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量计算方式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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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焦化行业
炼焦工序单位能耗=炼焦工序综合能耗量/全数焦炭合格产出量(干基)
炼焦工序净耗能量是指炼焦工艺生产系统的备煤车间(不包括洗煤)、厂内部原料煤的损耗、炼焦车间、回收车间(冷凝鼓风、氨回收、粗苯、脱硫脱氰、黄血盐)、辅助生产系统的机修、化验、计量、环保等,和直接为生产效劳的附属生产系统的食堂、浴池、保健站、休息室、生产治理和调度指挥系统等所消耗的各类能源,扣除回收利用。
炼焦工序综合能耗量=原料煤折标准煤+动力折标准煤-焦化产品折标准煤-回收利用量折标准煤
原料煤为装入焦炉的干洗精煤量;
焦化产品是指焦炭、回收的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其他焦化产品等数量;
动力是指各类燃料(如加热用的煤、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等)、电、外购蒸汽等。
全数焦炭干基合格产量。
四、烧碱行业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2601)=液体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液体烧碱产量(折100%)(吨)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用于烧碱生产的各类能源折标准煤后的总和。
包括烧碱生产工艺系统耗能量和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
烧碱生产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从原料投入开始,包括盐水制备、整流、电解、蒸发、蒸煮至成品烧碱包装入库为止的所有工艺用的电解用交流电、动力用电、蒸汽、油、煤等实际消耗量。
烧碱生产的辅助和附属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包括:
电槽修理、阳极组装、石棉绒回收、炭极加工、和车间检修、车间分析、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各类耗能量。
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
氢氧化钠(烧碱)(折100%)包括由盐水电解法生产的液体氢氧化钠。
也包括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
不同方式生产的各类烧碱,经查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
产量中不包括在利用烧碱进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进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中的含碱量。
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将不同的生产方式(隔膜法、离子膜法)生产的液碱折成100%计算产量。
五、电石行业
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
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指从焦炭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电石生产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电石产品的整个生产进程的用能量。
生产进程是由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份组成。
综合能耗中应扣除向外输出的能源。
向电石生产界区外输出的密闭炉气和回收的余热,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
调出的焦(煤)粉,自产自用的石灰,也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其热值按实测低位热值计算。
电石产品综合能耗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电力消耗包括电炉电、动力和照明用电。
也包括除尘用电。
(2)、碳素原料包括焦炭、石油焦、无烟煤、电极糊和其它炭素还原剂等。
数量从进入生产后第一道工序为计量点。
(3)、干燥焦炭耗燃料,计算起点同上。
如用电石生产的余热干燥焦炭时,其余热不计算燃料消耗。
(4)、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
各辅助工序(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自石灰进厂到电石成品入库止)所消耗的能源。
(前项中计算过的不得重复统计)
(5)、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
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维修工段、化验室、操纵室、库房及车间办公室等消耗的能源。
由于各类能源的热值不同,应折合为标准煤。
企业外购的各类能源,其热值以该地域或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低位热值为准。
没有实测条件的,可采纳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各类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企业外购电力按当量热值吨标准煤/万千瓦小时。
分母项:
电石产量,电石是用炭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
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89)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都可统计产量。
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
商品量应在包装查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以输送到利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电石产量应折合标准发气量(折成标量300L/kg)计算。
电石发气量是指每一千克电石在20℃、760毫米汞柱压力下与水作用,所发生的干乙炔气体积,以升计。
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各批合格电石实物产量(吨)×
[各批电石实际发气量(升/千克)/300(升/千克)]
六、合成氨行业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合成氨产量
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生产进程的能源消耗或称为生产所必需的能源消耗。
既不漏计也不能重复统计。
包括原料加工到液氨进氨库整个生产系统的消耗和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合成氨消耗的各类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合成氨输出的各类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合成氨输出能源是指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利用的能源。
关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利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和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
输出的耗能工质不能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合成氨输出能源有以下形式:
a)合成氨吹出气、弛放气、解析气作为能源(原料、燃料)供其它产品或装置利用的(包括作为民用燃料气利用的)计入输出能源,并按实测燃料气组成成份计算热值。
b)合成氨系统输出的物料(造气排出的炉渣、干灰、湿灰和锅炉排出的炉渣等)作为能源供其它产品或装置利用的(如制蜂窝煤,煤球,烧制砖瓦,作热电厂燃料等)按实测低位发烧值折标准煤计入输出能源。
c)自备电厂全数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含自产的炉渣、废气、热水)、余压发电、产汽时(不掺烧其它外购燃料),其外供蒸汽和外供电量别离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外供蒸汽折准煤计算方式同外购蒸汽折标准煤。
全余热自发电量折标准煤=供电量(千瓦时)×
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d)利用合成氨生产中的余热来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供其它产品或装置利用的(按回收热能量)。
回收热能量计算公式为:
Q=D×
C×
(T出-T入);
式中:
D—被预热的物料量(千克);
C—为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千卡/千克·
度);
T出、T入—为被预热物料出、入合成氨系统的温度℃;
e)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热水)供其它产品或用户利用的(包括用于生活目的),可作为输出能源按其利用热量从综合能耗中扣除(向外输送冷凝液或热水所耗用的电力也应扣除)。
计算公式:
Q=W×
(T出-T环)
W—为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或热水)量;
T出—外送冷凝液(热水)温度℃
T环—为报告期平均环境温度℃。
合成氨产量以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
