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748008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84
- 大小:89.16KB
刑事诉讼Word下载.docx
《刑事诉讼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Word下载.docx(8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即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且尚未被起诉的人)进行侦查(尤其是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方式和程序)和对刑事被告人进行起诉、审判的方式和程序;
对第一审判决有异议而提出上诉或抗诉以及进行第二审审判的程序;
对已决犯执行刑罚的程序,等等。
四、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两者同等重要,密不可分,互相协同,都以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
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刑法实现的过程,也是刑事诉讼法实现的过程。
世界各国在制定刑法的同时,必然要制定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者均为法院审判案件须遵循的程序,便在原则、制度、审判程序安排方面有许多共同点,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和辩护制度、两审终审等。
基于各自特定的任务不同,它们之间在所保障解决的实体问题、遵循的基本原则、起诉和应诉主体、举证责任等方面又存在诸多不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体系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和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这种研究大致可分为实有研究和应有研究。
实有研究,着重于法律规范的结构功能与应用分析。
包括论述指导思想,归纳法律规范的结构功能,归纳法律原则,阐释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等。
应有研究,是基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丰富性和不断发展,根据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以及司法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根据对法律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提出现行规范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方案。
(二)刑事诉讼实践
刑事诉讼实践,应当是我们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诉讼法学理论的生长点。
脱离实践的研究,是缺乏根基和说服力的。
要认真考察其是否合理,为改革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改善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三)刑事诉讼的理论构成
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心是如何改造和完善这一系统结构,因此必须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创新。
忽视它们,便难以有良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
(四)外国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
外国的、历史上的诉讼制度和诉讼实践,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有些社会的制度文明程序较高,其诉讼制度和诉讼理论比较发达,这就更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学习。
(五)刑事国际司法标准
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尤其是联合国文书所确定的刑事司法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特点,在惩罚犯罪的同时高度注重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贯彻公平公正理念,是国际社会包括我国应当遵守的准则。
学习和研究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内容,务必要注意始终将其放在刑事诉讼法的系统框架下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
1.理论研究应当在实践中寻找课题。
2.理论研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作用的因素和条件,注意规范的实际效应。
3.充分运用实证分析和个案分析方法。
(二)利益—价值分析方法
刑事司法作为社会行为控制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社会系统中的特定利益。
由于在社会系统中特定的利益-价值需要产生特定的主体的目标系统,并最终决定主体的行为方式,所以,社会主体的不同利益要求(或价值取向),就决定了其不同的保护手段--刑事司法制度模式。
运用利益-价值分析方法,应注意分析以下问题:
(1)刑事司法系统(包括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系统)涉及的主要利益-价值及其界定;
(2)刑事司法系统中社会主体互动过程中的利益-价值关系;
(3)如何从利益-价值观看待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公平-效率关系;
(4)刑事司法系统中利益-价值观的当代取向与未来演化;
(5)中国刑事司法系统中既成利益-价值模式的构成、效能和成因分析;
(6)中国刑事司法系统中诉讼利益-价值模式选择的指导观念、设计与操作原则;
(7)在社会主义诉讼利益-价值观的指导下,如何进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三)比较研究方法
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法律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刑事程序法制建设上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比较丰富的理论。
就其技术方面而言,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
那些依据大量诉讼经验及反复、深入思考而产生的具有普遍性的诉讼理论,完全可以"
为我所用"
。
我们应当注意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各国当代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进行研究,但必须杜绝未经深思的简单照搬。
在科学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比较研究,必将在综合集成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水平,为创造世界化时代先进法治文明、先进政治文明作出重要贡献。
(四)数学方法
20世纪70年代,英国把突变理论应用于刑事司法系统的监狱管理领域,取得了富于预见性的成果。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学者在上海和武汉分别建立了若干刑事案件电脑辅助量刑系统。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学者在从事“国家教委优秀年轻教师基金”资助“犯罪预测研究”课题期间,曾与美国《数量刑事学》杂志主编福克斯教授多次就刑事司法系统定量研究进行探讨。
由于诉讼活动中的流程可以运用数学中的图论等方法进行表达和研究,因此,在人工智能、专家系统、知识工程(KnowledgeEngineering)等一系列技术的支持下,可以实现诉讼理论的充分精确化、形式化、智能化。
(五)系统方法
系统科学(SystemsScience),指对各类系统中的共同规律进行研究的一门科学。
系统方法,有助于人们把握整体、执简御繁、触类旁通、综合集成。
所谓把握整体、执简御繁、触类旁通、综合集成就是把分离的局部性的科学领域,用统一的模型在整体上实现更高层次的表达。
以一种统一而合理的科学框架,对世界各地的探索成果予以有效的综合集成,从而得出日益完整的观控模型。
这就是系统方法运用于法治领域、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
在一定意义上,体系即系统。
根据系统相对性的原则,对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可以按不同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划分,如就知识范围而言,刑事诉讼法学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和古代刑事诉讼法学构成;
就刑事诉讼理论本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学可分为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两个大部分。
基本理论系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应用理论立足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实际,包含解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析刑事诉讼中的实际问题等。
