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处置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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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组负责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
由唐文丽兼任办公室主任,万晓琴、王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
罗南兵、易春梅。
领导组下设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综合信息组、督导检查组、后勤保障组、病犬恶犬捕杀组等专业小组。
疾病控制组:
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疫情现场调查处理和疫情控制。
由王艳任组长。
成员:
易春梅、张春。
医疗救治小组:
负责狂犬病人的现场救治和转送。
由王艳任组长,成员徐建超、严宗洪、先礼贵。
综合信息组:
负责疫情信息报送、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等。
由孔维刚任组长,成员:
罗南彬、王艳。
督导检查组:
负责狂犬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
由王安君任组长,成员:
张守英、何文超、陈先猛、唐文丽。
后勤保障组:
负责狂犬病防治各类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由陈宗秀任组长,成员:
唐文丽、王艳。
病犬恶犬捕杀组:
负责病犬恶犬的捕杀及样本采集。
由何文超任组长,成员:
谈有华、邓基祥、赵天伦。
三、事件分级
5年内未发生人间狂犬病疫情,当发生1例及以上病例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
5年内未发生人间狂犬病疫情,当发生1例及以上人间狂犬病病例,即启动本预案。
五、应急处置
(一)疫情报告
1、发生1例人间狂犬病病例,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2、发生1例以上人间狂犬病病例,报经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二)流行病学调查
云龙卫生院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疫点、疫区划定
云龙卫生院、兽防站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狂犬病疫点、疫区划定的建议。
发生人间狂犬病的农村村民组,自发现病情一年内为狂犬病疫点;
疫点所在县自发现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区;
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乡镇的农村、街道,自疫区发现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防护带。
(四)疫点的处置
1、灭犬
向县政府建议,由镇政府组织实施迅速捕杀疫点内所有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他动物。
2、主动搜索
由卫生院、村社干部、乡村医生负责主动搜索狂犬病患者。
3、预防接种
由卫生院负责实施疫点内重点人群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
4、医学观察
卫生院、乡村医生负责疫点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监测。
(五)病人救治
所有狂犬病病人立即送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
(六)监测和零报、日报
全县开展狂犬病主动监测,每日实行零报告制度。
(七)犬只管理
向县政府建议,由镇政府负责实施以“灭犬”为重点的犬只“管、免、灭”综合防控措施。
(八)犬伤患者处置
卫生院搜索犬伤患者,并按照犬伤患者处理规程二的要求,负责犬伤患者的规范处理。
(九)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储备和购进。
云龙卫生院必须保证充足的疫苗储备,至少20份以上,建立多渠道的疫苗采购应急机制,并确保疫苗质量。
(十)监督执法
1、由卫生院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管和打击,确保狂犬疫苗的质量,杜绝假冒狂苗危害群众健康。
2、卫生院配合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应急措施的终止应急措施终止的必需条件是:
传染源及可疑的传染源消除后,由专家组对疫情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确认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措施终止。
由县卫生局经专家组论证,确认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应急措施终止。
七、后期评估
狂犬病疫情结束后,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县卫生局。
珠乡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狂犬病防治预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五珠乡狂犬病防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五珠乡狂犬病防治应急预案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侵犯神经系统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属人兽共患病,俗称疯狗病,对人和动物危害极为严重。
人类狂犬病又称恐水病,是国家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多因被感染狂犬病的犬、猫咬伤而发病,潜伏期多为15天至90天,可长达10余年之久,一年内发病的占99%。
发病后临床症状典型,根据流行病学史和临床特征即可诊断。
人一旦发病,无救治药品和方法,病死率达100%。
为确实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全乡人民的健康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动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文山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病例上报和疫区划分
(一)病例确认
首例病例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专家确认。
疫情证实后应通报临近县、乡,必要时组织联防。
(二)疫情上报
狂犬病疫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按照疫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医生、兽医、护林员、农民等公民都是的义务报告人。
(三)疫区划分
疫点:
狂犬病病人发病后所居留的地点和病动物活动区域划分为狂犬病疫点,一般指村、乡或更大范围。
疫区:
