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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检查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定期分析本行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配合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政策,研究制定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
(3)组织、协调、监督本地区各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安全设施投资、应急救援设备、事故隐患管理;
(五)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肃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生产、仓储、营业场所和住宿场所(简称“三合一”场所)管理;
(六)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障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工作,定期分析当地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当地安全生产问题,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基层社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区内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条区安监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区内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全面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综合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定期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受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生产和使用;
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六)协助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工作;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资格管理、监督、指导;
(九)承担区政府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依法审查和修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规草案;
(二)审查有关部门提请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合法性;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接受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围,督促和指导相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提出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技术,有效实施工业安全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不符合工业安全条件的落后技术、建设项目;
(3)将新项目的安全生产作为审批、审批、备案的前提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5)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区经济局的职责
(一)负责区经济局系统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
(2)监管、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中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3)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4)指导、督促附属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和校舍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5)督促、指导物理、化学、电化教育、考试、指导、检查学校、幼儿园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组织的学生。
(6)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研究、开发;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区民政局职责:
(一)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监督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区公安局(区消防队、区交通巡逻队)职责:
(一)负责我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和准购证,并监督检查相关事项;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批发放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制度;
发放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我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报当地政府实施;
参与辖区消防规划的编制;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专业指导;
(七)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抽查;
酒店、酒店、商场、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站候车厅、体育场馆、大厅、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营业;
(八)承担本辖区“三位一体”地方治理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九)负责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11)配合市公安部门依法严格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完善危险化学品禁行标志,按规定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并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全球定位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
(十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承担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职责:
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和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的实施实施效能监察;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监督检查事故行政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区民政系统所属福利工厂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指导、监督安老院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编制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
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二)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3)根据现行分权原则、财权,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区人事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内容,并指导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被视为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内容、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区劳动局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和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涉及劳动安全、预防职业危害;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督促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赔偿事故伤亡;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技校监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辖区建设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建筑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筑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负责我区道路建设、养护、养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道路管理;
负责燃气、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和各种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施工现场机械和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房管局职责:
(一)负责区房管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我区公房隐患的整改和安全防范;
(3)指导、督促我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小区物业办公室做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区交通系统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做好我区交通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3)指导、协调、监督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货运站;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审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督促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行车记录仪或全球定位系统卫星定位系统;
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证、无证、报废车辆。
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经贸局的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调、监督大型外贸活动、会展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文化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区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组织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音像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做好公共体育场馆和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区卫生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病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分析和报告,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区国有经营公司职责:
(一)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工资挂钩;
(三)组织开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区环保局的职责:
(一)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单位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突发环境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3)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承担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广播电视局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政府和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负责下属单位和广播电视线路、设施、设备。
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统计局的职责:
安全生产相关数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以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所需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
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
(一)依法审查企业登记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前置审批要求,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被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
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区旅游局的职责:
(一)配合市旅游局监督、协调、指导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星级酒店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旅游和旅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37条区民防办公室的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和、防汛消防等安全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我区人防租赁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场所使用者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38条区执法局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城管执法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和焚烧安全监管。
第39条贸发局的职责:
(一)负责区贸易发展系统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2)督促、引导商场、门店、批发交易市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商贸投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并以此作为项目审批和备案的前提条件。
第四十条区园林局的职责:
(一)负责区园林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做好我区园林绿化、景观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我区公园安全管理、景区、重大节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江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项
(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本辖区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并要求政府取缔、关闭无证采矿。
第四十二条西部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和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实施保障措施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的实现
第四十四条各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落实区政府及其安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并向区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应向区政府提交安全生产绩效报告。
第四十五条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监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整改方案的制定,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
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各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调查制度,并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举报等级。
对于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查落实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十八条区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完善本部门、地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
事故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领导应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限。
逐级上报
第五十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的年度落实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和推广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为部门、为区域内安全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第一次考核和第一次考核“一票否决”。
第五十一条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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