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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
(二)
注意的几个问题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
•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4.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
•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
•2、法律的产生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
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
(一)标志:
大禹传位于启,建立奴隶主专制统治。
根据:
•1、"
茫茫禹迹,画为九州"
。
“铸九鼎、象九州”
•2、初步建立国家机构。
•3、已经出现了贡赋制度。
四、中国古代的“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
(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甲骨文:
刑-井刂
•①井刂――本义为征伐、杀戮。
源于古代兵刑不分。
•②“井刂”还有模型、模范之义,又引申为规范。
(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说文解字》:
“法者,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皋陶神曾断狱)通过文献可以考证,古代的“法”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无关
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
•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天”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的重要地位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确良
•二、夏代的《禹刑》
•《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
其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与刑罚。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高峰,商代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
《礼记·
曲礼》:
“敬鬼神,畏法令也。
”
•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1、《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
(一)民事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土地王有
•
(二)婚姻制度
•贵族实际实行一夫多妻制,同时贵族之间还盛行姊妹随嫁的媵(ying)婚制,而妇女只能嫁一夫。
•(三)继承制度
•由“兄终弟及”到“父死子继”(由“弟继为主,子继为辅”到“嫡长子继承制”)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西周历史概况简介: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1、产生原因
•2、历史意义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有亡,荒阅。
”是指有关搜捕逃亡奴隶的法令
•2、《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法制度的发展
《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按“五刑”从百锾到千锾分为五等。
“五过”是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此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
(一)所有权的转变
•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
•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质剂”:
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以分为二, 长的叫质,短的叫剂;
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买卖用长券,即用质;
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用短券,即用剂。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主要的司法机关
•特点:
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西周早期,周王之下“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及其属官负责具体审判,司法行政不分。
•中晚期出现“司寇”,是司空的兼官,并未形成专职司法官。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历史简况: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基本特点——礼崩乐坏,表现:
•
(1)经济上
•
(2)政治上
•(3)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上
•“礼崩乐坏”的结果:
井田制破坏,礼制衰弱,郡县制取代分封,封建制兴起,引发法律变革。
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一、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
(一)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
•1.公元前536年,郑国的“铸刑鼎”事件。
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2.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该国法律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孔子反对。
二、春秋时期“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
•1.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宣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
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2.拉开了成文法运动的序幕。
之后各诸候国纷纷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
•3.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后世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
第三节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
•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韩国、赵国、魏国、楚国等。
•其中标志性成果是魏国的《法经》
•秦国出现了成文法运动的集大成者《秦律》
•原因:
第四节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第一次始于前359(一说356)前,内容:
•
(1)“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定“连坐法”,励行法治。
•
(2).奖励军功,禁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
•(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二、变法的影响
•1、清理了旧贵族的经政势力,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政经统治基础,为秦统一六国奠基。
•2、后世沿“律”为名;
提出了法治理论和法治方法;
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为秦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基。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秦统一六国后简况:
•第一节统一后的秦代法制概况
•一、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事皆决于法
•2、重刑主义 乐以刑杀为威
第二节 秦代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置吏律、除吏律、尉杂律等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机构及官吏设置:
•2.官吏条件:
吏有“五善”
•3.官吏责任:
•
(1)行政责任 谇(斥责) 赀(以财物赎罪) 免(免除官职) 废(开除官职永不叙用);
•
(2)刑事责任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l.盗窃罪
2.贼杀伤罪“贼”就是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秦律中多有“贼杀人”“贼伤人”之类的规定。
•3.诽谤罪讥评皇帝过失的言论便构成诽谤罪。
第四节 民事、经济
•一、主要民事制度
•1.所有权
•
(1)在法律上确立土地私人所有权,使黔首得实田
•
(2)在法律上保护土地私人所有权,盗徙封罪2.婚姻与家庭关系 结婚应登记,离婚要经官方批准。
弃妻不书 娶人亡妻 弃子而嫁。
秦律对夫权限制,许妻告夫,且“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第五节 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廷尉”是秦帝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廷尉的主要任务:
一是负责审理由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2、皇帝具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
始皇“昼断狱,夜理书”。
•3、在地方上,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
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一般的案件郡县自决,重大疑难移廷尉。
此外还有三老、啬夫、游徼。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从汉初的黄老学说到春秋决狱)
•一、汉初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
•1、原因:
总结秦亡教训,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休养生息
•2、黄老学说:
产生于战国中期,发展于齐国;
代表作《黄帝四经》及老子著作;
早期黄老之学具有明显的道法结合,以法为主的性质;
西汉统治者将其作为施政的指导思想,汉初的黄老之学不仅仅是先秦黄老之学的简单再版,它是儒道法三学相互渗透的产物。
第二节 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的过程。
其《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计60篇。
•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在秦律基础上制定。
增加三律:
户律:
户籍,赋税,婚姻;
兴律:
徭役,城防,工程建造;
厩律:
牛马,驿站
(3)其它律——《傍章律》(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
《越宫律》(宫廷警卫方面专门法规)《朝贺律》(朝贺制度方面的法规)《尚方律》等等。
第三节 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发展
汉初罪刑名多沿秦,后有所发展。
曾先后有“除挟书律”、“除三族罪、妖言令”、“除收孥相坐律令”、“除诽谤律”等等。
刑罚方面,汉代死刑刑名多袭秦制,但出现“殊死”(即斩首)新刑名;
肉刑基本沿秦,无大变;
徒刑,新增“顾山”(又称“女徒顾山”)这一徒刑。
此外还有新出现罚金刑,徙边刑(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
是死刑的株连刑罚,罪犯被处死,老婆孩子被发配至边疆)。
第四节 汉代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1、汉代与行政制度有关的法律
•
(1)《附益律》—抑制诸候势力的法律;
(2)《尚方律》—抑制官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
•(3)《史律》—规范史官撰写史书的法律;
(4)《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律;
•(5)《汉官旧议》—规定官制的法律,等。
第五节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丞相和御史大夫在汉初曾享审判权,东汉罢相,改御史大夫为司空,于是失掉了审判权。
•廷尉在两汉时期一直是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刑狱。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概况
一、主要立法活动和成果
1.曹魏《魏律》
(1)《魏律》在法典体例上.首次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摼呗蓴改为撔堂麛并置于全律之首
(2)在内容上,于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客,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且简练严密
第二节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发展与法典结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汉代以来,随着撘鲇鼣摼遄⒙蓴的盛行,私家为律所作的注疏、解释不断增多,律学开始形成。
律学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获得长足发展。
西晋时期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对《晋律》所作的理论分析和较为精确的注释,显示了当时封建律学的较高水平。
律学的发展促进了封建法典编纂技术的迅速提高.
