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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乙方依法拥有并合法运营的自身推广平台,或依据协议具有合法经营权或推广权的合作推广平台。
1.3用户:
通过本协议项下合作的推广渠道,加载甲方产品数据包进行联网注册游戏之后进行消费活动的互联网用户或手机用户。
1.4推广服务费:
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1.5正确推广:
乙方只能在本协议项下合作的推广渠道推广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产品,并向用户提供加载注册服务;
除此之外的任何营销或推广活动,均将被视为是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之营销或推广。
1.6用户数据:
指(i)终端用户与游戏相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人物角色的外貌(脸形/身体等)和特征(级别/经验值/技能等),物品箱以及其它任何与终端用户相关的数据;
以及(ii)所有终端用户的信息,包括真实、号、信用卡、地址、固定、手机、电子或者其它终端用户的身份信息等。
1.8服务器:
指为在线游戏服务及用户加载与产品有关程序所需的游戏服务器和网络服务器的总称。
1.9IDC资源:
指确保服务器提供正常服务的电信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接入互联网所需的IP地址、带宽、服务器托管机柜等一切软硬件设施。
1.10游戏要素作品:
指从游戏当中分离出来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单个作品的统称,是游戏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电子文档、文字、数据库、图片、图表、图饰、图标、照片、程序、音乐、舞蹈、色彩、版面框架、界面设计。
1.11正式运营:
指用户可经甲方充值服务获得游戏币的状态,即游戏正式收费。
1.12运营收入:
指游戏正式运营后,用户通过乙方推广渠道加载注册并联网消费游戏,兑换成游戏币的总量所对应的人民币金额(仅指用户以充值形式兑换的游戏币,不含活动赠送或其他渠道获得的游戏币),运营收入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
1.13坏账:
坏账是指由于用户退款、信用卡欺诈、黑卡等原因导致的甲方未能实际收到的金额。
1.14测试充值:
指甲方为游戏上线以及在游戏运营过程中因各类测试而进行的充值。
1.15推广充值:
指甲方在游戏推广运营过程中,给予用户的奖励性质的充值,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给游戏用户的点卡、点券、元宝等礼包费用。
1.16游戏币:
即用户在进行游戏过程中使用的虚拟道具,仅能用于在游戏中直接使用或购买指定的虚拟道具等物品。
1.17CPA(cost-per-action,每次行动成本):
在本协议中,若乙方采用CPA计费方式向甲方收取推广服务费的,乙方应当以通过其平台下载的甲方产品的有效安装注册量(每个有效安装注册的行为,都产生一个有效的CPA)为基准,向甲方收取推广服务费;
双方确认,CPA以IP作为计费标准,同一个IP上只计算一次有效的安装注册。
1.18CPS(COST-PER-SALES,即按实际销售提成佣金):
在本协议中,若乙方采用CPS计费方式向甲方收取推广服务费的,即在合作期,乙方应以通过其推广渠道导入的用户在甲方产品、以充值形式产生的运营收入为基数,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运营收入分成款作为推广服务费。
1.19授权推广区域:
本协议适用的推广区域围仅为中华人民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澳门及地区。
1.20《信息服务单》:
本协议为框架合作合同,在本协议有效期,甲乙双方将以《信息服务单》的形式,确认上一结算周期的推广容、投放方式、推广渠道、结算比例、结算金额等具体推广事宜;
经双方盖章后的《信息服务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系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法律合同文件。
第二条推广合作容
2.1合作模式
2.1.1具体合作事宜以双方盖章后的《信息服务单》容为准。
2.1.2在授权推广区域,甲方成为乙方推广渠道上推广的甲方产品的独家合作伙伴,乙方针对甲方该产品,只接受甲方的委托进行推广,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为乙方自身或者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同一款甲方产品。
2.2为本协议项下的合作目的,甲方负责提供以下服务容:
2.2.1负责提供产品运行所需要的服务器硬件及IDC资源。
服务器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属甲方独占所有,甲乙双方的合作不改变服务器的归属权。
2.2.2负责游戏软件的研发、改进、升级和技术维护,提供游戏版本的良好运营、维护与更新。
2.2.3统一对用户提供游戏运营的客户服务。
2.2.4为用户提供多种渠道的充值服务,负责运营并维护一套安全的计费系统。
2.2.5游戏计费:
游戏计费及与计费有关的一切规则均由甲方负责制订。
2.2.6负责提供用户注册登陆游戏系统。
2.3为本协议项下的合作目的,甲方授权乙方提供以下服务容:
2.3.1以推广维护甲方产品为目的,制定推广方案,制作各类游戏宣传资料、广告,对游戏进行线上、线下推广。
2.3.2通过推广,将用户群导入甲方产品进行使用消费。
2.4宣传推广
2,4,1甲方负责提供推广素材,若需甲方参与推广素材和专区的设计制作的,乙方须提前告知甲方。
若乙方举办推广活动需甲方配合与支持的,需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将具体的推广方案提交甲方。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拒绝予以配合。
2.4.2宣传推广的规、监控及惩戒:
①、低俗宣传:
乙方保证自制的推广素材不包含、暴力、低俗、封建、迷信等诱惑性质或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容;
②、夸大宣传:
乙方在进行广告素材的推广宣传时,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出现诸如:
游戏第2版本、私服、升级版、唯一指定官网等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词汇。
③、恶意拉人:
乙方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尽最大努力进行推广,不得在游戏其他运营商服务器聊天频道、论坛或玩家QQ群,恶意发布游戏开服信息、开服活动、以及一切开服入驻奖励政策、渠道充值溢价返利、或攻击性及诽谤性质言论等恶劣的拉人行为;
若实属玩家个人行为也应由乙方配合甲方解决。
④、乙方不可诱导用户,更不可欺骗用户,不可在搜索引擎或者其他推广渠道中使用“4399”等关键词来推广。
不得使用域名中包含“4399”的域名或与4399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来推广甲方产品。
2.4.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甲方公司或的名称、商标和logo。
乙方对游戏名称、商标和LOGO进行使用时,按照商标或标识使用规则在授权区域对授权商标或标识进行复制、使用和展示。
