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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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11〕5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与商品有机肥推广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16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大力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及条件
扶持范围为莲都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有机肥使用户,具体条件是:
(一)有机肥生产企业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肥料登记证,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以莲都辖区内的畜禽排泄物或食用菌生产下脚料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为原料;
有机肥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NY525-2012有机肥料标准,总养分(N+P2O5+K2O)达到5%以上、有机质含量达到45%以上,水分含量小于等于30%,重金属、有害病菌和虫卵等指标必须达到无害化标准。
(二)有机肥使用户(养生农业基地、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须一次性购买中标企业商品有机肥1吨以上,且施用于莲都辖区内的耕地(包括园地、林地)。
二、扶持政策及标准
区级财政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不包括省商品有机肥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扶持莲都区商品有机肥的推广。
具体为:
(一)有机肥使用户按其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的数量给予200元/吨的补助,每个用户每年最高补助4万元;
(二)经公开招投标中标的莲都区生产企业根据其利用本地农业废弃物生产并销售在本区内的商品有机肥数量,按80元/吨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有机肥数量最高不超过中标的数量。
三、计划与招标
(一)商品有机肥推广扶持实行计划制
为确保预算资金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商品有机肥推广实行年度计划制度。
由区农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当年度商品有机肥计划推广数量,由区财政局落实当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扶持资金。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责任农技员,指导用户科学施肥,总结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示范推广。
(二)商品有机肥扶持实行公开招投标制
1.参加招标的生产企业,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肥料登记证,并以当地的畜禽排泄物或食用菌生产下脚料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商品有机肥。
经公开招投标产生两家(含)以上中标企业,一年一定。
中标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须与区农业局签订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
用户可从上述中标的生产企业中择优购买商品有机肥。
农业部门要组织商品有机肥使用大户与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直销、产销对接机制,以降低采购成本,确保产品质量。
中标企业要在各乡镇设立商品有机肥直销点,方便使用户采购。
2.申报补助的使用户,应提交申请表(附表1),同时须提供从中标企业购买有机肥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购肥联系单(附表2)、银行汇款单(购肥数量达到10吨(含)以上的使用户,购肥款项须通过银行汇至供肥企业),其申请表须经所在村委会、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确认,并由乡(镇、街道)进行汇总(附表3)和组织公示后统一上报区农业局。
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供货清册(附表4)、有机肥销售发票、能证明生产原料来源有效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产销统计表和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供货清册汇总后须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区农业局。
区农业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材料审查,建立工作台账,分别核定使用户、生产企业的补助额度。
四、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资金拨付
根据申请,由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使用户进行考核验收。
验收方式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验台账、审计报告及凭证、察看现场等。
验收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由区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使用户、生产企业扶持资金拨付文件。
(二)资金管理
为切实提高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客观,防止发生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现象,加强商品有机肥原料采购、生产、销售、施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用户要如实填报反映商品有机肥来源、数量、施用田块等情况的申请表。
生产企业要建立实际商品有机肥销售台帐,保存好税务销售发票、用户签收单,如实反映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和质量检测(按生产批次)情况,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原料来源、生产、销售去向及产品质量等情况以便于各部门稽查审核。
各乡镇(街道)要对商品有机肥的使用去向进行随机抽查。
区农业局要对商品有机肥的销售去向进行随机抽查。
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作出绩效评估,确保资金规范使用、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
对采取弄虚作假、转手倒卖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使用户和企业,一经查实,即取消今后三年享受商品有机肥扶持政策的资格。
同时,给予列入黑名单在全区通报,并取消供货企业今后三年莲都区商品有机肥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质量监管
按照生产企业自律、销售企业把关和农业等行政部门联合监管的要求,切实抓好商品有机肥的质量安全工作。
各生产企业对每一批次商品有机肥必须进行质量自检,自检未达标的产品不得出厂;
农业、财政等行政部门要按照质量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商品有机肥进行巡查监督,一旦发现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造成农户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生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给予列入黑名单和全区通报的处理,并取消其今后三年莲都区商品有机肥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四)接受群众监督。
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举报受理电话为0578-2056700。
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莲都区商品有机肥购肥申请表
2、莲都区商品有机肥购肥联系单
3、莲都区各乡镇(街道)商品有机肥补贴情况汇总表
4、莲都区商品有机肥供货清册
附表1:
年莲都区商品有机肥购肥申请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作物名称
种植地点
应用面积(亩)
购肥量(吨)
申请人承诺
⒈种植作物、面积及购肥数量等信息属实;
⒉所购肥料仅用于申请人种植的农作物上,不得用于水产养殖或转卖、倒卖给他人;
⒊若弄虚作假,自愿被取消补助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村委会
核实意见
(种植作物、面积及购肥数量是否属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乡镇(街道)
附表2:
年莲都区商品有机肥购肥联系单
所在乡镇(街道)填写
购肥单位名称
联系人
应用作物种类
应用面积
(亩)
购肥数量(吨)
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售货单位填写
购买商品有机肥名称
数量(吨)
商品有机肥登记证号
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名称
所购商品有机肥发票号码
售货单位意见
联系电话:
附表3:
年莲都区 乡镇(街道)商品有机肥补贴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村名
购肥人姓名
应用作物
补助金额(元)
购肥发票号码
身份证号
合计
填表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
该表只适用于商品有机肥使用户汇总,以上内容需全部如实填写,如有错填、漏填等,不予补助。
肥料供应结束后,及时上交区农业局,补助资金根据购买时间先后进行发放,以预算资金发完为止。
附表4:
年莲都区商品有机肥供货清册
补助肥料供应点:
配送驾驶员:
联系电话:
该表只适用于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本表需由配送驾驶员签字。
以上内容需全部如实填写,如有错填、漏填等,不予补助。
肥料供应结束后,及时上交区农业局,补助资金根据销售时间先后进行发放,以预算资金发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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