第一,.在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1.中央审判机关为廷尉,或称大理,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到了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最高司法审判权掌握于皇帝
•2.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制转变
•3、地方仍沿汉制,行政兼理司法。
一般案件州、郡可决断,重大疑难上报廷尉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法制概况
•一、隋代法制概述
•
(一)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
•隋代较大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
•一次是开皇年间(开皇三年(公元583年)
•杨坚称帝以后,聚集文才,制定新律。
史书记载先后参加者有高颖、杨素、苏威、牛弘等。
于开皇三年最后守成,共12卷,500条。
史书称《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第二节 唐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唐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要宽简
•“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
“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立法时应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法;
法令一旦制定,要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和废止。
•4、强调执法严明。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一、《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共12篇500条。
其篇目依次为: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总则(名例)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法(后两篇)在后。
•二、《名例律》主要内容
(一)五刑(注意这是封建五刑,应和奴隶制五刑结合起来思考)
•笞(自十至五十分为5等)、杖(与前大致同,重于笞)、徒(一年至三年分5等)、流(二千里至三千里3等,另有役三年的“加役流”)、死(绞、斩)。
第四节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1、为了维护皇权,唐律作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
•首先,严厉镇压谋反等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犯罪
•其次,严格确保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
•2、为了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唐律首篇名例律中明确规定了议、请、减、赎、当等极其周密的一整套制度
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
第六节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
•1、大理寺:
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徒以上犯罪的案件。
审决的徒流案要交部复核,死刑奏报皇帝。
另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有重审权。
•2刑部:
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属尚书省。
除司法行政事务外,还负责复核大理寺审判的流以下及地方判决的徒以上案。
有疑者,徒流以下发回原审机关重审,死移大理寺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宋代法律思想主要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立法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其重要特点是,司法官兼理行政。
•第二时期(神宗熙宁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指导思想由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义利均重,利义相相辅”,重视民事立法,宽缓对官吏犯罪的惩处。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
(一)“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
•哲学基础:
南宋理学家朱熹的倡导的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
朱熹提出了“教刑并重”、“二者施行或先或后、或缓或急”以圣人之治为据、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思想。
•为统治阶级借助于“弼教”的口实,无节制地施用刑罚推行重典政策提供了思想武器。
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行政立法
•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1、内阁及其权限
•废宰相、中书省后,渐有内阁,首辅;
阁臣先为特简、后为廷推,职“票拟批答”(须亲自、在内阁),因帝不见大臣、不去内阁,故其行事不得不与太监结合。
•内阁官制上没有“首辅’’之名,但实际上内阁中主要负责人为首辅。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特点
•
(一)中央司法机构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
(1)刑部为审判机关,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第十章 清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一、入关以前的法制概况
•满族前身的女真部落主要靠民族习惯来调节社会生活。
如刑罚的实施极富民族色彩,婚姻关系也保留着族内婚和转房制。
•清入关前,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父子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体现如下:
•①1621年,为遏制军民散逃,努尔哈赤颁布单行法令《禁单身行路令》
•②天聪五年(1631年),皇太极颁布《离主条例》
第二节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立法:
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
(一)进一步强化以绝对皇权为中心专制体制
•1.清帝之下有内阁、军机处,作为国家权力的中枢。
•清入关前皇帝之下设“议政王大臣会议”作为国家重要决策机构。
后为巩固加强皇权,康熙时削其权,使其有名无实,乾隆后期正式废除。
内阁则源于入关前之“内三院”,顺治年间仿明改为内阁,有反复,康熙九年内阁成定制。
雍正时大学士定正一品,“勋高位极”,然权力较明代已大削弱。
一是帝常亲阅奏章,二是有议政处、南书房要分其权。
第三节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
(一)中央三法司
•清朝承袭明制,中央仍设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⒈刑部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职责
(1)行使国家主要审判权,负责核拟死刑案件上报皇帝批准,批结全国充军流放案件,审理京师笞杖以上现审案件及中央官吏犯罪案件;
(2)参与或主持重要立法,如专门修订法律的“修订律例馆”即隶属于刑部之下(3)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
如兼掌造办“黄册”(人命盗贼重案囚犯统计册及秋审事宜等统计册)、狱政管理、赃款罚没管理等司法行政事务。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
(一)国际背景
•
(二)国内背景
•二、法律变革的基本情况
•清末最后十年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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