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金融法总结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744045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44.31KB
第八章金融法总结Word下载.docx
《第八章金融法总结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八章金融法总结Word下载.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金融交易关系
●
(2)特点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2)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
1.2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2.1概念
●
(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
(2)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
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
●(3)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
●(4)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
1.2.2调整对象
●金融关系
●
(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
(2)金融交易关系
1.3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功能
1.3.1本质
●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发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经济的一种工具。
1.3.2特点
●
(1)金融法的系统性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
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
●
(2)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
●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
●2)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
●3)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
●(3)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具有重要性
●(4)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5)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6)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
●(7)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1.3.3功能
●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2.1含义
●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督管理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2.2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
(1)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
(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3)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
●(4)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5)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
●(6)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3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3.1渊源
●3.2金融法律关系
●3.2.1概念及特征
●3.2.2构成要素
●3.2.3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3.2.4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3.3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3.3.1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3.3.2主要内容
3.1渊源
●
(1)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金融法的渊源有
●
(2)国内渊源:
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律性规章
●(3)国际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3.2金融法律关系
3.2.1概念及特征
●
(1)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
(2)特征
●1)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2)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重性
●3)具有广泛性、多样性
●4)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多采用书面形式
3.2.2构成要素
●
(1)主体
●特殊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
●
(2)客体
●货币、有价证券、行为
●(3)内容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2.3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
(1)产生
●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变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2)变更
●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变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叙发生了改变,从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
●(3)终止
●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3.2.4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
(1)保护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司法机构
●
(2)保护方法
●行政保护方法、经济保护方法、司法保护方法
3.3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3.3.1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
3.3.2主要内容
●
(1)金融组织法
●或称金融主体法、金融机构组织法,是用以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间接融资法
●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直接融资法
●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
●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
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为特殊融资法。
●(6)金融中介业务法
●金融中介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4.1金融体制的概念
●4.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4.2.1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4.2.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4.3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
●4.4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
●4.4.1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
●4.4.2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4.4.3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4.1金融体制的概念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
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
4.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
(1)美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美国是世界第一的经济大国,其金融体制由联邦储备系统、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外为私人服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以外为企业服务的机构、政府专业信贷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等组成。
●其特点是:
●1)实行“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
●2)联邦储备系统在组织上的不完整性
●3)独家(或称单一)商业银行制
●4)金融业务分离制
●5)非银行金融机构实力雄厚直接融资比重较大
●6)银行持股公司成为美国银行制度中一种占有相当优势的金融组织形式
●
(2)日本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日本的金融体制由日本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10家金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组成。
●主要特点表现为:
●1)长期金融业务和短期金融业务相分离;
●2)银行一般业务与证券业务、信托业务、外汇业务等专业业务相分离;
●3)工业金融与农业金融相分离;
●4)城市金融与地方金融相分离;
●5)大工商企业金融与中小企业金融相分离;
●6)政府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相分离;
●7)有一个独立而且资金实力雄厚的邮政储蓄系统。
●(3)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英国的金融体制由英格兰银行、清算银行、商人银行(承兑所)、贴现所(主要业务是对票据进行贴现)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银行、国民储蓄银行和信托储蓄银行、房屋互助协会、伦敦票据交换所及证券交易所)等构成。
●1)有一套比较完整和行之有效的金融体制,成为西方国家建立金融体系和管理金融的一个模式
●2)英国的金融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因而在现行金融体制中仍存在一些传统金融机构的痕迹,如商人银行等
●3)外国银行是英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的监管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
●(4)法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法国的金融体制包括法兰西银行(法国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多受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专业信贷银行(主要包括农业信贷银行、对外贸易银行、信托储蓄银行、储蓄银行、国民信贷银行、房地产信贷银行、国家市场金库)和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消费信贷机构、证券公司、不动产抵押放款机构、金融公司、租赁公司、互助银行、保险公司)等。
●法国金融体制的特征是
●1)三驾马车式的银行管理体制
●法国对银行的管理机构有三家,即国家信贷委员会、法兰西银行和银行管理委员会,形成一个立法、执行与监督三方面密切配合的银行管理体制。
●2)商业银行的国有化程度很高,银行资本集中度高
●3)专业信贷机构基本上是官方或者半官方性质
●4)银行与企业多属于同一集团,经过不断兼并,很多银行重新组合,扩大业务,使原来各类银行之间的差别有所缩小。
●(5)德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德国的金融体制包括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大银行、地方银行和私人银行等)、储蓄机构(由基层储蓄银行、州汇划中心、德意志汇划中心三层机构构成)、信用合作银行(由信用合作银行、地区信用合作银行中心和德意志合作银行三个层级构成)和专业银行(主要有抵押银行、消费信贷银行、复兴信贷银行、保险公司)等。
●德国的金融体制的特点主要有
●1)银行监管体制比较健全
●2)商业银行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综合化银行制度)
●3)三大行与两大中心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大银行)与储蓄汇划系统、信用合作系统资金实力相当雄厚,支配着德国的金融业。
●4)银企关系非常密切,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程度非常高
●5)证券市场相对落后
●(6)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
1)都实行“二级银行制度”
2)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控
3)商业银行因其吸收支票存款、发放短期贷款而在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4)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证券化倾向日益明显,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大有和间接融资平分秋色之势。
