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核心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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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医疗文件管理制度45
物品、药品、器械管理制度45
分级管理制度46
输液巡制度与输血制度48
护理安全管理制度49
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0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1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26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46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15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71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187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91
处方管理办法201
医疗查房制度
1、科主任、(副)主任医师(三级医师)每周集体大查房至少1次。
查房时,应有全科主治医师(二级医师)、住院医师(一级医师)、进修医师、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参加。
如有危重患者随时查房。
2、主治医师(二级医师)每周集体查房至少2次。
查房时,应有所管范围的住院医师(一级医师)、进修医生参加。
主治医师(二级医师)每天必须查看患者1次。
必须24小时内查看新住院的患者。
3、住院医师(一级医师)每天上、下午各查看1次患者。
对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二级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三级医师)会诊。
4、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住院医师(一级医师)必须到病房查房,术后第一天手术者必须亲自查房。
5、上级医师查房前下级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化验单、X光片等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要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要解决的问题。
主任医师(三级医师)或主治医师(二级医师)要认真地检查患者和进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导。
6、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一般要求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急诊或危重病例则应于患者入院后即时完成。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病情分析、诊断与鉴别诊断及诊疗计划等。
7、上级医师查房时对病情的分析意见及诊疗方法必须在病程记录中体现出来。
上级医师应及时审阅查房记录,签名确认。
8、查房内容:
(1)科主任、主任医师(三级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
审查新入院、危重患者的诊断、治疗计划;
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
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
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
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2)主治医师(二级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分组进行系统查房。
尤其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
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
倾听患者的陈述;
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
了解患者病情的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
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住院医师(一级医师)查房,在一般巡视的同时,要求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
追查检查、化验报告单回报情况并分析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
检查当天的医嘱执行情况;
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
检查患者饮食情况;
加强医患沟通,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病历书写制度
一、基本要求
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3、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5、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6、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7、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8、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9、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0、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1、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3、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4、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5、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三、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1、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2、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3、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住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
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
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4、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
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
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5、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6、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7、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8、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1)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2)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
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
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5)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
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
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6)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
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
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
转入记录由转人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7)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
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8)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9)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
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
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10)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
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11)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记录。
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12)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13)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手术记录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14)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15)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
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9、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10、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11、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12、死亡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3、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14、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医嘱不得涂改。
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
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15、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16、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17、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
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8、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
处方管理制度
1、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处方权在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后由本人申请,科主任签名,医务科审查,并登记备案,将签字字样留于药剂科。
助理执业医师所开处方必须有执业医师冠签。
被吊销处方权后需要重新执业的,要重新办理处方权。
因调离、辞职、刑事处罚等因素离开医院的,其处方权自动停止。
3、处方药必须凭我院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4、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院、科室、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7、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8、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
(1)、毫升(m1)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9、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0、药剂科工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
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必须凭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1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医务科、药剂科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1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和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用药适宜性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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