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商业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756696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92KB
黄岩商业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黄岩商业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黄岩商业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B区块范围为:
东至西江河;
西至104国道西复线;
北至天元路。
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拆迁红线图为准。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条
位于商业街区内的村集体留用地,由商业街区建设指挥部按规划统一组织建设,按留用地评估价(村得部分)扣除商业街区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分摊成本后,返还等值(评估价)的房地产。
第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不实行产权调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拆迁红线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室内装修不予补偿。
被拆房屋的附属物及室内装修等零星项目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四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被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
被拆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以附表一为基本依据,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结构等级标准见附表五。
第六条
住宅房屋拆迁后应安置面积,平房(不含灶平、坑平等附属建筑物)和二层楼房的安置面积可按被拆建筑面积分别增加30%、15%;
三层以上(含三层)楼房,安置建筑面积与被拆建筑面积相等。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一般在商业街区的规划住宅区块内安置,也可在百合家园或百合家园以南小区(樱花小区,暂名)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的套型和套数,根据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具体详见附表三。
第七条
拆除当地农户私有住宅,按居民住宅补偿安置。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0m2以上(含20m2)的,经被拆迁人申请,也可选择统建农民套式住宅,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选择统建农民套式住宅的,按照《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联建农民套式住宅管理的意见》(黄政发〔2001〕167号)执行。
选择统建农民套式住宅农户,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农民私有住宅迁建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被拆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准,超过或不足统建套房建筑占地面积的均按420元/m2找补。
被拆房屋的天井(道地)、道路、自然间隔部分的土地与住宅安置区内的道路、自然间隔、绿化用地等互不结算差价。
第八条
统建的农民套式住宅,由商业街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被拆迁人不得自建。
统建农民套房按1180元/m2结算。
其中:
(一)被拆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含第六条第一款增加的面积),按特惠价500元/m2结算;
(二)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以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黄政发〔2001〕167号文件规定的限额用地推算法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内的,按优惠价970元/m2结算;
(三)超过本条第
(二)项建筑面积,但在黄政〔1989〕201号文件规定的用地限额内,并按黄政发〔2001〕167号文件规定可统建建筑面积内的,按1180元/m2结算,且一律安排在百合家园或百合家园以南小区(樱花小区,暂名)。
(四)本条统建的农民套式住宅大、中、小套建筑面积分别按150m2、120m2、90m2计算。
(五)本条所指的价格均为平均价,楼层价根据层次、朝向等乘以层次差价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在安置前由商业街区建设指挥部公布。
第九条
拆迁工业用房,按照《黄岩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黄政发〔2001〕135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按每平方米420元、房屋按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条
拆除商业用房,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申请安排商业用房的,安置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与被拆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相等,并按评估价结算差价。
拆除租赁商业用房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经营户有换约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拆除房产权证登记用途及规划许可证和计划立项批准不是商业用房的临街房屋,按照住宅补偿安置。
考虑到临街房屋底层店面的商业因素(原永宁南街地段沿街店面为一等,其他地段店面为二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区商业街区建设指挥部确认,被拆迁人可购买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一间或商城(场)内的营业摊位一个(间)。
(一)被拆迁人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且自1999年12月31日前在拆迁区域临街(巷)底层店面连续营业至今。
(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拆房屋座落位置相同,被拆房屋依法属于被拆迁人所有。
商业用房(摊位)价格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一、二等地段分别优惠5%和3%。
不需购买的,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一、二等地段分别补偿2.5万元、1.5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拆除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被拆除房屋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十四条
商业街区拆迁区域内需要拆(搬)迁的电力、通信、供水、交通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等设施,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划要求自行迁移。
第十五条
拆除违法建筑、集体土地上应拆未拆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法占地作价返还的房屋,按同等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30%予以经济补偿。
补偿安置结算
第十六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生效后、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与被拆迁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
为了鼓励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0元/m2的奖励;
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安置面积按600元/m2补偿。
第十七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和统建的农民套房的择房顺序,按签订拆迁协议的先后抽签确定。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A区块安置房的平均价为2300元/m2,B区块安置房平均价为2100元/m2,百合家园安置房平均价为1800元/m2。
安置房与被拆房屋等面积部分(含第六条第一款增加面积和因住宅套型不可分割而使户总安置面积增加5m2以内的)优惠2003元/m2。
安置房的楼层层次差价,根据住房的朝向、层次等予以调节,调节系数在安置前由商业街区建设指挥部公布。
其
它
规
定
第十九条
拆迁周转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拆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拆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4.0元/m2的标准计算。
过渡期限为24个月。
拆迁人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8.0元/m2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4元/m2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单户搬家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
使用临时周转用房的,迁往正式安置房时,按照单户600元的标准再次发给。
被拆迁人在搬迁(腾房)时,凭拆迁协议书,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准其公假7天,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第二十一条
商业街区建设需拆除1984年1月5日后因城区改造而拆迁安置的房屋,按被拆建筑面积50元/m2标准再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时间、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听取各方意见。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奖
罚
措
施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按时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40元/m2予以奖励。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元/m2再予奖励。
为了鼓励提前搬迁腾房,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截止日后20日内搬迁腾房的,再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元/m2予以奖励。
逾时签订拆迁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奖励一律取消。
房屋安置时,被拆迁人应在区商业街区建设指
挥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安置房款,超过规定期限,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必须将被拆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
违者照价赔偿,赔偿金在货币补偿金或相应奖励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附件:
1.
被拆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居民)
2.
农民私有住宅迁建补偿标准
3.
安置房套型标准(居民)
4.
室内装饰及零星项目补偿标准
5.
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黄岩 商业 街区 房屋 拆迁 补偿 安置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