2.5只有由乙方推广渠道所导入的有效用户、在合作期限所产生的运营收入,才能作为计算乙方推广服务费的依据。
有效用户指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行为:
A、用户通过乙方推广渠道上设立的至甲方产品的加载注册使用甲方产品;
B、用户在本协议有效合作期限充值兑换甲方产品的游戏币;
C、用户的充值行为完成且甲方收到全部款项,同时该交易行为合法有效的;
D、用户在消费过程中,仅仅指通过充值形式兑换游戏币,不包括使用积分、活动返利等形式兑换的游戏币。
第三条推广服务费及支付
3.1乙方受甲方委托在约定的投放平台上进行投放服务,具体的产品名称、投放时间和结算金额以双方盖章的《信息服务单》容为准。
若业务较为紧急,双方亦可通过电子的方式进行确认并作为协议执行之依据,事后双方再根据确认补签《信息服务单》。
3.2投放数据:
以甲方后台统计的数据为准。
投放数据一经双方确认后,不得擅自更改。
3.3双方每月对账,确认上月投放金额后乙方开具发票及该期的《信息服务单》,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信息服务单》后15个工作日向乙方付款。
3.4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保证上述收款人信息准确无误,如发生错误或变更等情况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户名与乙方不一致,则乙方授权上述账号代收本合同项下的相应费用,并承诺承担因甲方付款至上述账号而可能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不得使用乙方之推广服务销售非法商品,特别是不得通过黑客、淫秽,进行非法商
业行为或发布应用软件等。
因违反上述容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2一方有义务向对方保证其各自的数据统计平台的合法性、稳定性、公正性,负责保证数据统计系统的运行;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加载注册量统计数据;
4.3甲方有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同时,甲方允许乙方可以以甲方指定的方式进入甲方的数据统计系统进行监督;
4.4在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
4.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推广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乙方在推广过程中使用到的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手机客户端软件或甲方品牌标识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知识产权的使用围、软件的完整性和商标权、著作权的合法使用等。
4.6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推广渠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监督与审核,通过乙方渠道所带来的注册用户必须是通过渠道宣传而获得的真实用户,如乙方渠道为骗取甲方推广费用利用非正规手段获得的虚假用户,甲方有权利随时终止合作。
4.7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与甲方自身经营相关的政策、规定,如该种决定可能影响到本协议的履行的,甲方将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的,可以在三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否则视为接受上述变更。
4.8甲方仅依据本协议对乙方负责,向乙方履行协议义务,甲方不对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推广渠道)承担任何责任。
4.9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甲方产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10甲方授权乙方推广产品的同时,甲方有权自身或者与第三方合作推广本协议项下的产品。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为了服务的顺利、平稳进行,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服务平台的合法性和平台运行的稳定性。
5.2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完整、正确、合法的推广服务。
5.3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平台只能以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正确的方式推广,乙方不应以任何欺
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甲方和用户的利益;
不得以各种恶意的方式骗取有效加载注册量而获得不合法收益;
对同一用户重复注册,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工具模拟用户行为大量骗取UV、用户登录、用户注册数据的行为;
一经发现以上行为,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违约期间的推广服务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4乙方有义务保证其推广渠道遵守甲方的推广原则及规定,仅限乙方自身平台推广和具有代理权
的手机产品嵌广告条推广,推广渠道如违反甲方推广要求,或存在其他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时,乙方应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推广渠道立即停止前述行为,甲方保留追究该推广渠道责任的权利,且有权要求该推广渠道进行赔偿,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5.5乙方应以电子形式向甲方提供其推广渠道,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平台上为甲方进行推广,否则甲方将不支付该些未经许可的推广产生的推广服务费。
5.6乙方保证有合法的资质及授权发布本合同约定之广告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本协议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之广告无法按约定发布或者提供相应的服务的,或者因乙方原因引起任何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乙方应保证使甲方免予任何法律纠纷,同时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7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推广服务,保证甲方提供的推广信息与甲方产品的匹配的唯一性;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推广信息与甲方产品错误,或者乙方擅自使用甲方推广信息;
或者乙方擅自利用第三方的信息为甲方推广等,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赔偿。
