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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
达到
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10
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
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
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
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2—
—3—
2
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600
人,开设专业不少于
4
个。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校园建筑总
面积不少于
3500
平方米,其中用于教学与实训的场地面积应占
70%以上;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
5
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
契约;
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
设施齐全;
有办公用房和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
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
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配
备专职院长、教学副院长须具有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
历,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
第五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
—4—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并有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
验的应占
50%以上。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
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
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专职教师
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
配备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
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每个专业
应配备
1
名专职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专
业带头人。
第七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
自编新开发的职业(工
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
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办学宗旨、
发展规划、培养目标、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
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实验(实训)室管理等项制度。
第九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建校、办学
资金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须由法定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固定
—5—
资产应达到
100
50
第十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院的基本要求。
试
行后,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6—
3
关于申请设立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
二、条件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
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
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三、需提交材料
(一)经筹设阶段申请设立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
下列材料:
1.筹备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
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
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
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
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
—7—
(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
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3)申办学校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
(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2.正式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一式三份,见
4)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
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广东省
XX
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样
式进行命名);
(5)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拟任财务负责
人、拟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
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
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
2000
元以上设备设施发
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
—8—
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
(8)教学设备清单;
(9)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
培训教材;
(10)
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
设立,并应提交上述
的各项材料和
的
(1)、(4)、(5)、(6)、
(7)、(8)、(9)、(10)项规定的材料。
四、程序
(一)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
经初审,对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或委托专
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
(三)批准、发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
发给办学许可证。
五、时限
申请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办事地址、时间、咨询及监督电话
—9—
办事地址: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即原东南轴承厂旧厂
址)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市人社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
8:
30-12:
00;
下午
14:
30-17:
30,特殊情况
调整的以大厅公告为准。
咨询电话:
8877865,监督电话:
872881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审批流程图
举办者提交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资料
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实地
核查,并提出核查评价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举办者
审核
符合条件的,批复、发证。
—10—
4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制
—11—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采用
A4
纸打印一式三份。
2.
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广东省×
×
职业培训学校(院)
。
3.
办学经费来源:
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
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②以国有资产
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
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4.
不够写可另页。
—12—
申请人声明
本申请人(作为举办者申办学校的单位或个人)郑重
声明: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均正确无误、
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13—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邮政
编码
培训规模
同时培训
_________人
培训对象
□
下岗失业人员
就业前人员
在职人员
转岗转业人员
农村劳动力
退役军人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联系人
手机
电话
培
训
类
型
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
培训
课时
使用教材(或自编)
—14—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职称或
职业资格
住址
—15—
政治面貌
照
片
文化程度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本
人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办学宗旨:
法人签字:
户
口
所
在
派
出
意
见
_______________同志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
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盖
章
)
年
月
日
人
事
关
系
单
位
同意_____________同志任学
校法定代表人。
(盖
—16—
民族
工作目标
校长签字:
—17—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管
理
员
姓
名
职
务
文化
程度
专(兼)职
专
业
论
课
教
师
承担课程
教龄或
专业工龄
实
习
指
导
—18—
类别
形式
校园面积(㎡)
学员活动面积(㎡)
建筑面积(㎡)
自有(租用)
电化教室
______㎡、______间;
标准教室
实验室
实习实操场
______㎡、______工位;
学生宿舍
______㎡、床位______个;
办公室
教工宿舍
食堂(兼礼堂)______㎡。
—19—
设备品种和数量(注明自有或由合作方提供):
—20—
家
评
估
主
科
室
审
核
局领导审批意见:
—21—
5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办学许可证
换
发
申
请
表
学校名称(公章):
申请日期
:
年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22—
换发办学许可证书面申请
(请将换证申请事项列于此页)
学校(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3—
学校全称
开办时间
上次领(换)
证时间
上年培训人数
—24—
校长
其他管理人员
教职人员情况资料
—26—
—27—
证
机
查
部门
初审
意见
局审
定意
*编号
劳社民□□□□□□□□□□□□□号
地址
负
责
办学类型
批准文号
*有效期
日至
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2.有效期届满换证的,提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同时报送
年书面工作总结。
—28—
条
项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学校自评结果
专家评估意见
自
评
情
况
得分
扣
分
原
因
一、
件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达到《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在校学生)在
人以上
的,记
分,否则记
0
分。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劳动
力、人才市场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
件合理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适应
就业市场要求,记
分,否则扣
0.5-2.5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长
期租用)的办公用房
办公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
期在三年以上的,记
分,否则记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适合理
论课集中教学的固定(长期租用)
的教学场地
1.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地达到
平米以上,是固
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
记
分,否则每少
平米扣
0.4
2.理论课教学场地不是危房,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
桌椅、讲台、黑板等齐全,记
0.3—1.5
有满足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
种)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
1.实习操作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
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4
2.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
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记
分,否则扣
0.3-1
6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
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有
充足的实习工位
7
1.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
设备设施,记5
分,否则扣0.5-3
分;
2.充足的实习工位,记2
0.5-1.5
具有招收住宿生的符合有关规定
的食宿场所
1.具有与招收住宿生规模相当的食宿场所,记
分,
否则扣
2.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
0.5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29—
小计
30
二、
组
织
及
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
策组织)
1.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记
0.5—1.5
2.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成员由
人组
成,他们是:
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
他
们中三分之一的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成符合要求,记
0.5—2.5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职校
长,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
理权
1.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年以上职
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
规,记
3.5
0.5—3
2.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记
1.5
分,否
则扣
0.5—1
学校聘请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
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教学
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年以上
职业培训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教学管理经验,记
0.5—4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财务管
理人员
聘请的财务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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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 学校 申报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