根据国家农业部门公布的《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将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及疫点周围可能受威胁的其他地区划分疫点。
二、应急处置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应急处置机构
疫情一旦证实,迅速成立以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畜牧、派出所、广播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时疫情处理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需要,在疫情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疫情处置的指挥和协调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1、狂犬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负责制订狂犬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4)组织开展狂犬病防治宣传教育,研究总结、推广防治经验,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防治工作信息。
(5)组织检查考核和进行阶段性防治效果评估,适时调整防治工作方案。
(6)掌握狂犬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好狂犬病防治工作。
2、乡人民政府
(1)负责辖区内狂犬病防治工作的实施、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根据狂犬病防治方案,安排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2)负责辖区养犬的登记、审批,发放准养证,统计并掌握犬只变动情况。
(3)负责辖区犬类管理,捕杀狂犬、野犬,以及辖区违章养犬和违反法规案件的处理。
(4)负责狂犬病的疫点处理。
(5)负责辖区狂犬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6)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狂犬病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
3、畜牧站
(1)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接种和疫苗的效果评价。
(2)对城乡准养犬只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免疫证、统计报告犬只免疫数。
(3)负责犬及其产品的屠宰检疫、市场检疫,做好犬伤家畜的处理及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的消毒处理工作。
(4)负责动物狂犬病监测、诊断、疫情报告及统计;
若有疫情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提出防控措施和处置方案。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防治宣传教育。
4、卫生院
(1)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及接种,以及疫苗的效果评价。
(2)负责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病人诊治、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负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统计,定期向上级报告情况。
(4)做好狂犬病死者尸体的消毒处理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5、派出所
(1)负责辖区和规定的限养区养犬的审批、管理。
(2)负责处理辖区违章养犬、违章携犬到公共场所事件,查处拒绝、阻碍狂犬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3)组织辖区的街道治保、治安联防等部门捕杀流浪犬、恶犬、拒捕免疫犬及其他违章养犬。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防治宣传教育。
6、武装部
组织民兵配合实施灭犬工作。
7、广播站
进行突击性和经常性的狂犬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社会公益性免费宣传教育。
三、应急处置
(一)预警与分级
依据狂犬病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狂犬病疫情划分为I、II、III级。
III级预警:
周边乡镇发生狂犬病疫情。
II级预警:
有散发病例发生,或一只狂犬或疯动物咬伤多人或多只狂犬伤人事件。
I级预警:
30日内2个以上区域发生较多病例;
多点发生狂犬或疯动物伤人事件;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疫情的。
(二)应急反应
III级反应:
周边县、乡发生疫情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III反应,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保持与疫区县相关部门的疫情信息交流,掌握疫情动态,搞好辖区的疫情监测,做好应对可能传入的准备。
II级反应:
县、乡内发生疫情启动II级反应。
1、疫情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狂犬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村在12小时报告乡政府,乡政府在12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报告县人民政府。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预防疫情扩散,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采样检测。
加强疫情检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3、当地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病人污染物及其环境的消毒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支持。
5、做好卫生宣传工作。
I级反应:
多点发生狂犬或疯动物伤人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发生后,立即启动I级疫情反应。
在II级疫情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卫生部门组织力量隔离治疗病人和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规定疫点疫区和防治工作建议。
(2)向州、县行政部门请求给予技术、人员、物资、资金支持。
(三)应急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卫生院、畜牧站、派出所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须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尽快控制疫情。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督