5.8若乙方的推广服务存在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推广信息发布无法显示、用户无法点击、加载或者注册等等,乙方应自发现后当天通知甲方,或者甲方发现后,可立即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相互协助消除异常情况,保证推广服务顺利进行。
5.9乙方保证不对甲方产品进行反向工程(reverseengineer)、反向编译(decompile)或反汇编(disassemble),不得破坏其完整性(包括程序代码、数据等),不得删除其上的有关甲方的说明或申明等信息,且不对甲方软件的数据进行任何形式的抓取和收集。
5.10乙方保证不通过使用加壳、衍生等任何手段,打包、变造、变更甲方提供的产品和业务,或通过其他第三方产品和业务调用、启动甲方提供的产品和业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11乙方保证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有偿或无偿地将本协议下所获得的甲方产品向第三方出借、出租、转让或转授权,也不得以甲方产品为基础制作、销售、使用衍生产品。
乙方承诺只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使用甲方软件,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和目的使用该软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软件许可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12如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的部分或全部广告容不能按双方约定进行发布的,如甲方认为发布广告仍有必要的,乙方应当重新为甲方安排同等价值的广告发布资源,针对未发布部分进行双倍补偿;
如甲方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可要求乙方退还未按约发布的广告所对应的费用,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有),并向甲方支付当次广告服务费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5.13乙方推广甲方授权的产品服务必须在取得甲方的最终确认后才,可对外发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容功能界面、无线产品及服务等,同时乙方保证经过甲方书面确认的版本在对外使用和发布中,不对经甲方最终确认的合作产品及方案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5.14乙方不得擅自变动本协议指定的推广渠道和推广方式,如有擅自变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擅自变动部分对应的服务费。
5.115每期推广工作完毕后,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确认的《信息服务单》,作为双方每期对账、合作的书面凭证。
第六条协议有效期
6.1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2019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
如本协议期满,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应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续签意向,双方协商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否则本协议期满自动终止。
6.2协议的终止
6.2.1双方的终止权:
除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将立即终止:
1)乙方或甲方拥有的相关从业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
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进入,或被其他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6.2.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向乙方发出立即终止协议的通知,通知自到达对方之日起立即生效:
①乙方违反授权操作权限规定,擅自对游戏服务器进行XX的操作,或对游戏程序进行任何修改;
②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允许情况下,擅自将游戏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在游戏进行其他商业操作;
6.2.3推广期间根据推广的实际效果以及业务需求,甲方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具体的产品的推广合作或者终止本协议,但应与乙方结清已产生的服务费。
6.3终止后事宜
因任何原因导致具体的产品终止推广合作,或者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终止后事宜:
6.3.1终止推广合作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用户继续充值使用产品的,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
但若甲乙双方继续续签协议,则产生的所有游戏收入仍然按照协议分成模式进行分成。
6.3.2甲方产品的用户由甲方全权管理,乙方不得对用户进行任何处理,包括禁止向用户发布停服信息、恶意拉人等行为。
6.3.3终止推广合作后,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产品、推广素材、方案等与甲方相关的所有资料或信息。
第七条双方述及保证:
7.1甲乙双方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同时完整地享有
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足以使其能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同时,双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本协议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7.2双方均拥有合法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其从事合作之行为符合其经营围之规定;
7.3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已获得法定资格或充分授权可代表该方签署本协议;
7.4甲方保证其对委托乙方进行推广的软件具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其有权利在约定平台上为甲方进行推广。
7.5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给他人,除非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八条知识产权相关约定
