预警警报。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警报后,应坚持24小时值班,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处置异常情况,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报送和通报应对异常情况处置措施和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事件发展最新动态。
4.3预警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粮食、食用油储备应急保障工作,按《宁德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医药储备应急保障工作按《宁德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
其它物资储备应急工作,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
属于较大公共突发事件的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
属于一般公共突发事件的由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
经核实确认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按《福建省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经核实发生较大公共突发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核实确认报告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报告,立即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于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发布警报,必要时应向周边有关设区应急指挥部通报情况。
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于2小时内召开市应急指挥部紧急会议,研究提出物资储备应急工作方案,会议结束后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批准。
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立即组织实施,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经核实发生一般公共突发事件时,由有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1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指示及时协调各物资储备部门开展响应工作,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5.3.2各物资储备部门应依照各种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规定发出紧急动用储备物资的命令,各储备单位接到紧急动用储备物资的命令时,应按照本单位的具体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储备品种与数量调整工作,有条不紊地执行命令。
同时,加强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同开展好工作。
5.3.3各物资储备单位要针对物资储备仓库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处置预案。
对发生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处置预案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
5.3.4市应急指挥部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当市级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物资支援申请。
有关县(市、区)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本地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向市政府提出物资支援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实施。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有关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和储备单位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信息报送内容应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谎报、误报。
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掌握市场供求物资流动状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动态信息。
储备物资应急调动一般不对外发布新闻。
为稳定人心稳定市场需要发布新闻的由市或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并审稿。
市级各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分预案,并报市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及时落实、掌握储备物资库存品种、数量和储备地点,随时做好储备物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人员培训和模拟演练,建立一支能够符合物资紧急调动要求、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
6.3物资保障
6.3.1常备保障。
各物资储备单位应自觉完成政府下达储备任务,根据规定适时更新,保持常备;
市级商业储备重点联系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保持一定的产成品或商品最低库存,各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使企业库存保持常备量。
6.3.2增加和补充储备
经贸、发展改革、粮食、盐务、供销等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按照权限适当增加有关物资储备量。
突发事件调用储备物资后,经贸、发展改革、粮食、盐务、供销等部门应督促储备物资生产企业紧急增产,及时补充储备物资库存量;
本地货源不足时,应组织从周边地区紧急采购调运储备物资。
对于各物资储备单位按照各级政府及物资储备部门的指令储备、调运、投放储备物资、紧急征用物资设备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
储备物资所需采购资金由金融部门按有关政策予以贷款。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及时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建立储备物资运输“快速通道”,协调好海运、公路、航空运输渠道,准备好运输工具,维护好交通秩序,为应急物资及时启运、转运、到达做好准备,确保物资运送及时出发、安全快捷到达。
各物资储备单位要建立仓库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巡查。
公安部门要指导和协助物资储备单位做好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配合物资储备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存、调出、运输、投放等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发生物资被抢、被盗事件,对故意制造混乱、哄抢、盗抢物资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7后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或暂时告一段落后,省、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物资储备应对事件处置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预案。
7.2结算
使用储备物资的单位应及时向调出储备物资单位支付货款。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组织结算储备物资资金及费用开支,按规定由财政部门审批或补助。
7.3补充更新
根据紧急动用储备物资情况,市级各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调整和落实有关物资储备计划,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恢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7.4奖励与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及市级各物资储备部门对在应急状态下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或执行不利造成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8.2预案管理
本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不断调整和完善。
修订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宁德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宁政办〔2007〕173号)同时作废。
8.4其他
本预案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本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络员变动时应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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