疫情证实后,尽快判定疫点和疫区范围,做好病例个案和伤人动物的调查。
调查动物伤人、畜情况,动物发病和及存活情况,狂犬和疯动物的分布、数量情况,统计辖区内狂犬病发病数、病死数、犬伤人数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用量,疫点和疫区内的养犬数及分布情况。
3、管理和消灭传染源
(1)疫点:
采取“灭、管、免”的综合性防治措施,所有犬、猫(包括伤人的疫源动物)必须全部捕杀、深埋,不得转移、外卖、剥皮食用。
在一周内对狂犬病病人或病兽污染的环境进行消毒、净化。
停止犬市场交易,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
并严格限制、管理、免疫特殊用途犬(如警犬)等。
(2)疫区:
采取“管、免、灭”的综合性防治措施,以管理和免疫犬为主,消灭无主流浪犬和没有接受过免疫的有主犬以及发病的狂犬、可疑犬。
被疯动物咬伤或与其接触过的没有接种过狂犬病疫苗的家畜和其他动物都应该捕杀。
(3)灭犬方法:
灭犬可采用枪打、棒打、毒杀、勒死等方法,但要注意安全,防止对人和其他动物造成危害,杀死的动物尸体要焚烧和深埋。
4、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在疫区和邻近地区广泛进行防治狂犬病知识宣传教育,向群众宣传有关狂犬病的基本知识和防治措施,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克服恐慌情绪,稳定人心,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防治工作。
四、保障机制
(一)应急通信和交通保障
一旦发生疫情,应急反应启动,应保持疫情信息畅通,各工作组要有专用联系电话。
疾病控制机构要有防疫专用车辆在现场工作,医疗机构要有救护车待命。
(二)应急相关技术和物资储备
1、技术力量储备
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备有熟悉狂犬病防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完善狂犬病的检测、病毒学诊断等技术方法和防治措施。
2、物资储备
建立疫情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机械、灭犬用具、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病毒学检测试剂、标本采集器材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抗血清和免疫球蛋白等。
(三)应急培训、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狂犬病病人治疗、处理和隔离、暴露后人员的预防性治疗(如伤口处理、疫苗接种和抗血清及免疫球蛋白的注射,灭犬和自我防护等)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结束反应
根据疫情控制情况,经专家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临时疫情处理领导小组作出应急反应结束的决定。
卫生部门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理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并进行控制效果的评价,总结疫情处置经验,找出不足,以便更好地开展狂犬病防治工作。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德宏州狂犬病防治应急预案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侵犯神经系统引起的急性传染病。
对人和动物危害极为严重。
它在自然界野生动物中有广泛的储存宿主,是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属人兽共患病,俗称疯狗病。
人类狂犬病又称恐水病,是国家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人类狂犬病多因被感染狂犬病的犬、猫咬伤而发病。
潜伏期多为半个月至3个月,可长达数年至10余年之久,一年内发病的占99%。
人一旦发病,无救治药品和方法,病死率100%。
与我州相邻的缅甸联邦和省内的昭通、曲靖、文山、红河、楚雄、昆明、玉溪等州、市有狂犬病分布。
1956~2003年全省共报告狂犬病发病和死亡1207例。
近年来全球疫情有回升趋势,2000年后发病数逐年增多。
盈江县2004年以来先后确诊狂犬病临床诊断病例6例(均死亡),并在动物间6次发现狂犬病流行。
为保障全州各族人民健康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德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判定
(一)人间疫情判定标准
1.流行病学史:
有被犬、猫或其它宿主动物舔、咬伤史。
2.临床特征
⑴愈合的咬伤伤口或周围感觉异常、麻木发痒、刺痛或蚁走感,出现兴奋、烦躁、恐惧,对外界刺激如风、水、光、声等异常敏感。
⑵“恐水”症状伴交感神经兴奋性亢进(流延、多汗、心率快、血压增高),继而肌肉瘫痪或颅神经瘫痪(失音、失语、心率不齐)。
3.实验室检查
⑴抗原检测:
发病第一周内采集唾液、鼻、咽洗液、角膜印片、皮肤切片等标本,用免疫荧光抗体染色法检测狂犬病毒抗原。
(2)抗体检测:
存活1周以上的患者,可采集血清标本,用中和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检测抗体,效价上升者判为阳性。
如果接种过狂犬疫苗者,中和抗体效价需超过1:
5000。
⑶病原学检测:
取死亡患者脑组织标本分离到狂犬病毒,或印片荧光抗体染色阳性,或脑组织查到内基氏小体。
4.病例分类
⑴临床诊断病例:
具备1加2⑴或⑵。
⑵确诊病例:
具备临床诊断条件,加3的任何一条。
(二)动物疫情判定标准
1.典型的动物狂犬病特征:
病犬精神不振,常躲在暗处,不愿和人接近或不听呼唤,强迫牵拉就咬主人;
口水多,后肢软弱无力,喜吃异物,吞咽时脖子伸长;
稍有触动就乱叫、乱咬;
喜舔自己或其它犬的性器官;
高度狂躁不安、常攻击人畜;
疲劳后卧地不动,但不久又站起,夹着尾巴,眼睛斜视,有惊恐、害怕的表现;
当再次受到外界刺激时,又出现一次新的发作,狂乱攻击,自咬四肢、尾巴、阴部等;
随着病情发展,狂咬,显著消瘦,声音嘶哑,眼球凹陷,下嘴唇下垂,舌头伸出嘴外,不停地流口水,后肢或四肢瘫痪,昏迷,爬地不起直至死亡。
“恐水”症状不明显,多在短期兴奋之后出现忧郁症和麻痹。
可分为狂躁型狂犬病和忧郁型狂犬病。
2.非典型的动物狂犬病特征:
病程极短,轻微症状迅速消失,但体内仍可保存病毒,病犬咬伤人和动物仍可造成流行。
3.实验室检验:
采集发病动物脑组织或其它标本分离病毒、免疫荧光或检查内基氏小体。
(三)动物对狂犬病毒的敏感性
最敏感:
狐狸、猎狗、狼、豺、袋鼠、棉鼠;
敏 感:
地鼠、臭鼬、浣熊、猫、蝙蝠、猫鼬、豚鼠、兔、啮齿类动物;
中度敏感:
狗、猪、牛、马、绵羊、灵长类动物。
二、疫情上报及要求
狂犬病疫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按疫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医生、兽医、警察、护林员、农民等公民都是义务报告人。
三、疫区划分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地区、重点防治的原则划定各类疫区。
(一)疫点:
狂犬病病人发病后所居留的地点和病动物活动区域划为狂犬病疫点。
一般指村、镇或更大范围。
(二)疫区:
疫点周围可能受威胁的地区划为狂犬病疫区。
一般指以疫点为半径的25公里范围内。
四、疫情处理
