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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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对周边地区经济辐射力强。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一端与广大农户链接,在另一端与流通商或消费者链接,充当着农产品供需市场的桥梁,同时也是产业化经营的营运中心、技术创新主体和市场开拓者,在经营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着关键枢纽的作用。
图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业收入分布图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的83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含流通性农业企业)数据显示,高于45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有103家,营业收入为15亿元-45亿元之间的龙头企业为150家,而2亿元-15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最多(444家),8000万-2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为101家,低于8000万营业收入的仅有35家。
从中可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2亿元-15亿元,占比%。
2016年,江西省正邦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706亿元,成为最高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高于10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50家,占比6%,高于5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89家,占比%。
在课题组统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亿元;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1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6亿元;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100亿元。
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格局,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链中的火车头作用,还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其规模特征进行科学引导,针对其经营规模和所处阶段进行扶持。
另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进一步强化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做大做强,是顺应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
图3部分地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利润对比图图3是对部分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到,吉林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润率相对较高,达到了%;
安徽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平均利润为万元,利润率为%;
湖南省是传统的中部农业大省,2016年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万元,利润占比%;
江苏为东部沿海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而该省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8232万元,利润占比%;
山东作为农业强省,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好,农业企业走出去水平较高,该省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亿元,利润占比%;
陕西为中国的西部省份,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润占比为%。
各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其产业结构布局和农业经济基础紧密相关。
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作用突出,也为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了多种类的社会化服务。
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提供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2/3以上,有效保障了市场供应。
二、区域经营状况分析当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基本形式。
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通过与农户的契约关系,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一体化经营,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决生产、加工、销售相脱节、农户小生产和大市场相矛盾的状况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不同的经济区域,呈现不同的发展水平。
为推进各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禀赋条件,开展了不同内容的管理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等。
例如,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等文件,安徽省主办名牌农产品评选,湖北省组建了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进行担保,江苏省开通网络和组织技术交流等工作,广东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农地流转等。
表1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布表注:
数据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整理得出。
根据对83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析结果,有286家龙头企业位于东部沿海地区,占比%;
有337家龙头企业位于中部地区,占比%;
有212家龙头企业位于西部地区,占比%。
从数量上可以看出,中部传统农业省份等地区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明显的量的优势,并明显高于东部和西部地区。
图4100亿元以上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布占比图图4是营业收入为10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布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东部沿海地区有31个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占比63%;
中部地区有13个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占比27%;
西部地区有5个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的龙头企业,占比10%。
结合表1和图4可知,尽管东部沿海地区的龙头企业数量不及中部地区,但是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的龙头企业数量远远大于中部和西部地区。
这也进一步的反映了我国中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较小的现象。
与之相反,东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于中部,但规模体量较大。
西部地区无论从数量或者体量上都与东部和中部地区有差距。
三、类型与品牌化发展分析在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类型多样,在不同行业中表现突出,充分发挥了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生产方面表现尤为亮眼。
粮食生产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致力于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的生产布局,改善农产品的供给结构,引导优势区调优调精、非优势区调减转向,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部分。
图5涉农类上市公司的类型分布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农业上市公司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要部分。
截至2017年,我国上市公司合计3034家企业,涉农类(不包含茶类)企业合计为121家,占比约4%。
其中涉农制造业69家,农业52家。
在我国的农业上市公司中,食品制造业占涉农类上市公司的31%,食品加工业同样占比31%,两类农业企业占所有涉农类上市企业的62%,这表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食品行业。
另外,农业种植业占比13%,仅次于食品制造业与食品加工业,这主要集中在粮食、油料等品种的种植;
牧业养殖业占比12%,渔业养殖业占比8%,林业种植业占比3%。
随着“互联网+农业”的快速发展和休闲农业的推广,相关服务业企业蓬勃发展,占比2%。
从产业链划分来看,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中游(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和下游(食品加工业),占比%。
而国外农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上游(农药、化肥、种子和饲料等)和下游,例如种子企业孟山都、粮油加工企业路易达孚等。
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
其中,山东省最多,共有7家;
其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6家;
湖南省和广东排名第三,分别为5家;
另外北京的农业上市公司有4家。
从以上地区可知,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南地区、华东地区等,而我国传统农业大省的农业上市公司数量较少,集团性不同业务增加,这也进一步表明农业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已经逐渐脱离传统农作物和农产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服务“三农”方面,尤其是在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引领小农进入现代农业生产轨道的方面作用突出。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有几种主要的发展模式,表现为“企业+农户”模式、“企业+中介组织+农户”模式、“企业+中介组织联合+农户”模式、“协会+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模式,现阶段,“协会+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模式,在实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省份作用尤其明显。
