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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的特征有以下三点,首先,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最后,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已经了解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下面我们就要来来讨论下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前要先经过合同的订立,只有合同订立完成后才能进一步是合同成立。
因此在讨论合同成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下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我们先来看一下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以订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商业活动中的一些术语,如发价、报价、发盘、出盘等,即属要约。
要约的构成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
否则,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将无从承诺。
第二,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由于要约须经受要约人承诺方可成立合同,所以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第三,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其目的在于通过发出要约的行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这种订立合同的目的须在要约中明确表达出来,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
案例中杂志社发布的征稿启事,符合了要约的四个要件,因此它确实是要约,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第一步。
下面再来看一下合同订立的另一阶段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同意要约的受要约人,即为承诺人。
承诺意味着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否则该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承诺,应视为反要约。
承诺的要件有四条: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合同法》第23条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承诺应以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22条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根据案例,李某给杂志社寄去稿件,则是对杂志社的要约做出了承诺,这是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因此杂志社和李某之间完成了合同的订立。
至于合同是否成立,我们就要先来了解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要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才能成立;
第二订约各方须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
订约当事人须为订约的意思表示,才能进入订约的程序;
而且意思表示一致是指订约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仅有当事人之间相互为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不能达成一致,合同也不能成立。
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限制。
当事人未依法定或约定方式订立合同,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已接受履行的情况下,仍可认定合同成立。
本案例中,杂志社和李某完成了合同的订立,而且杂志社采用了李某的稿件,并按照征稿启事的内容寄给了李某1000元,这一过程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李某和杂志社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
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有关要约的规定。
因此当杂志社收到李某稿件的时候,承诺生效,即杂志社收到稿件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参考文献
[1]王玉梅.合同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20XX年版.
篇二:
合同法案例
【案例分析】
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
合同法案例分析范文)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试分析:
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哪类合同?
1
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
为什么?
解析:
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诺成性合同。
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
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
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
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请思考下列问题:
1.如果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要求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在以后的三年里一如既往地对自己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那么,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2.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1.是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就不再是纯粹的单务合同了。
2.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如果接受者未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清朝花瓶,系赵某祖父所留。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此事,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5000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古董店,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1.本合同是否存在问题?
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处理?
1.不符合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
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非赵某真实意思;
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3.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该买卖合同。
并依法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传真说: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货物十个车皮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农场败诉。
解析
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搞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邀约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到具有要约的性质。
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将这批货接下来,这一行为无疑具有承诺性,合同自然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该物,这批货买卖在客观上就没有承诺。
按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承诺,合同也自然不成立,合同不成立,违约自然也就成为无稽之谈,正因为如此,法院判决农场败诉也就顺理成章。
某甲和某乙是大学同学,又分别是甲厂和乙厂的法定代表人。
一日,某甲写信给某乙,谈到甲厂将在半年后上一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乙厂订购一套设备,并希望到时候某乙能够送货上门,帮助调试好该设备。
某乙接信后立即回信,表示没有问题,一切均按某甲的意思办。
半年后,某甲调走,甲厂的新项目未获批准。
但是,乙厂却将设备送货上门。
甲厂拒收,其理由是该厂从未与乙厂签订过购买该设备的合同。
乙厂认为,甲厂与乙厂之间有书面合同,某甲的来信是要约,某乙的回信是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
后双方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厂败诉。
此案关键是看甲某的信是否具有要约的特征。
某甲给某乙去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与乙厂订立合同,而是向乙通报信息,准备后在半年后上新项目时向乙厂订购设备;
同时,某甲的信也没有明确做出如果乙厂接受邀约后,甲厂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因此,某甲的信不具有要约性质。
既然某甲的信不具有要约性质,某乙的回信自然也不具有承诺性质,,合同的成立也就无从谈起。
正因为合同不成立,法院才判决乙厂败诉。
银行营业场所被害储户告银行
20XX年2月6日,24岁的吴艳红在三位男性亲友的陪同下,带着20万元到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官渡支行办理存款手续。