政府重视,多部门团结协作是搞好狂犬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消灭传染源是控制疫情的根本措施,宣传教育工作是开展好狂犬病防治工作的基础,伤口处理、疫苗接种和应用抗血清是防止人群发病的重要措施
(一)成立临时疫情处理领导小组
迅速成立以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畜牧、公安、交通、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时疫情处理领导小组。
疫区乡镇应成立相应机构,统管疫情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各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如疫情范围较大,州也要成立临时疫情处理领导小组。
(二)预防控制工作的各部门职责
1.狂犬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
⑴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⑵负责制订狂犬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⑶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⑷组织开展狂犬病防治宣传教育。
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防制经验,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防治工作信息。
⑸组织检查考核和进行阶段性防治效果评估,适时调整补充防治规划。
⑹掌握狂犬病防治工作进展,指导好狂犬病防治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
⑴负责辖区内狂犬病防治工作的实施、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根据狂犬病防治规划,做出本地的防治安排。
⑵负责辖区养犬的登记、审批,发放准养证,统计并掌握犬只变动情况。
⑶负责辖区犬类管理,捕杀狂犬、野犬,以及辖区违章养犬和违反法规案件的处理。
⑷狂犬病的疫点处理。
⑸负责辖区狂犬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⑹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狂犬病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
3.畜牧部门
(2)根据有关部门提供城乡准养犬只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免疫证、统计报告犬只免疫数。
(3)负责犬及其产品的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
犬伤家畜的处理;
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的消毒处理。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治狂犬病宣传教育。
4.卫生部门
⑴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及接种,以及疫苗的效果评价。
⑵负责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病人诊治、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⑶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统计,定期向上级报告情况。
⑷做好狂犬病死亡者尸体的消毒处理。
⑸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5.公安部门
⑴负责辖区和划定的限养区养犬的审批、管理。
⑵负责处理辖区违章养犬、违章携犬到公共场所,查处拒绝、阻碍狂犬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⑶组织辖区的街道治保、治安联防、城管等部门捕杀流浪犬、恶犬、拒不免疫犬及其它违章所养犬。
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防治宣传教育。
6.人武部门
组织民兵实施灭犬工作。
7.工商行政部门
⑴负责稽查和取缔非法的犬类交易市场。
必要时关闭疫情严重地区的犬类市场。
(2)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和加工制品的检疫和卫生监督。
(3)协助交通部门、查处违章运输犬只事件。
8.边防、卫生检疫、动物检疫、商品检疫等口岸部门
(1)关注境外狂犬病疫情动态,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2)限制境外可疑疫源动物入境。
9.外贸、供销部门
⑴凭“家犬免疫证”和“检疫证明”收购活犬、销售犬肉。
⑵本部门宰杀销售的犬只及其产品、加工制作的检疫检验,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畜牧、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狂犬病疫区的犬类产品应按规定处理,不得上市销售。
10.交通部门
⑴按当地有关规定,凭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承接运输犬类及其产品。
接受畜牧部门的检疫和监督。
⑵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运输宠物及其它动物的违章事件。
11.教育部门
⑴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举办狂犬病防治知识讲座。
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
12.新闻部门
⑴配合当地政府,进行突击性和经常性的狂犬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社会公益性免费宣传教育。
⑵配合教育部门制作有关防治狂犬病宣传资料。
(三)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证实后,尽快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
做好病例个案调查、伤人动物调查,查清疯动物的分布、数量,疫区内的养犬数。
狂犬病发病数、病死数、犬伤人数及人用狂犬疫苗使用量。
(四)宣传教育
在疫区和邻近地区广泛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克服恐慌情绪,稳定人心。
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防治工作。
(五)管理和消灭传染源
1.疫点:
对犬、猫等伤人疫源动物必须全部捕杀、深埋,不得转移、外卖、剥皮食用。
在一周内净化,对狂犬病人和病兽污染环境进行全面消毒。
一年内禁止养犬。
2.采取“灭、管、免”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对病犬、可疑犬、流浪犬、没有接受过免疫的有主犬、以及被疯动物咬伤或与其接触过而没有接种狂犬疫苗的家畜和其它动物都应该捕杀。
加强特殊用途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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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犬病 处置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