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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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篮子”商品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是指:
具有一定规模的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业合作社、农产品配送企业。
第三条坚持采供双方自愿参与、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和质量优先与价格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流程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全程透明”的方式,为采供双方提供规范、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平台仅为采供双方在信息交流和产销对接等方面提供无偿服务。
参加活动的采供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依法合规地搞好经营活动,并对经营行为负责。
如发生经济纠纷、责任事故等问题,双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按照“总量控制、优化存量、诚实守信、利于监督、末位淘汰”的原则,对出现问题的采供双方实行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采购单位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
2.餐厅经营形式为自营。
3.就餐人数达到500人以上。
第七条供应单位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年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原QS证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
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
5.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6.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7.经营场所须具备上网条件,有专职人员熟悉网络操作。
8.从事蔬菜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村合作社或蔬菜配送企业有200平米以上的加工车间,有自营蔬菜基地或签约合作基地,须建立质量检测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和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人员。
按照法律法规及农业、食药部门相关要求,对供应的蔬菜进行每批次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同时依法如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少于6个月。
9.从事“菜篮子”商品综合配送的企业应具有货源组织、质量检测、加工、包装、保鲜、运输、仓储、配送服务等功能。
10.原则上代理供应商为山东地区或青岛地区总代理。
须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生产企业出具在青岛市辖区内销售该产品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11.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12.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具有明显优势且合法经营三年以上,无不良生产、经营记录。
第三章上线流程
第八条采购单位申请:
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采购单位备案表》,按要求填报后将材料一式两份报所辖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推荐后,报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验备案。
第九条采购单位备案通过后,在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阳光食品工程”,注册并参与“阳光食品工程”活动。
第十条供应单位申请:
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阳光食品工程”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确认书》,按要求填报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所辖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各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中签署具体意见,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向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十二条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后,组织市商务、食药、畜牧、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通过后在“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十三条获推荐的供应单位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阳光食品工程”,注册并参与“阳光食品工程”活动。
第十四条各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5月集中向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报辖区内上线企业推荐名单。
第四章产销对接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报名表》、《授权书》,按要求填报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审核通过后开通线上采购权限。
第十六条供应单位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报名表》,且每种产品只允许一个代理商参加产销对接活动,同时提供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参加本次产销活动的唯一授权书,按要求填报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审核通过后开通线上报价权限。
第十七条“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结束后,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评议情况,在“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产销对接活动相关信息。
第五章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食品原料采购台账登记,及时与供应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及食品安全质量责任书,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确保采购的商品质量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供应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相关证件和产品认证等合法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应保证在参加“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中,杜绝在产销平台网上报价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报价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采供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后,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将合同复印件及时报送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双方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第六章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阳光食品工程”线上权限。
第二十一条供应单位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检测、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采供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企业相关证书、备案编号的。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供应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年度审核中发现企业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以上规定,终止上线参与活动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属地管理。
各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属地化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落实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加强动态监督。
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的组织商务、工商、食药、畜牧等相关部门对供应单位进行检查。
对达不到要求的供应单位,终止其“阳光食品工程”线上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青岛市集团消费“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阳光食品工程”采购单位备案表
2.“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
3.“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采购单位报名表
4.“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供应单位报名表
5.“阳光食品工程”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6.“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现场查验表
1
“阳光食品工程”采购单位备案表
填报单位:
(盖章)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就餐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时请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认证原件、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原件退回。
2
“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
(盖章)年月日
经营范围
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推荐意见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时请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等相关资质认证原件、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原件退回。
3
“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采购单位报名表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授权投票人
电子邮箱
传真电话
每月就餐金额(万元)
采购品种
请(√)选
蔬菜、猪肉、调味品、面粉、大米、食用油、豆制品、鸡产品、鸡蛋。
活动建议:
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4
“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供应单位报名表
授权报价人
供应品种
5
“阳光食品工程”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__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人(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向贵办提交“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并随附所要求的文件。
现郑重承诺:
本人(公司)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真实,绝无虚假和隐瞒。
本人(公司)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将严格遵守阳光食品公共服务平台各项规定。
特此确认。
(请在此处粘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
“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现场查验表
(年月日)
企业名称
地址
企业类型
产品种类
联系人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
申请企业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
申请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具有明显优势且合法经营三年以上,无不良生产、经营记录。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经营场所必须开通网络,具备上网条件,有专职人员熟悉网络操作。
从事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农村合作社或蔬菜配送企业须建立质量检测室,配备检测设施,有经过培训的专职检测人员每天对供应的蔬菜进行检测,有200平米以上的加工车间。
有自营蔬菜基地或签约合作基地。
从事“菜篮子”商品综合配送的企业应具有货源组织、质量检测、加工、包装、保鲜、运输、仓储、配送服务等功能。
代理销售商须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销售“授权书”或“委托书”。
问题及整
改要求
食药监部门查验意见
商务部门查验意见
工商部门查验意见
畜牧部门查验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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