在他们进入银行时,一名歹徒突然向她开枪行凶,吴艳红身中两枪,当场死亡。
同伴身中一枪。
案发后,歹徒奔向等候在外的摩托车,迅速套窜。
案犯至今未能抓获。
(1)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一种消费服务的合同关系。
但凶案发生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还没有开始。
对此,银行是否对客户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值得商榷。
(2)银行在与客户缔结合同之前已经负有“先合同义务”:
银行营业厅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营业场所,对办理存储业务的交易客户的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一义务来自于客户对银行的信任,是一种“信赖义务”
(3)银行承担的是基于“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以银行有“过错”为前提,关键是如何判断银行有无过错:
银行营业厅必须对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是有过错。
“合理范围”: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篇三: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以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效力:
1.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借款合同(代位求偿权)
2.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XX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
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承揽合同
3、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
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
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
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
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
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
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
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案例
4.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
双方商定:
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
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
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
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
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合理。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
"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380条规定: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
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
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
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甲、乙双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
5、甲、乙双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进口钢材,其中明确了钢材的型号、单价和数量,期限为合同签定后的三个月内由乙方向甲方交货等内容,同时约定甲方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伍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
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乙方以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为由,不愿意履行上述合同,并退回了伍万元定金。
甲方认定乙方此举显属违约,应双倍退还定金,双方经协商不成后甲方起诉至法院,请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本律师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法院的审理。
乙方在庭审中以国际钢材市场涨价作为不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依据《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认定乙方提出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乙方作为供应方应对国际钢材市场的涨价因素有所预见。
最终法院判令乙方双倍返还甲方定金拾万元,因前面已退还伍万元,现应再付甲方伍万元。
双方对此判决均未上诉。
关于合同定金和预付款的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例
6、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签定总金额为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定金和30%的预付款,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了20万元定金和10万元的预付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了价值60万元的货,甲方以此为由,拒付货物余款,双方诉讼司法程序,结果如何?
分析与点评:
从目前提供的文字内容来看,关键是定金和预付款的关系,即合同中的原文中是如何表述定金和预付款的?
关联词是“和”(and)还是“或”(or)?
1)如果关联词是“和”(and),则定金20%加预付款30%,甲方应先支付合同金额的50%;
而甲方实际只支付了合同金额30%的款,那么甲方就违约了。
2)如果是关联词“或”(or),则甲方应先支付合同金额的20%或30%,那么甲方就没有违约。
3)但无论如何,乙方只交了合同标的金额60%的货物,则乙方肯定也违约了。
4)按照
(1)的情况,即甲方也违约,那么双方都构成违约,应该先调解,看甲方是否要求乙方继续继续履行交货的义务,即继续执行合同。
如果是,那么乙方应该继续屡约。
如果甲方要求终止合同,那么要看因乙方没有按时履行交货是否给甲方带来损失。
如果有,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
因为双方都违约,那么关于违约金可以相互抵消。
5)如果按照
(2)的情况,即甲方没有违约,那么乙方除了赔偿甲方的损失,还要支付违约金。
6)这些还要看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怎样的,从而决定如何调节或裁决或判决。
合同法案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
7、孙某与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
孙某将其所有房屋4间出租给朱某开办餐厅,租赁期限为两年,自1999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租金2000元/月,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元,朱某不得转租,2000年4月1日,孙某准备将房屋卖给唐某,孙某将此事通知了朱某,朱某未作任何表示。
2000年7月8日,孙某和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00年10月,朱某扩大经营规模,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开设一高档酒楼,遂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交给牛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元。
[问题]
(1)该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2)孙、朱签订合同后,若2000年6月1日朱某未付租金,孙某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唐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若孙、唐在2000年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有何不同?
(4)办理过户后,唐某能否请求朱某迁出?
(5)朱、牛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6)唐某能否请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若能,应承担何种责任?
对牛某又应如何救济?
[正确答案]
(1)该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
孙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赁关系,孙某和唐某的房屋买卖关系、唐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赁关系、朱某和牛某的转租赁关系。
(2)孙某可以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226条规定,双方就支付期限没有约定
的,若租赁期间一年以上,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2000年6月1日,租赁期限已满一年,朱某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唐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首先,孙某虽将房屋出租,但仍有处分权,因而是有权处分;
其次,根据《合同法》,出租人出卖房屋前,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该期限定为3个月,因而,本案孙某已履行此义务。
若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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