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学实习实训教学考核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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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成绩由综合测评成绩和技能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综合测评成绩按学生对实习的出勤、实际表现、遵守规章情况和劳动态度评定;
成绩占总成绩30%。
技能考核成绩按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和实习操作考试成绩评定。
具体会计专业指凭证的填制、帐簿的登记、报表的编制等;
机械专业指工件能否按时完成、完成质量等;
计算机及其他专业指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报告填写等。
成绩占总成绩70%。
考核成绩按优(90分以上)、良(80分以上)、中(70分以上)、及格(60分以上)、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评定。
每个学期学生共有2个实习成绩。
一是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或第二课堂安排的实习实训(即前十五周周二周四的实习)二是期末集中实习实训课.
2、实习成绩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论。
(1)无故缺勤累计超过1/3者;
(2)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
(3)实习业务工作发生重大错误者;
(4)不服从组织分配,违法乱纪者;
3、凡实习实训成绩低于60分的,均应进行补考。
阶段性补考不
及格者,不得参加技能鉴定.
4、实训指导教师在实习实训结束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将实习实训成绩汇总表与其他资料一道交到实习实训中心。
职业中学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我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我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我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
不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
不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不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
不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九条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
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
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积极开展我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中学学生实习守则
一、开展教学实习是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培养中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措施。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每个学生都应认真参加,一般不许请假。
二、参加实习的学生,应于实习前认真学习实习大纲或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并在实习中严格执行,以争取良好的实习成绩.
三、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必须请假时,应出具请假报告(病假者须有医生证明),并须经指导教师同意。
实习期间累计请假天数超过该次实习总天数的三分之一者,须补足所缺内容.在实习过程中,不得擅自撤离或更换规定的实习点或擅自在点外留宿。
四、学生在实习中应将实习内容、进度以及个人心得体会等逐日作好记录,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写好实习报告,经指导教师审阅后再行修改,以作为实习成绩考核之用。
五、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注意同实习单位搞好关系,谦虚谨慎,讲究文明礼貌和社会公德,爱护环境和器材设备,在生产实习操作中要遵守规程,注意安全。
六、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和屡教不改者由学校酌情处理。
职业中学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确保顶岗实习教学任务的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我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顶岗实习是指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在规定的教学时限内,按照实习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相关岗位上进行的实践学习活动,包括实习、预就业和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提前就业等。
学生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继续,是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对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
实训就业办公室负责对全校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实训就业办公室主要职能是:
做好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巩固老基地,积极开拓新基地,为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做好坚强后盾;
负责起草学校实习及就业基地建设规划;
制订学校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负责学校顶岗实习信息资料的调度、汇总、上报和对外发布;
及时向全校学生通报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组织面向全校的用人单位招聘活动;
组织全校性顶岗实习的检查;
组织顶岗实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四条:
学生未通过校内面试的,不得安排顶岗实习.
第五条:
实习单位的选择和确定。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
优先选择与预就业相结合的单位。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
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各部每一个专业至少建立两个紧密型校企合作的校外实习(就业)基地;
巩固原有基地,拓展新的实习(就业)基地.各部要及时向实训就业处报送实习(就业)基地的需求、变更等资料。
第七条在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实行部负责制的机制下,班主任在各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级学生实习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做好学生的实习动员工作及与家长的沟通工作;
要和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和信息。
要了解学生、关心学生,尽力解决实习生在实习及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保证学生实习的顺利进行;
实习结束后,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负责建立和管理学生实习管理档案,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各部要为每一个学生指定实习指导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要与班主任密切配合定期深入学生实习岗位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给予学生有效的指导与帮助;
要积极主动地与实习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和融洽的协作关系。
第九条学生一般应在学校确定的实习单位范围内进行实习。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必须报所在部批准,并接受管理和检查。
1、学生或家长已自行联系好就业单位,且就业岗位与专业相关,并提交正式录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相关证明的。
2、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有可能在实习结束时转入就业的,且就业岗位与专业相关的。
3、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方便学生生活和学习,有安全保证,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相关,能保证实习学习任务完成的.
凡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部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所在部批准同意后,实习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书》,并报实训就业处备案.
第十条学生必须在确定的实习单位实习,不得随意变更实习单位。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更实习单位:
1、因就业需要变更的;
2、变更实习单位更有利于专业岗位实习的;
3、各部确认确有必要变更的。
变更实习单位的程序: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班主任在征求实习指导教师意见后提出建议,报系各部批准,实训就业处备案,并由各部向实习单位提出终止实习协议的要求。
学生未经批准,终止实习、变更实习单位或因个人原因实习单位提出终止实习的,视为该课程不合格,不得参加毕业综合成绩的鉴定。
第十一条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需终止实习提前就业的,必须经所在部批准后,报实训就业处备案,方可向实习单位提出终止实习的要求.
第十二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学生在实习期间表现较差,违反实习纪律或实习单位劳动纪律、厂规厂纪的,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不得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参加毕业综合成绩鉴定。
第十四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职业中学顶岗实习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考核,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
二、成绩评定
1.考核分两部分:
一是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70%;
二是各部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30%。
2.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
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在每一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内容包括学生的工作态度、职业素养、协作能力、专业技能、创新意识等五个方面,并填写《实习鉴定表》,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学生每更换一个单位或岗位,应填写一张此表。
3.各部对学生的考核
各部指定的实习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各实习单位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组织纪律性以及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内容包括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实习内容完成情况等,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查(笔试或口试),然后综合评定成绩.
4.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评分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5。
顶岗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毕业综合成绩鉴定。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教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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