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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物一权原则(共有是共享一个所有权)
即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源自物权的排他性
3、公示公信原则
缺
(1)公示原则
即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须以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人显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No.6
须经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无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合同
交付(NO.23)
动产物权变动
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NO.24)
例外的变动方法: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No.28
Tips:
公示仅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形。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生效。
——No.29
因合法建造或者拆除房屋的,则该房屋所有权的设立或消灭,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
——No.30
(2)公信原则
即物权变动经公示的,即使公示的权利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公司的善意第三人,该公示仍被视为正当完全。
第4节物权的效力及其法律保护
1、物权的效力
是指因支配物而发生法律上的排他性支配力。
功能在于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
(1)排他效力
1、概念
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旨在保障物权人能够独占地享有标的物,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2、不允许并存的物权包括:
(1)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以直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
(如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3、允许并存的物权包括:
(1)在同一土地上可设定数个相同的地役权;
(2)同一标的物上设立了用益物权后仍可再设定担保物权
(3)同一物上可设定多个抵押权
(4)同一物上可设定质权或者留置权
(2)优先效力
1、概念:
是指同一物上同时成立物权或者其他财产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债权或者后成立的物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对特定财产之优先权(一物二卖);
(2)对于一般财产之优先权(担保物与一般财产);
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预告登记请求权
3、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复数物权时,适用“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意识限制(例:
定限物权先于所有权)
限制
法律限制(如留置权优先于质权)
(3)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成立后,标的物不管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主张其物权的效力。
示例:
(1)遗失物的追及
(2)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非经抵押人同意让与他人情形(抵押物或变价款或灭失赔偿金)
(4)请求权效力
是指因物权支配的原权受到妨害时,基于原权的支配和排他效力产生的回复支配状态或者同质补偿的效力。
1、物上请求权
是指物权或者占有受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请求回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之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上请求权包括:
确认权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2、债权请求权
(1)损害赔偿请求权
(2)不当得利请求权(如添附)
第三章物权变动
第1节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原始取得
发生创设取得
继受取得移转取得
物权得丧变更变更:
主体、客体、内容
绝对消灭
消灭
相对消灭
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
物权契约
不动产单独行为(如抛弃)
法律行为物权让与
物权(物权行为)动产设定物权
单独行为
得丧变更
事实行为(如先占)
消变发法律规定事实(如死亡)
灭更生其他:
征收征用等
:
相绝主继原
对对体、受始
消消客取取
灭灭体、得得
内
荣
案例图解:
甲在某地建筑了一座小楼,后甲死亡,由其子乙继承,并且办理了继承登记。
其后,乙又将该小楼出售给第三人丙,并依法移转了所有权。
丙取得所有权之后不久,便将该小楼抵押,向丁借入100万元,该抵押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
甲事实行为
原始取得
房屋(不动产)
法律规定
乙:
继承继受、移转取得
债权行为
丙买卖原始取得债
物权(所有权)物权行为(物权契约)
继受、移转取得
丁:
设定抵押权物权行为(物权契约)
继受、创设取得
第2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种模式
(1)意思主义
即,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如买卖、赠与等)即可发生物变动的效力,不必再另外做成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物权行为。
1、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房屋所有权即发生移转——英国法;
2、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房屋所有权即发生移转,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日本法;
3、买卖标的物不因买卖契约有效成立而当然转移,还需要以登记作为该行为的生效要见——瑞士民法。
(2)形式主义
即物权的变动除了债权行为之外,还需要做成一个物权行为,并且践行法定的方式。
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物权合意),是以物权的变动为其内容。
——德国民法
亦称:
在买卖契约之外,还需要一项独立的物权行为,是为“分离原则”,由此引发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若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到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
德国民法由此还规定了所谓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即物权的变动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
规范模式图示:
意①于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所有权即转移
思②于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所有权及移转,
物主:
买卖契约但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义③于登记(不动产)和交付(动产)时所有权开始发生移转
变
动
的
规形有因
范式:
买卖契约+物权行为无因
模主不动产:
登记
式义分离原公示方法动产:
交付
Q:
为什么物权变动需要登记或者交付作为公示方法?
