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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石油石化企业等。
(专业化管理)
(三)新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对所得税扣除项目纳税差异调整的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制造企业
直接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采购费,是指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整理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商品采购成本的费用。
采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第二十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
进货成本,是指商品的采购价款。
相关税费,是指购买商品发生的进口关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企业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
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四)征管机关部门信息交换等管理方式对企业重要事项的影响
蒙太奇式避税法
(五)2013年重要的税收新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影响
1.透过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透析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讲故事
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PE(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增值服务)
财务公司
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国税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就政策性搬迁衔接时点的规定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该解释规定: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取得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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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
(二)
【例题1】A公司2012年因市政府整体搬迁计划由市内迁至城郊,2012年取得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已提折旧560万元,取得拆迁收入1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360万元,2012年10月A公司在城效租赁厂房经营并重置机器设备支出1200万元,2013年6月又重置机器设备200万元,2013年末搬迁改造项目完毕。
(会计分录单位为万元)
【解析】
取得搬迁补偿款时
借:
银行存款
3000
贷:
专项应付款
清理固定资产时
累计折旧
560
固定资产清理
40
固定资产
600
结转资产处置损失时
递延收益
400
固定资产清理
4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60
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
处理拆迁收入时
10
10
结转收入时
营业外收入
重置机器设备时
1200
1200
11~12月计提设备折旧时
制造费用
20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20
(备注:
制造费用全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2013年
200
200
计提设备折旧
130
130
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时
贷:
资本公积
搬迁补偿收入3000万搬迁资产处置收入10万搬迁费用支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40+360=26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30调增2480,含1200万资本公积,余1280万。
2014年以后设备还需计提折旧(1200+200-130-20)=1250(万元),相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
4.国税总局2013年第40号公告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明确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克强经济学,链接:
取消纳税人申报方式核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办理税务登记核准。
)
二、汇算清缴策略之票据管理模块
(一)征管机关不断强化票据管理的趋势下企业该如何控制风险
1.以票控税与中国税收收入结构原理分析
2.以票控税与中国征管状况结合分析
3.流转税以票控税与所得税以理服人分析
4.以票控税
(二)2013年有关票据方面的政策解析
税总发2013年20号文就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建筑安装、药品医疗机械、发供电、餐饮娱乐、营利性教育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查税、查帐、查案必查票与查票必查税相结合。
检查发现虚假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九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例题2】我公司与一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收取定金5万元。
后来对方不需要此产品了,我公司将定金5万元作为违约金入账。
请问此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09
国税函〔2004〕1024号: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企业票据处理中的典型问题
1.汇算清缴期间取得的发票、未能取得发票、发票补正的财税处理要求
(1)2011年34号公告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
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实体法从旧兼从轻原则重要性)
(2)2012年15号公告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3)苏地税规13号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2.评估报告作为原始凭证入帐的财税要求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
以动产投资入股
以现金投资入股
3.关于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取得的公司盖章的收据能否在税前扣除
浙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作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否比照执行?
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中关于金融企业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三)
江苏国税:
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因此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只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盖在内部结算凭证上作为与企业外来结算的依据,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方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银行代收费业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因此除银行自营业务外,银行代收费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业务必须提供合法的税务监制发票作为支付凭证。
4.核定征收企业如何有效把握票据管理的要求
核定征收企业虚开发票问题严重
核定征收企业利弊分析
核定征收企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2年27号公告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四)关于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应引导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三、汇算清缴策略之收入风险管理模块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题3】2009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商品,双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90万元(不含税,税率17%),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商品成本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81.6974万元。
由现价81.6974万元,年金30万元,三期可知折现率为5%。
2009年1月1日根据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作会计处理如下:
长期应收款
105.3
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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