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三轮车购销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21760690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76.30KB
农用三轮车购销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农用三轮车购销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用三轮车购销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税;
8.按照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9.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不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所税;
11.其他规定: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检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税;
(10)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
(11)自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
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税。
免征: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的提供服务的;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印花税
一般免税规定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国际即溶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等特殊运输合同免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0.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税。
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一征税;
1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免税;
13.自起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的及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起免征。
其他免税
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数据免贴花。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
三、车船税优惠政策
法定免税:
1.捕捞养殖的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定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要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
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企业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
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
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
1.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依法不需要再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
3.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四、车辆购置税
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分列入军队**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城市公交企业自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免征购置税;
8.自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购置税。
五、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
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没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慌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
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减免税的特殊规定:
1.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3.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全部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合并后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公司分立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房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6.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
7.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
8.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税;
9.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10.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定免缴:
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增值税5-10年;
7.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8.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政策性减免
1.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和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行业用地: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收。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篇三:
农业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法律整理
关于农业合作社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
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XX〕81号)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XX〕75号)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财税〔20XX〕137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XX〕20l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据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为3%、5%两档,娱乐业的税率为5%到20%,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决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到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
五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的一个税种。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比例税率为‰到1‰,定额税率按件收取每件5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
(一)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7号)
六、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税额按照人均
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每平方米5元至50元。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76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财税〔20XX〕176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元到30元,具体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九、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的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具体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幅度和国务院规定确定。
船舶具体税额由国务院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
根据《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XX〕66号)规定,农用三轮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
附: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
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以上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
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XX]255号)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
如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篇四:
农业合作社税收规定
合作社要交哪些税?
合作社税收规定
来自中国税20XX-07-2821:
06:
50以下简称《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第八条规定:
专业合作社法》)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文)号,(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81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日起执行。
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月71从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
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XX]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
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
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用三轮车 购销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