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行为实施办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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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履行相应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
要拓展信访举报渠道,落实实名举报奖励规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决不接受、不赠送“红包”,切实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根据工作分工,管好分管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防止接受或赠送“红包”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构职责】各级海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协助同级党组(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办法贯彻执行工作。
要加强日常组织协调,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帐;
加大情况核查和案件查处力度;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严守工作秘密。
直属海关纪检监察机构、隶属海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分别与直属海关缉私局纪检监察督察部门、缉私分局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建立联系配合制度,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第六条【拒收】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红包”应当场拒收,并在拒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填写《拒收、退回、上交“红包”登记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经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存。
第七条【退回】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当场拒收的“红包”,应当于收到之日起3日以内予以退回,并在退回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填写《登记表》,经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存。
第八条【及时报告情况】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遇有送“红包”情事,无论是否当场拒收,均应当立即口头或者以手机短信方式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本人主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上交】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无法退回的“红包”,应当在3天退回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以内上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同时填报经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签认的《登记表》。
第十条【特殊情况处理】因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未能按照规定拒收、退回、上交“红包”并填报《登记表》的,应当及时向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或者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电话报告有关情况,自回到单位上班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填报经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签认的《登记表》,上交无法退回的“红包”。
不同层级海关、不同海关、不同部门的人员在同一场合下拒收、退回、上交“红包”的,有关人员应当分别填报《登记表》。
对无法退回的“红包”,应当委托其中的上级海关人员或者职务最高的人员负责上交。
第十一条【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实】对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无法退回而上交“红包”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经办人员及时填写《“红包”核实呈批和处理结果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情况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机构负责人(隶属海关单位为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联系赠送“红包”者办理退回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核实处理工作。
核实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填写《情况表》),报本机构负责人(隶属海关单位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再予以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事后退回】对上交的“红包”,原则上应当经核实后予以退回。
退回“红包”时,应当认真审核赠送“红包”者的身份,与赠送“红包”者共同填写《退回“红包”情况表》(附表3)并存档;
经核实属单位赠送“红包”行为的,领回人还应当提交单位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行贿不退】对经海关核实后认定系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性质的“红包”,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内部移交处理】各隶属海关单位对确实无法退回或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予退回的“红包”,应当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上述“红包”移交直属海关纪检监察机构,直属海关纪检监察机构在每季度首月20日前移交直属海关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总署机关由总署机关纪委监察处比照上述做法办理。
第十五条【对海关人员处理原则1】对违反规定接受“红包”的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视情况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海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红包”的,按照有关规定分析、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海关人员处理原则2】对海关工作人员近期内亲自或者组织有关人员办理涉及海关工作对象业务执法手续,不当场拒绝或者无法当场拒绝又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退回、上交海关工作对象赠送“红包”的,应当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单位接受和私分红包】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并隐瞒或者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上交“红包”或者追回、上交私分的“红包”。
第十八条【首次致函通报】对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交“红包”经核实后系同一海关工作对象单位或者个人初次赠送的,应当由各级海关致函(格式式样详见附件4)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致函其本人,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要求其所在单位加强教育和管理,自觉配合支持海关廉政建设,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事。
第十九条【公布送“红包”行为】对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交“红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每次致函通报外,应当将有关情况每半年一次在所在地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采取张贴或者滚动屏幕显示的方式公布(公布格式详见附件5):
(一)同一单位或者人员两次以上送“红包”的;
(二)同一单位或者人员送“红包”金额累计折合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人员一次同时向3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送“红包”的;
(四)送“红包”行为系行贿性质的。
公布时间为每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
对因涉案待查、案情未明等原因不公布或暂时不公布赠送“红包”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经直属海关单位党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条【通报执法风险】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在查实海关工作对象赠送“红包”行为后3个工作日以内,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风险:
(一)通过“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及海关执法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系统(HL2008系统)以执法监督处置单的形式分别向直属海关各业务职能部门、隶属海关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赠送“红包”者单位全称、姓名、是否是报关员等情况;
(二)将有关情况和数据输入《企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作为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参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海关监察机构发现的涉及海关工作对象的不良记录列为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评定依据。