5)为弥补民间金融机构对一些特殊经济领域融资的不足,各国都由政府出面建立了不少政策性融资机构。
4.2.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
(1)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由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
而这部法律的诞生距该银行的成立(1694年)已有150年的历史,距世界上第一家银行——1171年成立的威尼斯银行更有670多年的历史。
当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且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时,专门的调整金融活动的法律——金融法才产生了。
继英国之后,法国、德国、瑞典、美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普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法等金融法。
以后,随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存款、贷款、汇兑、信托、票据、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蓬勃兴起,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等同时并举,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特殊融资市场的大力发展,大大加速了货币资金的融通。
同时各种融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客观上要求制定统一、权威的行为规则加以调整。
因此,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金融立法体系。
●
(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概况
●1)银行立法
●银行法是金融法的核心内容。
世界各国的银行立法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将中央银行和普通银行(主要指商业银行)同立一法,统称为银行法;
另一种是分别立法,即分别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
●①中央银行立法
●②普通银行立法
●2)证券立法
●证券法是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主要立法。
随金融资产证券化,直接融资的比重越来越高,证券立法也就越来越显得重要。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法是193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的《证券法》。
英国没有统一的证券法。
日本于1948年4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1984年进行了修改。
德国、法国等西欧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其内容包含在各自的公司法和投资法中。
●3)票据立法
●票据立法最早源于186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陆上商事条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德国在统一前,各邦都有自己的票据法。
统一后,于1871年4月将《普鲁士票据条例》稍加修改,颁行全国。
日本曾于1882年制定了《汇票本票条例》。
英国于1882年制定颁布了《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
美国于1896年制定了《统一流通证券法》。
●4)信托立法
●西方各国都有关于信托方面的立法。
但以英国和日本的立法最为系统、完备。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信托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国家。
其信托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
1893年制定的《受托人条例》、1896年颁布的《私法受托人法》、1906年颁布的《公共受托人法》和1925年颁布的《受托人法》。
日本的信托是于1899年从美国引进的,是现今世界上信托业务最活跃的国家。
1922年制定、1923年1月1日颁布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1952年公布的《贷款信托法》,1957年公布的《证券投资信托法》。
●5)保险立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故各国对保险业、保险合同等都有比较完备的立法。
●日本最早于1901年颁布了《保险业法》,该法于1940年予以修订;
美国于1974年公布了《保险公司法》,另外美国各州都制定有保险法规,以1939年公布的《纽约州保险法》最为完备。
●(3)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趋势
●1)放宽金融管制,以鼓励竞争
●2)提高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
●3)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安全
●4)各国的金融立法也相互借鉴,有日益趋同、走向融合的趋势
4.3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
4.4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
●4.4.1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
●4.4.2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4.4.1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
●
(1)1949年至1977年是我国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的时期
●
(2)1978年至1986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
●(3)1987年至1993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
●(4)1994年起至现在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
●1)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2)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3)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4)实现“两个真正’是指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4.4.2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
(1)银行立法方面
●1)金融组织法规、规章
●2)银行业务法规、规章
●
(2)货币立法方面
●1)人民币管理法规、规章
●2)外汇法律、法规及规章
●(3)票据立法方面
●(4)证券立法方面
●(5)信托立法方面
●(6)保险立法方面
4.4.3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
(1)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总的来说还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发展的要求。
突出表现在
●1)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
●2)法律系统性差
●3)金融立法内容抽象、欠缺可操作性,致使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难以依法规范进行。
●
(2)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1)积极研究起草《外汇管理法》、《融资租赁法》、《投资基金管理法》和《期货管理法》等,争取早日审议通过,以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基本法的体系。
●2)抓紧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配套法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主要应有《货币政策操作规程》、《金融监管工作规程》等,使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进一步发挥其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能。
●3)制定政策性银行管理的基本法规,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
●4)起草和制定《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强化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
●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4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5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6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7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8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
1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
●1.1制定目的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
●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1.2具体时间
●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03年12月17日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修订并实施
●1.3主要内容
●共8章53条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2.1人民银行的性质
●
(1)起源:
1948年12月合并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于石家庄成立。
同一天还发行了货币—人民币,1949年初,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
●
(2)定义: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组织机构。
●(3)性质:
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受国务院领导。
●2.2法律地位
●是指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行政监管机关。
●
(2)内容
●中央银行的行政隶属性: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区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3.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3.1.1概念
●3.1.2主要内容
●3.2人民银行的职责
3.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具体是指人民银行所具有的功能,主要是发行货币和制定货币政策,而监督管理职能已在现有的人民银行法中体现较少,而详细内容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取代
●3.1.2主要内容
●
(1)发行的银行
●
(2)政府的银行
●(3)银行的银行
●(4)金融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
3.2人民银行的职责
●
(1)发布与履行其职能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产监测。
4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4.1概念
●4.2具体内容
●4.2.1领导机构
●4.2.2分支机构
●4.2.3咨询机构
4.1概念
●是实现人民银行职能、职责的根本保障。
主要指领导机构、外部分支机构和咨询机构。
4.2具体内容
●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
(1)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
●
(2)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4.2.2分支机构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
●
(1)设置;
●
(2)特点:
1)是人民银行的派生机构;
2)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3)分支机构根据总行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业务;
4)不具备法人资格
●(3)具体内容
●1)98年下半年撤销人行原来按行政区域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分行,成立了9大区行,自99年11月1日开始履行职能并在北京、重庆设立了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在不设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设置了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
●3)在不设人民银行分行的省会城市及深圳设21个中心支行
●4)县支行
●(4)特点
●中心支行与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现在叫银监会)原来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互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现在总行→区行→支行→县支行;
银监会→银监局
4.2.3咨询机构
●
(1)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
(2)组成(共11人)
●银行行长,副行长2人,国家计委副主任1人,国家经贸委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八 金融法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