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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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打算,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同意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
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资产损失预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治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
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予以撤销;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资产损失预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
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
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难、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
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因此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
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 村镇银行投入资本;
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
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
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舞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爱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要紧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
因此,假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
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爱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要紧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
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阻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
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
假如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要紧是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治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治理暂行规定》。
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要紧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可不能太阻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进一步来讲,确实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如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舞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应完善制度安排。
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
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能够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
同时,同意汲取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能够向其投入资本。
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能够汲取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能够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爱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爱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实行审贷分离;
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
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同意不提供担保。
(四)调整监管指标
实践表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既能够满足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又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自身进展的需要。
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安排,能够使用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即使用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指标。
困扰农民、农村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更大的一个问题在于当今专门流行的“农村资金外流”现象,即大部分农民在各金融机构中存款,这些金融机构本身是经济实体,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他们就会把从农村汲取的资金传递给经济比较发达的都市,因此资金便从农村流到都市又流到经济比较发达的都市。
农村的资金不能专门好地应用于“三农问题”,使农村资金严峻匮乏。
二、贷款机构的缺乏导致农民贷款可选择性低
尽管农村有这么多的金融机构,除储蓄所无贷款业务外,开立账户及治理费用大等缘故的阻碍,情愿向农民发放小额的机构比较少,一般讲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建设银行不向农民贷款;
在邮储银行加入之前,真正向农户贷款的是农村信用社,因此农民本身的贷款机构选择本身就比较少。
因此在邮储银行加入之前,农民小额贷款需求差不多是靠农村信用社满足的;
邮储银行介入后,也就这两个机构为农民提供贷款。
贷款可选择同时导致了另一个问题,贷款的利率定价问题。
贷款必定需要支付利息,利息的多少即利率高低成为阻碍农民贷款最直接的因素,从调查中,自从邮储银行设立以后,少数农民选择从邮储银行而非农村信用社贷款确实是因为农村信用社的利率一般比邮储银行的利率要高些。
那么信用社的利率什么缘故会比邮储银行的利率高呢?
据调查中了解得到,农村的贷款利率确定方法为在不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利率以内通过批准后,方可执行。
农村信用社的治理成本和其他费用比较高,而邮储银行因为治理层级比较少,组织的资金成本比较少低,因此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一般比邮储银行高些。
农村信贷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期,从表面看,农民的生产都与农业有关,生产期限差不多上是一年期,那么农村信贷一年还款跟农民的生产周期不是特不协调吗?
然而调查中我们发觉这关于农民事实上是不合意的:
关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户来讲,贷款要紧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他们的收入特不低,每年的毛收入一般只有三万元每户,他们利用资金只在一时却要付出一整年更高的利息成本,每年生产得到收成后除了还款本息并用于简单的家庭消费外他们所剩无几。
第二年的生产成本又只能依靠贷款来支撑,这种类型的贷款季节性比较强,而且贷款户数比较多使得金融机构特不繁忙,因此一旦得不到贷款,他们的生产会受到阻碍。
假如贷款期限短于一年,农户需要支付的利息少一些,而假如贷款期限长于一年,农户的贷款成本相对间接的减少。
同时我们明白,有些农产品在来年出卖将会获得更多的收入,但农民为了还款只能在生产结束后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即刻卖出,这部分损失关于农民也是比较重的;
关于贷款需求量大的农户来讲,他们一般从事种植业以外的产业,尽管收入比较丰厚,丰厚的利润又刺激着他们接着投资扩大生产,而一年贷款到期他们必须还本付息,如此的话除了再贷款以外没有其他方式确保扩大生产规模,再贷款无疑增加了他们的财务成本和时刻成本。
假如贷款期限长于一年,他们的资金流转就容易安排,他们的资金利用率将会大大提高。
综上,关于各种农民,贷款期限可调对他们的生产周期应相匹配。
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农民喜爱贷款程序比较简单的金融机构贷款。
事实上,越是大型的银行,治理层越复杂、贷款线比较长,因此治理成本比较高,审批程序特不复杂,因此贷款从审批到拿到手时刻拖得专门长,农民为了生产才选择贷款,假如拿到贷款太晚有时难免失去好机会,对农民特不不利。
随着农信社改革逐步深化,农信社逐渐增加了在服务,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提高了办事效率,贷款审批缩减到能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综上所述,南平市延平区的农民贷款需求受到了两个方面的阻碍:
首先,当地资金供给本身不足。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当今农村金融普遍存在一个专门大的问题确实是农村“资金外流”,多家金融机构吸存,走访过的农村金融机构,然而真正向农户发放贷款的特不有限,因此农户的资金需求本身不能得到全面满足,也正是因为资金不足,只有农村信用社给农户贷款。
从我们对农户的走访中得知,专门多农民因得不到及时的资金补充生产受到一些阻滞。
其次,信用担保难寻。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能够得出,农民贷款要得到信用保证比较困难。
因此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关于农村金融能否做好也是一个专门大的挑战。
三、信用风险依旧是借贷双方面临的难题
农村金融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确实是信用风险问题。
当前资金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其他金融机构“有款贷不出”。
而这其中的缘故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们要讲明一点:
至少在我们调查中,我们能够简单列举几个事实:
第一,我们所调查的166农户中,没有一户曾经与其他人发生过经济纠纷;
第二,农民之间的借款行为几乎是口头借贷,农民彼此之间的信任程度比较高。
同时,在走访中我们也深切体会到农民们的朴实与守信。
除了及个不情况,农民们都会尽自己所能将贷款如期如数返还。
因此,我们能够如此讲:
信用风险来自于农民道德缺陷的部分是专门小的。
那么,阻碍信用风险的要紧缘故是什么呢?
阻碍信用风险的一个专门大缘故来自于农民的实际收入情况。
在所调查的166户农中,年收入在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居多,可见延平区的农民依旧富有的,从某种程度来讲,当地农民手里是不缺钞票的。
同时我们发觉:
除了个不农户,大多数农民在干事业的每年都要向金融机构或个人借贷。
而且,并不是我们最初所想象的越穷农民借款越多,于此恰恰相反的是,在延平区的农民,越是富有的农民,贷款需求量越大,而且越容易贷到款。
这专门容易理解:
富裕的农民不但贷款偿还率高,而且即便当前手中没有钞票,其当年收入也是有保证的。
因此农信社支持优质客户的现象是能够理解的。
也确实是讲,收入越少,还款越有风险,也即信用风险越大。
农民借贷选择的信用保证依照其所处具体状况的不同而定。