8.1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甲方产品以及甲方提供的推广信息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乙方不应以任何方式从事危害甲方知识产权或者甲方品牌、形象的活动,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超出本协议的目的使用甲方的推广信息及甲方产品。
8.2乙方因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而完成的工作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准备、构思、开发、创造、获取或提交的所有信息、文件以及其他物料)均应于完成时其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甲方排他地拥有工作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及邻接权(包括在中华人民国大陆地区、澳门地区和地区以及国外的全部著作权利).同时,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交给甲方的任何工作作品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如乙方违反此项保证,乙方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3由于一方的责任所发生的所有物质和经济损失,责任方有赔偿的责任。
8.4用户在甲方产品进行加载、注册、充值及使用产品的注册信息及其他与产品相关的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归甲方独占所有,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获取或使用以上数据;
第九条免责条款
9.1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如软件、系统服务设备维护、检修等不得已情况,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线路服务中止等)等因素无常提供服务,双方可免于承担责任。
第十条条款
10.1双方保证一方根据本协议获知或获准使用的另一方的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著作权、LOGO、技术知识和经营过程是另一方的合法所有,获得方对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亦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0.2.双方在合作期间获知的对方的知识产权、商业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须双方的事项,在协议期间及协议终止后五年不得向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10.3.乙方承诺并保证:
其对根据本协议获知的甲方销售数据、销售信息、订单信息、甲方产品买行为及本协议容等进行严格,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亦不会向任何乙方不相关之雇员、代理人、顾问等进行披露;
同时,乙方有义务告知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必须获知该等信息的雇员、联盟方,该等信息是信息,并就其雇员、联盟方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10.4.以上条款并不因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除另行约定外,若一方(非违约方)声明另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并提出此种违反的证明,而违约方未能在收到非违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纠正其违约行为,则非违约方可经通知违约方而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就违约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12.2.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或在履行本协议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3条通知与送达
13.1为了本协议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特指定相关人员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业务联系人。
甲乙双方确认,其指定联系人在有关履行本协议围对另一方所作出的指示、确认等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传送文件、确认合作、确认推广履行情况与付款情况、新增其他联系人等)均视为由该方作出,与该方具有同一效力。
13.2双方确认,电子形式将作为甲乙双方常用的联系方式,任一方指定联系人的电子所发送的电子视为由该方发送,任一方指定联系人的电子接收到电子的,视为该方接收到该电子。
13.3双方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变更或新增联系人:
(1)变更方以书面通知(应签章)的方式告知对方的;
(2)变更方原联系人以任何形式的书面通知方式告知对方的。
13.4双方通讯信息为: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通信地址:
电子:
QQ号&
微信号:
13.5本协议和《信息服务单》、补充协议等文件的相关条款的适用顺序为:
(1)双方已签署盖章的《信息服务单》;
(2)双方指定联系人沟通;
(3)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4)本协议;
(5)双方签署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其它
14.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于本协议文首所示日期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约定义务之日终止。
14.2一方以电子形式发送的信息,自电子自发送人成功发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视为对方收到并已查阅该信息;
以传真形式发送的,自传真完成发送之时,视为对方收到该信息;
以快递形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起5日后视为对方收到该信息。
14.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有权经提前30日通知对方而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履行,自对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30日届满,本协议终止,双方在协议终止后30日完成清算。
14.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单》),补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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