有关不良记录的范围和相关部门间联系配合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加大监控监管力度】直属海关各业务职能部门、隶属海关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风险通报后,应当结合实际,在一定时期内对有关海关工作对象加大查验布控、实货查验、审价、归类、减免税审批、合同备案、核销、企业稽查、减免税核查、保税中后期核查、知识产权保护、缉私情报搜集、侦查办案等执法力度,同时加大职能监控力度。
上述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反馈加大执法和职能监控力度的具体措施和结果。
对存在跨关区执法风险需要协助的,由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联系沟通。
第二十二条【处罚行贿行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将案件线索移交海关缉私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奖励】对在执行本办法中表现突出的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视情况按照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分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要求退回、上交、通报、公布“红包”以及核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不按照要求加大执法和职能监控力度,造成严重失控的;
(三)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情况汇总反馈】总署机关纪委监察处、直属海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向驻署组局填报半年和上一年度全年《落实严禁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情况汇总表》(附件6)。
第二十六条【执行依据特别说明】下列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一、二、三、五章的有关规定:
(一)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互之间、上下级之间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行为;
(二)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建设、装修装饰、物资物品采购、固定资产出租出借、银行、保险等行政管理事务中接受“红包”的行为。
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公款向上级或者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决策人和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责令决策人及直接责任人负责追回送出的款项;
未能追回的,由决策人及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海关工作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
海关行政相对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运输工具服务企业、报关员、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工作人员等);
海关行政相对人中有关企业单位的股东、董事、经理、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其他与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分别指总署机关纪委监察处、直属海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隶属海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其指定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制定细则】各直属海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驻署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执行解释】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生效时间及有关文件的废止】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月日起施行。
原《关于严禁海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署察〔2000〕506号)、《海关总署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的暂行办法》(署察发〔2005〕201号)同时废止。
原《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办法〉的通知》(署监察〔1995〕584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附件:
1.拒收、退回、上交“红包”登记表
2.“红包”核实、处理呈批表
3.退回“红包”情况表
4.关于配合和支持海关廉政建设的函
5.海关工作对象向海关送“红包”行为公布表
6.落实严禁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情况汇总表
拒收、退回、上交“红包”登记表
编号:
〔(年份)〕号
个
人
填
写
姓名
工号
所在单位(部门)、岗位
本人(如果是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请注明)于年月日时,在(地点)收到海关工作对象(请注明姓名、性别、职务、职业岗位、所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以(①请托办事②表达谢意③婚丧嫁娶等慰问④不明或者其他原因)为目的赠送的(①现金②有价证券③支付凭证④礼品,涉及礼品需注明品名、名称、数量、型号及价值等),价值人民币共元(或者“不详”或者约数)。
当时在场的知情人员(如有需注明姓名、单位及其联系电话,否则填写“无”)在场。
本人已于年月日时将上述情况分别向主管领导同志和纪检监察机构同志口头或者手机短信报告。
该“红包”(或者礼品)①已当场拒收;
②已如数退回;
③现随本登记表上交;
④委托登记上交。
以上情况属实,本人愿承担法纪责任。
签名:
年月日
主管
领导
填写
接到口头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
(同意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登记)
主管领导签名:
纪检监察机构填写
(年月日时接受登记)(注明收到上交“红包”或礼品数量、价值等情况)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由关员本人、所在单位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各存一份;
“编号”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年度填写流水号。
附件2
“红包”核实呈批和处理结果情况表
处理
意见
对编号为的《拒收、退回、上交“红包”登记表》相关情况处理意见如下:
经办人:
纪检监察机构
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意见
核实
情况
结果
经批准已于年月日退回赠送“红包”者/上交财务部门,《退回“红包”登记表》/财务部门收款单编号为。
经办人签名:
注:
此表应当连同《拒收、退回、上交“红包”登记表》和《退回“红包”登记表》(或者财务部门收款单)一并存档;
“编号”由所在海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年度填写流水号。
附件3
退回“红包”情况表
编号:
时间
地点
经办人
退回
“红包”
金额
/退回
礼品
详情
签收
今收到海关同志退回的上述“红包”和礼品。
本单位(或本人)郑重承诺:
不再向海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赠送“红包”和礼品。
如再发生上述行为,愿承担法律责任。
(签收人本人签名或单位公章)
此表一式两份,由海关单位和签收人各存一份;
附件4
关于配合和支持海关廉政建设的函
(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
经核实,你单位人员(你本人)在
年月日向海关工作人员(或者海关单位名称)赠送,海关工作人员(或者海关单位名称)已经予以(当场拒收、及时退回、上交后退回、上交后上缴财政部门)。
希望你单位(你本人)积极配合和支持海关廉政建设,监督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廉政纪律,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或者严格自律),防范类似情事再次发生。
专此致函。
海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单位)签章
附件5
海关工作对象向海关及其工作人员
赠送“红包”行为公布表
经海关核实,现将海关工作对象向海关赠送“红包”及海关处理情况公布如下,希望广大海关工作对象予以支持配合,防止发生此类情况。
赠送“红包”者姓名
所在单位
名称
金额等简要
海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处理“红包”情况
公布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件6
落实严禁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情况汇总表
内容
序号
宗数
金额合计
涉及海关单位个数和人次
备注
当场拒收
1
未上交及时退回
2
上交
3
上交后退回
4
上交后无法退回
5
构成行贿不退回
6
移交财务部门处理
7
对赠送
行为的
致函通报
8
(此处填写涉及工作对象单位数量、人员数量,不重复计算)
公布
9
通过处置单向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通报风险线索
10
(此处填写典型实例)
将有关情况和数据输入《企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11
将行贿案件线索移交海关缉私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2
海关工作人员受到处理情况
通报批评(人次)
13
组织处理(人次)
14
党纪政纪处分(人次)
15
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责任(人)
16
表中单位数、人员数不重复计算;
海关工作人员受到处理情况人次统计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可重复统计;
“红包”金额只统计可统计金额,无法统计的在备注栏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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