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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常见引起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及化学火源。
12.易燃气体分为二级。
Ⅰ级:
爆炸下限<10%;
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Ⅱ级:
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13.气体中所含的液体或固体杂质越多,多数情况下产生的静电荷也越多;
气体的流速越快,产生的静电荷也越多。
14.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1)Ⅰ级。
初沸点≤35℃;
(2)Ⅱ类。
闪点<23℃,并初沸点大于35℃;
(3)Ⅲ类。
23℃≤闪点≤35℃,并初沸点大于35℃;
或闪点大于35℃并≤60℃初沸点大于35℃且持续燃烧。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28℃且<60℃的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闪点≥60℃的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
15.建筑防火的技术方法主要有:
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16.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17.储存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闪点<28℃为甲类,闪点≥28℃且<60℃为乙类,闪点≥60℃为丙类。
18.储存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爆炸下限<
10%为甲类,爆炸下限≥10%为乙类。
19.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该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20.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材料本身的属性、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21.厂房与仓库的耐火等级与平面布置重要考点:
①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②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③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④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⑥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⑦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
⑧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⑨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⑩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a.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b.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c.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d.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e.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⑪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⑫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
⑬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
。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3.防火分隔构件可分为固定式和可开启关闭式两种。
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可开启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
24.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少于3.00h的不燃性实体墙。
25.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为保证安全,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6.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50h、1.00h和0.50h。
27.防火分隔水幕的排列不少于3排,水幕宽度不宜小于6m,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L/sm。
28.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熔断断开而自动关闭。
29.排烟防火阀设置场所:
排烟管在进入排风机房处;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
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阀门自动关闭。
30.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1.厂房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32.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33.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34.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
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一倍,但不得超过50个;
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35.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6.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3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计算;
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计算。
37.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38.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
39.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
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防火分区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40.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40.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1.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①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
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
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②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③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4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计算。
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
43.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避难层照度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44.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4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病房楼和手术部的避难间不低于10.0l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46.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47.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8.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
49.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
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50.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m~40m。
5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烧材料隔开绝热;
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在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
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
52.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防止和控制火灾的横向、竖向蔓延。
53.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54.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55.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②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③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7.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②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8.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电梯:
①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②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③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59.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60.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1.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能每层停靠;
②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③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④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⑤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⑥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⑦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62.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其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63.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64.地铁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当地下多线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0㎡。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的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65.地铁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设备管理区的防火分区位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内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位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建筑内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7.地铁地下车站站厅、站台的防火分区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
设备与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
65.地铁地下车站站台至站厅的疏散楼梯、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66.地铁公共区单向通行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8m,双向通行不应小于2.4m。
67.地铁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梯口或疏散通道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68.有人值守的车站设备、管理用房的门当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其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69.隧道内附属构筑物(如风机房、变压器洞室、水泵房、柴油发动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顶板与隧道分开。
70.隧道内的水平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附属构筑物与隧道连通处宜设置前室或过渡通道,其开口部位应采用甲级平开防火门,用于车辆疏散的辅助通道、横向联络道与隧道连接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7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采用地上储罐的,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
采用埋地储罐的,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72.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3.一般来说,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
74.人防工程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4.人防工程中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75.人防工程中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76.人防工程中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77.人防工程中消防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的墙面上部或顶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在人防工程有侧墙的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和交叉口处的墙面上、无侧墙的疏散走道的上方、疏散出入口和安全出口的上部应设置消防疏散标志灯。
78.沿地面设置的灯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型发光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79.消防部门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
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数。
80.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分为A、B,C,D,E,F6类。
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例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例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
类火灾:
气体火灾。
例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火灾。
D类火灾:
金属火灾。
例如,D类火灾:
例如,钾、钠、镁、钛、锆、锂等火灾。
E类火灾:
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例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
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灾。
81.第一类危险源是指产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拥有能量的载体。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约束、限制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火灾中的第一类危险源包括可燃物、火灾烟气及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成分;
第二类危险源是人们为了防止火灾发生、减小火灾损失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中的隐患。
82.建筑防火
(1)被动防火:
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扑救条件、防火分隔设施。
(2)主动防火:
灭火器材、消防给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设施。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复习要点(部分)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为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持续符合资质条件,保证服务质量,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3.建筑高度是界定建筑是否为高层的依据,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属于高层民用建筑。
4.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主要有两种:
一是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材料包覆的方式;
另一种是钢结构防火涂料,即将防火涂料施涂于建筑物和构筑物钢结构构件表面,形成耐火隔热保护层,以提高钢结构耐火极限。
5.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2及5.1.3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3章
6.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及5.3.1
7.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要1/4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按丙类确定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8.厂房和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9.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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