“其得丧变更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之象始可透明其法律关系,避免第三人现实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王泽鉴:
《民法物权》
2、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1)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即登记是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2)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
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要见,不登记也能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两种模式的区别与优劣?
我国物权法上的有关规定:
1、No.9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No.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债权合同)
3、No.24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为什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应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公示方法的选择:
(1)应当考虑物的自然属性;
(2)物自身的价值大小以及国家对价值较大的物的管理需要;
(3)物权交易量大小;
(4)物权的客体是物还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如:
制作权利证书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自何时发生转移?
小结:
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模式。
第3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概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
简单说,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即物从一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人手中,向人民展示物权发生变动的起点和终点。
交付作为公示手段,其实质体现的是占有的效力。
即权利推定动力,状态推定效力。
关于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而无须再行实际交付,自法律行为生效时该动产物权已经发生变动。
2、指示交付:
当事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将该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让与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变动时,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则取得对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思考题:
(1)除了登记和交付,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还有其他的方式吗?
(2)登记和交付这两种公示方法,其公示力的强弱如何?
参考文献:
屈茂辉《物权公示方法研究》
第4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No.28-30
A、法院、仲裁委生效的法律文书
B、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
C、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
D、征收
如何理解《物权法》No.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第5节不动产登记制度
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特点:
(1)登记的实质在于将有关不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登录、记载于登记簿;
(2)登记的内容应能够为人们所查阅;
(3)登记的范围限于不动产,及法律规定的动产。
2、登记制度的沿革
3、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4、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一般效力:
1、物权公示效力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4、善意保护效力
5、警示效力
我国物权法:
1、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
2、作为生效要件
3、作为对抗要件
4、无须登记的物权变动
5、特殊登记制度
(1)更正登记
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事项有错误,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对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2)异议登记
《物权法》No.19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物权的取得,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据此权利人的债权将取得物权的某些效力。
(三个月有限期)
《物权法》No.20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于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学者萨维尼创立的,他在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写到:
“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
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
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转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
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得到债权契约,便却忘记Tr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第四章所有权
第1节概念与特征
1、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法》No.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概念分析:
(1)客体限定为不动产或者动产。
什么是不动产、动产?
(2)权利的表现形式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的权能。
(3)如何理解“依法”?
(4)主体是所有权人。
2、所有权的特征
1、整体性
是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完整物权;
时间和空间上均不可分割。
2、弹力性
所有权因同一标的物上设有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到限制,一旦该限制除去,所有权即回复圆满状态;
3、永久性
4、社会性
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5、追及力
三、立法例上关于“所有权”的概念
《法国民法典》No.544:
“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No.903:
所有权是指“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
《物权法》No.39: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何分析以上三组概念?
第2节所有权的权能
完全占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关于占有: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进行控制或者管领的事实状态。
构成要件包括心素和体素
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关于使用:
是指依照物的用法和特性,物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加以利用以供生活上需要。
有使用权的人是否一定是所有权人?
关于收益:
是指收取所有物的孳息。
孳息:
包括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关于处分
包括实施处分和法律处分;
事实处分:
指有形的变更或者毁损物的本体。
例如,将原材料加工成半成品。
法律处分:
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最为核心的一项权能。
第3节所有权的取得
即民事主体获得对某物所有权的合法方式或者根据。
基本分类:
原始取得:
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
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他人手中取得所有权
一、原始取得
(一)劳动生产、收益
主要是指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而获得的劳动产品;
天然孳息:
由所有人取得(物权法No.116)
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从交易习惯
(二)征收
采购
个人所有权征收国家所有权
征用
私权神圣如何平衡?