本书就是一个集古今中外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立法与司法于一体的刑事诉讼法知识系统。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任务和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根据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即其立法宗旨,反映了立法者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本意图和凭借立法所要达到的整体目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治国的总章程,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种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与之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这种极为密切的关系,使得许多宪法性原则和规定得以直接适用于刑事诉讼法,也使得刑事诉讼法的许多条文是宪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1.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的关系
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正确应用法律则是查明犯罪事实与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中介。
正确应用法律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正常结果,但并非必然结果。
司法人员必须排除外来干扰,自觉执法,敢于执法,严于执法,善于执法,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2.准确和及时的关系
所谓准确,就是要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
所谓及时,就是要求不失时机地收集证据,尽快查明犯罪人和有关犯罪事实,在法定的时间内解决案件,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
准确和及时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及时是准确的保证,这是由刑事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相反,过分拖延则会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降低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但及时绝不能离开准确,两者中准确是关键,它不仅是及时的目的,同时也是及时的出发点和评价的价值尺度。
对准确与及时的辩证关系要有正确的理解,决不可以牺牲准确为代价去追求速度和“效率”,而要牢固树立“准确为本、准中求快、以快求准”的指导思想。
(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不冤枉无辜是古今中外司法公正的一个根本性标志,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必然要求。
将法律打击的锋芒对准罪犯,才能为无罪者多添一道屏障;
只有切实保护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才能调动人民群众揭露犯罪、协助司法机关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对于罪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有罪必罚,通过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惩罚犯罪,从而遏制犯罪。
对于罪犯拥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和保障。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斗争
刑事诉讼法的上述三项任务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必须全面理解,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只有圆满完成了这三个方面的任务,才能最终完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根本任务。
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作用
1.保障公民的人权
2.促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乃至司法过程“形式合理化”
(1)它有利于保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防止滥用职权和个人专横,避免出现差错,即使发生了差错,也能通过必要的机制,及时予以发现和纠正。
(2)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3)它有利于发挥广大群众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刑事诉讼,密切专门机关同广大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的社会效果。
(二)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正确实施的保障作用
1.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组织机制。
2.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防错机制。
3.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纠错机制。
4.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效率机制。
5.刑事诉讼法还在一定情况下影响乃至限制刑法的实施。
第一节首先明确弹劾制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的涵义,(大约1.5课时);
第二节介绍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0.5课时)。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第二,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第三,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二、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是: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
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
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
三、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一)辩论式诉讼制度
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较之封建纠问式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变革在于: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二)辩论式诉讼的两种模式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为: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为:
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
2.在起诉方式上,英国在历史上检察官、警察、政府机关、商号及公民个人都有起诉权,实际上,绝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
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由判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起源
分别从几个方面概述一下秦以后的封建刑事诉讼法制的演进情况。
1.审判组织
2.告诉制度
3.强制措施
4.证据制度
5.庭审制度
6.执行程序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三)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制
1949年以后,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后,仍然沿用原有的刑事诉讼法。
具体来说,台湾刑事诉讼法有以下几个的主要原则和主要制度:
(1)审检分立原则
(2)不告不理原则
(3)当事人对等原则
(4)三审终审制度
(5)辩护制度
(6)奉行证据裁判主义
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
(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的确立
1957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完成,共7篇,325条。
1963年4月,由中央政法小组主持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共200条。
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草案一直没有通过审议。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这部刑事诉讼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共4编、17章、164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草案被通过,并于当天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形式予以公布。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共4编、17章、225条,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进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结构是什么呢?