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主要与交易费用和规模效益有很大关系,交易费用的降低,提高了产业链中各要素的配置效率,农业技术进步与分工明细则提高了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经营主体获得了较高的规模效益。
农户和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农户与企业关系的演变是农业产业化演进的基础,政府在演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黑龙江省为例,全省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55家,其中超过百亿元的有4家,部分油脂类的公司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
2016年以来,全省新建亿元以上的项目376个,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约282亿元,其中152个项目建成投产,新增农产品加工能力超过320万吨。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起到了引领小农户发展的作用。
截止到2017年,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了引领了1600多个合作社加行业协会,共有耕地面积9600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54%。
其中,带动小农户320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7%,小农户户均增收2460元。
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2016年11月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4个省(区、市)56个县(市、区)60个村3254个农户的专项调查,不考虑自家用工折扣和土地折租,经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户稻谷种植亩均收益达到元。
图6以黑龙江为例,调研该省国家级农业产化龙头企业,并进一步分析其经营类型。
调研发现,黑龙江省粮食生产及加工种类的企业占多数,其次是油类和饲料类,其他类型产业数量相对较少,这与该地区粮食生产大省的定位一致。
精准定位地区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地差异化培育企业有助于提高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图6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类型结构图在品牌化建设和标准化生产方面,龙头企业发展迅速。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报告2017》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认证、检疫、质检等方面投入约为189亿元,增长了%;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数量增长达%,产品数量增长约为%;
超过7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了HACCP、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超过5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了省级以上名牌、着名(驰名)商标荣誉。
此外,2016年农产品转化增值能力稳步提升,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与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总额之比达到∶1。
相较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三标一品”建设方面更显成果。
截止到2017年,以黑龙江为例,黑龙江全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6个,地理标志农产品40个。
乡村振兴需要产业兴旺,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是主线,要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仍需加强。
四、未来展望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对部分省份入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6年和2017年营业收入进行了比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业收入都呈现正增长。
安徽省、河北、湖北、吉林、辽宁、陕西增长率分别为:
%、%、%、%、%、%。
图7部分省份2016-2017年龙头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我国“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被寄予厚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数量增加、类型多元、规模适度、产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显着提升的新态势。
随着我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指向更加具体,基本形成了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制度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重塑新型城乡关系,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优先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这些重大战略部署核安排,对加快农业产业兴旺,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做出了明确指引和要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必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特别是对农业发展质量、乡村绿色发展提出了要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与市场联结密切,发展较为成熟的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形态,在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模式正在不断创新,龙头企业如何走好自身的发展之路,如何处理与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作关系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相同课题。
农业企业对比于其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比较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产业链,发展能力较强,是适应市场能力最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未来的发展中,它仍然要肩负带领农户走向市场,拓展农业产业链,带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使命。
因此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中还要多方位发力,共同促进其健康成长。
一、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各省市应尊重经济规律,为企业提供成长成熟的环境,因地制宜培养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据其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扶持政策。
二、坚持市场导向,重视品牌培养。
培育新型主体的主要目标是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品牌化建设与农产品质量提升息息相关,重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品牌化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于品牌创建进行支持。
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体系。
通过完善财政税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等多种方式,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环保理念。
随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应该有所提高,政府要加强生态保护的监管力度,企业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
(作者单位:
高鸣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郭芸芸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
(二)中国农业新闻网2018-02-2309:
02:
00——基于农民合作社的调查和数据彭超杨久栋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起步和发展壮大的“黄金十年”。
这10年,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机遇期,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业务领域持续拓宽,发展质量不断提高。
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万家,是2012年的倍,是2007年的76倍,特别是近5年年均增速达到%。
农民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各类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阶段,连接了农业经营的收购、营销、储运各环节,融合农村产业一产、二产、三产各业态,基本克服了农户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困难,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
随着农民合作社内部组织不断健全,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入社经营和增产增收能力显着增强。
全国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社均成员约60户。
特别是涌现出了一批合作效益良好,农户收益显着、运行机制合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民合作社组织,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带动了农业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与创新。
一、发展概况在资源环境条件制约凸显、农产品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等一系列的挑战下,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实践者,适应市场新需求,运用互联网+、绿色发展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新动能。
农民合作社资产、营收已经达到相当规模。
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的579家典型农民合作社的数据显示,2016年农民合作社营业收入社均约为万元,分配利润达到万元(主要以国家级示范社为蓝本)。
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对695个农民合作社的典型调查,合作社的社均资产为万元,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为社均万元,流动资产(现金、存款、应收款项以及种子、化肥、燃料等存货)为社均万元,农业资产(存栏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为社均万元。