公共利益
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懂得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关键词:
(1)公共利益;
(2)依法补偿;
(3)转移给国家所有。
2、法律依据:
《宪法》No.10: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No.13: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No.42第1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征收的法律特征:
(1)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2)征收主体是国家
(3)移转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4)必须以依法补偿为前提
(5)征收的对象是不动产
(6)依照法定程序
界定“公共利益”的困难:
(1)公共利益概念的宽泛性;
公共利益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如国防、交通事故、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和慈善事业等,它既可能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指社会的福祉,还可能包括教育、未遂、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其范围究竟有多宽,很难界定。
(2)公共利益内容的发展性;
社会的不同时期的治国方略、采用的政策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实现,在特殊情况下,某些特定人受益的利益也可能向公共利益转化,例如,在美国“凯洛诉新伦敦市案特别策划(SusetteKelo.etal.v.CityofNewLondon)”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建造一个制药厂可以增加当地的就业和税收,因而也体现了公共利益。
(3)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
利益内容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的对象,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4)公共利益层次上的复杂性。
公共利益中包含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如国家安全利益等),不特定人关于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利益、消费者利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易安全等等,这些利益本身有不同的层次,不同层次的公共利益,保护的力度也不同。
依法补偿:
各国关于“补偿”标准的模式:
(1)“完全补偿”
即要求对征收征用实行全额的补偿,遵循“财产权绝对保险”,以“市场经济之交易价值”作为评估标准。
(2)“适当补偿”
即规定对征收征用进行适当的补偿,何为“适当”,大多由法官事后裁定。
(3)“公平补偿”
是指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后决定补偿的原则,公平的补偿通常都是按照公平的市价给予补偿。
(4)“合理补偿”
即权衡公益的需要,参考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给予适当的补偿数额。
《物权法》No.42条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No.132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依照法定的程序:
(1)要区分不同的征收对象,适用不同的程序。
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区分是农用地还是城市建设用地,不同的土地要依据不同的程序进行审批,即使实在紧急情况下征收土地,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报请有关机关批准,不能擅自强行征收
(2)保障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必要的知情权。
2004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条规定就对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作出了规定
(3)保障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充分的参与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保障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
行政审查
经济补偿
征用:
法律规定:
《物权法》No.43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
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法律规定:
《物权法》(2006年)No.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特殊:
尊重善意第三人)
3、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如何协调?
)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处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1999年)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一般:
尊重所有权人)
关于善意的判断:
(1)不动产:
主要是根据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信赖登记;
——登记公信力的维持。
(2)动产:
(1)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惯例?
(2)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
4、法律效果
(1)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即原物上的权利负担一概消灭;
(2)例外:
《物权法》No.108——“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赃物是否适用?
我国物权法无明确规定,但有司法解释承认适用。
(四)添附
混合: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
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一起,非经毁损不能达到原有的状态
加工:
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法律效果:
(1)双方协商;
(2)添附于新财产上的价值量大的一方取得:
但应当向其他所有人进行经济补偿。
(5)没收
概念:
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6)遗失物的拾得
1、“遗失物”:
(1)是动产;
(2)所有人不慎丧失占有;
(3)无人占有。
2、法律效果(与抛弃物的区别?
(1)归于失主;
(2)归国家所有。
No.113: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台湾民法No.807:
遗失物拾得后6个月内所有人未认领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应将其物或其拍卖所得价金,交与拾得人归其所有。
(7)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1)漂流物
(2)埋藏物
(3)隐藏物
2、法律归属
参照遗失物的规定。
——No.114
2、继受取得
买卖合同;
赠与;
互易;
继承;
受遗赠;
其他。
所有权的限制?
(1)私法上的限制:
①民法的规定;
②特别法的规定;
③受第三人权利的限制;
④债法上的约束
(2)公法上的限制:
①如动植物保护法等;
②征收、征用等
第4节所有权的行使
(1)自己行使
(2)授权他人
第5节所有权的消灭
1、原因
1、客体消灭
2、主体消灭
3、
转让相对消灭
4、抛弃
5、依法被强制消灭
第6节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1)特征
1、主体(特殊性:
政权享有者+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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