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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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2
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3
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
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4
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情形
1、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又分为两种:
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
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
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新合同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5
篇二:
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通知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通知书贾利平:
杨杖子村民委员会与你于1998年10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做为承包人你多年不按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
并未经村委会同意非法转让土地,并非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违背合同条款及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做为承包方你已丧失土地经营能力,无法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现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依法书面通知你:
村委会与你于1998年10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据合同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予以解除。
请你于接到本通知15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视同默认,本合同予以解除。
发包方收回17、75亩土地,另行发包。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
送达人:
20XX年5月22日篇二:
1(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2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3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4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的权利义务。
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5篇三: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通知
***:
你与村委会于20XX年1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第一条第四款“年亩承包费30元,每年计款约定180元。
每年十二月一日前交齐承包费,乙方逾期一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条款约定,你的承包费已经逾期三个多月未交,因此村委会现通知你,你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村委会将收回你所承包的土地。
*******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年*月**日
辛兆岐:
你与村委会于20XX年1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第一条第四款“年亩承包费25元,每年计款约定175元。
即墨市华山镇柳沟二村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篇三:
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xx诉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奉民三(民)初字第156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女。
被告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村主任。
原告xx诉被告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
同年7月1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3月12日,原告以xx花鸟店名义与被告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约定租赁期为5年,共租用荒地、低洼地14亩。
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承包费14,200元,1999年,原告支付被告8,000元,2000年至20XX年,原告支付被告20,000元。
租赁期间,被告擅自收回5.5亩土地,造成原告所种的花木、大棚花草、盆景、金鱼、鱼苗、鸟类等经济损失275,000元。
20XX年租期期满后,之后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仍继续租用承包土地,但被告又在20XX年擅自收回4亩土地,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980,000元(诉状中称另行起诉)。
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
1、被告补偿经济损失14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就被告20XX年收回4亩土地事宜,提出270,000元补偿的请求,即原告将其诉讼请求中的补偿金额增加至410,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裁决书1份,旨在证明仲裁时没有将征用补偿事宜进行一并处理解决;
2、土地租用协议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就租用14亩土地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3、承包土地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该协议没有原告的签字,系虚假的合同;
4、收据1份,旨在证明原告按约支付了土地承包费;
5、增补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被告于1999年欲和原告签订增补协议,但原告没有同意。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1999年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显示,1999年3月上旬收回5.5亩土地已补偿过对方了,已结算完毕,而原告直至现在才提出补偿请求,也已过诉讼时效。
20XX年后,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但被告拒不搬离,其占用承包土地已无合同依据,故原告于20XX年收回4亩土地,无需向被告赔偿,且原告提出补偿请求,同样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遇政府使用或征用,被告应无条件服从,现无论1999年收回的5.5亩土地还是20XX年收回的4亩土地,均系政府需美化城市环境而征收,被告按约无需向原告补偿。
综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1份承包土地协议书,旨在证明该协议有原告的签字,合同系真实的。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指出,证据2的合同原告是签字确认过的,而证据3仅能证明原告交纳过1998年的承包费。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虽有其签字,但没有被告的公章,故合同不成立。
经审查,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原、被告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双方约定:
原告承租被告的土地14亩,其中12亩土地每年每亩上交1,000元,其中的2亩低洼地每年每亩上交500元,
交款的方式为先付后用,一次性付清;
租用期限为5年自1998年3月12日起至20XX年3月11日止,期满后如原告需再租用,需重新签订协议;
在租赁期限内,如果土地被
国家需要或收回,双方需无条件服从,但一切费用由使用方承担;
如不再租用,土地将恢复原状,保障农户耕作。
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1998年的租用费。
1999年3月,政府为美化城市周边的环境,收回了上述承包土地中的5.5亩,种植竹林。
为此,原、被告于1999年4月20日再次签订《承包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
被告将剩余土地承包给原告,原告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外,得到被告的同意后,自由种植各种产品,暂定承包期为5年,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用及使用时,原告无条件服从,被告不负责一切损失费用,租金为每年第二季度一次性交付;
1999年租用费4,000元扣除1998年后已结算,2000年租用费6,600元,20XX年租用费7,900元,20XX年种花草每亩800元,种竹林租赁费未定。
该协议书有两份,原告持有的一份有被告的公章,但无原告的签字,被告持有的一份有原告的签字,但没有被告的盖章。
事后,被告欲与原告签订增补协议,对竹林的租用费作出约定,但原告没有签字确认。
租用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占用承包土地。
20XX年4月,政府为种植绿化,征用了承包土地中的4亩土地。
20XX年9月,被告向xx市xx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4日作出裁决书:
1、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
2、原告支付土地租赁费63,975元;
3、原告将其承包土地的地上(下)物清理完毕,恢复原状。
仲裁裁决后,原告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原告以承包土地被征用而没有获取相关赔偿为由,遂诉讼来院。
经本院组织调解,因被告不同意再支付任何的补偿款,致使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土地租用协议》、《承包土地协议书》均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两份协议均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
从第一份《土地租用协议》看,双方约定在国家需要或收回情况下,无条件服从,一切费用由使用方承担,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与该协议的约定不符;
原告称“由使用方承担”系书写潦草,应理解为“由使甲方承担”即应由被告负担,或应将“使用方”理解为征用单位,对此,本院认为,结合该协议的上下文内容及之后的协议约定内容,文字应为“使用方”,而该“使用方”应理解为系原告。
从第二份《承包土地协议书》看,协议也明确约定,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用及使用时,原告无条件服从,被告不负责一切损失费用,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与该协议的约定也不符;
原告称,该协议没有其签字,或其签字的协议没有被告的盖章,对此,本院认为,因两份协议的内容相同,而原、被告对相同的协议内容均予以了分别确认,故该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虚假的情况。
综上,双方在两份协议中已预见,如果国家收回承包土地情况时,由承包方即原告承担一切损失,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补偿费用,违反合同约定,本院难以支持。
另外,从诉讼时效角度讲,无论是1999年3月的土地被征用,还是20XX年的土地被征用,原告均未向本院提供其已向相对人主张了补偿款权利的相关证据,其于20XX年5月才向本院提出权利主张,也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书记员xx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之成因及对策
汝州市人民法院潘瑞政张应马冯利亚
[内容提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量产生的现状,本文通过对这种现状的特点、成因及对现阶段出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处理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成因对策
近年来,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惠农政策。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
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
汝州市法院管辖5个街道办事处15个乡镇,面积1573平方公里,人口达94万,其中3/4的人口在农村,规范、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而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在我市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先前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淡薄或其他规避法律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而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已成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引导处结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过了对类似问题解决的法律评断本身,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站在更高的视角、以更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智慧,切实承担起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任务,为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而增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及时、正确地审理此类案件,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笔者对汝州法院20XX年至20XX审理的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和探讨,初步掌握了该类纠纷的基本特点和所产出的原因,并提出了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体会及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突显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汝州法院20XX年至20XX年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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