极少数的农民选择抵押贷款。
我们明白,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即便每家每户的住房面积以及宅基地面积都专门大,也不能当作抵押。
因此,农民会选择其他途径进行借贷。
但我们也认识到:
一旦农民有抵押权作保证,金融机构是可不能承担过多的风险,因而也更情愿给其提供贷款。
有些农民和村领导的关系好或者村领导对其专门信任,这一类农民中,有些就请领导作为保证人来进行借贷。
能够讲,这种担保方式为专门多想贷款却苦于没有担保的农民专门好的解决了资金问题,而且村领导对村里各户的情况又十分了解,这就为信贷员减少了专门多担忧,但这其中也存在一个道德问题,假如农户还款能力并不十分确定,加之个不村干部实力不足都只是为了人情或者“小恩小惠”而作保证的话,依旧存在一定信贷风险的。
与前两者相比,联保是一种新颖而又十分安全的方式。
我们明白,在农村,农户与农户之间十分了解,这就使得联保小组的形成是一个相互评价,相互检验的过程,也保证了联保小组一个相互信任的小团体。
这种自发形成的组织形式不仅为贷款机构减少了业务成本,也大大减少了信用风险。
此外,农信社也会采取信用等级评价的方式来减少信用风险。
然而如此做就要信贷员十分辛苦地挨家挨户去走,去问,去审核,这加大了农信社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防范信用风险。
四、农民贷款需求反应出农信社的市场地位
从前文能够看出,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农信社占有重要的市场地位。
以南平市延平区农信社为例,截至2009年12月末,延平区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25家,其中:
农信社18家、分社3家、储蓄所4家:
在岗正式职员315人,资产总额18亿元,贷款余额达12亿元,农业贷款余额8亿元,分不占延平区5家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农业贷款总量的65.63%、61.60%、94.67%。
存款同比增长26.13%,贷款增长53.65%,2005年至2009年,累计投放贷款中,农业贷款投放总额的63.09%,农业贷款总量及所占比例逐渐上升。
09年年初以来,延平联社农户贷款余额35760万,农户小额信用及联保贷款6235万;
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村工商业贷款47700万元;
其他贷款24690万元。
农户贷款户数达13000许,近一年多来,延平联社新增贷款25661万元,其中支农贷款17059万元,占新贷款总额的66.48%,新增贷款农户3900许。
延平区现有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只有农信社和邮政储蓄网点、部分农行网点到乡镇,工行、中行、建行网点均未渗透到乡镇。
国有商业银行差不多上逐步退出农村市场,农业银行业务范围十分有限,近几年为上市而撤离了大批网点,难以在短期重建;
邮政储蓄虽有网点分布,然而只存少贷使得金融资源从本就供给不足的农村地区大量流出;
在农村金融领域仅存的正规金融机构农信社,面临着服务存款总量少、经营状况受外部条件限制。
近年来,农信社启动了公司制的商业化改革,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旧问题不断改善,但新矛盾也不断产生。
大量农信社面临资金不充裕。
尽管,目前农信社由于其成本高,资金少,以及体制产权等问题的掣肘,但农信社的经营扎根农村,网点遍布,有其独特的经验优势。
延平区是典型的农业区,除了少数几个位于市中心的基层农信社以外,其他的农信社差不多上以农村市场为要紧目标。
南平市延平区农信社改革选择以商业模式为主导,对该区农村经济的进展和农信社以后在进入体系中的作用有着举足轻重的阻碍。
农信社体制改革,包括统一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监管机制,实现风险治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目标确实是以商业可持续的标准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不同意农信社再以服务三农作为政策性负担为借口。
2010年,延平区农信社纳入改革试点,在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延平区的增资扩股速度将会惊人。
风险治理机制下,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有大的改善趋势。
五、多元化竞争的挑战
尽管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仍不能满足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在农村引入新的竞争机制是特不必要的。
然而竞争的引入,也给农信社带来更大压力和挑战。
首先,邮储银行、商业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银行业微小金融机构,对农信社构成专门大的竞争与挑战。
因此,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中,差不多开始于农信社分享业务。
尽管就目前的情形来看,邮储银行有拾取农信社抛弃的风险过高,记录不良农户的“烂叶子”状况。
但整体上,邮储银行是对农信社产生了冲击。
因此,农信社尽管点多面广,但相关于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来讲,邮储银行的进展并非是在侵蚀农信社利益之上的。
陕阳镇邮储银行经理有个生动地比喻:
“农信社和邮储银行好吧两根蜡烛,共同点燃将更加明亮,光芒尽管想用同样的空间,然而一只并可不能把另一只照灭。
”
邮政储蓄的资金争夺。
假如讲相对村镇的竞争,农信社有其网点多,业务员经验充足的经验,尚能够静观其变,那么关于邮政储蓄的竞争,则不可坐视不理。
在我们的调查中,有剩余存款而又没有强烈贷款需求的用户,部分将钞票存在邮政储蓄。
况且最近邮政储蓄试点搞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要想到以后其利用好的网点建设与农信社竞争贷款业务,其竞争力不可小觑。
再次,工、农、中、建等商业银行以及政策银行的介入。
早先农行从农村撤出,造成了农信社在农村的一家独大,但事实上,多家金融机构竞争,农信社的处境将更加困难。
打破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对农信社来讲也许是个巨大的冲击,农信社面临挑战是件好情况,因此,在农信社仍然是服务三农主力军的时候,国家依旧应当对其给予政策的支持,使农村金融得以稳健进展。
1 农业进展需要农村金融支持