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社均负债万元,其中,银行欠款万元,亲戚朋友等个人借款万元,此外还有民间借贷、村委会垫资以及部分应付账款、工资等。
企业年度经营社均成本为万元,工资性开支为万元,雇工成本万元。
农民合作社表现出了较强的带农增收能力。
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当中,能够带动入社农户户均增收2000-4000元的合作社达到%,6000元以上的达到%,2000元以下的%,4000-6000元的达到%。
二、经营状况分析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不断丰富,服务功能不断拓展。
农民合作社在生产要素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形成了规模经济效应,逐步聚合与延伸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既帮助农民解决了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问题,又帮助农户提高了市场谈判地位,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既可以作为生产主体,又可以是服务主体,还能够联结其他经营主体。
从产业门类上看,根据固定观察点体系合作社调查,从事粮油种植的农民合作社占%,,从事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的农民合作社各占%,还有%的农民合作社从事瓜果种植,从事农机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为%。
而从事花卉行业、水产品和林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比例较低。
从事的行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占比为%。
从农民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上看,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的合作社最多,比重为%,另有%的合作社为社团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服务,还有%的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
从整体上看,合作社在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方面稍显不足(占比仅为%)。
另外,在农产品加工服务上面也略有欠缺(占比%)。
在电子商务方面,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生产资料、农产品和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行为均高于预期。
无论是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还是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均要高于未使用互联网购买和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
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要比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高出个百分点。
虽然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广度上有所提高,但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深度上仍处于较低水平,即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或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的比重不高。
在参与调研的365家专业合作社中,使用互联网购买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使用互联网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农民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
具体情况如图(3)和图(4)所示:
在对使用过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合作社统计分析后发现,农民合作社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或农产品的途径主要集中在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以及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
合作社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销的比重最大,有效占比约为%。
通过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和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的合作社数量基本持平,有效占比均在31%左右。
影响专业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因素较多,对专业合作社从没有进行过“网购”或“网销”的原因统计分析后发现,相关物流服务不完善、不懂电商平台使用和“网销”技巧以及市场费用、推广费用较高等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专业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从事产业门类、经营业态由过去单一的生产服务,向生产、供销、信用业务综合合作演变。
据估计,超过一半的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服务,服务总值达万亿元。
部分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融资服务,有效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
有的农民合作社与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贷款公司合作,引入外部信贷资源,发展供应链金融,解决成员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制约。
农民合作社发展还有向社际联合发展的态势。
据估计,基层自发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经超过1万家。
这些联合社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品牌化发展分析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展转化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
随着我国居民食物消费结构升级,城乡居民不仅要求“吃得饱”,还越来越关注“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等美好生活的要素,对农业多功能性和多元化产品供给提出了深刻要求。
面对市场需求的新变化,部分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发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质量认证,打造产品品牌。
目前,已经有%的农民合作社实施了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但仍有%的农民合作社没有实施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
有%的农民合作社拥有自主品牌,有%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品牌。
有%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有%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注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
有%的农民合作社有产品已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有%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有两种以上产品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社会责任随着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主动担当社会责任。
农民合作社作为主要农业生产服务的重要力量,不仅担负着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责任,农民合作社根植农村,也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的重要主体。
更重要的是,农民合作社是重要的农产品提供者,肩负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的重任。
可以说,和一般经营主体相比,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也更重。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农民合作社大多建立了相关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的合作社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合作社有能力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合作社能够规范使用农业化学品投入。
然而,能够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合作社只有%,这是未来需要提高的重要领域,也是政策支持可以考虑的方向。
在带农增收方面,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能够通过分红、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带农增收。
参与调查的合作社中,有%近三年进行过分红,有%实施过对社员农户的二次利润返还。
在应用绿色技术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除了发展有机生产,减施农药和化肥之外,农民合作社还采取了其他的环保措施。
例如,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把%的秸秆粉碎还田,%的秸秆用于畜禽饲料过腹还田,还有%将秸秆作为生活燃料。
在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并且扶难济困。
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有%的合作社提供过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的合作社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作出过贡献,有%的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困难群众提供过帮助。
但是,也应当看到,有%的合作社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足。
在全社会脱贫攻坚战中,“合作社+贫困户”成为各地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之一,通过吸收贫困农户入股,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成为产业脱贫的重要组织载体,成效显着。
五、未来展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写入党章作为中央部署的七大国家战略之一。
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工作提供了总指导、总思想、总要求。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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