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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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办发〔2005〕52号和鲁政办发〔2006〕1号文件规定,严格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管理,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三项指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内容,将耕地增减变化情况、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耕地质量建设等作为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
具体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
根据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等,对年末耕地保有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
根据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等,对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监督检查;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根据年度建设占用耕地和各县(区)补充耕地情况,对各镇街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
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制度建设情况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
(一)查阅资料。
查阅并核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土地动态巡查相关档案资料、台账等内容;
(二)动态巡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全县耕地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耕地和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对拒不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县、镇政府报告。
(三)其它。
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上级交办、转办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的破坏耕地、占用耕地等行为采取查处、挂牌督办、联合查处、公开通报等方式严肃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查。
各镇(办)每年定期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完成自查报告并报县政府;
(二)核查。
每年县国土资源局对各镇(办)进行核查;
(三)落实整改。
根据核查结果,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形成报告呈报县政府。
待县政府同意后,将核查结果反馈各镇(办),并对突出问题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政府对各镇(办)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
将考核认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办)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考核确定不合格的镇(办),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
(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情况;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情况;
(三)按照规定的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情况。
采取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拟建设和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巡查。
项目实际开工、竣工等关键时点,必须组织现场核查。
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用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巡查。
1、自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自查,完成自查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市级监督检查。
市局每年结合各县区自查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年底通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积极开展巡查工作,并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1、组织巡查。
按照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等制度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巡查监管。
2、建立记录。
每一次巡查任务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单,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工作人员。
专岗工作人员将核查结果记入《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管,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全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一)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三)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四)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七)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八)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十)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一)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一)年检。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等生产资料,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
(二)矿产督察。
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深入矿山企业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日常巡查。
对辖区内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
1.明确任务。
每年根据市局下发的年检任务,明确动态检测和日常巡查任务;
2.报送资料。
通知采矿权人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采矿权人持有两个及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3.年检审查。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辖区内采矿权人的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50%),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对本级发证的采矿权人应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对部、省、市级发证的采矿权人提出初审意见;
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4.年检材料网上报备。
于第二年3月底前,将采矿权人报送的电子报盘通过国土资源部网站逐一导入报备系统,录入年检结果和年检情况统计表,上传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完成报备。
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按照《山东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要求规定的检查程序对矿山企业进行矿产督察。
(一)加强证后监管,对获证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给予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检查不合格的。
检查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
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检查的;
2.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6.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缴纳义务的;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1.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2.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五)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地质勘查管理工作,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监管,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申请探矿权许可的事业单位、企业,在辖区内开展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一)探矿权申请人和勘查实施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二)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四)探矿权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六)是否按时汇交地质资料和提交地质勘查成果。
(七)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履行到位。
(八)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是否有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是否有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等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行为;
(九)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一)探矿权年检。
根据市局下达的年检任务对探矿权人年度勘查工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季度报告审查。
(四)对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及其地质勘查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五)日常巡查。
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
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辖区内符合年检条件的探矿权人进行年检。
基本程序为:
1.探矿权人报送年检资料;
2.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
3.由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地抽查,提出年检复核意见,并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4.省厅完成探矿权年检抽查工作。
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按照《山东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规定的检查程序对矿山企业进行矿产督察。
(三)对正在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勘查单位每季度报送勘查工作阶段报告进行审查。
(四)对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责令整改、总结上报。
(五)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开展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程序:
下发通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督促整改、总结上报,对发现问题的矿产勘查项目视情况开展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证后监管,对探矿权人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给予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应当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探矿权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改正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对其他违法行为,改正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应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中,对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不按规定提交报送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全县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单位。
(一)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
(二)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保护工作;
(三)地下水是否过量开采和污染等地质环境问题;
(四)矿山企业是否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否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范实施。
(七)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一)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的审查。
(二)对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和治理项目采取合同管理和监理制度。
要求承担单位每季度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视情况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对项目野外工作和成果报告的验收审查。
(三)加大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监督监管。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保护责任。
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权限,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治理义务;
二是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
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三是强化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查,从源头遏制重开采轻治理的问题。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防治责任单位界定与落实情况;
(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四)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
地质灾害专项调查情况;
(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情况;
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开展情况;
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情况;
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公告和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应急机构和人员、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等情况;
(七)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应急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九)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情况;
(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
(十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情况;
(十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情况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理执业监督情况;
(十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十五)汛期值班、灾情速报、汛前汛中讯后检查等制度的执行。
(一)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情况、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质量管理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实行季报制度,严格项目验收环节审查工作。
(一)部署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防治主体的监督监管,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监管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每年针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每年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阶段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五)其他相关监督检查程序等。
一是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督查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二是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检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措施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落实情况;
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和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
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或参与竣工验收等。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给予奖励和处罚(责令改正、通报或处分、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规范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一)计划执行。
负责年度基础测绘计划、基础测绘预算落实、执行;
(二)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
监督是否执行“先设计、后施工”要求,技术设计是否履行审查批准程序;
监督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和技术设计情况,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成果质量现状和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质量检验和项目验收情况等。
(一)听取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进行基础测绘进行自查,形成并上报自查报告;
(二)查阅基础测绘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薄等,调查、核实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质量。
查阅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质询,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查勘;
(四)根据实施进度,对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查阅项目建设资料,对重点项目和单位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一)建立基础测绘项目调度制度,对基础测绘计划执行调度;
(二)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
(三)开展基础测绘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四)落实基础测绘计划编报制度,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基础测绘计划执行情况;
(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质量、安全生产等不定期检查。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对基础测绘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监督检查范围内基础测绘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五)下发整改意见。
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根据整改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督促落实整改。
按照整改方案,及时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了解掌握整改工作成效,有针对性给予指导,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
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整改工作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按照《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等测绘活动,确保测绘市场规范有序,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各测绘资质单位;
(一)对测绘资质单位检查内容。
测绘资质单位资质资格符合情况;
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获取、使用、生产(处理)等测绘活动开展情况;
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等市场诚信情况;
测绘成果质量、汇交、保密管理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各国土所对辖区内测量标志普查和巡查情况等。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对各测绘资质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每年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抽检20%以上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项目;
不定期对领取测绘成果的大宗用户进行保密检查;
对各国土所开展测量标志巡查情况进行抽查。
(一)每年督促测绘单位提交年度报告;
(二)开展日常检查,实地检查测绘单位技术人员、设备情况等资质资格符合情况,测绘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及成果质量情况等。
(一)部署检查工作。
下发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
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告。
依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视情况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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