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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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征求看法稿)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进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依据省亩均办《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讨论,对《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方法(2022年修订)》(兰政发〔2022〕35号)进行修订。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上企业及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讨论与试验进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方法
(一)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讨论与试验进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二)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2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0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吨标准煤,讨论与试验进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为评价年度全市参评规下企业的平均值。
(三)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
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
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
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3)上年度科研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四、分类排序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原则上根据宗地进行综合评价,依据企业计算得分进行排序,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医药化工、冶金机械及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B1、B2类)、C、D四档。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20%(含)和规下前3%(含)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20-65%(含)和规下3-45%(含)的企业。
B类企业中,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60%(含)和规下前20%(含)的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
其中,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占宗地销售收入不足80%或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纯出租企业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以及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承租在内的除外。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65-95%(含)和规下45-93%(含)的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末5%和规下末7%的企业;
(2)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企业直接列入。
(二)特殊调整规章
1.合并
(1)承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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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
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整体出租给一家企业的除外)。
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
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B档,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供应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供应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④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关联企业:
在同一产权全部人(或共同产权全部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闲置地块所在子公司不予合并评价。
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
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拆分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供应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独立用电户号及容积率等资料,经评价办审核后,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中拆分进行独立评价,未供应的不予拆分。
3.限档
(1)用地15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列入A类企业。
(2)用地2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直接评为D类企业。
4.过渡
(1)对评价年度新上规企业设置2年过渡期,期间可作为规下企业进行评价,且原则上不列入D类。
(2)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企业间转让的,经认定悠闲促产项目的企业,在2个自然年内可不列入评价。
5.提档
(1)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可提升一档;首次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兴兰工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可提升一档。
(2)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6.加分
对规上及规下企业人均社保缴纳金额进行排序,并予以适当加分。
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含)的企业,加6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40%(含)的企业,加4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40%-60%(含)的企业,加2分,后40%的企业不加分。
7.豁免
(1)省级及以上重点试验室、企业讨论院、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拥有"千人'、"万人'方案等高端人才的企业,"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省级绿色企业或节水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2)原国有、二轻改制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类及以下。
8.暂不评价
(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原则上在土地受让后3年内暂不评价,若企业提出申请的,可列入评价。
3年期内因完成升规而必需参加评价的,参评后按3年建设期享受相关政策。
(2)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人才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园、篮鹏智汇产业园及小微企业园区,适时另行制定评价方法开展评价。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评价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精确 。
市统计局负责供应规上企业综合评价使用的统计数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供应企业用地面积;市供电公司负责供应企业用电数据;市税务局负责供应企业税收、销售收入等数据;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供应企业主要污染物排量;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供应企业基础信息;市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供应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评价分类。
市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供应给市经信局。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调查出租型企业状况、核实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报审核看法。
企业不按时登入评价系统确认、上报评价数据,导致评价结果差错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担当。
依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用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审核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2.纳税人不存在欠缴税费的情形,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含)以上的,根据参评面积赐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若有欠缴税费的,缴纳后方能享受税收优待。
3.A类企业允许参加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赐予肯定电费补贴。
4.A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申请参与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指标,为金华市政府储备排污权最新三期竞拍价的平均价(执收基准价);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向政府储备库租赁,租赁价格为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
5.优先保障用电、用气、用汽、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赐予A类企业肯定用气价格补贴,引导固废处置企业对A类企业的固废处置价格优待力度不低于20%
6.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待中赐予优先支持,优先作为金融创新试点和绿色信贷支持对象,优先享受政府性转贷资金、政策性担保相关扶持政策。
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赐予倾斜。
7.优先推举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参与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8.保障企业高管子女就学。
对A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符合条件的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管的子女(每家企业每年限1人)九年义务训练期间,允许在兰溪范围内统筹支配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9.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二)B类企业。
1.纳税人不存在欠缴税费的情形,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含)以上的,根据参评面积赐予B类企业分别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80%;若有欠缴税费的,缴纳后方能享受税收优待。
2.B1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1.1倍,B2类企业为1.3倍。
B类企业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申请参与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指标,为金华市政府储备排污权最新三期竞拍价的平均价(执收基准价)的1.2倍;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向政府储备库租赁,租赁价格为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的1.2倍。
3.B类企业允许参加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时赐予适当支持。
5.B1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比率享受,B2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0%比率享受。
(三)C类企业。
1.除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外,严格掌握低效落后产能扩张,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工艺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1.5倍。
3.C类企业允许参加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列入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限电限气对象。
5.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征。
6.从严掌握信用评级、贷款投放。
7.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70%比率享受。
(四)D类企业。
1.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实施差别化水电价、差别化资源供应、差别化金融支持,根据《关于开展低效用地企业整治推动"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看法(试行)》(兰委办〔2022〕77号)文件执行。
3.实施差别化气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
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限气对象。
不得参加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不予支配新增工业用地指标。
5.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征。
6.原则上不得享受省以下其他各类税费优待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严格根据各类标准征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
7.经信、公安、人力社保、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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