厂内各用氨单位的利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进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和氨罐驰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以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
冰机自用氨量(损失)、净化和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可采纳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计算。
仪表计量的产量
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液氨必需通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
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利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需与分表平稳,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许诺误差值。
合成氨产量(吨)=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或销售的氨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
合成氨产量(吨)=(合格固体化肥折氮100%+不合格固体化肥折氮100%)×
(吨)+(合格氨水折氨100%+不合格氨水折氨100%)×
(吨)+自用氨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吨)]
式中:
=1÷
×
96%),=1÷
96%
为氨理论含氮量,96%为固体化肥和氨水的氨利用率。
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自用氨量
当合成氨生产进程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
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
(1)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
铜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
%
(2)铜洗后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
氨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
(3)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脱硫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
1%
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量计在自用氨中。
氨水折氨量包括:
直接用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和不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
氨水折氨量不包括:
净化(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净化(铜洗)和脱硫的自用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
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信
同时用天然气、煤等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的企业,在填报合成氨总产量时,应按原料排列合成氨产量。
确信各类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类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份来划定,计算公式:
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合成氨总产量×
[(某种原料产气量×
有效气体成份%)/∑各类原料产气量×
有效气体成份%]
七、水泥行业
1.只生产熟料的企业
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熟料生产综合能耗÷
熟料产量
2.水泥粉磨企业
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粉磨水泥综合能耗÷
水泥产量
3.既生产熟料又生产水泥的企业
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熟料生产综合能耗+水泥生产综合能耗)÷
在计算节能量进程中,水泥单耗不采纳可比单耗。
八、钢铁行业
吨钢综合能耗=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粗钢合格产出量
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报告期内钢铁工业生产消耗量-加工转换产出量-回收利用合计
粗钢合格产出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了粗钢生产进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模铸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产出合格产量之和,包括定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九、铁合金行业
铁合金单位能耗=铁合金生产净耗能量/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铁合金生产的净耗能量指冶炼电力能源消耗量折标加铁合金生产的炭质还原剂耗用量折标加铁合金生产进程中的动力能源耗用量折标减二次能源回收并外供量折标
硅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是指硅铁按含硅75%的标准折算为标准吨。
硅锰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是指硅锰合金按:
硅+锰=82%的标准折算。
电炉锰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是指锰铁按含锰65%的标准折算为标准吨。
高炉锰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是指锰铁按含锰65%的标准折算为标准吨。
十、镁冶炼行业
单位镁锭综合能耗=全厂综合能源消费量/合格的镁锭产量
全厂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要紧生产系统(直接消耗)、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消耗能源折标后之和减去回收利用之和。
合格的镁锭产量
十一、氧化铝行业
单位氧化铝综合能耗=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实产氧化铝产量
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氧化铝要紧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总耗能折标,减去家转换产出和回收利用量折标。
合格氧化铝产量。
十二、电解铝行业
单位电解铝综合能耗=全厂综合能源消费量/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
全厂综合能源消费量=电解铝工艺能耗总量折标+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量折标-回收利用总量折标。
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
十三、发电行业
火力发电供电标准煤耗(gce/kwh)=100×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tce)/[火力发电量-厂用电量](万千瓦时)
供电耗用标准煤量是指发电生产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等燃料量折算为标准煤量。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不包括如下燃料用量: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燃料用量;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的燃料用量;
(3)打算大修和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的燃料用量;
(4)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燃料;
(5)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燃料;
(6)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燃料;
(7)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效劳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燃料。
发电企业对外供热,那么供电耗用标准煤量计算如下: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式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的计算,依照不同的供热方式,采纳不同的计算方式:
(1)由供热式汽轮机组供热:
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供热量(百万千焦)/发电、供热总耗热量(百万千焦)]
(2)由锅炉直接供热:
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锅炉供热量折标准煤量(吨)/锅炉热效率
电厂供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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