本章就此进行了介绍。
第一节首先明确第一节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
第二节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职能(1课时),第三节刑事诉讼状态与刑事诉讼关系,第四节刑事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条件,第五节刑事诉讼阶段与刑事诉讼客体(1课时)。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
一、刑事诉讼目的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
(二)惩罚犯罪目的的根据与实现手段
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首先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各国普遍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第一,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足够的财力、人力和合法强制手段,用于收集罪证、查获罪犯,并以国家追诉作为刑事起诉基本原则,保证控诉方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和获得有罪判决所必要的有罪证据。
第二,在不损害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赋予法院或者经过法院批准的侦查、起诉机关采取羁押、搜查、鉴定、监听、邮检等诉讼强制措施的权力,对犯罪嫌疑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加以限制,防止其逃避或阻碍国家刑罚权的确定和实现。
第三,规定有利于国家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则,为国家证实犯罪、惩罚犯罪提供事实上的便利条件,如尽可能少地限制证据能力,允许法官和陪审员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英美法系甚至允许以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口供(有罪答辩)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根据,等等。
(三)保障人权目的的根据与实现手段
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发展的结果。
刑事诉讼中所谓保障人权,从程序上看,主要有三层含义:
一是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者非法的刑事追究;
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四)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
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越于对方的理论根据。
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总是表现出明显的对立。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对立,要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本着利益权衡的原则进行极为慎重的政策选择,虽然任何选择的结果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不愉快的代价,但这是现实社会的必然要求。
(五)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及其调整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政策以及诉讼实践基本坚持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观。
二、刑事诉讼的结构
(一)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
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不同地位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态势。
(二)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
1、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
2、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
(三)刑事诉讼的现实结构分析
1、弹劾式诉讼模式
2、纠问式诉讼模式
3、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四)中国刑事诉讼模式
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属于强职权主义。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保障涉讼公民人权这一世界潮流,对这一传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革,进一步加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适当削弱司法机关职权,从而形成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交融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第二节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职能
一、刑事诉讼主体
(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条件
大陆诉讼法理论认为,诉讼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诉讼成立所必不可少的一方;
二是相互之间存在持续的诉讼关系。
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是指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少的、并且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公安机关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而且法院作为诉讼主体也不是基于它们与诉讼结局有什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刑事诉讼职能
(一)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
(二)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向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
(三)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第三节刑事诉讼状态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大陆法有关理论
在刑事诉讼法学史上,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的学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体法与诉讼法尚未分化的时期。
第二阶段出现了明确区分刑罚权与公诉权的“诉讼法律关系说”。
发现了诉讼程序动态性质的理论是第三个阶段出现的“诉讼法律状态说”。
二、中国法有关理论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刑事诉讼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几乎都持“法律关系说”[1],并且按照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进行相应的解说,而对于所谓“法律状态说”尚未进行研究。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的核心成份;
公、检、法三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的主要内容;
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刑事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条件
一、刑事诉讼行为
(一)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刑事诉讼行为是指诉讼主体或其他主体实施的、构成诉讼程序内容的、可以产生诉讼上的特定效果的行为。
(二)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诉讼行为的主体
2.诉讼行为的内容
3.诉讼行为的方式、时间和场所
二、刑事诉讼条件
(一)刑事诉讼条件概述
刑事诉讼条件是指产生法院对于起诉案件必须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关系所必要的条件。
诉讼条件论本来是以“诉讼法律关系说”为基础。
(二)欠缺刑事诉讼条件的法律后果
欠缺刑事诉讼条件时,法院应以形式裁判终结诉讼程序。
至于以何种形式裁判,应视所欠缺的诉讼条件而定。
第五节刑事诉讼阶段与刑事诉讼客体
一、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过程中这种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叫做“刑事诉讼阶段”。
将统一的刑事诉讼过程区分为不同的诉讼阶段,这是人类诉讼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
近代以来,由于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分离,侦查、起诉等活动不再由法官负责进行,而由专门的警察官或司法官进行,上诉制度在两大法系特别是英美法系日益健全,刑事诉讼呈现出明显的审判前阶段、审判阶段和判决后的上诉阶段三个主要阶段。
中国刑事诉讼法受前苏联法律和法学理论的影响,将“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对待,把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但通说不认为“上诉”是一个与侦查、审判并列的独立诉讼阶段,而把它视为“审判”阶段的一个具体程序。
二、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客体指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也就是审判的对象。
检察官或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被告人反驳指控,法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