截至2006年10月,我国农村存贷款占全国总量的15%左右,而都市占85%左右,农村地区人均贷款余额不足5000元,都市人均贷款余额超过50000元;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年均增长率为16%,而县以下不到10%。
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达15万亿元至20万亿元左右。
1993年以来,我国农业信贷规模占全国信贷规模之比在3.1%和5.3%之间,这期间,农业增加值占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93年为19.7%,2007年尽管有所下降,但仍然达到11.7%,同时,农村非农产业对国民经济中还占据了专门大的比重。
因此,农业和农村信贷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极不对称。
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不足,严峻地阻碍了农村地区的进展。
另一方面,“贫血”的农村经济还在接着向都市“输血”。
长期以来,金融资源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都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
金融资源的匮乏必定阻碍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农村进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面是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匮乏,同时却是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大规模转移。
这其中暴露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
农村金融问题长期存在,差不多成为制约农村进展的瓶颈。
据调查显示,农户借款数额中有72.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其中,农户之间的借款占非正式渠道借款的93.2%。
2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供给主体的金融风险
目前,在我国农村最要紧的金融供给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
其它还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进展银行以及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农民储金会。
1985年以后的多次改革,使中国农业银行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同时逐渐的淡出农村市场,西部地区的村镇一级差不多上没有中国农业银行的营业网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了农业银行成为了单独实体,成为了农村金融支持的主力军。
然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历史的制度的环境的缘故却承担不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任务。
它具有以下的制度缺陷:
(1)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不明确。
由于打算经济体制的制度依靠所形成的治理体制并没有在改革中完全消除。
使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了合作金融的本质,成为了官办金融和商业金融的混合体,各级政府的过多介入,使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了过多的行政性和政策性义务。
这些行政或政策性指令的借贷假如没有通过严格的评审,服务和监督,造成投资失败甚至个人牟利的工具就容易形成呆帐坏帐,由此形成的成本依旧落在了金融机构的头上。
2003年往常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绝大部分由此形成。
(2)资金的产权不明晰。
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设计思想确实是以农民合作的形式形成非营利的合作制金融组织。
按照合作制治理民主,进出自由,一人一票和收益分享的原则,从形式上看农村信用社名义上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资本来源要紧为农民入股,也有理事会、监事会,应该是产权关系明晰,但长期以来条条治理的结果是导致实际上的产权分离,基层农村信用社并没有自主权。
信用社主任是联社选派的,经常更换,人员编制是上面定的,工资、职员治理原来一直按农业银行模式,任务也是上面分的,确实是贷款也只行使有限的权利,农民没有真正意愿上的合作意识,合作是靠政府行政强制力量实现的。
贷款与商业银行差不多相同,贷给谁,贷多少、抵押担保程序均由农村信用社讲了算。
(3)金融机构与农民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治理意识和制度的沿袭,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来应对农业农村市场,出项明显的水土不服,农民的分散性和小额性信贷特点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的一套信息猎取审核模式的不适应要么导致大量的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而惜贷,要么形成大量的不良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假如接着维持这种制度的刚性来消除信息的偏差,在农村产业化的作用上会越走越远。
导致以下内部风险:
第一:
不良资产、不良贷款占比较大。
信贷资产质量低下。
截至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7%,相当一部分农信社资本金严峻不足.经营差不多陷入严峻困境。
而据央行统计资料显示,到2003年9月,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呆坏账为5000亿元,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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