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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3个阶段,严把10个环节。
规划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指标(规划处落实);
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要有“建筑节能专篇”,加盖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和个人“建筑节能设计资格专用章”(设计处落实);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设计审核室落实),审查结论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核准发放“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未取得“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商品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处落实)。
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降低节能技术标准,变更设计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条件之一,没有取得“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不得招标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管处、招标办、质量站落实);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结论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违反建筑节能规定,降低节能标准(建管处、质量站落实);
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建筑节能工程监理控制内容及要点(试行)》实施监理,确保建筑节能措施落到实处(建管处、质量站落实)。
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先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质量站落实),未通过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企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建筑能效评定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处落实)。
3、执法检查: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设计、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稽查办落实)。
(二)建设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在全省建设一批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科技含量高的工程进行示范,是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新技术推广应用,扩大社会影响有着积极的意义。
1、实施目标:
2007年起在全省建设一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以后每两年建设一批。
2、实施标准:
新建建筑示范工程须达65%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达到或高于50%节能标准;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示范工程:
居住建筑类须达6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类须达50%节能标准。
有条件的单位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3、实施范围:
(1)省政府6大社会公益项目应该高标准建设,高标准实施,在全省做节能的表率,其中优秀项目列为省级示范工程。
(2)11个市推荐的项目,有条件的县级市推荐的项目。
4、激励措施:
(1)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视同省级建设科技成果,作为个人职称评定和科研工作的业绩。
(2)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列入企业科技创新业绩之一,优先参加全省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3)示范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省科技项目资助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5、项目验收:
参照建设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验收。
6、责任单位:
科技处,省工务局、重点办
(三)启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工作艰巨,启动工作迫在眉睫。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产权明晰、节能潜力大、实施相对容易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为突破口,具有显著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1)政府办公建筑:
省市政府办公建筑率先改造,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尤其是建设系统办公建筑要带头改造。
(2)商业建筑:
2008年太原市确定1万平方,其它10个市分别确定4000平方。
2、政策措施:
(1)报请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2)出台《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3)制定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建立能耗统计、考核体系;
(4)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3、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预算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确保年度节能改造资金的落实。
4、责任单位:
计财处、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
(四)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工程。
解决供热采暖节能不节钱的问题,加快各地制定和落实按热量计费的标准和政策,调动热用户节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以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的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
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2008年推进政府机构办公建筑和既有住宅计量改造试点工作,201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1)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安装计量装置,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2)实现分户控制、按用热量计费。
具备条件的新建筑推行分户控制和按用热量计费;
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和住宅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工作试点工作,实现2010年基本完成改造工作的目标。
(1)配合物价部门督促各城市根据《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加快出台当地供热收费标准;
(2)在供热行业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深化供热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把节能收益与节能投资结合起来。
(3)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供热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监督。
3、责任单位:
城建处组织落实。
(五)政府重点项目(棚户区、沉陷区改造)节能达标工程。
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沉陷区改造属民心工程,涉及基层民众利益。
实施节能达标工程可以让社会弱势群体体会到节能的温暖,享受新科技发展带来的福祉。
对棚户区、沉陷区改造工程应注重经济性和合理性研究,加强监管,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责任单位:
房地产处、重点办牵头,规划处、建管处、城建处、设计处、科技处配合。
(六)建筑节能人才培训工程。
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对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建设队伍。
目前我省建筑设计人员已基本通过技术标准培训,保证了设计源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实现了设计文件的高质量、高标准,也为下一步对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取得宝贵的经验和示范。
1、总体目标:
2007-2008年底前对全省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设计、图审、房地产开发、施工、开发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检测从业人员普遍进行建筑节能标准和新技术的培训。
培训率达到80%。
2、保障措施:
(1)制订培训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完成时限;
(2)加强考核,培训率达到标准的企业优先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3)邀请节能工作先进省市的技术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4)将建筑节能培训列入继续教育必修课时。
人事处指导,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配合单位:
(1)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由规划处配合
(2)建筑市场监管(管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人员培训,由建管处配合
(3)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人员培训,由建管处配合
(4)监理师、建造师培训,由建管处配合
(5)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培训,由质量站配合
(6)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培训,由房产处配合
(7)建筑设计与暖通(未培训)人员培训,由设计处配合
二、落实6项制度
(一)建筑节能设计认定备案制度。
本项制度的确立是确保把住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包含节能指标,没有达到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查备案资料中围护结构及使用材料、分户热计量及控制、暖通空调设备与热源、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技术措施和施工图审查结论,核准项目能耗情况,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发放“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项制度由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牵头,规划处、建管处、质量站、招标办配合。
(二)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制度。
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建筑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上加盖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和个人“建筑节能设计资格专用章”,将项目执行节能标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节能章和个人资格章不齐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此项制度由设计处尽快制定专用章使用说明,组织检查执行情况,设计审核室配合。
(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经过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监理单位严格查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监督机构对使用未通过认定的技术(产品)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此项制度由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负责,建管处、质量站配合。
(四)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
专项验收是保证建筑节能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及时组织专项验收,未通过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此项制度由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牵头,质量站配合。
(五)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中确认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建筑耗能等基本信息,并在售房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也应立牌公示相关的建筑节能信息。
此项制度由房地产处、建管处负责落实。
(六)建筑能效评定制度。
尽快出台我省《建筑能效评定办法》,完善节能监管环节。
2007年底前争取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建筑能效评定试点,引导市场和消费。
此项制度由科技处、建设节能中心负责,质量站配合。
三、建设6项支撑体系
(一)管理支撑。
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协调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必须集中全厅和全行业的职能资源,合力推动。
各部门要树立团队精神,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节能总体目标的完成和具体工作的落实。
完善各级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建设,做好节能的具体实施工作。
同时,利用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将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成效列入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进行考核和督查。
(二)法律支撑。
2007年《山西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立法预备项目,2008年继续做好出台《条例》的准备工作,争取列入省人大正式立法计划。
明确建筑节能工作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重点用能设备管理、供热采暖计量收费等方面的原则、鼓励政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对建筑工程的节能从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使用管理、用能设备运行管理等各环节进行规范。
(三)资金支撑。
争取在省财政预算中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确保年度省级节能改造资金,市级财政预算也应保证配套资金;
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政策,争取从墙改基金、环保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贴;
争取省科技专项资金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补贴。
鼓励各单位积极争取财政部、建设部对可再生能源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
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以及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
(四)中介支撑。
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节能中介服务管理与技术,培育和规范建筑物运营、建筑能效评定、建筑节能产品检测、建筑物能耗定额评定等中介服务机构,2007年7月底前确定一批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试点。
同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构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进建筑节能市场运行体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引导各类建筑节能服务主体参与节能改造与建筑物的运行管理。
(五)技术支撑。
组织实施好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究”科技专项,制定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标准和图集,研究《大型公共建筑用能定额标准》;
召开“2007山西省绿色建设产品展览会”,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太阳能和地热等新能源应用技术、高效能空调系统及蓄冷、热回收换气装置、变流量控制系统、建筑智能控制系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推广节能灯具和绿色照明、各种综合利废和生产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六)舆论支撑。
通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建设,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举办展览会、推介会,有计划地开展群众性的资源节约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
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执行节能标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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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 推进 建筑节能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